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是怎么样造成的,相信每个中国人只要是不缺心眼的不别有用心的,谁都知道根源在哪。张某迎教授等精英关于腐败问题的“指示”人们还记忆犹新。
茅某轼曾经说:“贪污5000亿不是大事,我们国家一年被贪污的钱顶多是5000个亿,而全部生产是20万亿,5000亿只占了百分之二点几,所以这么一看,贪污不是一个很大的事。 ”
张某迎对让“官倒”挖到第一桶金的“双轨制”有不可磨灭的贡献。他还提出“唾沫理论”“冰棍”论和“腐败次优”论。
“公有制是一个大饭碗,需要有人往里面吐唾沫;有人吐唾沫后,其他人认为不能吃就走开了,一碗饭就属吐唾沫的人私有了。” 还有“冰棍”论:“许多国有资产是冰棍,不用也会自然消失的,只有运作起来才会产生效益。管理层收购国企,实现了产权和管理权合一的效果。即使是‘零价格’甚至负价格转让,国家也不一定吃亏,因为很多国企都有很多的负债和职工负担,这就好比你带着女儿改嫁和你单身一个人改嫁时的谈判能力肯定是不一样的。”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市场经济国家许多属于公民个人和企业的权利,在我们国家则被政府部门垄断,如开办企业,从事投资活动都得政府批准,个人和企业不得不通过‘行贿’的办法‘赎买’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针对当时反腐败只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我在1996年的一次会议上就指出,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统治经济的体制,不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权,私人产品(按照经济学的定义,使用上没有排他性)领域的腐败反倒是一个‘次优’选择。”
另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那些腐败分子曾经被以“保护改革者”的名义保护了起来,那时候,往往是那些举报人被以“诽谤罪”抓起来。当腐败现象蔓延以后,他们中的另外一部分人又出面摇唇鼓舌,把腐败现象说成是与某种制度联系的,他们利用广大民众对腐败现象的强烈不满,忽悠民众来帮助他们达到改朝换代,以让他们掠夺的财富合法化的目的。
十八大以来,中央频频出重拳,老虎纷纷中箭落马,苍蝇也一个个被拍,于是某些人感到痛了,就跳出来阻碍了,其中李承鹏就是一个。
他以一个历史学家的面目出现,煞有介事地拿明朝说事,暗示现在的反腐败属于“运动反腐”,于是一犬吠形,百犬吠声,中纪委和监察部的铁腕反腐也成为了他们攻击的对象。当然在中纪委面前,他们没有像在冯小刚面前那么放肆,还不至于拍大腿骂街。
公知精英告诉人们,1949年以来的所有反腐都属于“运动反腐”,那么怎么办呢?李承鹏给开出了药方:“它从未想到过‘法制’、‘宪政’这些东西,也不知道差不多在朱重八站在应天城高台上决定玩死贪官的时候,一个叫英国的地方有下议院了。它不知道,锦衣卫、东厂、检校这些并不是监督,而是监视,而监视只会让贪官更狡猾、更坚定地朋党结私,形成连皇帝也撼不动的利益集团。”
目前的现实是,那些被打了的或者还没有被打的老虎和苍蝇以及他们的臭味相投的亲属现在已经组成“老虎苍蝇联盟”,组织反抗和挣扎。
一开始,他们是一边高喊着反对腐败一边享受着腐败给他们带来的无穷的物质财富,控制着相当一部分权力和大部分财富的他们认为高层投鼠忌器,不会把他们怎么样。但是现在高层动真格了,搞不好偷鸡不成蚀把米,甚至搞不好蚀条命,但是让这些腐败势力的代言人出面让上面停止反腐,不但不一定有效果,而且会在全国人民面前露出尾巴,于是他们就指责高层最近的一系列“严法正风打虎拍蝇”行动属于“运动反腐”,意思很明显,就是告诉高层,这种做法就是“运动反腐”,不能再进行下去了,如果要反腐,唯一只能走所谓“宪政”的路。换句话说,如果你不“宪政”,就别继续进行这种没有效果的“运动反腐”了。关于中国与所谓“宪政”以及“宪政”在反腐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属于另外的问题,不在本文中论述。本文只是对照中外的情况,看看李大眼等给高层扣的“运动反腐”这顶帽子是否合适。
什么叫“运动反腐”呢?虽然没有找到专家的权威解释,但是按照我自己的肤浅的理解,就是某些人特指建国以来到改革开放以前的,通过开展群众运动的方式,大揭发,人人过关的反腐败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就是群众的发动面广,置身于民众的监督下的腐败分子基本上无法藏身;缺点是忽略了法律和证据,当存在某些人挟私打击报复和相关部门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伤害和冤枉好人或无辜者的情况。
那么李大眼等人心目中的非“运动反腐”又是怎么样的呢?我想请教他们几个问题:
第一,在改革开放的特定时期的那种所谓的“保护改革者”属于不属于你心目中的非“运动反腐”?
第二,前些时间,雷政富、“表哥”、上海嫖娼法官等都是民众通过网络曝光以后落马的,这算不算“运动反腐”?
外国,尤其是所谓“宪政”国家和地区的反腐在李大眼等人心目中应该属于非“运动反腐”吧?我们不妨看看他们怎么做。
美国将反腐败的任务主要交给了联邦调查局(FBl)。FBI直属白宫,在各地的分部不受当地政府管辖,可以调查任何人。其反腐败的绝招叫“sting",就是故意派人去腐败你,看你上不上钩,上当就抓。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自1952年建立,它是独立于警察部门的一个独立机构,机构负责人直接对总理负责。其职能主要有三方面:(1)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情况;(2)调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防止腐败法》第15条还授予调查专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违法人员;(3)通过审查公共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发现存在的问题来预防腐败。
还有芬兰行政监察专员公署、埃及行政监察署、泰国反腐委员会、 瑞典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 加拿大审计署、香港廉政公署、 韩国反腐败委员会和监察院、 西班牙特殊检察院等等,共同的特点就是建立一套高效、独立而权威的反腐败机构,一支精干而廉洁的反腐败队伍,
还设立形式多样的运行机制
(一)依靠正常的廉政体系制约腐败
这种国家越来越少,譬如南美的智利,它并没有建立任何专门的反腐机构,但该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国家廉政体系,内部与外部制约机制运行正常。
(二)设立专业的预防腐败机构
法国预防贪污腐败中心是全球惟一的预防腐败中心。它成立于1993年,是一所专职的预防腐败机构,挂靠司法部,受总理直接领导,由来自税收、警察、司法和内政部门不同行业的专家组成,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不同部门的腐败情况。
(三)专门反腐败组织兼具预防功能
各国纷纷设立其他专门的反腐败组织加强监督监察机构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这其中就包括了预防工作。综合各国情况,主要有五大类机构具有反腐败的功能。
一是司法检察机构。许多国家的司法检察机关负有对违法官员进行调查、取证,直至公诉的职权。如美国的司法部、日本的检察厅、韩国的检察院等,意大利米兰检察院内部设有反腐败行动小组。有的国家将贪污贿赂案交警察机关侦察。
二是立法机关。西方国家依照“分权”的原则设立的议会,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议会通过质询、调查、监察专员受理投诉、不信任案和弹劾等形式,对政府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及高级官员,主要是总统、副总统、首相、国务卿、大法官、总检察长等进行监督,对违法失职的高级官员和腐败者实行弹劾。
三是监察机关。包括议会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自1 809年瑞典设立第一个议会监察专员公署至今,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监察制度。在初期,监察专员主要受理公民因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不良行政或管理不善致使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指控,对受到行政侵害的公民进行救助,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监察机关在监督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和反腐败斗争中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外又是如何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呢?
一、提出预防理念
二、组建预防机构
三、确定预防部位和领域
无论是透明国际组织、世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还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预防发生腐败的重点领域或部位看法都比较一致,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点:一是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预防。对那些经济活动或交往活动频繁、掌管行政执法权和审批权、自由裁量权和有权支配巨额钱财或资源的部门和垄断企业,如交通、能源、通讯等战略性部门和公共采购、城建、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金融证券、司法、医疗卫生、房地产、电力、社会保障等,以及有可能被不法商人列为拉拢对象的部门,进行严格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规定;二是对易发生腐败活动的重点环节的预防,如对政府工程项目、大宗进出口贸易、高额贷款项目进行监控;三是对高级官员、特殊政府部门中退职的官员、易于产生腐败行为的官员以及曾对政府官员行贿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另外,西方国家对官员个人预防的重点主要是对其公务、个人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控制,包括公职选举、吏治制度、党派活动、公务活动、日常交往和个人收益等方面。
四、建立预防机制
在预防腐败机制建设问题上,注重多管齐下,实施综合治理,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
1.高层协调机制。
2.国际合作机制。
3.廉政评估机制。
4.合理薪酬机制。
5.信息公开机制。
6.社会参与机制。
7.防止私营部门腐败机制。很多西方国家制定了私营机构廉洁的标准和程序,促其形成良好商业惯例,制定私营部门的会计和审计标准,并酌情对不遵守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从而有效地防止公职人员和私营企业主的勾结。
五、采取预防方法
世界各国政府在预防腐败活动中逐渐意识到,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为此,必须采取多种方式防止腐败发生。
1.严密法网。在预防腐败制度建设上,国外普遍注重立法和道德约束,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这是一种最主要的预防腐败的方法。国外预防腐败的法制建设有两个特点:
一是完备。许多国家既有最高立法机构制定的反腐败总法规,又有配套的分类制度。而且这些法制大多数是预防性而非惩罚性的规定,预防腐败内容占的分量很重。这反映出他们对治理腐败的基本态度是避免腐败发生,防患于未然。
二是细密。这些法规的预防性内容主要有:财产申报、人事任用回避、限制公务员家属从事某些营利活动、限制退休公务员从事经营活动、公务员收受礼品和接受宴请、公务接待等。法规对这些事项规定得非常具体,使每个公职人员都能“对号入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很强。
2.开展教育。注重发挥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特殊功能。 3.吸收公众参与。公众监督属于体制外的预防。国外把公众参与当作预防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
4.信息公开透明。西方国家十分注重对官员公务活动和个人经济状况进行公开。
5.开展舆论监督。
6.实行财产申报。
7.加强道德教育。
8.利用科技手段。
上述这些都是所谓民主国家实行的方法,应该不属于李大眼等心目中的“运动反腐”了吧?
那么我们国家怎么样呢?最近一系列的“严法正风打虎拍蝇”等行动的效果是民众有目共睹的,也是拍手称快的,不但这样,在最敏感的官员财产公开方面也有所突破,最近推出的新吸收的公务员的财产公开制度以及正在实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是与所谓的宪政国家越来越接近的。不知道李大眼等对此是否认可?或者另外有什么高见?
正在中国的依法反腐健康发展的时候,李大眼等公知精英跳出来大批所谓“运动反腐”,究竟是什么意思?就算真的如你们所说的目前正在实行的这种方式不能持续,不能根治腐败,以后还会有反复,起码下药总是不下药要好吧?如果你们不是跟贪官穿同一条裤子的话,你可以不满意这样做的效果,但是没有理由反对,莫非真的如传说中的很多所谓公知精英实际上就是权贵的代言人?或者你们觉得如果解决或阶段性部分解决了腐败问题,担心会失去了忽悠和煽动民众为你们改旗易帜火中取栗的借口了?
要么不能继续进行现在这种被公知精英们定性为“运动反腐”的反腐;要么就要马上按照他们的指示实行所谓的“宪政”,这就是李大眼等公知精英给高层和全国人民出的一道选择题。他们的真实目的是怎么样呢?全国人民又是会怎样选择呢?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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