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医保第一案:两次终审裁定一审法院判决错误
:樊涛
2006年11月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裁定书((2006)昆行终字第90号)。裁定: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行重字第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理由是“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这已经是昆明中院第二次撤销一审西山区法院对云南医保第一案的错误判决。一审法院两次判决原告樊涛败诉,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两次“终审裁定”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两次发回重审,首开《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先例,意义重大。
“云南医保第一案”的行政诉讼案,虽然是由个人提起,但诉讼涉及到的是老一辈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受到侵害的事实,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医改不成功,医疗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广受质疑的今天,不仅全社会“看病难,看病贵”,就是有医保政策“保护”的广大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为新中国的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公家人”,在其年老体弱时的“病有所医”都受到“医保中心”所谓具体办法的“克扣”、“打折”、“缩水”,不按政策办事,逃避医疗费用支付,转嫁责任,“医保”有名无实,严重侵害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当事人樊幼德(已于2004年4月20日病逝),于2003年1月1日由单位组织参加医保,系云南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副总工程师任内退休、中共党员,参加医保后一年就病逝了。其长子樊涛2003年就因父亲的医保待遇问题与昆明市医保中心交涉,旷日持久,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坚持不懈,直至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已历时3年之久。3年间,电视台及媒体对“云南医保第一案”都适时给予了报导,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判决,已经成为退休职工及全社会关注政府正视现实,完善医疗体制改革,解决医保存在问题的标志性行政案件----公民主张权利是否得能到司法部门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昆明市医保中心具有行政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被告,但却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认为昆明市医保中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行政管理部门,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而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告在重审时已经追加了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二被告,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人,可一审法院再审时却不予理会,枉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再次上诉,中院再次审理后,又一次撤销了一审的裁定,发回西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二轮四个回合的法庭审理,最后的裁定均在“程序”问题上纠缠,回避进入“实体”判决,原、被告依然还在起点徘徊,但终审已两次裁定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不能不说是“云南医保第一案”至今为止最大的“特色”。
由于种种原因,像樊幼德一样的退休职工在过去几十年的工作中没有医疗保险积累,工资中也不含医疗保障费用,医疗保障是由国家,由单位来承担的。(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2年颁布的《公费医疗制度》,确立了我国传统的医疗保障模式);推出医保后(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退休工资基数水平又较低,多数只能保证基本生活,医改后每月个人账户金额只有40元左右,远远不够每月的看病费用,更何况特殊重症病人。以樊幼德为例,参加医保一年来,几次住院就淘空了工作数十年的积蓄,已付无可付,就是把退休工资全部拿出来都不能保障病情治疗,毕竟月工资只有1000多块钱,而医保个人承担部份,2004年1月至3月三次住院为例,2个月个人承担部份已超过二万多块钱,平均每月一万元,已是个人收入的12倍,这样的支付力度,很快就让个人及家庭破产致贫!
人们不禁要问:不是有医保吗?不是有大病医疗保险吗?可从医院得来的消息,医保中心最多只支付给医院每个医保住院病人7000元的费用,而且还拖延支付。对本文当事人而言,只是病人支付的1/4,医疗费用支付主体颠倒了,是医保在“保”病人呢?还是病人在“保”医保?家属不能不质疑昆明市医保中心:医保怎么了?医保是“保”人无力治病,“保”人家破人亡吗?而医保中心白纸黑字的答复却是,按医保政策,当事人的大病统筹费用是19.8万元----可是钱在那里?怎么没有用到病人的治疗上?怎么不出示“支付”医疗费用的证据?
本案的审理,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告昆明市医保中心及其法律责任人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向法院提交“履行职责”的证据,就是不愿披露医保的“黑幕”;而拒绝出示证据,在法庭调查中已经视为没有证据,法院无法回避这一根本的事实。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承担全部的举证义务,否则将以举证不力而败诉。但一审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先认定被告适格,但却支持被告没有真实证据支持的说法,在二审时已无法蒙蔽过关,发回重审后又枉法判决,再次被中院撤销,发回“继续审理”。
云南医保第一案,经网络查询,也是全国首例从法律角度质疑医改的典型案例。
本案诉讼旷日持久,审理时间漫长,但法院的最终判决,将从法律角度证明“医保”的侵权事实,见证公民依法维权的决心和信心,给父亲这一辈人一个交代。全社会也将看到法院是否公正履行职责,依法判决,司法机关是否确实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否则,依法治国还将是欺骗社会的一句空话。
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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