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法还是“执罚”----交通安全法怎么就变成了“罚款”法?
——看昆明交警如何执法!
2006年春节过后的2月7日,笔者遵照交通法规的要求,按驾驶证上载明的日期,就近前往交警三大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在换证过程中,三大队检审办根据记录,显示我在2005年10月26日“在护国路与宝善街交叉路口(东口)违反交通信号灯信号”的违章罚款(200元)没有交纳,于是转到执法办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是:
一、交纳逾期罚款,并按逾期每日3%加收滞纳罚款,共计:745元。
二、强制扣证(因为逾期交纳罚款,记12分);
三、按昆明交警的规定学习交通法规7天,收学习及书费150元,考试费30元,合计180元。
因为遗忘交纳违章罚款,从200元的罚款变为925元,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尤其要命的是扣证的时间,由于学习安排上的原因,实际上是需要一个月以上的时间,这对驾驶员来说,损失是非常巨大的。如果法规确实如此,那也没什么好抱怨的,必竟法律就是法律,任何人都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根据查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管理办法》、《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都没有因为逾期交纳罚款而扣12分的规定,而昆明市交警部门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中却赫然出现这样的条款,难道上述这些法律文件只是做样子的花瓶?对于交警部门而言,法无规定即禁止,怎么能随意加大处罚的力度,对同一个违章行为进行多次的处罚,而且是如此的明目张胆。
执法犯法,其目的就是为了罚款,而且以法的名义。媒体报导的所谓天价交通罚款,这在世界范围内绝无仅有,不仅荒谬而且不合情理。这只能说明中国的交通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已经变味,与上位法律(交通安全法)冲突,而实际执行的“办法”演变成为罚款法、抽水机式的吹款大法,这是法律的悲哀。昆明市的驾驶员有几十万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交通安全法的保障了吗?
法规摘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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