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远华案看朱的失败
厦门远华案是新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大案,朱在此问题上表现出的决心至今来看还是令人值得称道的。但从赖昌星出逃后的发展来看,就显示出朱在宏观问题上的处理能力不足。
赖昌星至今未归案,我个人认为这不是朱的失败和错误。
朱的失败主要表现在两点。
首先,赖昌星走私的主要物品为成品油,而当时石油价格相当低,而中国经济的发展对石油的依赖逐年增长,建立石油储备及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就显得相当重要(国内做期货的都知道北京“中”字头企业在国际期货投机上的败笔)。在九九年就有报纸公开提出这个问题,但由于不是中央级的报纸,这个问题并不引起大家的重视。很多好的建议,中央宣传部门即使收到建议也不会公开讨论和实行,就象四川金融报对吴敬琏的质疑是无法上证监会指定报纸的,这也是现行制度的问题。但看一下日本经济发展的历史就可以知道,日本对原材料进口是低关税政策,日本的两次经济腾飞都有各种因素,其中石油价格的低廉也是其中之一,我们却不是这样的。人民日报对日本的报道太侧重政治,从不注重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以就有马立诚这样的骂别人是“义和团”怪论(他怎么不骂教科书),难道人民日报就没有责任吗。伊拉克战争开始,我们反而意识到了,整整四年的时间。(但当时所有福建的用油企业都对中石油、中石化的服务态度怨声载道,认为远不如远华。组建大企业与国外抗衡不等于必须搞垄断。当时,有朋友对我说,那赖昌星对你们还是有利的,我回答,如果他的腐败面扩散的话,一定会危及到我利益的,我不会容忍腐败的法官、教师以及整个社会的,无论大小,我一定是反对他,即使在某一方面对我有利。)
其次表现在始终无法与很多发达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国外对引渡协议的条件之一是要求分一半的账款。或许我们认为这是国有资产,不应该流失。但没有这样的条款,会有更多的贪官拿着国有资产逃到国外,赖昌星出逃后,贪官出逃成风,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追不回来的的款项越来越多。即使花了大量时间追回来,款项也所剩无几。我们必须认识到,追回国有资产并不是签订引渡协议的主要目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对国内贪污腐败分子的威慑,使这些人知道,即使逃到国外也是人回来,钱没有。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有一句名言:“原子弹的最大威力是在发射架上”。
我们需要完备的法律,但法律主要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
时间不等人,我们晚一天完善我们的法律,国家就多一天的损失。法律和道德是国家的基石,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管福建
20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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