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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龄:一次性解决占中——为33年后香港与内地一体化未雨绸缪

贺合林 · 2014-11-0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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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香港的“国中国”地位

  “占中”折腾了一个多月之久,至今不肯罢休。昨据香港星岛日报网报道,香港学联计划本周六前往北京,向中央官员表达对政改的诉求。

  窃以为,所谓表达诉求,只不过是想借亚太经合组织峰会之机向中央施压罢了。

  本人此前曾写一篇《“占中”与一国两制》,认为今天香港的乱象,与“一国两制”有着必然的联系。即“没有一国两制,就没有今天的‘占中’。”

  究其根源,是中央给予香港的“度数”过高的自治权,把一些香港人娇宠坏了。高度的自治权,使得某些港人忘乎所以,自视香港为“国中之国”而视自身为“上国之民”!

  何谓国中之国?《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这样的自治程度有多高?作为国家实体,它只差没有外交自主权和拥有军队的权力了。而军队并不是国家实体的必备构件,世界上没有军队的小国家就有20多个,大约占了现有国家总数的十分之一。外交方面,中央政府虽然没有给予它完全的自主权,但是,《基本法》的《对外关系》一章中也给予其直接与外国政府打交道的权力,只是规定必须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行使这种权力而已。如:《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一个“等”字,把涉外事务领域几乎囊括尽了。 除了这些领域,我都想不出还有一些什么领域了。

  如此高度的自治,要那些不怀好意的港人不把香港当作“国中国”,真的是很难的事。

  何谓“上国之民”?这些人自我感觉其地位高于内地中国人民一等,好像自己是中国之上的另一个国家的人。如今年2月16日由一小撮港人发起的“驱蝗行动”,视内地人为蝗虫,把港英时期的“龙狮旗”拿出来示威,对内地游客高呼“蝗虫”、“滚回去”。如此的轻视内地中国人,比当年洋人的“华人与狗不得入内”也好不到哪儿去。

  造成其“上国之民”姿态的原因,除了中央给予的自治权过度和施恩过度以外,香港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国际地位远超中央政府也是一个不可小视的原因。譬如特区政府护照的“含金量”就远胜于中国政府的护照。香港护照获得免签的国家有说140来个、有说150余个,而中国护照可以免签的国家却只有20来个。

  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不造成某些心怀不测的港人的妄自尊大。

  香港的“国中国”位置,是到了应该改变的时候了。

 

  二 及早发出33年后香港内地一体化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五十年弹指一瞬间,从1997年开始的五十年,到今天早已过去了三分之一,只剩下了三十三年!

  “占中”究竟是为了什么?表面上看来,只是单一的要求“真普选”,实际上并不如此简单。我认为。“占中”的根本目的是在为三十三年后的香港去向与中央政府争夺权力!这些人企图在现有的“准独立”状态下进一步扩张,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次“占中”一旦得手,下一次再下次“占中”必将接踵而来。而且,可以预言,愈是接近“第五十年”,这样的行动将会愈来愈频烦,愈来愈激烈,愈来愈嚣张。不达到三十三年后由他们主宰香港命运的目的——即由他们决定未来香港的变与不变和怎样变,这些人是绝对不会罢休的!

  三十三年后的香港要不要变?没说的,遗患无穷的“一国两制”必须变!往何处变?实现香港与内地一体化,不能有任何疑义!怎么变?从现在开始,逐渐的变,用三十三年的时间,把过度放出的权力逐步回收,最后全部收回,实现香港内地一体。

  不过,对某些香港人来说,对国际反华势力来说,却不是这样的变。他们要反对这样的变。所以,今天,我们很有必要向国际反华势力、向某些香港人发出这样的信息:香港与内地一体化,中国政府已经下定了决心!任你们怎样折腾,都是白费力气。发出了这样的信息,就是对国际反华势力和“占中”最好最有力的回击。

 

  三 为33年后香港与内地一体化早作谋划

  有人一定会认为,还有三十三年时间,现在就开始图谋香港与内地一体化,是不是为时过早?我说,不是过早而是有点晚了。

  首先,这个问题,从作出“五十年不变”承诺的那天起就应该考虑: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到时怎样应对等问题都必须考虑到。如此重大的国事,没有这种长远的考虑,是不能随意作出“五十年不变”承诺的。只顾眼前的暂时的“平稳交接”而不顾五十年后的“平稳改变”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其次,是形势所逼。现在,“一国两制”的遗患越来越清晰的显现在我们的眼前,已经到了不能不正视的时候。借用《左传·郑伯克段于鄢》中大夫祭仲警示郑庄公一段话:“姜氏何厌之有?不如早为之所,无使滋蔓,蔓难图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香港反对派的欲望无穷,必须早作图谋,不要使它滋蔓,滋蔓了就难以对付。蔓草尚且难以除掉,何况是有着外部势力支持的香港反对派和“港独”分子呢!

  再次,三十三年后的香港“改制”比十七年前的香港回归难度大得多。

  十七年前的香港回归只是换一个新主,而且可以从新主手上获取旧主从未给予过的许多优惠。这样的回归,一帆风顺是理所当然势所必然的事,而开始谋划的时间却是在回归的十四年前。

  三十三年后的“改制”,势必会触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将会冒出很多现在难以料到的复杂问题,中央政府如果不将主动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上,到时候就很难处理好这些不断冒出的问题,就很难保障香港社会不发生动乱,除非接着又来一个“五十年不变”!

 

  四 关于修改《基本法》的建议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永久不变的固定法。《宪法》可以修改,《刑法》可以修改,《民法》可以修改……。我把这种现象称为“国无常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然也不能例外。当年制定《基本法》的人也考虑了这种情况。《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就是说,《基本法》是可以修改的,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至于“五十年不变”仅仅适用于《基本法》中的一条,即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这一条限定的五十年时间,是不能变的。限定的事项,就我国目前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来看,这个限定已经没有大多的必要,再来一个“五十年不变”或者“两个五十年不变”都不成问题。

  第五条之外的其余各条都可以修,都可以改,都可以变。从目前的香港局势来分析,为纠正香港的“国中国”位置,修改《基本法》应该尽快地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故作如下建议:

 

  (一将《宪法》中的几项公民义务纳入《基本法》

  在《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列出的权利共十六条,而列出的义务仅一条,即第四十二条“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由此也可以看出当年制定《基本法》时对香港公民是何等的宽松怀柔。这也是造成部份港人“上国之民”心态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纠正这部份人的妄自尊大,明确自己的身份是一个普通的中国人,明确自己作为中国人在享有国家保障的权利同时,还必须承担对于国家的义务。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各条补充到《基本法》第三章的《居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香港人作为中国公民,凭什么理由连这点对国家的最起码义务都可以不必承担!?国家为什么不立法要求他们必须承担这些起码义务?!

 

  (二)废除免税条款

  《基本法》第一百零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征收税费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需要,也是调节国内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形式,也可以说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形式—— 连征税的权力也没有,谈何主权!

  所以,建议修改此条,香港与内地一视同仁,依法向其征税。即使是象征性征收也比不征收强。其意义不在征收的数额多少,而在行使国家的权力,体现国家的主权。税率暂时可低于内地,逐步提高,三到五年后,达到两地一致。

  依法纳税一条非常重要,哪怕是象征性的纳税也比全部免除强。没有这一条,一些被恩惠宠坏头脑的人便会冒出“香港人就是高中国人一等”的自我感觉;有了这一条,就可以时时提醒这些头脑膨胀的人:“你就是一个受着中国法律约束的普通中国人”!

 

  (三)分裂国家等行为应由国家立法禁止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分裂国家等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最高利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很不妥,应由国家立法禁止才行。将“禁”的主体提高为国家,可以增加“禁”的力度,加大对违禁者的威慑作用,而且也明确了国家在这些方面对香港公民的直接管理关系,可以为中央主动介入紧急情况提供法理依据。

 

  (四)撤海关实现香港与内地人员、货物、资金自由流通

  从《海关法》第一条 的“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来看,海关是与外国交往的关口。可是,同属于中国的香港与内地深圳却互设着海关,人员、货物、资金出入境都受着限制,必须经过两地海关查验许可才能通行。这种状况,是世界上少有的奇事,与“欧盟二十多个成员国实现人员、资本 、货物自由流通且不同国家的人可以自由地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工作、学习或居住”相比较,简直是一件天大的怪事!持香港护照可以在140多个国家免签通行,可是,在自己的祖国却不起任何作用,必须办理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这样的尴尬事是怪还是不怪!为什么欧盟中不同的国家可以撤销关禁实现三个自由流通,而我们一个国家一个政府管辖下的两地却要设立关卡禁止三个自由流通? 我以为,政府应对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进行检讨和反省。

  十七年来,这道禁止国内往来的“海关”除了关住内地与香港的互相融合以外,实在想不出它对国家建设和发展、对14亿内地中国人民的生活起了什么积极作用!相反,负作用倒非常的明显。其中最突出是走私泛滥,使得香港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走私港。从海关公布的查获走私物品来看,世上之物,从这里过关的几乎应有尽用,连枪、弹也有。每天往来内地、香港的水客数以万计(有人估计为2万人),每天携带过“境”的物资价值以数千万元计(据香港一位立法会委员推算,上水水货市场每月利润即高达6亿元) 。一批倒卖港货的走私份子和一些腐败份子“靠关吃关”,实际是靠吃国家、吃内地人民大发横财。尽管两地海关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查处,走私的泛滥之势丝毫没有得到遏止。

  从香港进入内地的水货中,有些是属于违禁物品。这些走私的违禁物品为什么要取道香港再转内地,说明香港海关对入境物品把关不严,给违禁物品流入内地开了方便之门。

  其实,水客携带的物品更多的不是违禁品,而是香港市场正常供应的商品。由于从香港进入内地,海关要征税,造成内地的价格远高于香港,于是,便有了走私份子与水客合作用走私的方式向内地倒卖港货,从中渔利。

  这里面就有一个我们很难想通的问题,为什么同是中国人,香港人可以享用免税的商品而内地人却必须消费加税的商品?同样是中国的婴儿,在内地婴儿吃着“大头奶粉”的同时,却保障香港婴儿吃“健康洋奶粉”?国家为什么不考虑让香港充分发挥其自由港的优势为内地的中国人民服务,让全国人民都有权享用价廉物美的商品!

  为此,建议撤销香港对内地的海关,让每个中国人都可以自由出入香港,实行香港与内地的人员、货物、资金的自由流通。

  这应该不是太难的事,当年深圳对内地也设了一道“边境”线,也设了关卡,后来撤销了,不是也很好嘛。如果政府认为困难很大,那就到欧盟去取取经,看人家二十多国是怎么实现的自由三通吧。

 

  (五)废港元统一货币

  《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还是借欧盟说事。欧盟发行统一货币欧元,目前使用欧元的欧盟成员国有18个。18个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可以统一使用同一种货币,而我们一个国家却出了四种货币。别开由历史因素决定的台币不说,港元、澳元则纯系人为因素。为什么人家18国要共一币,而我们国家却必须一国分三币?

  两千多年前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知道要统一货币,而两千多年后的人却不知道一个统一的国家应该有统一的货币,太不可思义了。

  为此,建议废港元澳元,统一中国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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