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今年几起强奸案及其审判的对比
今年,河南、海南、云南和北京等地的法院先后对四起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强奸案进行审判。将这几个案件及其审判结果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很有意思。
第一起:河南商丘永城市的李新功强奸多名未成年女性案。
人民网北京5月29日电 (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刑事犯罪于5月29日被永城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根据公安部门侦察,2011年下半年以来,李新功先后强奸未成年女性11名。案件发生后,永城市委于2012年5月24日免去其市委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新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李新功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被告人李新功死刑。6月18日,李新功被执行死刑。
第二起是海南万宁市的陈在鹏、冯小松强奸案
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犯强奸罪两案,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第三起是李某某等人的轮奸案
11月27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李某某等5人强奸上诉一案。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第四起是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郭玉驰的强奸幼女案
记者追踪调查了解到,在此案一审过程中,大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8月24日晚见到一名幼女在路边玩耍,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奸淫。
一起官员强奸幼女案,一审仅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县级检察院却“不予抗诉”,引发网民质疑。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终被指令再审,官员再审被判八年。
再审判决公布后,很多网民表示,再审判决体现了对强奸幼女官员从严从重惩处的司法准则,但“五年”改到“八年”,仍有量刑偏轻之嫌。
有评论认为,云南大关官员强奸幼女案背后,不仅是一次量刑的“不恰当”,更是惩罚态度的“不妥当”。“魔爪”之所以敢频频伸向幼儿,“违法成本”过低便是症结所在,并未对那些心存邪念的人形成应有的震慑作用。
对于上述几个案件,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其消极影响程度对比,李新功第一,郭玉驰第二,陈在鹏、冯小松第三。因为前三起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干的。第四是李某某等,只是由于李某某的特殊家庭背景,引起的关注度比较高而已。
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对比,李新功第一,因为强奸了未成年女性11人,郭玉驰第二,因为强奸的是四岁幼女,李某某等第三,因为被法院定性为轮奸,而且是使用了暴力,陈在鹏、冯小松第四,虽然他们企图强奸多名未成年女性,但犯罪未遂,只是由于是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作案,尤其是学校的领导作案,影响极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
如果按照《意见》的规定,陈在鹏、冯小松还应该排在李某某等案之前或者并列。
从处罚的力度对比,李新功第一,陈在鹏、冯小松第二,李某某等第三,郭玉驰第四。
从上面的对比看,对李新功案和陈在鹏、冯小松案的量刑比较准确。但是拿郭玉驰案和李某某等案对比,如果不是前者轻了,就是后者重了,理由如下:
郭玉驰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于2013年8月24日晚9时30分,将未满4岁的幼女抱至家中实施奸淫。对此案件的审判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之后进行的,按照第《意见》25条规定.应当属于依法从严惩处的案件:
而李某某等案虽然定性为轮奸案,但是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未成年人(只有一个成年人),是到有进行色情服务嫌疑的场所带走有进行过色情服务嫌疑的成年女性进行轮奸。
如果不是站队的,相信哪个轻哪个重各位心中明镜似的。
这不由得让人们联想起此前的一系列案件及其审判:
第一个案件:李昌奎杀人案。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因求婚遭拒后泄愤报复,强奸、杀害同村女青年王家飞,为灭口,又将王家飞年仅三岁的弟弟王家红杀害。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后,被害人亲属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2011年8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强奸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李昌奎执行了死刑。
但是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判李昌奎死缓。并且因此引起广大民众的强烈反对。
第二个案件:赛锐杀人案。
赛锐,男,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1978年8月15日出生,2008年6月18日将昭通卫生学校学生、21岁女孩吴倩连刺27刀杀死。2009年5月,他被昭通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年11月,他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
第三个案件:张永明一再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张永明系云南省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人,现年56岁,1979年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曾多次减刑,于1997年出狱返回晋宁老家。经警方侦查,自2008年以来,单身独居的张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趁人不备,对单独行走的受害人实施暴力袭击,致受害者死亡后,通过碎尸、焚烧、掩埋等多种方式销毁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晋宁县张永明故意杀人案。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11人的张永明被法庭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报道,他是在第二次杀人被判“死缓”获释后,又连夺11命。失踪者几乎被张永明肢解,甚至吃掉了!张招供杀了20余人,但实际从张家里挖出鞋子有50多双。
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相继出台以后,曾经有一位网友写了一首打油诗:“要杀人,去云南,云南杀人判死缓,再走后门改‘有期’(徒刑),顶多再花几十万。”这诗明显是夸张了点,不过也表现了人们对云南省高院这几次判决结果的强烈不满。
而此前由于云南省高院的田成友的“标杆”论,让这位法律精英获得了“田标杆”的美名。
包括郭玉驰强奸幼女案在内,四起案件都是发生在云南,其中三起都是发生在昭通。
联系到最近的对郭玉驰强奸幼女案的审判,人们不难得出一种印象,云南省的法院对罪犯特别仁慈,常常要引起更加严重的后果或者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才加重惩罚。
不知道在云南的司法实践中,是否都受到“标杆”论系列理论的影响。
因此人们有理由对这次郭玉驰强奸幼女案的审判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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