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一封公开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及胡永晖律师,请解决以下问题。
一 律师协会会费问题
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的精神,2009年、2010年、2011年应缴了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年1600元,但胡永晖律师2009年、2010年度考核却都被暂缓考核。
二 考核及暂保管问题
2011年胡永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被衢州市律师协会违反规定评定为“不称职”。
2011年年度考核的胡永晖律师执业证,被衢州市律师协会非法“暂保管”;且超过《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7月1日 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的“延长考核期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考核期内暂保管其律师执业证” 的规定,至今不返还胡永晖律师执业证。衢州市律师协会应当撤销“不称职”、返还律师执业证。
三 修订律协会费办法
2004年《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收缴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条文,违反制定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协会的会费收缴应当按比例收交,会费且应当不超过税款,从而提高中等收入律所、律师的比重。不应当杀贫济富,应当共同富裕。
浙江省律师协会应当为低等收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地区,逐步减少至免交会费。
浙江省律师协会应当解决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的双重收费问题。
浙江省律师协会应当修订《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四 修订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的“暂保管律师执业证”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浙江省律师协会不应当压制发展“微型企业”的共同富裕的个人制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律师协会应当修订《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五 改变富人控制律协
律师协会应当改变富人控制律师协会,制定有利于富人的律协规范和规则、政策的状况。
财税部门现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的月营业额提高为2万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当为中、低等收入的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争取免交营业税。
浙江省律师协会应当改变压制业务收入低的个人制律师事务所的政策。
六 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 1997年1月1日 起施行、自 2002年1月1日 起修改施行、自2008年6月1日起修改施行的)第十六条第一、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七)……受理律师的申诉”。
为保障胡永晖律师依法执业,维护胡永晖律师的合法权益,特申诉之。追求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应当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解决以上问题。
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
胡永晖律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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