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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你遇到了么?——兼谈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释

穆晓军 · 2006-09-15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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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你遇到了么?——兼谈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释

    出来打工的,难免会和单位有些争议,只要不是不靠谱,一般还是看开了算了的时候多。说实话,这年月用工成本也是挺大的,不然也不会春笋一样的冒出来一堆劳务派遣公司挣这份防火墙的钱。可是真遇上不厚道的,摆明了少给钱不保险什么的,咱们也得知道该怎么办不是?
    劳动法规,可能是中国最复杂的一堆规定,从国家的劳动法到省里的条例,从法院司法解释到劳动部的规章,几乎所有的劳动局有的甚至就是个处级单位,也出文件,也有规定,复杂去了。再加上基本市场化了的“劳动”和未市场化的“人事”,更复杂,据说正在起草劳动合同法,也许将来能统一一些,就算我们该学习可您材料也不能太复杂啊。
不过说有了争议,那就得找地方讨个“说法”,比如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不直接生效,两边都还可以起诉,所以这个“说法”说到头,还是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又所以,还是人大定的法律和法院出的司法解释最核心。
最高法院对于劳动争议,几年前出过一个司法解释,最近又出了个(二),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这次这个规定,保护劳工的力度可是不小。综合着以前的一些规定,我看有下面这几点,您知道一下对您可没坏处,您先记住了,国庆节这可就快到了——新司法解释2006年10月1日施行。

一、 60天变成了无限长了

    申请劳动争议的期限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相信大伙都听说过,60天不去仲裁,就过期了,立不了案真郁闷。这次呢,这个60天没有变,但是把算法给调整了一下,关键是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原则上是你什么时候争议这个事情,就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比如老板欠你加班费,你甭言语,悄悄保留加班证据就是了,到了离职的时候,拿出来,和气的和上司说:您看,五年前公司还欠我100块钱加班费呢,这五年我一直在公司干,现在要走了,这是加班记录,麻烦您结帐吧。过瘾吧?这么规定是考虑了一个因素,就是在职的时候你可能不敢得罪公司,有道理吧。
    当然,我上面说原则上,就是说上面这个期限的算法有些例外条件,比如五年前单位书面通知你本次加班无报酬,你也签收这个通知了,那这个60天从签收时候就开始计算了。同理,只要不能证明你收到了文件,包括辞退决定什么的,这个60天都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计算。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原来的60天,可就变成无限长了,因为起算条件变化了。
    而且,还可以再扣除你找过劳动监察之类的投诉的时间,叫做中断,这个我们回头再聊。

二、 有欠条就直接起诉

    一般劳动争议,都是先去劳动仲裁,这大概40多天,然后再起诉,这大概3个多月,然后上诉二审,这大概3个多月,总之,小一年见。
    如果只涉及欠钱,有单位的欠条,就甭劳动仲裁了,直接起诉就ok了。这样不但省两月时间,而且法院是可以申请查封冻结对方财产的啊,省得赢了官司欠条变白条,这很重要。
    欠条呢,有两种,一种是单位打的,欠多少钱,比如很多农民工兄弟手里拿着的,还有一种呢,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当然是只就报酬问题的协议,也可以拿着直接去法院立案。

三、 转档案办保险可以起诉了

    不转档案或者没上保险,以前基本是不能提起仲裁和诉讼的,只能去投诉,请求监察。大约的理由是说这些不仅仅是双方之间的私事,而是涉及公共管理问题,或者说给你补保险也不是直接给你钱,而是应该交给社会保险组织,所以你没有起诉权。把保险算在工资里面的呢,你就先揣好了工资,再张嘴要保险,这不是你鸡贼,因为那保险钱要交给社险机构的,人家是要宏观管理使用的,这确实不仅仅是私事。当然,各地对此的掌握呢也不是完全一样。
    不过这回一样了,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很明确,办理档案、社会保险、抵押金什么的,都可以仲裁、起诉。
    你还不赶紧,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来了,60天不算久啊,只争朝夕。我可不是挑唆你啊,我是说该怎么回事就应该怎么回事,这不算出圈。

四、 派遣和接受派遣的共同被告

    劳务派遣出了争议,那个实际用工的单位都说:你不是我公司员工,你只是被派遣来的,所以,你不能告我,只能高派遣单位。
    现在不同了,劳务派遣出了争议,只要争议内容和那个实际用工单位有关的,它就是共同被告了。
    我看下一步,对这种明明用人家还非得不承认的公司,可能会增加些责任了。表面文章谁都会做,本质上,他们就是用合法的形式去规避一些本来应该属于他们的责任,包括一些鸡贼的外企。

五、 试用协议

    老么多的单位特别喜欢签《试用协议》,我不知道他们怎么想的。
    试用期必须包括在主合同期限之内,当然还有些期限长短的要求,比如北京,主合同两年试用期就不能超过60天。
    让我们用鼻子来思考一下:光签试用协议就等于没有主合同,没有主合同就等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当然就不存在试用期,一天也得算。得,那份试用协议跟白纸一样,你单位赔钱吧。这在逻辑上很好推理。
    换句话说,试用协议到期了,你单位聘用我了还好说,假设你公司不用我,那我不走,我要求你给我一个月薪水的补偿,因为你是事实劳动关系,你辞退我,就应该“一年补偿一个月”,靠谱吧?

六、 事实劳动关系

    所有的合同都不是一张纸,而是一种关系。你在楼下买了个馅饼,你会和饭摊老板签《馅饼买卖合同》么?人家肯定请你看医生。你打车,这是运输合同,一般拿出租车发票就得了,也不需要特意和的哥要张纸写合同。
劳动合同,有文本的是劳动合同,没文本的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存在劳动关系就成了。
证据多了去了,单位介绍信、门卡、胸卡、送货单……你只要在单位干活,总会有这么些证据可以保留下来的。这些要是真的都没有,我只好问你:你哪个单位的?

    罗嗦了半天,其实就是想说,法律是社会公共产品,人家权力机构供给了,我们就应该了解,学会消费,别让人家有奈何明月照沟渠的失落。社会总是不同利益的综合,利益之间的宽容和妥协都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总之别出圈。可能上面聊的太简略,但是是我觉得最常见最重要的,细节还有很多,以后有机会再侃吧,另外单位也不是没有应对办法,应该说技术上的办法有很多,有些也很重要,不过确实应该规范用工行为,这是肯定的,也是道德的,也是符合长远利益的。
    最后我特别特别特的要强调的是,我罗嗦这么多可就是随便这么一介绍,根据每件事情案情不同证据不同什么的,可能进程和结果彻底不同。简单说,就是我说的这些,您就是这么一听,我可是确定一定以及肯定的不负法律责任的,您做决定之前还是再咨询一下专业人士为好。如果您真有什么特殊事情或者好素材,觉得需要我们讨论讨论,您就加我msn号码[email protected]或者发mail到[email protected],我们再议。
    有兴趣的朋友呢,可以用google之类的搜索一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仔细看看,还是那句话,法治时代必然来临,历史演进不可阻挡,成为“市民”是我们的必然远景,从切身的法律开始了解,没坏处,知识就是人格的一部分。

穆晓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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