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在于大陆法系权力比较集中于法官,而英美法系中法官的权力被分散了。大陆法系中,法官可以纠问控方和辩方,了解案情,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判决,法官只能运用法律,不能对具体的案件部分修改法律并作出判决。而英美法系中由于没有成文的法典,判决主要事依据以往案件形成的判例作出判决,由于不同的案件和判例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法官一定条件下可以法律推理和解释创造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在运用法律还在创造法律。但是英美法系中法官是不可以纠问控方和辩方的,法官是被动的,只是通过控方和辩方以及他们的律师的对抗辩论获得信息,了解案情,而最后作出判决之前则需要陪审团讨论通过。
由于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和陪审团是通过控方和辩方以及他们的律师的对抗辩论获得信息的,最终形成判断作出判决,所以控方和辩方谁能请的上好的律师,谁就可以很大程度左右判决。而能请的上好律师的往往是有钱,或有权,或有关系的人而不是普通的百姓,更不是弱势的群体。也就是说有人杀人放火,抢劫淫掠,只要他有足够的资本,他完全有可能减弱,逃脱法律的制裁,甚至他的行为是“合法”的。这带来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培养一大批只认钱不认公理正义,助纣为虐的讼棍律师。这是英美法系的先天缺点,但它也有自身的优点,法官的权力分散了,法官腐败的可能性就小了。而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另一个亮点。由于采用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陪审团成员是有一定文化知识与案件无关,并且是不熟悉法律的普通人,他们的判断源于自身生活的习俗,和对正义的认识,这弥补了英美法系的先天缺点,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另外英美法系还有一个优点就是采用案例判决,使得法律能尽快跟上社会形式的发展。
而大陆法系中,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官的权力过大,这是一把双刃剑,法官如果清正廉明,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保障,普通人的利益就得到保障。如果法官搞腐败那法律就是他家的家规,就会有一套潜规则。因此大陆法系的优点就是他能迅速涤荡社会的黑恶,对社会进行重整,让弱势的群体得到平等。他的缺点就是也能迅速将社会陷入黑暗。如果能引入陪审团制度,对法官的权力进行制约,这将是更先进的法律制度。
如果一个阶级采用英美法系的一套来统治百姓的话,那么这个阶级是狡猾的。如果我国引入英美法系中的律师制度却又不引入它的陪审团制度,那这对于人民将是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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