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我国的宪法,国家权利机关的人员不包括担任党的职务人员,因此,他们不是行政行为的担任者。因此,对此类人员的追究,不能用行政职权范围追究。某某某是担任一个行政职务,他的职务的撤销,是必须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如果这个程序实行了,没有程序的问题,如果程序要求提求上级批准,程序也是行政首长出现,无论程序有什么瑕疵,在行政法的范围不能追究党的责任人的滥用职权,也就是不符合行政首长职权变动是否违法的起诉依据。
2, 某某某在处理重要首长的家庭在国外的安全问题,不是地方一级的行政首长的主要范围,他没有这个能力,应该是国家层面的。如果他有授权,是谁授权的,授权的范围是哪些,才能判定所谓滥用职权的问题。这个在公布的记录中有表述。
3, 如果一级机关发现某某某没有能力和授权保护重要首长而私自处理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行政有瑕疵是另外一回事,但是是职权范围就可以。
4, 对某某某的处置,行政机关无非是三种情况;
4.1, 不作为
4.2, 不避嫌疑,让某某某查
4.3, 让另外人员查
不知道此种情况其他的首长和国家公务人员要如何处理,还有别的处理办法吗。如果没有,就不存在什么滥用问题。
5,因此,这种滥用职权的起诉对象与宪法不符,不是起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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