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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实秋诉鲁迅侵害其名誉权案庭审纪实

望长城内外2013 · 2015-05-17 · 来源:
梅新育应诉炎黄春秋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本案的情况与他们案子的情况是一样的,既然北京法院能接受他们的案子,上海法院也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案子。

 

梁实秋诉鲁迅侵害其名誉权案庭审纪实
(故事新编)
 
引 子
民国十九年(一九三O年)五月一日出版的《萌芽月刊》第一卷第五期发表了鲁迅先生写的《“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一文,全文如下:
梁实秋先生为了《拓荒者》上称他为“资本家的走狗”,就做了一篇自云“我不生气”的文章。先据《拓荒者》第二期第六七二页上的定义,“觉得我自己便有点像是无产阶级里的一个”之后,再下“走狗”的定义,为“大凡做走狗的都是想讨主子的欢心因而得到一点恩惠”,于是又因而发生疑问道——
“《拓荒者》说我是资本家的走狗,是那一个资本家,还是所有的资本家?我还不知道我的主子是谁,我若知道,我一定要带着几分杂志去到主子面前表功,或者还许得到几个金镑或卢布的赏赉呢。……我只知道不断的劳动下去,便可以赚到钱来维持生计,至于如何可以做走狗,如何可以到资本家的帐房去领金镑,如何可以到××党去领卢布,这一套本领,我可怎么能知道呢?……”
这正是“资本家的走狗”的活写真。凡走狗,虽或为一个资本家所豢养,其实是属于所有的资本家的,所以它遇见所有的阔人都驯良,遇见所有的穷人都狂吠。不知道谁是它的主子,正是它遇见所有阔人都驯良的原因,也就是属于所有的资本家的证据。即使无人豢养,饿的精瘦,变成野狗了,但还是遇见所有的阔人都驯良,遇见所有的穷人都狂吠的,不过这时它就愈不明白谁是主子了。
梁先生既然自叙他怎样辛苦,好像“无产阶级”(即梁先生先前之所谓“劣败者”),又不知道“主子是谁”,那是属于后一类的了,为确当计,还得添几个字,称为“丧家的”“资本家的走狗”。
然而这名目还有些缺点。梁先生究竟是有智识的教授,所以和平常的不同。他终于不讲“文学是有阶级性的吗?”了,在《答鲁迅先生》那一篇里,很巧妙地插进电杆上写“武装保护苏联”,敲碎报馆玻璃那些句子去,在上文所引的一段里又写出“到××党去领卢布”字样来,那故意暗藏的两个×,是令人立刻可以悟出的“共产”这两字,指示着凡主张“文学有阶级性”,得罪了梁先生的人,都是在做“拥护苏联”,或“去领卢布”的勾当,和段祺瑞的卫兵枪杀学生,《晨报》却道学生为了几个卢布送命,自由大同盟上有我的名字,《革命日报》的通信上便说为“金光灿烂的卢布所买收”,都是同一手段。在梁先生,也许以为给主子嗅出匪类(“学匪”),也就是一种“批评”,然而这职业,比起“刽子手”来,也就更加下贱了。
我还记得,“国共合作”时代,通信和演说,称赞苏联,是极时髦的,现在可不同了,报章所载,则电杆上写字和“××党”,捕房正在捉得非常起劲,那么,为将自己的论敌指为“拥护苏联”或“××党”,自然也就髦得合时,或者还许会得到主子的“一点恩惠”了。但倘说梁先生意在要得“恩惠”或“金镑”,是冤枉的,决没有这回事,不过想借此助一臂之力,以济其“文艺批评”之穷罢了。所以从“文艺批评”方面看来,就还得在“走狗”之上,加上一个形容字:“乏”。
                             一九三○,四,十九。
 
                 正 文
近日,梁实秋先生向鲁迅先生居住地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书,控告鲁迅侵害其名誉权。昨日,该案在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虹口区人民法院院内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梁实秋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张某诉称:梁实秋先生从民国四年开始从事写作,几十年来写作、翻译和发表出版了多部(篇)作品,共达两千多万字,大众耳熟能详。民国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被告鲁迅写了《“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一文,刊登在五月一日公开出版的《萌芽月刊》第一卷第五期上,被告在该文中指名道姓地用“丧家犬”、“走狗”等字眼侮辱梁实秋先生。此后,被告又将该文收入《二花集》公开出版,继续对梁先生进行侮辱和伤害。特别是在之后的几十年里,该文和收入该文的文集又多次被报刊刊登和再版,甚至长期收入大陆的教科书,极其严重地损害了梁先生的名誉。为维护梁实秋先生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一切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共同在《南方都市报》、新浪网、腾讯网、凤凰网等报纸、网站上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500万美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公证费。
之后,审判长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原告梁实秋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张某。
审判长问:此事发生在八十多年前的民国时期,原告为何不在当时就向法院起诉?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张某答:梁实秋先生当时也曾向上海租界的法院提出过诉讼,但上海租界的法院不受理,他们说:你们蒋委员长嘴边经常挂个“娘希匹”,你们这事算个屁!如果我们接受了你们的诉状,那么被蒋委员长骂过的人都来找我们怎么办?
审判长问:那么原告为何要在现在向法院起诉被告呢?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张某答:梁实秋先生之所以现在起诉被告,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前不久,北京海淀区和丰台区法院接受了洪、黄二人控告郭、梅两人侵害其名誉权的案子,本案的情况与他们案子的情况是一样的,既然北京法院能接受他们的案子,上海法院也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案子。
第二个原因是,被告骂梁先生是“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不仅侮辱和伤害了梁先生本人,而且也侮辱和伤害了梁先生的后代,骂梁先生是“狗”,不就等于骂梁先生的子女是“狗爹养的”吗?而且在大陆,几十年里,被告这篇文章又多次被再刊和再版,甚至长期收入大陆的教科书,使梁先生和他后代的名誉权至今还受到严重的侵害。
第三个原因是,事发当时,梁先生的思想和一些文章确实倾向于资本家,被告当时骂梁先生是“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也确实事出有因,而现在大陆,资本家也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如果再骂梁先生是“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那就不仅是侮辱而且也是诽谤了。这对梁先生和他后代的名誉损害更大。
考虑到这三个情况,梁先生决定,即使事情已过去了八十多年,也要向法院起诉被告。
 
审判长询问过原告梁实秋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张某之后,本案被告鲁迅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李某就本案的事实经过进行了陈述,并回答了审判长询问的问题(以上略)。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梁实秋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张某,就本案事实的认定,是否构成对梁实秋先生和他后代名誉权的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等问题发表了看法。他在发言的最后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一切侵权行为,在《南方都市报》、新浪网、腾讯网、凤凰网等报纸、网站上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500万美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公证费。
 
之后,本案被告鲁迅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李某,为被告作了长篇辩护发言。其要点如下:
第一,鲁迅先生所写《“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一文,并未构成对梁实秋先生名誉权的侵害。
众所周知,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而鲁迅先生在《“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一文中对梁实秋先生的批评,其行为既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造成对梁实秋先生名誉的损毁和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
首先,鲁迅先生对原告的批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二是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三是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而在本案中,前两种行为显然不存在,那么,是否存在第三种行为即文字侮辱呢?我们认为也不存在。因为,鲁迅先生在文章中称原告是“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是在政治性的论战中发生的,众所周知,在政治性的论战中,论战双方使用“走狗”和“×匪”等言辞(尽管不是很绅士)都有其特定的政治性的涵义,国内外使用这类言辞也是很普遍的事,因此,就不存在侮辱某个特定的自然人的人格的问题。所以,鲁迅先生在《“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一文中对梁实秋先生的批评,其行为也就不具有违法性。
其次,鲁迅先生对原告的批评,在事实上也没有造成对原告名誉的损毁和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来看,在本案中,认定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还要看被告行为的后果是否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原告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如果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对原告人格评价的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如前所说,由于本案是在政治性的论战中发生的,所以,鲁迅先生在《“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一文中对原告的批评,对于他们两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来说,只会影响别人对原告政治立场的看法,而不会影响大家对原告人格的看法。因此,完全可以认定,鲁迅先生对原告的批评,在事实上并没有造成对原告名誉的损毁和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
第二,本案不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对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绝不能脱离本案发生时的大的政治背景来孤立地看问题,必须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进行审判。
鲁迅先生写作并发表《“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一文,对梁实秋先生进行批评,是在政治性的论战中发生的,而这一事件更大的背景是国共两党的政治斗争。因此,本案不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对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绝不能脱离当时国共两党政治斗争的大背景来孤立地看问题。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的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制定的。因此,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必须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从当时国共两党政治斗争的大背景,对本案的有关事实进行认定。而绝不能作出违背我国宪法基本精神的判决。
第三,在鲁迅先生写作并发表《“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一文之前,原告已多次撰文对鲁迅先生等人进行诽谤。
例如,梁实秋曾在多篇文章中无中生有地说,鲁迅等人“到共产党去领卢布”。这完全是诽谤。如果法院真的要认定鲁迅先生写作并发表《“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一文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那么也是原告梁实秋有错在先,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之规定,判定被告免于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鲁迅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李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遂进行当庭调解,但双方均不接受调解,于是,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尾 声
据可靠消息: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组成该案合议庭的三人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诉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虽然对原告的名誉有损害,但非常轻微,而原告也有错在先,倾向于不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定被告免于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造成对原告名誉的损害,应坚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三种意见统一不了,审判长只好去请示法院院长,院长只回了一句话:你们好好想一想,自己还是不是共产党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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