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中国严重恐怖暴力犯罪活动频发。如首都机场出口爆炸案、北京马连道家乐福砍人事件、广西男子挥刀砍死计生局干部事件,黑龙江海伦市敬老院纵火案、北京当街重摔两岁女童致其死亡事件、广东深圳罗湖区砍人事件等等。尤其是恐怖暴力犯罪活动日益活跃。2013年的4月23日,色力布亚镇3名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到居民家中走访,在一居民家中发现多名可疑人员和管制刀具,遂用电话向上级报告,之后被藏匿于屋内的暴徒控制。接报后,镇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干部前往处置,先后遭屋内外暴徒砍杀。暴徒将多名民警与当地干部逼入一个房间并点燃房屋焚烧。暴力恐怖案件共造成民警、社区工作人员15人死亡,受伤2人。2013年10月28日,吾斯曼·艾山等3人驾驶越野车,连续冲撞天安门广场前的行人,造成无辜群众3人死亡,39人受伤。吾斯曼·艾山、古丽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当场死亡。福州、武汉、长沙、厦门等地出现了在公交车上纵火致使多人死亡和烧伤事件。最近发生在杭州的公交车纵火案件,更是深深的刺痛我们的神经,迫切需要政法机关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需要公安机关的努力,也需要法律的支持。然而,个人不得不指出,我们的刑事法律存在严重缺陷,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不但不支持公安机关打击暴力犯罪,反而不断的妨碍打击暴力犯罪活动。这种法律不进行修改,将严重损害公安机关打击暴力犯罪的威力,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修订刑法有关条款,已经成为当前的迫切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条法律片面的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不注重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充满了幼稚、固执、偏见,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个人呼吁立即进行修订。修改为:“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应该排除刑讯逼供。对于恐怖、爆炸、杀人、强奸、抢劫、纵火等严重暴力犯罪,经过严格程序,在各方监督之下公开实施刑讯手段。刑讯现场的供词可以作为证人证言采用。”主要理由是:
一、人类历史几千年痛苦经验的结晶不能轻易否定。人类社会走过了几万年,其中的所谓文明社会不过5000-6000年左右。在这几千年的历史,我们有过以人为本、仁爱、崇高等美好理想,并为之努力和奋斗。然而,暗黑总是与光明如影随形,在崇高和理性的背后,人类终究无法逃脱犯罪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的困扰。为了最大限度的消除犯罪,刑事案件和刑讯手段也同时出现。以暴力制止暴力,这就是公平。如果公权力软弱无力,无法有效的打击犯罪,那么这种所谓的公平就是空虚和苍白的。我们知道,几千年的历史都有刑讯手段,这是人类几千年痛苦经验的智慧结晶。那么,在迈入当代社会的我们,是不是为了体现自己的所谓“崇高理想”和“现代性”,及要迫不及待的全面废止刑讯手段呢?我认为,这种想法是幼稚、可笑、偏执的,是对人类历史几千年痛苦经验智慧的嘲弄。我们应该以更加谦卑的心情,以历史的深度来看待刑讯手段,既然几千年的历史都没有废除,那么就说明它存在有自己的价值。既然人性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既然人性还有丑恶和暴力的一面,那么就不能废除刑法,不能废除刑讯手段。
二、西方司法实践总体上并不成功。西方的司法实践往往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西方中世纪的刑讯手段是废除残忍的,肉刑、火刑等五花八门的刑具等层出不穷,另外还有宗教审判等中国听都没有听过的罪名。随着西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的司法实践越来越浪漫化,各种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法律主张开始崭露头角并开始转换为司法实践,比如,废除死刑、禁止刑讯逼供等。这种理想主义色彩的司法安排在西方出于上升期,社会矛盾较为缓解的时候还可以勉强支撑。经过这几十年的实践,出现了很多令人哭笑不得的情景。如:挪威一次性杀了几十个人,最后仅仅判处徒刑而不是死刑;美国的犯罪率位居全世界最高;吸毒等行为慢慢开始合法化。这说明,西方的司法实践总体上对于打击犯罪不力,到了需要深刻反思的时候了。而我们有些所谓的专家学者只知道一味效仿西方,固执的要求全面跟西方接轨,一会要废除死刑,一会要将刑讯定义为非法,他们已经完全丧失了起码的判断能力,应该引起警惕和抵制。
三、政法机关作为暴力机构需要保持威慑力。政法机关是干什么的?回答是打击犯罪的暴力机构。政法机关不是幼儿园,不能幻想公安干警对爆炸、恐怖、杀人、强奸、纵火等严重暴力犯罪分子,不能采取一点刑讯手段,而只能循循善诱、谆谆教导。这不是打击犯罪,简直就是开玩笑!如果政法机关失去了刑讯手段,就像老虎失去的爪牙。老虎不发威,就会变成病猫。这种政法机关完全就是摆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教育是老师的事情,不是公安机关的事情,把两者混为一谈,是愚蠢可笑的。
四、人民群众对于正义的呼声和暴力犯罪活动的高发需要采取刑讯手段。人民群众不是法学家,没有法学家那么多弯弯绕绕,只有要求实现公平正义的朴素感情。杀人偿命是最大的正义,杀人不受到严惩是最大的不正义。如果公安机关由于受到《刑事诉讼法》不恰当的限制,而阻碍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阻碍打击犯罪,那么我可以说,《刑事诉讼法》本质上就是鼓励和保护犯罪!这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不不负责任!可是现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什么要求?刑讯逼供是非法的、无效的?这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的严厉打击暴力犯罪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吗?在当前爆炸、恐怖、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等暴力犯罪不时发生并呈现多发高发时候,这种固执片面的法律适应时代的需要吗?必须明确的说:不!《刑事诉讼法》完全体现不出人民群众对于严厉打击暴力分子的愿望,完全体现不出应对严重暴力分子高发多发的需要!
五、恐怖、爆炸、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活动都是丧心病狂,不能以常理揣测。这些人往往心态扭曲,丧心病狂,已经基本上不能通过正常的教育来挽救,不可能通过一般性的开导、宽容来解决问题,而只能通过严厉打击来进行教育和警醒。如果我们仅仅是出于同情心,出于良好愿望,以为他们能够感化,放松了惩罚的力度,这注定是徒劳的。甚至可以说,对于犯罪分子的纵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对于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变相鼓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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