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概念即误区。
(湘西老愚)
自从“依法治国”被提升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以来。关于“人制与法制”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顿,提倡“法治”、反对“人治”,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流思想,那么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虽然当前有各种各样的论述与解释,但这个问题也一直在争论之中。纷纷纭纭的长篇大论和复杂繁多的引经论据,往往把人们搞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
简单来讲,所谓“法治”,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指:大到国家,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具体包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所谓“人治”的解释是:个人或少数人利用权威或社会公共权力通过运用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特征是权力集中、由上而下。“人治”重视道德的发展、而权力则往往突破法律的框架运行。还有一个说法即是:“法治对应民主”,“人治”对应专制。
“人治与法治”是社会制度和社会治理中所涉及的概念,单从对这两个概念的简单字面解释来分析。人们会理所当然地支持“法治”, 反对“人治”。因为“法制”所主张的、一切都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何其美好、何其理想的社会状态。可是仔细一想、问题就来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由于社会环境、经济运行随时都变幻莫测,且不说科学立法谈何容易。如果要达到推崇“法制”者所描述的:“法律条文”一经出台,公检法就完全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而不枉法,老百姓也完全做到全民守法而不违法犯法,其前提是在君子国度之中、所有官民都是圣人君子。只要是在人类现实社会中,就不可能完全做到执法者不枉法、老百姓不违法犯法。所以现实社会只能追求最大可能地降低执法者枉法及老百姓犯法的比例。
由此可见,“法治”所主张的“一切都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等”,不过只是一种理想中存在的状态,只能作为“法治”所追求的最高理想目标,而决不是“法治”本身在现实中马上能够达到的状态,把“法制”本身的现实状态与法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混为一体,就形成了概念的误区,就是把“现实”与最终所追求“目标”混为一体。因为任何一种制度所追求的目标、都是美好而又理想的社会状态,但现实过程却都是十分艰难的。
既然“法治本身”在现实状态下无论出台什么样的条文,都不能够保证达到“执法者不枉法、老百姓不违法犯法”。而只能够最大限度地追求其理想状态(即追求“执法者不枉法、老百姓不违法犯法)。那么我们必须考虑,哪些方法手段才能够有效地促使全体社会成员都向遵法守法的理想状态发展呢?其实大道至简:一是提高全社会道德指数,二是加强对枉法与犯法者的监督处罚。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只有具备一定道德水准的人,才能遵纪守法,全社会道德指数越高(高尚的人多)、则违法犯法的人越少。反之,道德品质越低下的人、越容易违法犯法,全社会道德指数越低(道德败坏的人多)、则违法犯法的人也越多。可见,人们是否能够做到遵纪守法主要取决于他们的道德水准高低。道德是法律得以贯彻的前提条件,法律是维护道德的基本保障。一旦社会道德败坏了、绝大多数人就不遵纪守法,“法律条文”就变为一叠没人遵从的笔墨废纸、何来法治?所以,法律和道德是互为依存的、而决不是互相对立的。那些把“法治”与“德治”对立开来的所谓学者,不是脑袋短路、就是在刻意制造概念误区!
其次,我们还要明白,人类都有畏惧之心,对于社会道德水准欠缺的人触犯法律,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相应的惩罚,才能使其畏惧、不敢任意触犯法律、从而达到减少枉法及犯法的目的。由于社会是一个开放系统,也就是一个极难以监督控制的系统。对于人类社会系统而言,官员枉法、老百姓犯法的事件是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的,如果我们对于官员枉法、老百姓犯法的事件监督力度低,使大多数枉法、犯法的事件受不到相应惩罚。那么枉法与犯法事件就会越来越多。反之,如果我们对于官员枉法、老百姓犯法的事件监督力度大,使大多数枉法、犯法的事件都能够受到相应惩罚。那么枉法与犯法事件就会越来越少。可见,加大对枉法与犯法事件监督及相应的惩罚打击力度。才能保证法律条文的有效贯彻执行。
现在,我们再来看一下所谓的“人治”:在“人治”概念中,有两个要点,一是“利用权威或社会公共权力”由上而下的管理。二是“突破法律的框架运行”即权力高于法律。
“利用权威或社会公共权力”管理,这种行为是对是错?权力应该“由上而下”行使或是“由下而上”行使?这些都不是问题的要点,关键要看权力是在干什么,因为一切管理都需要权力甚至于权威来推行。如果“利用权威或社会公共权力”去加强道德建设、去加大对枉法与犯法事件的监督及打击力度,那么这种权威或社会公共权力就得到了正确的运用与发挥。没有权威及社会公共权力的大力推行,那么社会的道德建设、以及对于枉法犯法的监督打击交由谁去行使?交给私权力吗?要明白私权力通常只谋私利、更加容易枉法,社会大众也不可能自行去完成这些事项,一切管理都离不开权力。如果“利用权威或社会公共权力”去“突破法律的框架运行”办事,那么这本来就是属于官员用权枉法。把官员枉法称作“人治”纯属多此一举、混淆概念。这里其实只有“执法、遵法”与“枉法、犯法”的简单区别。
再就是权力和法律的问题,到底“权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咋一看很深刻,仔细一想,不过是个伪命题,是鸡同鸭比、根本不具备可比性。“权力”是一种支配力量、“法律条文”是一叠规范性文件、是写在纸上的规则。写在纸上的规则必须通过权力这种支配力量才能得到行使,“法律条文”离开了权力的推行就是一叠废纸。而由谁制定法律规则?由谁去监督规则的执行?由谁去惩罚犯法行为?都是一种权力,属于“法权”范畴。“权大还是法大”本质上是“官权”(或其他权)与“法权”的权力之争。官权(或其他权)有可能突破法律框架行事、“法权”同样也可能突破法律框架行事,不依法行事或任意违背法律行事都属于枉法。纠缠“法治”与“人治”、“权大或法大”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制造概念矛盾、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从根本上看,无论是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执法、遵法”的是人,“枉法、犯法”的也是人。离开了人,“法律条文”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所谓“法治”治什么?当然是治人、治人类社会。所以本质上全世界的法律都是人在治人,都可以理解为是“人治”。而不是“法律条文”在治人。如果说,当权者按照“法律条文”在治理社会叫“法治”,而没有“法律条文”、当权者随时摸脑袋管理社会叫“人治”。那么这种对“法治与人治”的区分依然毫无道理。因为按照“法律条文”在治理社会的当权者是人、随时摸脑袋管理社会的当权者也是人。同样是“人在治人”。学者们在对于“法治与人治”浩如烟海的论述与解释中,其实都没跳出“人在治人”这个基本事实。只会制造出各种概念误区,所以完全没必要弄出个“法治”与“人治”的概念互相对立。
从以上种种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是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是一种由国家公权力保证实施的、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具体地以“法律条文”形式体现。只有当社会成员普遍遵法、守法时,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成员之间才能和谐相处,社会才能够稳定发展。如果社会成员普遍地枉法、犯法,那么整个社会就会产生混乱。
因此,法律推行的根本目的应该是,在社会成员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努力增加遵法、守法的社会成员比例,努力减少枉法、犯法的社会成员比例,而为了达到这一“根本目的”,必须牢牢抓住三个要素:一是法律条文、二是道德建设、三是监督惩罚。法律条文属于“文本要素”、道德建设属于“人格要素”、监督惩罚属于“执行要素”。对于整个法律体系而言,这三个基本要素三位一体、缺一不可,而且这三个要素都离不开权力作保障。只有抓住这三个要素,才能达到推行法律的根本目的、收到良好的效果。
所谓法律条文,就是要制定出合复社会需求和社会实际的、切实可行的规范文件,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条文的效用。
搞好道德建设,才能提升全社会人格水准、从而产生出更多遵法、守法的社会成员。
加强监督惩罚,才能使枉法、犯法者有所畏惧,从而达到减少违法乱纪的社会成员比例之目的。
我们要明白,法律体系的三个基本要素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凭空制造出“法治”、“人治”、“德治”等概念,并故意让他们互相对立,还上升到“民主和专制”的层面说事,往往会把人们带入概念的误区,而一些西化派学者利用对概念的解释权鱼目混珠、混淆是非、甚至于不断设置概念陷井。如果我们不能保持清醒、认真进行分辨,任其发展下去颠倒黑白。那么中国法制建设就会被他们导入岐途。所以我们必须对于对法律的相关概念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和准确的表述,简明扼要、才更有利于推行实施,才能使依法治国走上正确的轨道,才能给我们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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