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解放军报》的官方微博“@军报记者”附孙海英微博言论截图发布评论称,阅读他的微博,我们看到生活中的孙海英忙着诵读圣经做礼拜,更令人惊愕的是他对毛泽东等革命先辈的不敬[怒]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基督教信徒能演好优秀共产党人形象吗?,瞬时引发网络讨论的热潮,到目前为止(12月22日17:45)转发量已达4963次,点赞达2372次
对此,海洋安全与合作研究院院长@戴旭发表评论说,孙海英一直发表反毛、反社会主义,虚无中国历史的言论。呼吁爱国正义网民抵制观看孙海英主演或参演的军事影视!更呼吁有关部门禁止此人演解放军的角色!
而对于解放军报官方微博的批评,演员孙海英回应道,【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去读读在谈)】
对此,网友平民王小石援引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回击孙海英说,【信仰自由,不等于可随地传教!】,同时指出演员孙海英经常在微博上发表“信主之后才知道”系列内容,涉嫌在公共媒体空间传播基督教信仰引发争议。而有网友整理资料显示吕丽萍、孙海英的艺术表演学校向未成年的新生发送圣经。
同时,网友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相关法案,认为孙海英和吕丽萍的行为以涉嫌违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指出,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看下列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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