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人民主权原则下没有机会均等,每个人的自由都直接作用于国家意志。但主权只有当人民作为整体时才存在(因而不是公民主权),在现实中便可能有卢梭所说“公意”与“众意”之冲突,从而导致主权被错置的问题。对于个人来说,便可能遭遇他人通过国家对其实施打击的非正义行为。于是,代议制被建构出来。它虚拟了一个代表普遍正义的代议机构,其形成来自于人民的投票,它存在的使命则是产生国家意志。额外层级的出现使得意志形成需要遵循两个多数原则,从而降低了非正义行为或所谓“暴政”发生的可能性。但同时,它也导致了机会均等的问题。
人民主权确立的是积极自由,人民行使权力,通过立法为整个社会及作为人民行使主权之工具的政府确立行为准则。代议制的出现将立法权上移至代议机构,人民被剥夺了权力,而仅被告知拥有选举代表的权利。人民主权下人民与政府间是权力与服从的关系,政府无条件服从人民,只是执行人民意志的工具。代议制则建立起人民与政府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的组成来源于人民权利的汇集,因而其对人民负有义务。但权利不可能无疆界,义务也便十分有限,人民只是享有不予喝彩自由的消极公民,政府对人民的义务也就限于提供机会均等的底线正义。
如果说代议制使机会均等成为人民主权的一种妥协形式,管理主义则让机会均等变成一项理想追求。人民主权是权力与权利的复合体,公民之间对应权利关系,人民与国家才是权力关系。全体社会成员将所有权力让渡给国家,使每个人成为平等的权利主体,从而保证了实质上的平等与正义。代议制让一部分人拥有了权力,一般社会成员只有对拥有权力者的选择机会,并取得获选者一定程度上的义务回馈。20世纪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同时实现了权力与权利的分离。代议制下人民与权力的形式联系被有效屏蔽,只关注权力运行的管理主义使政府名正言顺成为权力的行使者。而当政府立法成为惯例,政府实际上成为权力的拥有者。代议制已经让权力所有者的人民概念被肢解,产生了对国家只有表达权利的公民;管理主义则进一步割裂了人民与权力间的联系,将公民对国家的权利有效转译为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原本选择权力拥有者的机会均等退化为选择权力产出物的机会均等。
近代出现的“权力价格”是实质正义向底线正义妥协的代表,但它实际上还不及它的名字那般好听。其反映的并非人民主权,而是公民获得适当劳动报酬的权利。此时,劳动已沦为商品,只要双方满意,便可随意贴上标签。但劳动者在此中毕竟还有权利,只要他参与了劳动价格的形成,底线也有正义。而在非生活资料的分配领域中,优质资源在市场调节下流向最有效益的去处。尽管人们还有选择政府提供的底线资源的均等机会,但当某天我们不能趾高气昂地表明对其享用是我们的权利,而不得不忍受政府一再强调它已尽完义务之时,底线是否还代表正义,这将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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