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争鸣 > 网友杂谈

陈春风:对《奴隶社会不是私有制社会》的批注

陈春风 · 2008-01-26 · 来源:网络
收藏( 评论() 字体: / /

陈春风:对《奴隶社会不是私有制社会》的批注

最近,在网上出现了这样一股妖风,鼓吹奴隶社会不是私有制社会。耿协斌,据说是河南省一名公务员。事实上,耿先生从根上就大错特错,即混淆国家和所有制的区别。他的理论无非还是超阶级国家的一个变种。无非还是为了欺骗劳动者。题目取得哗众取宠,事实上一点逻辑也没有。文章中耿先生也承认奴隶制是国有制,那为什么不说说谁是统治阶级呢?那为什么不说说,生产资料是归哪个阶级所有呢?本篇论文最先发表在光明日报所主管的网站上,不知道编辑是何居心。难道还想掀起一场标准大讨论么?如果是,我只是希望他们不要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在这里,暂以批注的形式加以批判。

                           

                                              奴隶社会不是私有制社会

摘要:

目前,我国辞书、词典、教科书及学术界普遍认为,奴隶社会是私有制社会,其实不然,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前的人类四种社会制度里,有两种是公有制,两种是私有制。原始社会、奴隶社会都是公有制社会,不同的是,原始社会是各个氏族、部落集团公有制,奴隶社会则是国家公有制;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私有制社会,不同的是,封建社会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而资本主义社会则是以占有别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正象资本主义私有制虽然否定了人人都拥有的私有制,但它还是私有制一样,奴隶社会尽管否定了原始社会人人都平等的公有制,但它还是公有制社会。  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人人都拥有的私有制,人人都拥有,拥有什么?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说的。那么,人人拥有就是人人拥有生产资料。这不就是公有么?怎么又成了私有呢?而且,一上来就把时间跨度限制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前”,委实是别有用心的。

一 奴隶社会不是私有制社会的主要依据

奴隶社会是私有制社会,对此,经典作家们早有定论,并且至今还被学术界普遍公认,现在要对这一重大学术观点提出质疑,理应拿出让人信服的依据。为此,笔者所能提供的依据主要由如下几点:

(1)郭沫若在《奴隶制时代》一书里有关论述:“古代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在殷、周时代是土地国有制。这是沿袭着原始公社的习惯而被固定下来的。”(见该书第3页)。

“周代的特征是一切生产资料均为王室所有(殷代也应该是这样),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切农业土地和农业劳动都是王者所有,王者虽把土地和劳力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但也只让他们有享有权而无私有权”。(见该书第21页)。

“ 古代中国毫无疑问地施行过井田制,就平坦的地面划分出有一定亩积的等量的方田,以分配给臣下作为俸禄。这一方面可以作为规定俸禄多寡的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考验耕者勤惰的标准。这种办法不仅限于中国,古代罗马的百分田法,同中国的井田制是十分类似的制度。”(见该书第4页)。

“我们知道,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这是土地国制的骨干。公家把土地划成方块授予臣工,同时更分予些‘说话的工具’为他们耕种…。公家所授的方田一律都是公田,在方田外所垦辟出的土地便是所谓私田。公田有一定的规格,私田自可以因任地形而自由摆布。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的赋税的,私田在初却完全无税。”(见该书第24页)。

郭沫若把国家和公家混淆是出于何种居心,我们暂且不予讨论,但耿协斌竟然直接拿来就用,不能不说是一种别有用心的行为。在这里,耿协斌故意将国家和公有制混为一谈。国家是阶级的产物,所有制是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耿协斌明明知道奴隶制国家的统治阶级是奴隶主,那么,他们的国有制不仍是私有制么?难道生产资料不是仅仅有那些奴隶主占有么?难道奴隶还能占有生产资料么?难道这些资料不是表明奴隶社会是私有制么?而且,故意把作为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奴隶抽掉,明显是自己也知道这里经不起推敲。

(2)相关史书里的论述。“井田制的历史渊源较早,夏商以来就实行这种田制,西周的井田制发展的最完备。…实行井田制的前提是土地国有,或者说名义上的土地王有。”(见《中国古代史》 上册,62页)

“夏、商、周三代的土地所有制关系是属于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性质,那时,土地还不属于个别奴隶主所私有,土地(包括房屋地)不能随便买卖、转让,叫做“田里不鬻”(卖的意思)。井田制的经营方式,有公田和私田的界限。所谓‘公田’,实际上是奴隶制度确立后保留下来的原始公有地的残存。…所谓‘私田’是指公社农民的份地,这是要定期重新分配的。公社农民对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见《中国古代史》,上册,62页)

“西周后期,由于平民在公田上的消极怠工和大批流亡,奴隶主贵族驱使平民助耕公田的剥削方式已维持不下去了。于是,周宣王即位后“不藉千亩”,废除了藉田礼。这是适应井田制开始动摇而采取的应变措施。这件事标志着至少在王畿内,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井田制开始瓦解。”(见《中国古代史》,上册,69页)“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国有制的主干”(见《新编世界经济史》,古代前期,马洪路、刘凤书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11版,184页)。国有就是公有么?这里那里说他们是公有了?奴隶在当时仅仅是作为生产工具从属于生产资料,连人的地位都没有,他又怎么去公有呢?

(3)国外奴隶社会土地公有制史料:奴隶社会的土地是公有制,这一点,不仅我国有史料可以证实,公元前100~前44年古罗马凯撒独裁时期(该时期社会性质也属于奴隶制)土地也是公有制。“在凯撒时代,苏维汇人不仅有过土地公有,而且也有过共同核算的共同耕作”(见《马、恩选集》第四卷,第138页)。耿先生的逻辑紧紧围绕着国有即是公有的观点,殊不知从起点就错了。而且,马克思早就说过,看待这一问题不能仅仅从形式上去分析。可耿先生偏偏抓着表面的东西不放。

《政治经济学辞典》希腊奴隶制辞条解释说“斯巴达人实行军事奴隶主贵族专政,土地和奴隶都是国有的。全国土地分给公民,不准买卖、转让和分割继承。全体希洛人被固着在的份地上,按规定的数额将收获物交给占有份地的主人,但主人不得私自把他们出卖或赶走,也不得剥夺他们的财产。土地和奴隶都是国有的,说的清楚极了!奴隶阶级没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掌握在奴隶主阶级手中,这个是公有么?难道不是实质上的私有?或者在耿协斌先生眼中,奴隶压根就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力。说的再直白一点,在耿协斌先生眼中劳动人民压根就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力。

(4)对称性原理。对称性是宇宙间客观事物较为普遍的存在形式。根据对称性原理,有公必有私,有公有制必然有私有制。既然私有制分别存在于以自已劳动为基础,和以占有别人劳动为基础的两种社会形态里,那么,与此相对称,公有制也必然存在两种社会形态,即以氏族、部落集团为基础的原始公有制社会形态,和以土地国家公有制为主导的奴隶制社会形态。把奴隶社会定为私有制社,这样一来,在社会主义之前的人类四种社会制度里,就有三种私有制,一种公有制,这是严重违背对称性原理的。这段简直狗屁不通。自己都承认对称性只是较为普遍的存在形式,什么叫普遍?就是有特例。什么叫较为普遍?就是有很多很多特例。既然有很多很多特例,那么耿先生发明的对称性原理,就不是真理。可是,按耿先生的意思,“违反”一个不是真理的现象,就是错误的了,就是荒谬的了,这怎么说都让人觉得耿先生精神错乱。而且,违反了对称性原理又怎样呢?一夫多妻难道对称么?可是还不是曾经存在过并且正在存在着么?何况,社会是发展的,不是到社会主义之前就停止了。我如果们姑且承认这个狗屁不通的对称性原理,那么,耿先生又怎么保证到人类只有三种私有制,一种公有制呢?而且,算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就正好是三种私有制,三种公有制了。那么耿先生为什么不这样算呢?事实上他也知道,一旦再往前算算,自己就没什么戏唱了。为了凑出自己需要的,只能把起点算在社会主义之前了。这个简直不是无耻可以形容了。

(5)逻辑性原则。事物的客观性与逻辑性应该是统一的。按照一种公有制、三种私有制之说,人类社会发展的顺序是:由原始集团公有制,进入奴隶社会的私有制,然后又经过封建社会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再进入社会主义的国家公有制。这也是违反客观事物发展的逻辑性顺序的。按正常的逻辑顺序应该是:公有制,由集团公有,发展到国家公有,这样使公有制走到了尽头。接下来是私有制。私有制由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发展到以占有别人劳动为基础,又使私有制走到了尽头。共产主义社会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指原来意义上),而是将公有制、私有制各自优点、长处融为一体的一种叫做“二重性”所有制(什么是“二重性”公有制,见以后发表的《建立“二重性”所有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耿先生发现自己说不圆时,就只能再创造发明一个东西。何况,原始的公有和共产主义的公有,是明显有区别的。一个是物质极端贫乏,一个是物质大大丰富,一个是被迫的,一个是自愿的。然而可惜,对这些铁的事实,耿先生照例是看不见的。何况,既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事实违反了耿先生的逻辑,不恰恰说是耿先生错了,怎好意思指责事实呢?

(6)史料依据反思:认定奴隶社会是私有制社会,目前还缺乏史料依据。如果说奴隶社会是私有制社会,那么就应该有原始社会后期公有制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史料依据,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只能找到奴隶社会后期“由于庶民怠工、逃亡,靠庶民共耕公田,榨取其剩余劳动的办法难以维持”。《诗经•齐风•甫田》上说:“无田甫田,维莠娇娇。…无田甫田,维莠桀桀。”这两句诗的意识是:公田、大田上无人耕种,草长得非常茂盛,…。(《新编世界经济史》,古代中期,杨民生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11版150页)。却找不出任何有关原始社会后期,某公有集团成员在公田上怠工、逃亡等方面的史料证据。这似乎可以说明,公有制在原始社会后期,并没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公有制在它所容纳的生产潜力还没有发挥出来之前,是决不会就此止步,让位给私有制的。这个“决不”是怎么出来的呢?事实上,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表明,社会革命并不总是首先在物质生产力最先进的国家里发生、并首先取得胜利的。正如封建社会制度就不是首先在奴隶制社会发展最充分的古罗马帝国产生,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也不是首先在封建社会发展最长久、最充分的中国产生。让位并不等于私有制就不能出现。不要说找不出任何有关原始社会后期,某公有集团成员在公田上怠工、逃亡等方面的史料证据,难道就能找出何有关原始社会后期,某公有集团成员在公田上不怠工、不逃亡等方面的史料证据么?既然找不出证据,又怎么能下结论说“这似乎可以说明”呢?

二,不承认奴隶社会是私有制社会的主要原因

我们所说的公有制或私有制,主要是指生产资料是归公有、还是私有的一种社会制度。奴隶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有大量史料和铁一般的事实都证明,奴隶社会的土地是国有制,奴隶社会所有制性质,无疑应该属于公有制社会。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们都无视事实,硬把它说成是私有制社会呢?其中的原因可能有一下几点:我倒是第一次听说马克思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哲学家。耿先生显然对历史是无知的。联客观事实都不知道了。不过按照他的逻辑,我倒想问问,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都无视事实,硬把它说成是公有制社会呢?

(1)公有制社会性质的认识缺乏发展、辩证观点。在这些专家、学者们心目中,公有制社会是一个无阶级、无剥削、无差别(后称“三无社会”),人人平等的社会,而奴隶社会则是一个有阶级、有剥削、社会差别较大,人与人之间极不平等的社会。所以,尽管奴隶社会的土地、甚至奴隶都是归国家所有,也偏偏把它说成是私有制社会。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可马克思,列宁都承认是有差别的。例如按劳分配,就是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的分配方式。也许恰恰是耿先生自己,才幼稚到以为公有制社会是个三无社会。

说公有制社会是“三无社会”,无非是以原始社会为事实依据,来说明公有制社会应该是三无社会的。这种说法能成立吗?否!的确,原始社会是公有制社会,原始社会也是一个三无社会。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公有制社会必然是三无社会。正如私有制社会可以由以自巳劳动为基础,发展到以占有别人劳动为基础一样,公有制社会也能从以氏族成员人人都平等,人人都有份的原始集团公有制,发展到事实上只归少数奴隶主贵族所有的国家公有制。

自己都承认是少数奴隶主贵族了,这个还不是私有么?难道耿先生不会辨证思维么?

应该承认,公有制由原始社会阶段,发展到奴隶社会阶段,的确变得不象原来的公有制了,因为它已经走向了自已的反面。但是走向反面的公有制不能认为就不是公有制。正象资本主义私有制,把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推向了自己反面,但它仍然还是私有制一样,奴隶社会虽然使公有制走向自已的反面,但它依然是公有制社会。私有制在大工业出现之前是人人都拥有的私有制,公有制在国家出现之前是人人都有份的公有制。后来公有制也不是原来公有制,私有制也不是原来的私有制,这一切都因为私有制、公有制在一定的条件都会发生变化,都会走向了自己的反面。它走向自己的反面和把一部分推向自己的反面是不同的。而且,用资本主义的客观规律解释奴隶制的规律,符合逻辑道理么?

过去我们只承认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会走向自已的反面,没有认识到公有制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也会走向自己的反面。这说明我们对公有制的认识还缺乏发展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实际上,奴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一样,都是将自己前一个社会推向反面,但它仍然还和前一个社会的性质是相同的一种社会。这是典型不动脑思考的缘故。自己还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哲学家认为原始社会是公有制,奴隶社会是私有制,这不恰恰说明,我们已经认识到公有制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也会走向自己的反面么?耿先生的“没有认识到”从何而来?

(2)公有制概念的内涵太小,缺乏多种定义。马克思主义理论们都异口同声地认定后资本主义社会是公有制社会。如果承认奴隶社会是公有制社会,那么,公有制的优越性何在?马克思主义者主张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度,建立共产主义公有制度的意义又何在?我们之所以会陷入这样的困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因为公有制缺乏有多种定义造成的。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公有制是这样解释的:“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的制度。现在我国存在着两种公有制,即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对公有制这一概念的内涵作这样的界定,显然太窄。正如时间有多种定义一样,公有制这个概念也应该有多种定义。目前人类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领域里的需要,对时间作出多种定义。如,有当地太阳时(指人们把地球相对太阳自转一周的时间定义为一天。),格林威治时,天文时等。到了1905年,爱因斯坦在狭义相对论里又提出了物理学时间。近年来,随着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的广泛使用。人们又提出了一种适合GPS系统使用的时间,这种时间不同爱因斯坦在狭义相对论中约定的异地钟同步法时间。公有制也应该有多种定义,比如有原始社会的集团公有制,有奴隶社会的国家公有制,还有目前定义的社会主义全民公有制和劳动者集体公有制,再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二重性”公有制。公有制有了多种定义,就不会再出现马克思主义者对批评公有制存有护“犊”现象了。共产主义公有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有制,它是具有特定含意的一种公有制。马克思主义者只承认具备共产主义本质特征的公有制才具有优赿性,并不是任何公有制都有优赿性。那些不具备共产主义特质的公有制,远不如私有制。对于这些公有制,不仅资产阶级批判,共产主义者也应该批判。耿先生说“那些不具备共产主义特质的公有制,远不如私有制。对于这些公有制,不仅资产阶级批判,共产主义者也应该批判。”,难道事实不是这样么?难道马克思歌颂过原始社会么?事实上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来讲,马克思甚至还参加了184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按照耿先生公有制概念的内涵太小的逻辑看,只要耿先生自己好好定义一下公有制,奴隶社会自然就不是私有制了。何苦那么麻烦呢?当耿先生在一个问题上解释不清时,就换另一个概念讲。把哪个概念讲清楚后,他大概就觉得原来的问题也算解释清楚了。问题是风马牛不相及,时间和所有制,有什么内在联系?

(3)否定的否定规律不适合用来解释生产资料所有制全过程变革规律。如众所知,马克思的否定的否定规律来源于黑格尔《逻辑学》。读过《逻辑学》的人都知道,黑格尔讲辩证法的这条规律,与马克思否定的否定规律并不是一个意思。黑格尔讲的是正、反、合的意思,即“安置自己,把自己跟自己对置起来,自己跟自己结合-安置、对置、结合。用希腊语来说,这就是:“正题、反题、合题”(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40页。转引自:姜井水.现代科学辩证法与现代科学认识论(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06.第60页)。用黑格尔讲的辩证法来解释人类所有制变革全过程的规律,应该是:人类历史上两种公有制,是正题,两种私有制,是反题,然后,将公有制、私有制各自缺点摈弃、优点继承下来,建立二重性所有制,是合题。马克思把黑格尔的这一规律概括为否定的否定规律,如在《资本论》第一卷里,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见该书832页)。马克思与黑格尔的的区别在于:按照黑格尔的规律,公有制与私有制最后是相互融合的,而马克思的规律,则是公有制与私有制最后是“彻底决裂”的。既然共产主义公有制要与私有制实行彻底决裂,那么,共产主义者当然就不允许批评公有制(包括任何形式的公有制),更不会承认奴隶社会是公有制社会。这可能是马克思主义者不敢承认奴隶社会是公有制社会的思想根源。“否定的否定规律不适合用来解释生产资料所有制全过程变革规律。”这句话耿先生表述的有点问题。事实上应该是否定的否定规律不适合用来解释生产资料所有制按耿先生解释的变革规律。而且,从所有制这个根上就错了,真不知道耿先生怎么就这么自信,觉着马克思是“不敢”承认。

也许辩证法的这一规律有多种表述形式,正、反、合是一种形式,而否定的否定是另一种形式。用否定的否定规律用来解释某一事物从一个阶段向另一段的变化是正确的,如一颗麦粒,开始是麦粒,后来被埋入土壤里,在一定的湿度温度条件下,麦粒成长为麦苗,麦苗是对麦粒第一个否定。中间又经过一个生产周期(这其中包括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麦苗又变成了新麦粒。这是否定的否定。新麦粒不是麦苗,也不同于原来的麦粒。这种解释是可以说得通的,把否定的否定规律用来解释整个事物发展全过程的辩证规律,就很难解释得通。解释整个事物发展全过程,可能需要用正、反、合规律。

弄清奴隶社会所有制的性质,有几个关键性问题需要首先澄清:

(1)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区别。什么是私有制,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社会制度…。在这里,私有制的定义是很明确的。但是,在事实上私有制与个人私有财产又是很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不弄清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仅在理论上会影响我们判定一个社会所有制的性质,在实践上也很难把消灭私有制与消灭个人私有财产区分开来。这里的概念明明是生产资料和私人所有的关系,耿先生偏偏嫌太少了,硬生生加进来一个个人私有财产。您不嫌累啊?

私有制是与公有制相比较而存在、相对应而产生的一个概念,正确认识私有制,必须联系公有制,深入探讨原始社会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公有制社会,对弄清奴隶社会性质至关重要。比如,原始社会公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还是唯一形式?公有制到了原始氏族、部落阶段后是就此止步,还是继续往前走?有没有可能出现比氏族、部落更大范围的公有制?还有,公有制处在原始阶段的时候,因产品没有剩余,所以是单一的、没有个人私有财产的公有制,在公有制发展到更高阶段之后,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会不会有个人私有财产?会不会出现阶级和剥削?有了个人私有财产,有了阶级和剥削的社会,还是不是公有制社会?如果不是,这样一来,判断一个社会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等于是又多了一个标准,即多了一个是否有阶级和剥削的标准。最后,原始社会实行公有制,究竟是为了体现公平,还是当时生产力低下作出的一种无奈选择?原始社会平均分配实物,是由当时人与人之间劳动无差别,贡献无差别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还是由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在公有制社会里,因每个人对社会贡献不同,实行有差别地分配劳动产品,会不会影响这个社会公有制的性质等等。上述问题,也许过去我们没有认真想过,但是,今天当我们要对奴隶社会是私有制社会这一经典定论提出质疑的时候,就不得不去深入细致地思考这些问题,并把它提出来作为形成共识的基础。

对上述问题,只是耿先生自己没有仔细想过。难道恩格斯写的还不够明白么?自己不能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反倒开始教训别人。原始社会实行公有制,当然是生产力低下作出的一种无奈选择。难道耿先生自己以前一直不知道?现在还像发现新大陆一样,不觉得是无知无畏么?

其实,原始社会公有制,只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或者叫做低级形式,并不是公有制的唯一形式。正如私有制社会可以划分为以个人劳动者为基础的私有制和以雇佣别人劳动为基础一样(当然,在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私有制社会里,也有地主不劳动的现象;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社会里,也存在自耕农个人劳动的现象,但不占主导地位),公有制社会也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以共同劳动、共同所有为基础的原始社会公有制,和以奴隶主共同所有,强迫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国家公有制社会。当公有制社会还处在低级阶段的时候,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劳动产品没有剩余,所以,低级阶段的公有制社会是单一的,没有个人私有财产的公有制社会。但不能由此就认为公有制社会不会有个人私有财产。事实证明,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劳动产品除了满足劳动者自身需要外,还有剩余,在此之下,社会公有制性质不变,也会出现个人私有财产。奴隶社会就是有个人私有财产的公有制社会。原始社会公有制,只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或者叫做低级形式,并不是公有制的唯一形式。这个是谁都承认的。难道共产主义社会和原始社会一样么?“社会公有制性质不变,会出现个人私有财产。”难道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私有财产么?这个常识用耿先生在这里说么/难道在耿先生发现这个规律之前,耿先生就没有私有财产么?

在一些历史和经济学教科书里,自己也承认是一些历史和经济学教科书这样认为,不具普遍性。一般都认为原始社会后期,公有制出现瓦解,私有制开始萌芽,人类最终由原始社会公有制进入到奴隶社会的私有制。注意这里只是说公有制出现瓦解,私有制开始萌芽,并没有提何以出现这个现象的原因。这种说法并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确,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个人私有财产,并且在个人私有财产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别,但这并不能说明公有制已经瓦解,私有制开始萌芽。认为说明公有制已经瓦解的原因是个人私有财产存在较大差别是耿先生自己加的。那么怎么就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耿先生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在公有制条件下,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不同,也会使个人私有财产出现较大差别。据史书记载:原始社会末期,乃至后来整个奴隶社会,战争频繁爆发,掠夺几乎成为快速增加社会财富的一条捷径。一个军事首领带领一支军队出去征战,一次能获得的财富可能超过氏族普通人通过生产劳动创造财富的百倍,甚至千倍。在此之下,个人私有财产出现差别,公有制不被瓦解,也能得到合理解释,相反,若把个人私有财产差别解释因公有制被瓦解,反而使这一说法陷入了无法解脱的自我矛盾之中。事实上,在耿先生举的一些教科书中只是摆出了一个现象,可耿先生就肆意发挥,竟然扯到自我矛盾上了。

第一,把个人私有财产差别看成是公有制瓦解,私有制萌芽造成的,这样一来,人们选择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好像不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而是由个人私欲决定的。这是不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的。

第二,如果原始社会后期公有制真的开始瓦解,这说明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公有制不适合生产力发展,这样,原始社会后期乃至后来奴隶社会从战争中掠夺来的土地应该及时分给私人所有,可是奴隶社会的统治者们并没有这样做,相反,奴隶社会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生产经营实行“井田制”(指我国)长达1300多年。这个事实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公有制发展到原始氏族、部落阶段并没有结束,也没有瓦解,而是还再继续往前走。公有制的瓦解并不是在原始社会后期,而是在奴隶社会后期,即从废除“井田制”,行“均田制”才开始的。这里耿先生又开始偷换概念了。难道国有就一定公有么?怎么钻进这个牛角里耿先生就跳不出来呢?

第三,奴隶社会制度的建立,不但不能说明原始公有制开始瓦解,相反,正好说明这一时期公有制经济实力正在增强,并且是在急剧扩张(各部落之间频繁爆发战争,就是扩张的证据)。假如原始社会后期的公有制经济真的出现解体,部落不再是一个经济实体(如把原始部落公有土地分给氏族成员私人耕种),兴许各部落之间就不会爆发频繁的战争,从而也就不会出现奴隶社会。奴隶社会所有制,实际上是原始公有制的延续和发展,是一种更高形式的公有制。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之间出现的种种社会差别,并不是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差别,而是公有制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上的一种差别。开始瓦解和瓦解是一个概念么?

第四,判断一种社会制度是否被瓦解,不能只看个人财产和阶级关系出现哪些变化(如,私有制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后,个人财产和阶级关系也都出现较大变化,但它还是私有制),主要应该看这种所有制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矛盾是否已经暴露。目前我们还找不出原始社会后期公有制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任何证据。既然如此,公有制就不会被瓦解,它必然还继续往前发展。“主要应该看这种所有制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矛盾是否已经暴露”是典型的惟生产力论。难道一开始清朝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比当时搞资本主义的欧洲差么?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的矛盾也没有暴露,可是资本主义不是仍然发展了么?

说奴隶社会不是公有制社会,无非是说与原始社会相比,奴隶社会有了个人私有财产,出现了穷人和富人,并且还出现了阶级和剥削。这种说法,实际上还是混淆了私有制与个人私有财产之间的区别。说奴隶社会是私有制社会,从来就是从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上看的。

当然,私有制与个人私有财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社会制度,后者是指除生产资料之外属于个人私有的财产。生产资料是财产的一部分,并且是能带来财产增殖的财产,财产归私人所有,有时候会被误认为是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事实上,两者是有区别的。在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情况下,私有制与个人私有财产是混在一起的,而在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的情况下,个人私有财产与生产资料所具有的属性是分开的。如奴隶社会各诸侯和属国国王受封的土地及奴隶,只能终身享用,不允许私自转让、买卖,并且还要承担一定军事义务。这与真正意义上的私有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个人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是有原则区的。“受封的土地及奴隶”,谁封给他的,难道是劳动人民么?这不恰恰说明有一个最大的私有者,这不恰恰说明是私有制么!

(2)弄清奴隶来源 是确认奴隶社会所有制性质的关键。奴隶社会之所以被称之为奴隶社会,是因“奴隶”而引起的。因此,要弄清奴隶社会的性质,还必须弄清奴隶是怎样产生的。众所周知,“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俘”,“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俘虏变成了奴隶”(见《马、恩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7页)。战俘本来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并且在后来的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有战俘问题,为什么偏偏只有奴隶社会的战俘才被称为奴隶,战俘变成奴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在耿先生眼中 奴隶社会的战俘和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战俘一样么?难道战败方的妇女儿童在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也是战俘么?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要达到一定的水平。原始社会也有战俘,但是,那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劳动者创造的物品只能满足自身消费,没有剩余,所以,那时的战俘一律杀掉。到了原始社会后期,随着青铜器,特别是铁制生产工具的发明和运用,劳动生产率有了显著的提高,“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巳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价值”。“ 奴隶制被发现了”。“ 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见《马、恩选集》第三卷,第219、220页)。

第二,社会财富有了较多的积累,特别被掠夺者的财富对掠夺者产生相当大的诱惑力。“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氏族的贪欲,在这些氏族那里,获取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他们是野蛮人,进行掠夺在他们看来是比进行创造的劳动更容易甚至更荣誉的事情。以前进行战争,只是为了对侵略者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已经感到不足的领土;现在进行战争,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了” (见《马、恩选集》第四卷,第160页)。以复仇为目的的战争,规模小,发生率低,不会俘获大批战俘,只有将以复仇为目的的战争转变为以掠夺为目的的战争,才能使战争变成经常发生的事,从而获得大批的战俘。

第三,战争规模由小到大,直至最后形成统一的奴隶制国家。战争是从氏族对氏族,部落对部落开始的,发展到小国对小国(据说我国夏时有万“国”,到了商朝减到三千,经过武王灭商,西周还余下八百。见《中国古代史》上册,54页),大国对小国,强国对弱国,后来发展到大国对大国,强国对强国,直到最后形成统一的奴隶制国家。一部奴隶社会的发展史,简直就是以大吞小,以強胜弱的战争史。由于参战双方都是公对公开战,所以,从战争中掠夺来的土地和奴隶也必然是归国家所有,然后根据个人作战功劳大小,由国王代表国家将土地和奴隶作为战利品赏赐给作战有功人员。国王代表国家?是的,可是国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代表。说穿了,就是拥有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的代表。从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看,难道不是私有么?

可以这样说,没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就不会出现以掠夺财富为目的的战争。没有战争的频繁爆发,也就没有战俘和被征服来的土地,从而也就不会出现以“奴隶”为主要时代特征的奴隶社会。这个和公有制私有制有什么关联呢?

(3)如何解释奴隶社会出现的重大差别。我们不敢承认奴隶社会是公有制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奴隶社会与原始社会相比,出现了一些重大差别无法解释。因此,要确认奴隶社会不是私有制社会,必须对这些差别作出合理解释。

第一,如何解释在奴隶社会里土地归国家所有,为什么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说奴隶社会的土地为什么是归国王所有。简单的说,国王是国家的象征、代表。土地归国王所有,并非说全国的土地都是国王个人私有财产。在奴隶社会,真正属于国王个人私有的土地(相当于国王个人的俸禄)和国王代表国家履行国王职责所能支配的属于国家的土地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全国的土地当然不是国王个人私有财产。他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忽略阶级去谈这些问题,必然带有很强的欺骗性。

第二,既然土地归国家所有,为什么土地的分配只是在奴隶主贵族之间进行、而不是全国人民平均分配呢 ?弄清这一点,要从奴隶社会土地来源与原始社会土地来源不同说起。在原始社会,土地的来源基本上是氏族、部落成员共同开垦的,因为在开垦中,每个人付出的劳动和做出的贡献相差无几,所以,那时的实物分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是完全合理的。奴隶社会却不同,奴隶社会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战争掠夺而来的,所谓奴隶主贵族,其实都是当时或者过去作战有功人员,在人与人之间对社会贡献出现极大差别的情况下,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还继续实行平分社会财富(土地和奴隶是当时最主要的社会财富)。当然,因作战有功,私欲膨胀,夸大功劳,以权谋私,多占土地等现象,在当时是完全可能的,但不能因为奴隶社会土地不是平均分配的,就否认它是公有制社会。难道奴隶主的儿子没有战功,就不能是奴隶主么?就必须是奴隶么?难道没有家天下的说法么?耿先生的逻辑无非还是打江山的坐江山。

第三,既然奴隶社会也是公有制社会,为什么在原始社会部落里的酋长们都参加劳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贵族们不参加劳动呢?这要从三个方面说明原因:一是通过战争,他们找到了替代自己劳动的奴隶;二是国家建立后社会管理职能加大,一部分公职人员从直接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是必然的;三是贪图安逸,厌恶劳动是人的本性,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再要求有功劳、有权势、有地位的那些人与普通民众一样参加劳动是不现实的。奴隶主贵族不劳动与土地是不是公有制没有因果关系。奴隶主贵族不劳动与土地是不是公有制没有因果关系。不仅是没有因果关系,是一点关系也没有。难道还会有人愚蠢到用劳不劳动去分析所有制构成么?

第四,既然土地的性质是国家公有制,为什么还会出现阶级和剥削?这一点,恐怕是很多人无法理解奴隶社会是公有制社会的关键。对此解释是:奴隶社会人员结构与原始社会的人员结构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原始社会,各个氏族、部落内部的人员组成是单一的,大家都是平等的氏族成员。到了奴隶社会,除了有普通民众(我国当时叫庶民,西方有些国家叫“国人”)外,还多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阶级。这两个阶级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是战争胜利者,一个是俘虏。如果说奴隶社会的阶级和剥削主要是指奴隶主贵族对奴隶的剥削的话,只要弄清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也就不难理解在奴隶社会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条件下,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残酷的阶级剥削和压迫了。

现代人往往对奴隶主如此残暴地对待奴隶感到不可理解。其实,从人的本性上讲,奴隶社会的人与现代人并无两样。说奴隶主对奴隶如此凶残,请问,迄今为止,又有哪一个社会对战俘不残忍、不施暴呢?人类进入21世纪,号称头号文明国家的美国,在阿富汗,在伊拉克战争中不是还多次发生虐俘事件吗?在奴隶社会,不杀战俘,让他们做奴隶,允许他们娶妻生子,有些地方遇到庆典还释放奴隶,分给他们土地,这比起原始社会,已经是一个天大的进步了。原始社会尽管是人们向往中最平等的社会,但是,在对待战俘这个问题上却比奴隶社会残忍得多。当时的战俘一律杀掉,有些甚至被吃掉。现代人往往对奴隶主如此残暴地对待奴隶感到不可理解。对不起,耿先生,我想,只有儿童才会不理解。而且耿先生自己无知,竟然认为没有一个社会对战俘不残忍、不施暴。那么我人民解放军,我志愿军将士又是怎么对待战俘的?美国发生虐俘,就说明虐俘正常了么?典型的崇洋媚外。

既然奴隶社会对待战俘比原始社会已经有了显著的进步,为什么在历史学家的笔下,却把奴隶社会说成是人类历史上最野蛮、最凶残的一个社会呢?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尽管奴隶社会里的奴隶几乎都是战俘转变而来的,但是人们在看待奴隶社会性质的时候,不是把奴隶与战俘联系在一起,而是把他们与劳动者联系在一起的,站在对待劳动者的视角看,奴隶社会对待劳动者是比较残忍的,但是,若从对待战俘的视角看,奴隶社会对待战俘与别的文明社会对待战俘并没有实质性差别。什么叫没有区别呢?战俘的后代不是战俘。可奴隶的后代始终是奴隶。这里又开始从战俘的角度来看,直接就脱离了劳动者的角度。脱离了他们,自然也就脱离了生产,脱离了所有制。拿一个与所有制毫无关联的概念论述所有制,难道不让人觉得牵强么?二,奴隶社会战争特别多,从而奴隶也就特别多。如当年在欧洲,“到了雅典全盛时代,自由民总数,连妇女儿童在内,约九万人,而男女奴隶为三十六万五千人,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放的奴隶为四万五千人。这样,每个成年男性公民至少有十八个奴隶和两个以上的保护民”(见《马、恩选集》第四卷,第115页)。由于奴隶的大量存在,当时社会的民生问题就是奴隶问题。所以,与别的社会相比,战俘问题(即奴隶)就显得特别突出,以至成为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全局性问题。

第五,否认奴隶社会是私有制社会,如何解释阶级和剥削产生的基础?把奴隶制定为私有制社会,能顺理成章地解释阶级和剥削产生的基础。如,奴隶制社会是一个存在着阶级和剥削社会,奴隶社会又是一个私有制社会。这样就能理所当然地认定阶级和剥削产生于私有制;进而还能推出:消灭阶级与剥削,必须消灭私有制。这种看似符合常理的推论,却解释不了如下现实:如果说私有制是阶级和剥削产生的基础,那么消灭了私有制,也就等于消灭了阶级和剥削赖以产生的基础,可是在前苏联,生产资料几乎全部实现了公有化,为什么还会出现特权阶级呢?苏联出现特权阶级,恰恰说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需要继续革命。恰恰说明有走资产阶级当权派的存在。此外,如果说只有私有制才会产生剥削,那么为什么在公有制企业打工的人,与在私有制企业打工的人一样,同样都拿不到自己的全部劳动所得呢?这个事实至少可以说明:剥削不仅在私有制企业才存在,在公有制企业也同样会存在。在今天,有些公有制集团以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的身份去雇佣本集团以外的员工劳动,只付给少量的工资,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绝大部分被集团全体成员共同无偿占有,这样的公有制,能说它无阶级、无剥削吗?难道在公有制还有打工的概念么?厂子是工人的,他又何来打工一说呢?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绝大部分被集团全体成员共同无偿占有,这不也说明,别人所创造的价值绝大部分他也占有了么?有什么不公平呢?事实表明,阶级和剥削并不是私有制度的专利,在纯粹是公有制的条件下,也同样会有阶级和剥削。这里又开始说纯粹的公有制。一个存在着阶级和剥削的公有制,算哪门子纯粹的公有制?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和剥削,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原始社会恶劣的自然条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使得原始人只能以完全公有化集体群居的方式来求得生存” (见《新编世界政治史》,(古代前期),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11版,第152页)。

公有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起源于原始社会,终止于奴隶社会;私有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起源于奴隶社会后期,完成在封建社会,将终止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就是说,阶级和剥削是在私有制度还没有诞生之前就有的,把私有制看成是产生阶级和剥削的基础并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在阶级和剥削产生的时候,作为社会制度意义上的私有制并不存在。当然,作为一种私观念它的历史渊源是比较早的,有私有财产就有私有观念。但也不能简单地说私有观念是产生阶级和剥削的基础。因为私有观念与公有观念,从时间上看,它们好比是一对孪生兄弟,几乎是同时产生的。再从它们所派生出来的“产儿”—一阶级与剥削上看,它们又好像是一对夫妻,谁离开了谁,都不会产生出阶级和剥削来。把私有制(实际上是私有观念)说成是产生阶级和剥削的基础,只是说对问题的一半,从另一半上说,我们也可以说没有公有制(指公有观念),就不会有阶级和剥削。试想,假如人人都是在为自己个人劳动,不在为别人劳动了,谁还能再去剥削谁呢?耿先生这个试想未免太天真了。人人都是在为自己个人劳动,不在为别人劳动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而耿先生就认为,只要消灭了公有观念,就可以实现人人都为自己个人劳动。说穿了,就是在事实不变的情况下,欺骗工人是为工人自己劳动。耿先生的嘴脸在这里暴露无疑。何况,奴隶社会的奴隶在实质上难道是为自己工作么?难道不是他养活了奴隶主么?难道奴隶可以只为自己工作么?耿先生的想象早已脱离客观事实,简直就是天马行空。如果把公有制、私有制比作父母,把阶级和剥削比作“产儿”的话,那么,阶级和剥削不仅不是产生于私有制,反而倒是从公有制这个社会母体里生产出来的。阶级与剥削,并不是一块出现。出现了国家就有阶级了。剥削是特制资本主义生产制度下对剩余价值无偿占有的形式的称呼。二者显然不是一块出现的。

这样说,也许会让人们觉得不符合常理、常识。然而,世界上的事情就是这样,符合常理的事情往往不科学,有些看似违反常理事情,反而是科学的。如,地球上的人每天看到太阳东出、西落现象,会认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因为它符合人们在生活中观察到的现象,即所谓的常理、常识。然而,科学的发展表明,太阳东出、西落不但不能证明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反而证明地球是在围绕太阳旋转。同样,原始社会是公有制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剥削,这不但不能说明阶级和剥削的产生与公有制无关,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是阶级和剥削产生的真正母体。符合常理的事情往往不科学,违反常理事情,反而是科学的。自己也知道这个,可当违反所谓的“对称性原理”时耿先生怎么就毫不犹豫地说它是违反科学呢?

正如当年在天文学领域,没有天文观测取得大量新的事实根据,谁也不会怀疑地球是宇宙中心的定论是错误的一样。要不是经过近90年的公有制实践,谁也不会怀疑私有制是产生阶级和剥削的基础这个定论是错误的。大量的事实,可惜耿先生并没有写出来。

推翻奴隶社会是私有制社会的“经典”定论,并认定阶级和剥削不是产生于私有制,而是产生于公有制社会,将会渉及到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此,笔者已研究近30个年头,撰写有多篇论文,对此感兴趣的网友敬请关注随后发表的其它系列论文。笔者愿意就此题与网友展开讨论。

「 支持!」

 WYZXWK.COM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声明: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责任编辑:heji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网刊微信公众号

收藏

心情表态

今日头条

最新专题

130周年

点击排行

  • 两日热点
  • 一周热点
  • 一月热点
  • 心情
  1. 胡锡进硬怼平原公子,这释放了什么信号?
  2. 李克勤|“深切缅怀毛主席,您永远的学生王光美”:刘少奇的妻子晚年的说法做法意味深长
  3. 郭松民 | 也说“沪爷撑起一片天”
  4. 美国加州大火烧出了房地产金融骗局
  5. 奴颜婢膝的学生与急眼了的老师
  6. 改开以来民间“顺口溜”拾穗(一)
  7. 洛杉矶大火如此猛烈,能烧醒中国那些殖人吗?!
  8. 泰缅绑架更多内幕公布,受害人都是贪心自找么?
  9. 选择题:到底谁让老百姓吃饱了饭
  10. 双石|大势已去,无力回天——西路军基本解体
  1. “深水区”背后的阶级较量,撕裂利益集团!
  2. 大萧条的时代特征:历史在重演
  3. 央媒的反腐片的确“惊艳”,可有谁想看续集?
  4. 疯狂从老百姓口袋里掏钱,发现的时候已经怨声载道了!
  5. 张勤德|广大民众在“总危机爆发期”的新觉醒 ——试答多位好友尖锐和有价值的提问
  6. 到底谁“封建”?
  7. 两个草包经济学家:向松祚、许小年
  8. “当年明月”的病:其实是中国人的通病
  9. 该来的还是来了,润美殖人被遣返,资产被没收,美吹群秒变美帝批判大会
  10. 掩耳盗铃及其他
  1. 辽宁王忠新:必须直面“先富论”的“十大痛点”
  2. 刘教授的问题在哪
  3. 季羡林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4.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认为“颠倒历史”的“右倾翻案风”,是否存在?
  5. 历数阿萨德罪状,触目惊心!
  6. 到底谁不实事求是?——读《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与《毛泽东年谱》有感
  7. 陈中华:如果全面私有化,就没革命的必要
  8. 孔庆东|做毛主席的好战士,敢于战斗,善于战斗——纪念131年韶山讲话
  9. 我们还等什么?
  10. 他不是群众
  1. 车间主任焦裕禄
  2. 地图未开疆,后院先失火
  3. 张勤德|广大民众在“总危机爆发期”的新觉醒 ——试答多位好友尖锐和有价值的提问
  4. “当年明月”的病:其实是中国人的通病
  5. 何涤宙:一位长征功臣的历史湮没之谜
  6. 央媒的反腐片的确“惊艳”,可有谁想看续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