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支持高法废除嫖宿幼女罪!
今年以来,政府做了一系列大得民心的事情,现在高法准备推动废除嫖宿幼女罪就是其中一件。
记者昨天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司法实践中,许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长对该罪名都非常不满,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对该罪名普遍不认可。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了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容易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背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表示,“总之,我们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嫖宿幼女罪的废除,等于为保护未成年女性不受性侵犯架设了一道高压线。
有一种腐败叫立法腐败。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让某种腐败现象合法化。
本来,强奸幼女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毛时代对此的严厉打击就 不用说了,邓时代的“严打”对此也是毫不留情。
不知道当年设立这个罪名的时候是考虑不周到,还是有人故意通过立法对某些人的性侵幼女的行为进行保护,但是这些年来,由于有这一顶法律保护伞的存在,性侵犯未成年女性已经成为一种风气。
怀疑有人搞立法腐败是有根据的。
这些年来,某些所谓法律精英一开始就提出“贪官免死”,这自然过不了全国人民的关,图谋失败后,又变换技俩,提出所谓“与国际接轨”,废除死刑,造成实际上的贪官免死的效果。仍然在全国人民面前通不过。然后他们就在一个个民愤极大的案件中尽量想阻挠死刑的执行,想搞“渐进式”的废除死刑,由于他们掌握着话语权,往往可以对民众的反对置若罔闻,他们就想通过这样一步步由量变到质变,用“拱卒”的方式最终实现废除死刑。
由于存在上述情况,我们有理由怀疑,在当年设立嫖宿幼女罪的时候,不排除是有人为某些人对未成年女性进行性侵犯的时留下一条法律退路。可以在法律上保证某些人一旦东窗事发的时候可以逃避法律的严惩。
一方面是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存在,一方面是某些人一直为所谓“卖淫嫖娼合法化”摇旗呐喊,对于女性健康的性道德的冲击就不用说了,未成年女性受到性侵犯简直已经成为了司空见惯的事情。
所以,不管原来是否有人故意通过立法腐败的手段保护某些官员和富人以及其他人的不法行为,现在推动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是一个顺民意得民心之举。
我们为高法的这一举动大声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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