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龄:性自由批判集
——贺合林——
前 言
400多号训练有素的教师队伍,一个囊括万象的“性教案库”,“兵精粮足” 的山东性教育,急不可耐的向未脱稚气的青少年儿童发起了前所未有的进攻。
先是踌躇满志的性学大师方刚高调宣布,《<中学性教育教案库>第一批书寄往济南,周末面向山东全省400多名教师进行使用培训》(2015年1月27日方刚的博客)。
谁知好景不长,由方刚主导的山东教育部门组织的这场性教育才开了个头,便遭到了学生家长和网民们的迎头痛击。
迫于压力,山东济南市教育局随即发表声明,公开承诺:济南教育界今后不与方刚有任何往来,彻底封杀方刚的性教育推广,今后决不允许他进入济南校园开展任何讲座、培训、教学等活动。
至此,这一起以山东为基地,由美国资金支持、由国内性解放及同性恋人士推动的“性革命”计划宣告破灭。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这次“性革命”计划的破灭,并不等于“性革命”全部计划在中国的永久破灭!
我们还记得,2010年4月间马教授捧着“换偶无罪”牌向法律发起的进攻,紧随其后有李银河的《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为之保驾护航。在公众舆论强力批判下,他们虽然暂未得逞,但对法律的打击也十分沉重,直接影响到了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处。
如:2011年8月9日,昆明警方查获的一起以敲诈勒索为目的以聚众淫乱方式(三男二女)引诱昆明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某上钩的敲诈勒索案,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对于这些人,除以敲诈勒索治罪外,还应按聚众淫乱治罪的。
11日,李银河发博文《昆明官员艳照事件点评》,继续兜售其性活动非罪化的“自愿、隐蔽、成人”三原则,反对用刑法惩处聚众淫乱的犯罪行为。
昆明警方好像是按李的指令办事:涉案的五人中除陈某(女)、宋某(男)二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外,聚众淫乱的犯罪嫌疑则不予追究,故其余成某(男)、朱某(女)、谭某(男)三人均按治安处罚法第69条之规定,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了结。刑法的“聚众淫乱罪”就这样被这些执法者滥用手中的权力给废弃了。李银河以此是“功”不可没的。
方刚的性开放度更甚于李银河,他把李的性活动“自愿、成人、隐蔽”三原则中的“成人”也给删除了。如此露骨的专门瞄着未成年人下手的所谓性教育,居然得到了教育部门的认可并准备普遍推行,可见方刚们的能量之大!也可见性自由的市场之大!
如此大的能量,如此大的“市场”,方刚们这一仗败下来,有可能会收手吗?绝对没有这样的可能。他们会继续发起进攻,甚至有可能发起更大的进攻,所以,反性自由的朋友们也必须准备继续战斗,坚持战斗。
现将近几年来对性自由的批判文帖整理成集,以供参考。
目 录
第一篇 评李银河的“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79.html
第二篇 建议取消贪污受贿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7b.html、
第三篇 评李银河的“取消淫乱罪会败坏社会风气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7d.html
第四篇 评换偶无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7e.html
第五篇 马教授 你拿什么换别人的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aj.html
第六篇 动物的性生活一点也不自由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bs.html
第七篇 共产主义就要实现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bv.html
第八篇 要把“性丑闻”转化成“性美闻”谈何容易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bw.html
第九篇 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规范人们言行的准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bx.html
第十篇 违反良俗 直接危害的就是人类社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c1.html
第十一篇 中国的浩然正气不属于性自由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c3.html
第十二篇 《盯紧老百姓的生殖器》的辩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c5.html
第十三篇 换偶是法律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c6.html
第十四篇 婚外性行为破坏了夫妻关系中的“性”专一性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c8.html
第十五篇 难道人权也是商品可以进入市场交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c9.html
第十六篇 美德属于人类所共有 包括婚姻美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cb.html
第十七篇 李银河凭啥告百度——请放过所有孩子吧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cc.html
第十八篇 同性婚姻法是“灭绝”人类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1l45f.html
第十九篇 同性婚姻合法 打开了绝对性自由的闸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1l77p.html
第二十篇 亲子鉴定三成半“假冒”小议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1l8ko.html
第二十一篇 这位同性恋者究竟算不算同性恋者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1l9pw.html
第二十二篇 给同性恋朋友及支持者的公开信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1ldsd.html
第二十三篇 扫黄千万别忘了“扫扫”李银河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icf.html
第二十四篇 关于查封《中学性教育教案库》的建议
http://blog.sina.c om.cn/s/blog_a8affb500102vh10.html
第二十五篇 关于为大中学生免费提供性自由活动会所的建议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h96.html
第二十六篇 谁授权方刚向未成年人赋“性人权”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he8.html
第二十七篇 戏评方刚的“性经典”语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hnc.html
第二十八篇 痛斥方刚的《将端午节改为同志情人节》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15mfr.html
第二十九篇 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不是同性恋者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15u4d.html
第三十篇 再议爱国诗人屈原不是同性恋者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1l2vq.html
第一篇 评李银河的“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写于2010年4月12日)
1、聚众淫乱罪没过时
今年(2010)3月2日,性学专家李银河博士通过人大和政协代表提交了一个“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案。
提案的起首,李银河以十分武断的口吻指出: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了。
究竟过时没有?结论是,没有!
衡量“聚众淫乱罪”过时的标准是什么?我以为有两个:
一是经过本条法律的惩治,聚众淫乱的犯罪行为已经根绝,因此,这条法律没有再存在的必要。可事实却正好相反,此种犯罪行为是越来越严重了。这种严重状况有李银河在提案中列出的案例为证。还有马教授的“换偶俱乐部”可以作证。
二是此种犯罪行为仍然存在而由于受客观影响,此律已无法起到惩治此罪的作用。所以必须废止另订新律。执法实践表明,不是此律无法惩治此罪,而是如同李银河所说的,是“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这条法律了。这里的很少“适用”应该改为很少“起用”,是有罪行而不起用治罪的法律。这种状况反映了我国司法界在性犯罪的猖狂进攻面前表现出来的软弱无力,没有依法给以应有的打击,而是选择了退却,以至于发展到今天的严重地步。
2、西方不是世界的楷模典范
李银河在举出了五个“群奸群宿,聚众淫乱的”的案件处理情况后,说:
“上引个案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sex orgy)。个案3与西方70年代兴起的一种换偶活动 (swing) 有相似之处。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广告,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
动辄西方,这是当前我国的许多精英们说事的一个基本模式。李银河也没有免“俗”。
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说西方就是人类社会的楷模和典范?如果是,这个典范又是谁授予的?是全世界人民公投表决的还是联合国会议确立的?应该都没有。既然没有,那你有什么理由搬出西方来干扰我国的现行法律!
你要谈论我国的法律,首先就要联系我国的国情,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譬如西方人吃饭用刀叉,我们用的却是竹筷,是不是也要学他们呢!
何况,你所说的西方,也存在着两种取向,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允许聚众淫乱的。请问:你要我国依从哪个西方呢?
3、我的身体不能全由我作主
“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当然是有的。但是,并不拥有绝对的权利。如果要问:拥有自残的权利吗?拥有自杀的权利吗?拥有自愿被杀的权利吗?没有。没有。都没有。如果再问:在国家需要为之献身(参加卫国战争)时,拥有逃避保身的权利吗?也没有。
为什么都没有,也没有?因为每个人的身体都不是石化的,都不能存在于与世隔绝的环境中。每个人的身体都是父母授予的,都是在国家保护之下在社会各方的服务之中才得以由父母抚养成长的。没有父母的孕育,就没有身体的诞生,没有社会的服务就没有身体健康成长,没有国家的保护,就没有身体的安全保障。
因此,生活在人类社会中的每个人,在享受着应有的自由同时,还必须对父母对社会对国家承担责任,包括必要时的为之献身。
当然,大家都知道李银河的所谓“身体”其实是指的身体某个部位,并非指身体的全体。她的一位粉丝对此语则铨释得非常直白,叫做“自己的生殖器自己做主”。
自己的生殖器能不能无约束的由自己做主?回答是:肯定不能的!
生殖器的首要功能是生殖,毫无疑问,生殖是一种符合道德准则的行为,但是,当着人口数量发展到影响社会发展的时候,这种道德不予制约而给予完全自由的行为,却被“计划生育法”予以制约了,谁要是采取自己的生殖器自己做主的方式无计划生育,肯定就要受到法的惩处。
生殖器的第二个功能就是今日的流行语“性福”了。非常遗憾,生殖器的这个功能在给人们带来“性福”的同时,也给许多人带来了极大的不幸甚至是灾难!所以,就有必要动用道德和法律进行制约。
由于性问题混乱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不计其数,引发的家庭悲剧、引发的争子纠纷,财产纠纷、伤害案,杀人案,时有所闻,且愈演愈烈。面对着这种愈演愈烈之势,难道法律不是应该加强制约反倒应该退缩为之让道放行吗?这么做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
4、别把女权当棒使
李银河:“此类法律不仅从个人有权利处置自己身体的人权角度看是错误的,而且从女权角度也是不可容忍的。个案4的罪名是“勾引多名男性与其乱搞两性关系”。
这样的话出自一位专家学者之口,未免有点可笑。 一个“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系”的个案,竟然被你上升到了女权的高度而指责法律是“不可容忍的”,好像此类法律是专门惩治女性犯罪一样。
殊不知个案4这个罪名并不是法律规定由女方担责,而是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上经过法庭审理确认的。难道说事实上是女方勾引的,为了保护女权就可以认定为男方勾引吗?那就成枉法裁判了!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庭审认定上的错误,但这是法官审理能力不足或是枉法造成的错。与法律本身没有任何的关系。因为此类法律根本就没有针对性别的不同标准。在它的面前,男女是完全平等的。
5、无证据则无权推翻庭审认定事实
李银河:“首先,无法确知是女性勾引了男性。在两性的非婚性行为中,双方负有同等的责任,没有理由单方面判女方的罪。如果说判决的理由在于这个女人是一个人同多个男性发生性关系,从而获罪,那么又有什么证据证明和她发生性关系的那些男性全都是只有她一个性伴?如果其中的男性有除她之外的性伴,是否也应当按同罪处理?”
真是奇怪。已经由法庭审理认定,即已知是“女方勾引”的案子,你凭什么认为是“无法确知”?你必须知道,在你没有足够证据推翻本案庭审结论以前,你就没有权力说出这样的话!
这类事,即使夫妻之间也存在着主动和被动。婚外的野合,就算没有单方的勾引,至少也有个主动邀约和被动受约的区别,总不可能狭路相逢,不约而同吧。责任未毕就没有一点轻重之分?
“是否也应当按同罪处理”?这个问号实在是多余的了!这类案件中,男性作为主犯判罪的还少啊!一般都是“重男轻女”的。
6、夫妻均无权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
李银河:“一个女性有没有权利同‘多名男子’发生两性关系,这是一个女性的基本权利问题。”
我要告诉你的是,在一夫一妻制纳入法律规范以后,夫妻双方都不存在这样的权利。谁要行使这种权利,就是违法,就构成了对配偶的侵权。因为法律规范的一夫一妻制明确了生殖器的“使用权”,完全归配偶所有。
你还须知道,虽然你的身体归你所有,虽然你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但是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律规范之外的任何权利!
譬如你的一所私房,你有所有权也有使用权。但是,你的使用范围却必须是在国家许可的范围之内。是住宅就必须用来住家而不能办厂,是厂方就必须办厂而不能开店。
你可以自用还可以出租出借,这是你的自由权利,你可以说我的房子我做主。可是,如果你用来开赌场,开妓院,你就违法了。你就没有这个自由权利了。你的房子你就做不了主。
7、生殖器与头部就是不一样
李银河说:“例5的判决也十分荒唐。一群少男少女打闹调情也要判刑,令人不知身处何世。即使是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严酷判官也不一定会制裁这种天真幼稚的活动。在这一判决背后,似乎有阴茎崇拜的底蕴:如果这伙年轻人在一起玩弄的不是生殖器,而是头部或脚部,大约不至于获罪,为什么玩弄一下生殖器官就要获罪呢?潜台词似乎是阴茎神圣不可侵犯。时至21世纪,一项法律还要以生殖器崇拜的逻辑来判人有罪,这不是过于荒唐和骇人听闻了吗?”
李银河的这个问号,我们可以用两个问号做出回答:
如果头部和生殖器一样,为什么这些人一而再、再而三玩弄的都不是头部而是生殖器?
如果头部和生殖器一样,为什么头部可以高高昂起,而生殖器却必须藏起?
8、立法禁的就是为害行为的参与者众
李银河最后说:“对于一个有大量普通公民不时参与违背其规定的活动和行为的法律,……应当及时予以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按照李银河上述“废律”逻辑,可以得出,有大量公民不时参与盗抢,就该取消惩治盗抢犯罪的法律。有大量公民参与分裂国家活动,就该取消惩治此罪的法律……。如此下去,要取消的恐怕就会涉及到所有的法律。
目前最应该取消的法律是什么?据我的分析,应该是反贪腐的法律。因为有大量贪官参与了违背这项法律规定活动。贪官虽然是官,就法律地位而言,同样只是一个普通公民而已。
李银河不知立法的基本原则,禁的就是为害行为参与者众!如果某种祸害社会的行为根本无人参与或很少有人参与,还需要立法吗?
第二篇 建议取消贪污受贿罪(杂文)
本人是李银河大师之衣钵弟子,一生潜心学习大师性学高论,尤其是对大师语录的学习特别认真。近日又学到大师语录一条,深有所悟。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所以,效法我家大师,也向全国人大提此建议一条:
“建议取消贪污受贿罪”!
理由何在?我家大师有言:“对于一个有大量普通公民不时参与违背其规定的活动和行为的法律,……应当及时予以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今日我国的贪官为数不能算少,用上一个“大量公民”是绝对“言符其实”的。
各位是不是要挑刺了:贪官是官,不是普通公民呀!
告诉各位:贪官虽然是官,在权力占有上来说是特殊公民,但是,就法律地位而言,他们也都是普通公民呀。
有“这么多大量”的“普通公民”违背贪污受贿罪的规定从事贪污受贿活动。根据大师明示,这条“贪污受贿罪”还不应该及时取消啊。
再说,我家大师还有几理,这就是“自愿、隐蔽”等等了。受贿的、行贿的不是双方都自愿嘛。谁也没强迫谁呀。没拿你的,没拿我的,又没当着你我的面行事,都是在密室里干的呀!碍着谁了?碍着你了还是碍着我了?
大家想一想,这样的恶法,还不该废掉吗?倘要再留着的话,岂不是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了!岂不是侵犯了官老爷们多捞多得的自由权了!岂不是损害国家形象了!
大家听一听,许多老百姓都在说呀:贪官越治越多,什么法哟?头发!
你看是不是?多难听呀!
你说是不是?把这条法废了,不就没有闲话让人说了吗!
各位,我说的没错吧!各位,我的思维超前吗?
其实,湖南高院院长江必新那就更超前了。这位全国人大代表不愧为人大代表啊,他的提案早就呈上去了!不过,他提议的还只是逐步废除贪污受贿的死刑而已。因为在他的刀笔下,要杀的官儿实在太多。不杀,破坏了法律的权威,都杀,又漠视生命成反人权了。
你看看,这不是弄得法律和法官都左右为难十分的尴尬。杀哪个好呀?所以,最好的办法自然就是一个都不杀!把杀贪官的法给废了。同时把治贪官的法也给废了。废掉了“贪污受贿罪”,就万事大吉了!咱们中国就再也不会有犯贪污受贿罪的官儿了!
大家说说看,我这个建议好不好呢?不是我王老汉卖瓜自卖自夸:铁定是,反腐之善策,治贪之良法!
好啦好啦。现在想请问:哪位是人大代表或是政协代表?请行个方便,拜托帮个忙,提交到人大。再拜托,不要压在口袋里了,还得拜托,不要扔进垃圾桶了,特别拜托,不要当解手纸用了。
您一定要知道,这可是事涉我国人权事关国家形象之重中之重紧中之紧大中之大的大事一宗啊!
且慢,代表先生。我还有提案,烦你一道递上去,省得再托第二回了。
建议废除婚姻法,因为,有大量普通公民经常在违反它!
建议废除计划生育法,因为有大量普通公民经常在违反它!
建议……,因为……
建议……
哎呀。要建议的实在太多了!哎呀。可恼这“因为”实在太多了!
干脆这样吧。咱就来个“一统天下”,写一个“重量级”的提案算了:
建议废除所有的法!因为年年月月、时时刻刻都有大量的普通公民在违法!
第三篇 评李银河“取消淫乱罪会败坏社会风气吗”
李银河在肯定“南京聚众淫乱案”没有作为自然人的受害者。果真如此吗?请看江苏某招投标公司职员何某吧。他恳求民警千万不要告诉他的老婆。他说:“如果我老婆知道我这事,离婚是肯定的,我孩子才上幼儿园……”
何某在这个案件中,既是嫌疑人,又是受害者。他即将面对的是婚姻解体、家庭破碎、儿子分离。他在伤害了自己的同时也伤害了妻子和孩子。
受害的何止何某一人一家呀!可是,李银河却不把他们当作自然人!。
李银河把一夫一妻制视为一种习俗。认为“刑法聚众淫乱罪是将习俗当作了受害实体,……将社会习俗当作受害实体是荒谬的。”
作为一个专家,应该知道,一夫一妻制不是习俗,而是一种制度。在纳入法律规范以前,这个制度由道德制约着,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在纳入法律规范以后,受法律的制约,就属于法律层面上的问题了。以聚众淫乱罪惩治聚众淫乱犯罪行为,怎么会是荒谬的呢?
关于人们对取消聚众淫乱罪将使三人以上性活动增加的担忧,李银河的回应是:“1997年取消了流氓罪是否会使流氓增加呢?取消了反革命罪是否会使反革命增加呢?按照担忧者的逻辑,我们是否应当恢复流氓罪和反革命罪?”
反革命增没增加,权且不论。流氓行为的增加可以说是肯定的了。别开社会底层的百姓。单是这些贪官的所为,就足以把此项指标的增长率每年提升好几个百分点。凡贪官必有情妇,必有多个情妇有的甚至有一群情妇上百情妇,这样一个触目惊心的事实,难道不是取消流氓罪造成的吗?因为贪官们的这种流氓行为,被“聚众”两字所开脱,“聚众淫乱罪”对其无能为力,所以,他们就可以大为特为,无所顾忌了。
令人吃惊的是,就是增多了,李银河认为也没关系。她说:“即使三人以上的性活动增加了,又怎么样呢?由于这种行为只是关起门来做的,大多数不涉足的人都不会看到,甚至不会知道,所以对社会秩序不会有什么影响。”
一个法律不禁的事,不知李银河是怎么预测到或者是怎么控制到“大多数人不涉足的?又凭什么担保大多数人都会不知道?
客观的事实是,不但大多数人都已知道,而且也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了。据民政部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登记离婚171·3万对,这可是170万个家庭的分崩离析呀!有多少父母在叹息,有多少孩子在哭泣!其中引发了多少人间悲剧,悲惨剧!难道这不是坏事倒成了好事。难道这与精英们倡导的性自由就没有一点关联吗?
李银河对此视而不见,却在信誓旦旦地担保:“即使将来中国发展到像北欧国家那样有一半人不选择婚姻,天下也不会大乱,社会风气也不会变坏!”
不知李银河说出这样的大话,是以什么作的担保?以脑袋担保还是以生殖器担保?
李银河在前面刚说过“一夫一妻制肯定是一个好的习俗”,后面又来了一个“不能说这种选择(换偶等婚外性行为)就败坏了社会风气”。
我们不知她到底要说些什么?难道说,与“好”分庭抗礼背道而驰,不是“坏”,竟然也可以算是“好”了?
第四篇 评“换偶”无罪
打出这个口号的是马教授,一位性自由的身体力行者;为马教授和他的同道提供“法律”援助的是李博士,一位性自由的积极倡导者,还有一个权威称号——性学专家。
现在我们就听李博士说的吧:“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李博士在这里所指的“身体”是什么?大家都明白。她的一位粉丝干脆直译为:我的身体我作主,我的性器官我当家!
如果法律真的接纳了李博士的自愿原则,那么,除了强奸以外的所有通奸行为,包括父女、母子、兄妹乃至于人畜等的乱伦在内,统统都是合理合法的了。本人对此早已论过。在此不作多述。下面就单说这个换偶:
1、换偶的先决条件是“偶”
不知李博士弄清楚了没有,什么叫做“偶”?简单的说,“偶”是与你配成一对的另一个人。所以,根据你的“我的身体我做主”原则,任何人都无权换偶!因为,“偶”的身体是属于“偶”的,不归“我”所有。“我”无权以“偶”为交换物去换别人的“偶”!
所以,谁要真想换,“依法”只能把自己当交换物,以自己的“身体”,去换别人的身体。就像汉时的匈奴冒顿单于向吕后说的“愿以所有、易其所无”一样,那才是地地道道的合理的合法的“我的身体我做主,我的性器官我当家”!。
不过,当着我们每个人都从法律那儿争取到这个权利的时候,性的“改革开放”也就完全彻底到了“家”,大街上男男女女都不用穿裤衩了。“我的性器官我当家”就要改成“我的性器官由性器官当家”!你还谈什么换偶呀!
2、换偶的“后决”条件是“法”
不知李博士弄明白了没有,我们是哪来的偶?简单地说:是法律给我们的“偶”!是制度给我们的“偶”!没有法律和制度规范的“一夫一妻制”,请问李博士,你能有偶吗?
所以,你一定要弄明白:你之所以有偶,这是法律和制度的恩赐。你一定要记住:作为一个受恩者,你必须要回报它!它要求你的回报不多,这就是遵守它尊重它!当然,如果你不是尊重而是冒犯,那它也就有权对你进行惩罚。
它惩罚你的目的其实也是为了你而不是为了它,是为了使你有一个实质意义的偶,还有一个完美幸福的家!因为,一旦“偶”合法的进入了“市场”交易,话语权便全部交给“市场”了,能作主的不是你我他,全凭“市场”两个字说话!
不知李博士想过没有?假如你的“偶”,每天都自己作主“愿以所有,易其所无”的话,还轮得上你在这里指手划脚地换什么“偶”吗!
你的所谓“性福”在哪儿呢?连幸福也全完了。
第五篇 马教授 你拿什么换别人的偶
(写于2010年4月10日)
从马教授高高举起的牌子上,人们清清清楚楚的看到,他嘴里喊着的是:换偶无罪!
现在,我们就假定换偶无罪吧。可是,这个无罪也还有个前提,这就是“换偶”。换偶又必须有一个前提,这就是交换的双方必须都有“偶”!如果双方无偶或是一方无偶,就不成其为“换偶”。而作为一个什么“换偶(夫或妻)俱乐部”,倘要名副其实的话,其成员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必须人人都有“偶”(夫或妻)!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自称为“换妻倡导者、教父”的马教授“偶况”:
马先后经过两次失败的婚姻,两个妻子都带着儿子离他而去。这就是说,他本人其实是光棍一条,并没有什么“偶”。
他曾有过一位情人胡某,这个27岁的情人,估计也是别人的“偶”。现在,我们就假定这个情人是马教授的偶罢。可是,据马尧海介绍:2008年春节后,他带着胡某去上海参加“换妻”,结果到了之后,胡某反悔,这让他很生气,两人吵了一架后,胡某搬出了他家。
这就是说,2008年过了大年,我们的马教授连这个假定的“偶”也没有了。
我们不禁要问,没有“偶”的马教授,你是用什么换取别人的“偶”?一定是凭你的“换妻倡导者、教父”的身份吧!除此以外,年过半百的你,还能拿出什么本钱和人家换?这和那些要求女子为教父献身的邪教组织有多大的区别?只不过你的“教”里没有这一条硬性规定罢了。
我们再来看一看马教授“换偶俱乐部”成员的偶况:22个成员中,实际只有三对夫妻,真正具有“换偶资格”的仅仅只有六个人而已。其余的16人(包括马教授在内),都是空手套白狼的!据马透露,他和另外两名网友曾经与一名从广州“打飞的”过来的女白领“玩过”。难道这会是玩的“换偶”。
由此可见,马教授所谓的“换偶”,只不过是为了逃避法律惩处玩弄的一个“概念”而已。事实上,他们“玩”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换偶”。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作过总结了。马教授有罪吗?答案是:即使“换偶无罪”,马教授也有罪!什么罪?聚众淫乱罪!
第六篇 动物的性生活一点不自由
(《马教授 你拿什么换别人的偶》辩论)
地方222 :有人说人不能和动物一样。照这种说法人类越保守就越比动物高级,那做一生处男处女岂不知要比动物高出多少倍了?
合林:人,本来也是动物。因为人类社会有了规章制度而产生了精神文明,这才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可以和动物一样吗?不知这个世界上有没有一个人愿意去过动物的生活?当然,也有。但是,这些人都只愿意过动物那样的自由性生活!
如果真的有人要过这种动物式的性生活,我在这里先提醒一下,动物的性生活并没有你想象中的自由。动物的性生活一点也不自由,比人类受着更加严格的制约。这个制约力来自无情的大自然。大自然的规则是,雌性动物的性生活只有一个目的,生殖繁衍,所以,只有在雌性的发情期内,才会有性生活。此外,即使雄性仍有欲望,也很难得到雌性的配合。
第七篇 共产主义就要实现了(杂文)
(写于2010年4月8日)
我在这里向大家宣布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我们日思夜盼的共产主义很快就要实现了。
这个信息的提供者是南京聚众淫乱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马教授和性学大师李银河博士。
请看马教授高举的标语牌上几个大字:“换偶无罪!”
再请看新闻:今年3月2日,李银河通过人大和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提案“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本人衷心地希望二位精英再接再厉,为实现“换妻合法”的伟大事业而不懈奋斗。
本人深知,当你们的伟大事业成功之时,便是中国社会实现共产主义之日——原始共产(妻)主义。
本人深信,有二位精英的不懈努力,人类的共产(妻)主义一定会早日实现。
本人为表示对二位的大力支持,特此将你们未来的成功提前向全世界予以公示
第八篇 要把“性丑闻”转化成“性美闻”谈何容易
(《共产主义就要实现了》辩论一)
新知海绵:共产主义仅有共妻还会有共夫。在共产主义时代配偶制度必定会发生重大变革,到共产主义时代人的审美观将会极端多元化。
鹤龄:妻共了,夫也就共了。这是不用说的了。当年国民党宣扬的共产党“共产共妻”,看样子真要被我们的精英们付诸实行了。
新知海绵:回顾人类的配偶制度的历史,就应该知道人类的配偶制度是与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那么在未来的共产主义人类配偶制度发生变化也就理所当然的了。这种变化的方向必然是更加地人性化,自由化。
鹤龄:高见。高见。这样的“共产主义”大家肯定有兴趣,要不了几天就一定会战胜资本主义!关键的问题是看资本所有者同不同意!
新知海绵: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并不存在战胜战败之说。二者都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二个阶段。
鹤龄:两主义的竞争是一个客观存在,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终会有一个胜败见分晓的时候。封建主义就是一个例证。不管有没有经过“战”,它的败像是已成定局了。
新知海绵:就如同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道德一样,共产主义社会必然有共产主义社会的配偶制度。
如果真的想要知道共产主义的配偶制度就必须对共产主义的生产力水平做一下了解。我们现在能够知道人类实现共产主义时候的情况吗?不能。但我们可以知道共产主义时期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吗?可以猜测一二。
鹤龄:不知所说何意?是不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制度,必定会由今天的一配偶制发展到多配偶制或者是回到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原始社会无限配偶制?
新知海绵:请鹤先生看一下人类发展史就会知道人类的婚姻或者配偶制度是在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必然与人类社会生产力相适应。
鹤龄:变化的过程: 群婚制 —— 一夫(妻)多妻(夫)制 —— 一夫一妻制
世界各国家各民族的变化过程基本如此,大同小异。
从目前来看,还没有一个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自由民主国家,准备走回头路,倒退到群婚制。当然,确有一些社会精英在为此尽力,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应该是枉费心机。这些精英们应该看到,即使是美国,也还有个“性丑闻”呢。一条“性丑闻”甚至可以将一位总统打翻在地。
可见,要把“性丑闻”转化为“性美闻”谈何容易!
在这个问题上,性自由倡导者正在知难而进。
第九篇 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规范人们言行的准则
(费尔多思论坛《共产主义就要实现了》辩论二)
我也来一下(转力瑾《可笑的聚众淫乱》):以法律来管道德之事
鹤龄:法律和道德是不能绝然分开的。二者都是规范和约束人们言论行为的准则。所不同的是:法律的规范可以用强制手段推行,而道德的规范则只能用教育和引导进行传承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道德又是法律的一种辅助手段,而法律则是维护道德的一种工具。二者的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着社会的正常秩序。当道德对社会所负责任无力承担之时,法律便会取而代之,原本的道德问题也就上升到法律问题了。
譬如抚幼养老的问题,原本就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幼有所育老有所养”这一社会正常秩序都是靠道德准则维护着的。当着“反道德”破坏了这个正常秩序以后,于是就有了这个问题的立法,进入法律规范的“抚幼养老”问题也就成了一个法律问题。
生育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我国古代把它列为了孝道。用孝道促使生育而达到传继香火(繁衍后代)的目的。当着人口发展到了影响社会稳定的时候,就要采取措施予以控制,道德无法起到这种控制的作用,于是,计划生育法出台了,用法律进行强制。
婚姻问题,在一个很长时间内,其实也是一个道德问题,维系我国婚姻秩序的道德准则就是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封建礼教“三从四德”,也就是妇道。
为了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于是有了婚姻法的诞生。婚姻问题就成法律问题了,不再是什么道德问题。
换妻行为破坏了婚姻正常秩序,毫无疑问,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我也来一下(转力瑾文〈可笑的聚众淫乱罪〉):
食色性也。成年人的性权利,“就像吃饭一样,是件很平常的事情”,不值得大惊小怪。“聚众淫乱罪”的存在,是对成年人性权利的赤裸裸的侵犯。
鹤龄:人的权利是相对的,没有什么绝对的最基本权利,享有一份权利就得承担一份责任。就像吃饭一样,虽然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但很平常的事也有一套很“复杂”的规范和程序。你只能吃你自己的饭,并且只能用自己的碗,只能用自己的筷……
性问题是影响社会的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绝对不允许只有权利而没有责任。性自由造成的最大恶果是破坏了国家的基础、社会的细胞即家庭的稳定。离婚率的大幅上升就是一个明证。据法制晚报记者王南报道:2009年,我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有171.3万对,比上年同期增长10.3%,高于办理结婚登记9.1%的增长率。
离婚的增长比结婚的增长快!面对这样一个严峻的社会现实,难道我们叹息几声就算尽责了。无数家庭破碎的直接受害就是无辜的孩子。在某些人强调成年人的性权利时,为什么就抛开了必须对孩子承担的社会责任?前不久,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曾报道过一则耸人听闻的消息:一个女子生产后随即就将婴儿从窗户扔了出去!
这就是“基本权利”引发的罪恶!令人发指的罪恶!
第十篇 违反良俗直接危害的就是人类社会
(费尔多思论坛《共产主义就要实现了》辩论三
我也来一下(转李银河的〈取消聚众淫乱罪会败坏社会风气吗?〉):一对一的关系、一夫一妻制肯定是一个好的习俗,要不然也不会在全世界都盛行……
鹤龄:好的习俗之所以称为好的习俗,就在于它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违反这种习俗就是破坏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直接危害的就是人类社会,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所以,在道德无力约束这种对社会的危害行为的时候,就必须动用法律!这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
我也来一下(转李银河的《取消聚众淫乱罪会败坏社会风气吗?》):即使由于聚众淫乱罪的取消,三人以上的性活动真的增加了,又怎么样呢?由于这种行为只是关起门来做的,大多数不涉足的人都不会看到,甚至不会知道,所以对社会秩序不会有什么影响。……
鹤龄:一个只有在“大多数不会涉足、不会看到、甚至不会看到”才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如果听之任之,其必然的结果便是“大多数人都会看到都会知道都会涉足”,这种结果造成的结果肯定就会影响社会秩序。
2009年,在民政部办理离婚登记的171·3万对夫妻,与这个结果肯定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所以,建议李博士在进行性调查时,附带也调查一下这171万个家庭破碎的原因,调查这171万个家庭破碎后其成员的生存状况特别是孩子的生存状况。
我也来一下(转李银河的《取消聚众淫乱罪会败坏社会风气吗?》):
把社会风气定义为公民百分之百进入婚姻,性行为百分之百在婚姻之内,这是一种很陈旧过时的定义,是一种中世纪的定义。中国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公民已经开始做了多元化的选择,……而性活动不是坏事,既不会伤害别人,也不会伤害自身。性的总量增加,参加性活动人数的增加,每人性伴数的增加(中国人均性伴数是全世界倒数第二),性方式的多元化,都不会败坏社会风气,它可能会使传统社会习俗有所改变,它更可能增加活动参加者的幸福指数,满足其个人多种多样的有时甚至很奇特的欲望,同时并不伤害他人,伤害社会。
鹤龄:社会风气有好坏之分,毫无疑问,公民百分之百进入婚姻、性行为百分之百的在婚姻之内是一种好的风气。这种好的风气是依靠法律和道德共同担责维护的。刑法制约的只是强力攫取的性行为、金钱交换的性行为、还有所谓的多人“自愿”的性行为。聚众淫乱罪制约的就是第三种。不能混为一谈。
既然性方式多元化不会败坏社会风气也不会害人害己,而又能增加参加者的幸福指数,那就是一件大好事了。这样的习俗就是一种好习俗,那么,李博士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认可这种习俗,而应该大力提倡推广这种习俗,让大多数人都能够尽快接受这种习俗。
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倡导者的以身作则是收效最好的一种方法,不知李博士自己做得怎样?没见过她的自身经验之谈!
第十一篇 中国的浩然正气不属于性自由的
(《一个换偶女孩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的辩论)
2010年4月14日谢尤美版主在《新浪.女性论坛.情感部落》发表《一个换偶女孩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精华置顶)。这个所谓的换偶女孩,据我的揣测,应是谢的一个假使,是借她的口说自己的话而已。其序言:
“没有夫妻交换的人,都会说进行夫妻交换的人是心理变态!我不知道他们这样说是否有依据,或许是有。进行夫妻交换的人,我想都不会承认自己心理变态,而是相反。”
她,是一位多年的圈中人,曾经在自己的博客里面写下她真实的心路历程,也是我在上星期的一篇文章里面说到的那个女孩子。我之所以请她自己来写下这些文字,只因为在有关于马副教授和李博士的一系列的沸沸扬扬中,并没有一个人从自己的亲身经历中来说过话,我想,这位女孩是网络上的第一个!
也因为【情感部落】就是这样的一个平台,它带你从各种不同视角看问题,让你听见不同的声音。谢谢这位勇敢的女孩子,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样做是需要勇气的。
她的文笔也非常好。以下是她给我的写好的第一部分,一字未改,贴在下面了。大家有什么评论和问题,请留在下面,我想她会在后续的文字中回应的。她还跟尤美说,她自己写得比较理性,以后她会让她老公也写一些,会比较感性一些。
按照序言中的预告,这是一篇篇幅较大的纪实文帖。此篇之后,还会有一篇“她老公”更具感性(更露骨)的帖子出来。正文刚刚发出第一部份《夫妻交换,靠向传说还是靠向寓言》,却被我这个从没进入过【情感部落】的人在搜索有关资料中发现了,随即与她展开一场激辩,给了当头一棒,后续的内容便没有再发出来了。
(当时我在新浪注册账号是“合林h_430514”,后来也没见通知,便被封杀进不去了。)
合林:百度了一下“女孩”释义:
1、女孩子,未成年的女子,18岁以下的为女孩。2、成年女子,但指未发生过性关系的。3、泛指年轻女子。
根据“女孩”定义,此女不能称之为女孩。因为,她已经成年,要不就不会有偶。肯定已经发生过性关系,要不就不会有性活动的表白。相对于未成年女子,她不能算是年轻。所以,她不能再居于女孩之列。她还“钻进”女孩之中,对于那些未成年未发生过性关系的女孩子来说,不说是耻辱,多少总有点不公不正。
世界上可以出现“夫妻换偶”的怪事,但绝不可能出现“女孩换偶”的奇事。这个“换偶女孩”算什么?汉语里还有一个称谓:“妇”。
百度“妇”的释义:
1. 已婚的女子。2. 妻,与“夫”相对。3. 儿媳。4. 泛指女性。
以上四条,都与该女子相符。如果她的年龄还不太大,可称为少妇,如果年老,则称为老妇。如果她忠贞于爱情,可称为贞妇。如果她崇尚性自由,则称为骚妇、荡妇。
本文的内容是这位妇人向大众介绍其换偶经历的,此妇肯定属于开放型的性自由主义者。为了使标题切合文意,所以,我以为,在这个肯定属于“妇列”的女子前冠以“骚、荡”为佳,使读者可以一目了然、见题思义!可以收到一个意外的效果,增加点击。也免得玷污“女孩”这个圣洁的称呼了。
因此,建议改“一个换偶女孩”为“一个换偶少妇、一个换偶老妇、一个换偶骚妇、一个换偶荡妇……”
说明一下:“骚妇、荡妇”并非骂语,在“性自由论”的词典里,“骚、荡”是褒义词。表示的是性功能亢奋以及性态度开放而已。
如版主不愿将“女孩”改为“骚妇、荡妇”也行,但改成“妇人”却是非常必要的。要不然的话,百度的“女孩”释义,就得换旧更新了。
女孩:泛指老老少少的、已婚的未婚的、有过性生活经历的没有性生活经历的、有偶的没偶的、有一个“偶”的有多个“偶”的、性开放型的性保守型的所有女子。
如果版主对我26楼(上面的内容)的提议没有异义,则请将标题马上更改。
性生活可以不必严肃认真。但是,写文章必须严肃认真,字斟句酌。“女孩”这个称谓,无论是在辞书上的解释或是在各地流行的口语中,都是一个非常纯真圣洁的称谓。一个未出嫁的守贞闺女,一般都不会允许别人称其为妇女的,更不用说将其混同于那些性自由者了。
再次请改《一个换偶女孩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为《一个换偶妇人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
最佳的标题是:《一个换偶骚妇(荡妇)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
谢尤美:这位女孩是因我的提议写这篇文章的,我坚持尊重与中立的立场,拒绝对任何人使用任何侮辱性字眼,就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不帅不给钱:那么 是她叫你称她为女孩的吗?如果不是,你完全可以改成“女人”、“女子”、“女士”。我同意合林引用百度对“女孩”这个词的解释。我也觉得你在这里用词不当了。当然我不赞同称那位女士为荡妇骚妇什么的。你同情或包容或理解或支持或尊重换偶的人是可以。但是不要使用不当的名词
谢尤美:“女孩”“女人”“女子”“女士”都是中性词、都可以用,我之所以选择“女孩”一词是出于我对她的总体感觉(我在网上认识她、看她的博客有2年多了),我没觉得称她为“女孩”有什么过分和不当。
任何人写帖子都有依照自己的感觉选择词汇的权利,你要是写帖子称她为别的我绝对保证没意见,只要不是侮辱性的就OK。
合林:妇人、少妇、老妇都是中性名词。荡妇、骚妇在性自由论里甚至可以称为褒义词。上述名词都可以适用这个所谓的“女孩”,唯独女孩不能适用于她。难道你不知道未成年的未婚的未曾有过性行为的女子,这是女孩的定义?前面我已经给你百度过了。
不知版主芳龄多大了?假如你是一位母亲,请问:你会不会允许别人将你未成年的未婚的未曾有过性行为的女儿与已婚妇人特别是与换偶女人混为一谈,听任人家称她为妇人、少妇、老妇……?
大家不是傻子。谁都知道,这个所谓的“换偶女孩”并不存在。版主所以要造这个精华(此篇为精华置顶)“女孩”, 一是为论坛赚人气,二是为性自由争“正气”。第一个目的是赚到了,第二个目的,从已有的网友留言来看,恐怕没有实现的可能。
中国的浩然正气,不属于性自由的!
第十二篇《盯紧老百姓的生殖器》的辩论
《新浪.女性论坛.情感部落》的置顶帖中,另有一篇“星加皮”的《放着贪官污吏不管,盯紧老百姓的生殖器》。其文末一段:
前阵子,南京某大学副教授的换偶事件,被媒体炒得很高潮。22人的被告阵容,完全超出3P的概念,应该是多P或者是群P。老教授被扣上“聚众淫乱”罪名,苦不堪言。
你情我愿,没有杀人放火,没有逼良为娼,自己的生殖器自己做主,关谁鸟事。放着贪官污吏不管,偏偏盯紧老百姓的生殖器。闲得蛋疼。
牢骚归牢骚,没办法,生在这个操蛋的国家,生殖器放错了地方,那就是违法。如果作案工具被没收了,那可就不是肾亏的事儿了。 因此,还是做个大大的良民为妙。
合林:这几个人能代表老百姓吗?管了这几个人的生殖器就等于管了老百姓的生殖器,天下奇谈!收缴了杀人犯的屠刀,是不是就等于收缴了老百姓的刀?!
谢尤美:要是老百姓家家户户都有把屠刀,杀人犯就不敢到处胡来。
合林:要是老百姓男男女女老老少少都有一个马教授等人的生殖器,天下的夫妻父母兄弟姐妹的称谓都无需存在了
谢尤美:你也太小瞧天下百姓了,难道连自己的夫妻父母兄弟姐妹都不敢去信任吗?
合林:你也太高看了天下的所有老百姓了吧!在法律的严禁之下,父女乱伦,母子乱伦,兄弟姐妹乱伦的事禁绝了吗?倘若没有道德和法律对此的制约,也当作吃饭一样的事,还会有什么人伦存在吗!
谢尤美:那我先问你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吧:如果法律不严禁,你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中会不会有谁跟马副教授学上?
合林:你把话说到这份上了。那我就简单的回答一下。如果法律不禁,你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中可能会有人跟马副教授上。我是说的可能。
(谢未复,该主帖被删。因我在天涯杂坛的《马教授,你拿什么换别人的偶》突然被删,所以在与谢的对话中,一边写就一边下载保存了本帖内容。于是,将上述内容复制在《南京换妻案:聚众淫乱还是集体风流》里接着回复。本篇由飘雨桐版主于4月8日发表,精华置顶)
合林 尊敬的谢尤美版主:和您对话的这个精华置顶帖突然被屏蔽,不知何故?但我希望能和您就此话题继续交流,真理越辩越明嘛。希望您不要删除。我还有话要说。
为什么说“如果法律不禁,你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中可能会有人跟马副教授上”呢?你一定知道,马副教授有一句名言:聚众淫乱“就像吃饭,你愿意吃就吃,不愿意吃就不吃,我觉得这很平淡。”
当然,我也知道,在你坚挺马的同时,你也一定接受了他的这个观念。对于接受了“吃饭一样”观念的人来说,一位有一定社会地位的马副教授“请吃饭”。焉有不去之理!所以,应该可以肯定,都会去的。但是,我不知道你的亲人是否像你一样都接受了马教授的这个观念,所以,这才在“去”字之前加上了一个“可能”。
至于“如果法律不禁”,我的亲人会不会“和马教授上”的问题,现在也给你一个明确回答:
由于我的亲人都坚决反对马副教授的谬论并不耻于其淫乱之行,所以,对于我的亲人们来说,这个“法律不禁”不可能会出现“如果”。即使在李博士、马教授、谢版主的大力推动下真的出现了“如果”,法律对此不予禁止了,也没有关系,还有一个“道德”在规范着我们。即使“道德”被各位大师摧毁了,也不要紧的,还有一个“人性”在制约着我们。
因此,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即使明天回到了原始社会,我的亲人也不会“和马教授上”的。我们宁死也不会回到原始社会!
最后,还要提醒一下,如果每个人都接受了“像吃饭一样”的观念。人类社会的人伦肯定就不会存在了。这不是危言耸听。请版主深思:父女、母子、兄妹在一起吃饭,这不是十分平常的事嘛。
夏天的风:该管的事不管,人家在被窝里做的事管的那么起劲!这个神奇的国度!
合林: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都得管。违法犯罪行为,就是政府该管的事,应该管,必须管。当然,其他该管的事,同样如此,也应该管,也必须管。
(这个置顶帖也在此沉下)
第十三篇换偶是法律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
(《道德虚张掩盖下的道德惶恐》辩论一)
2010年4月17日谢尤美于《新浪。女性论坛。情感部落》发表《换偶大辩论:道德虚张掩盖下的道德惶恐》。其部份内容:
前几天,尤美在【情感部落】转发了一篇由一位多年参与换偶游戏的女子写的文章《夫妻交换,靠向传说还是靠向寓言?》(见《独家披露:一个换偶女孩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并且加了一段序言。显然这个帖子让不少人觉得很不安,其中包括ID为“合林he_430514”的男性网友(以下简称为“合林”),以下是尤美与合林辩论中的一部分辩论问答。
(她把上面我与她的辩论内容全部复述了一遍后,接着说):
后面这段话我终于明白了合林的想法,其实很简单,用简单的几句话概括便是:“我和我的家人具有高尚的道德和人性,所以即使法律不禁、道德不查,我们也没事儿,但是天下百姓就难说了,他们可不一定具有像我这样的道德和人性的水准啊!”
这就说到了尤美这个帖子的主题:道德虚张之下的道德惶恐。
法律与道德的一个区别在于:法律是强制的,道德是自觉的。法律通过政府的公权力起作用,而道德则是通过个人的内心认可起作用。法律与道德彼此都不能相互取代,而一项道德标准要真正发挥作用,它必须符合二个基本条件:
一、大多数人都内心认可并遵守该项标准;
二、大多数人都相信大多数其他人会认可并遵守该项标准。
……
坦白地说,我们的社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已经是一个缺乏道德信赖的社会。我们不是不认知、不认可道德,而是我们彼此之间都不相信别人会去遵守。
所以,当合林一旦把换偶这件事上升到道德的范畴,他的第一反应就是认定别人不一定有像他、以及像他的家人那样好的道德水准,很可能会去跟着学上。他拼命地批判和攻击,其实就是出于惶恐,出于对于社会大众遵守道德的自觉性的没信心,没信心怎么办?合林的主张便是诉诸于法律的形式来强制性地遏制。
我想对合林、以及与合林具有同样想法的人说的话就是:安啦,天塌不下来的!对于少数人的一些不符合大众价值观念和行为习俗的事情,只要他们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利益,大家还是抱以宽容和尊重的态度比较好。在两性方面的事情是这样,在其他方面也一样。
……
另外一点,法律和道德都是很严肃的事情,既然是很严肃的事情,那么当我们想要把一件事情提升到道德与法律的高度的时候,就应该想一想这种提升是否太轻率?远在几百公里之外一个陌生人私人卧室内发生的事情,到底伤了合林哪一根毫毛?他始终未能说个明白。
又是精华置顶。姝然06(版主)随即点赞:尤美这个辩论做的好,对现实的现象作了一个理性的剖析
合林:谢尤美版主:又要建议你改标题了。因为,《换偶大辩论:道德虚张掩盖下的道德惶恐》推翻了现行的国家法律。作为一个论坛版主,你还没有这个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换偶这种婚外性行为,没有任何疑问,即使不定为犯罪,肯定是违反现行法律的违法行为而不是道德问题。在李银河的建议没有被全国人大通过以前,你无权将一个法律问题视作道德问题!
因此。我与你的这场辩论,不是什么“道德虚张掩盖下”,而是在“法律‘实张’之上”,其结果不会是什么“道德的惶恐”而必然是法律的健全。因此,请改标题为《换偶大辩论:法律‘实张’之上的法律大健全 》
谢尤美:尤美的“四不一没有”立场,就是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不干涉,没有犯法。”
合林:谢尤美版主:请把你的“四不”立场赶快收起!本人是坚决反对李银河的“取消聚众淫乱罪”主张的,更是坚决反对马教授等人以换偶为名搞聚众淫乱的。你既然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不干涉,那你和我在这里争些什么呢!
聚众淫乱,没有犯法?不能由你说了算。根据现在传出的信息,马等人多次组织参与过三人以上的淫乱活动。三人为众,他用一个“偶”字绝对绕不过“聚众淫乱罪”。
……
谢尤美:合林,你先前的那些跟帖我已经拜读过了,请你不要再反反复复地重贴好不好?你真的不必一遍又一遍地把自己说过的话重复个没完,谁愿意和一只八哥辩论呐?
合林:版主大人:这不是你专发了一个置顶帖把我的那些跟帖重新全部搬出来的吗?而且你重搬出的还有一些不符合事实,我为什么就不可以澄清一下呢?
如果你接着在原来那个帖子里继续讨论下去。那不就省得我们都来重复搬帖了。
另外,你是版主,请不要用什么“八哥”了。如果我给你送上一个“二奶”,你会怎么着!
谢尤美:希望你能够认真回答我的提问,如果觉得无法回答,起码也勇敢地承认自己无法回答,这比纠缠字眼要强。最后一个建议,你真的不必每次都来替我改标题,你完全可以写你自己的标题、写你自己的文章,我保证绝不会像你这样,对你的标题唧唧歪歪个没完!
合林:我建议你改标题只是一个建议,改不改的权利在于你,哪点错了?李银河一个小小的学者还可以建议国家废法呢!难道说你这个版主拟的帖子标题,高过了国法!
对不起,如果你还有我认为应该要改的标题,我还会建议的。!
谢尤美 合林先生,如果你是出于无知,那么我告诉你二个基本事实: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中既不存在“换偶罪”。也不存在“婚外性罪”。你既然断言“肯定是违反现行法律的违法行为”,那么可不可以请你明确地指出来,这些违反了哪项法律、哪一条、那一款?
第二、参与法制建设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义务,也是国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讨论并向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是一个公民行使这项权利的合法形式,这项权利,你有、我有、李银河也有。你说我“无权”,这说明你是一个法盲。
你一味地在字眼上面胡搅蛮缠,却始终回避我提出的本质性问题。我在这里再问你一遍:
1、你凭什么认为你的道德水准在天下百姓之上?
2、远在几百公里之外一个陌生人私人卧室内发生的事情,到底伤了你哪一根毫毛?
合林:版主大姐:
1、你太有知了!违法竟然等于犯罪了!告诉你,未犯罪并不等于不违法!换偶违犯了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偶”一旦为法律确认,是不能私自交换的。交换虽未触犯刑律,但是却不合法。聚众的性淫乱肯定是犯罪,同时肯定也违法!
2、法律的规范虽然有时触犯了并不究责,但任何人都无权将法律规范的内容更改。
3、我从没有说过我的道德水准在天下百姓之上,但可以肯定,在对待性问题上,本人是绝对严肃的。
4、照你的意思,远在几百公里外的陌生人在人家卧室里杀人,也没伤着我一根毫毛。我也无权发表反对意见了。
再反过来问你一下,我与你可能隔了几千里,我反对李、马,伤了你哪根毫毛了?
第十四篇 婚外性行为破坏了夫妻关系中的“性”专一性
(《道德虚张掩盖下的道德惶恐》辩论二)
谢尤美:合林小弟。再次纠正你的错误认知。
你说“换偶违反了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虽未触犯刑律,但是却不合法”,这是不对的。换偶只是游戏,并没有改变参与者的夫妻关系,游戏结束了,夫还是原来的夫,妻还是原来的妻,夫妻的法律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哪里有不合法?…… ``
你说“聚众的性淫乱肯定是犯罪,同时肯定也违法!”,可是换偶未必聚众,两者并不等同。
你说你“从没有说过我的道德水准在天下百姓之上”,白纸黑字地你还要赖,我还能说什么?
(你拿杀人作比)杀人与换偶是一回事吗?杀人的危害谁都知道,就如同吸烟的危害也是谁都知道,但这里说的是换偶。看来,你还是在继续胡缠,显然胡缠就是你被人问住时的耍的无赖伎俩。
算了,我也不逼你了。你不肯正面回答我的提问,不断在枝节问题上无理取闹,我不跟你嚼舌了。
合林 尤美大姐:非常遗憾,您这个纠正又“纠错”了。是不是说“夫妻的法律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夫妻之间的任何举动就都不犯法了!
你说打人是不是犯法?这个应该没有争议吧。譬如:丈夫把妻子打成轻微伤,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按你说的,这个丈夫应该还是没有犯法。
如果丈夫把妻子打成轻伤,依法就构成犯罪了。但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按照你的理论,也没有犯法!
所以,夫妻关系有没有发生变化不是构成犯没犯法的条件。
你的认识还有个非常的模糊处。你只强调了夫妻这种形式而忽视了夫妻的实质。构成夫妻关系的要素和纽带是性,夫妻关系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性关系,它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哪里?这就是它的专一性,婚外性行为就是破坏了夫妻关系中的“性”专一性。把夫妻之间的特殊性关系淡化成了一般的性关系。如果认定这种关系可以等同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就在实质上 没有任何意义了,仅存一个法律上的虚名而已。所以,婚姻法第四条就有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这就是用来维护“专一性”的。虽然这里用的是“应当”,不具有维护的强制力。但是,违反了就是不应当就是违反了这条法。而且,这个“应当”也不是没有一点约束力的。譬如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就体现出了它的制约力,不忠实的一方就必须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五篇 难道人权也是商品 可以进入市场交换
(《道德虚张掩盖下的道德惶恐》辩论三)
谢尤美:你说“聚众的性淫乱肯定是犯罪,同时肯定也违法!”,可是换偶未必聚众,两者并不等同。
合林:尤美大姐:换偶是否聚众?不一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各派一人到对方家中的“换”,没有聚众。二是两对以上夫妻在同一空间的“换”,肯定就是聚众了。
马某人的所谓换偶其实只是企图规避法律惩处的一个幌子,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偶”,他拿什么换人家的偶?而且,其成员中的大多数都和他一样,都是光棍一条。他们都是凭的什么换别人的偶?根据网上透露的信息,他们这个所谓的“换偶俱乐部”,仅仅只有两对偶,根本就不存在对等的互换条件,所以,这个群体,只能算是一个非赢利性的淫乱团伙而已。
“偶”是否依法可换?从“忠实”于婚姻这一法律规范来看,应该是不行的。至少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允许换偶的法律。性自由论者都是把人权挡在前面说话,即性是自己的,自己有支配的自由权利。
这就叫人很难理解。既然性是一种人权,难道说人权也是商品,可以进入市场等价交换的吗?据我所知,公民个人的很多权利肯定是不能出借出卖和互换的,譬如姓名权、荣誉权、选举权等,谁要出借出卖或互换,法律就不会认可,就是违法。
还可以肯定一点,在我国,人体器官的买卖交换,是为国家法律禁止的。想来性器官也是人体的一种器官罢。如果是,我认为,那就必须将其置于此禁之列。只有在国家出台了开放性器官买卖的法律以后,才能开禁。
谢尤美:合林先生,我进一步发现你不仅善于蛮缠,而且还善于耍赖。我们在谈论“换偶是否犯法”这个问题,我问你换偶犯了什么法?你搬出《婚姻法》;我说中国没有任何法律将换偶列罪(《婚姻法》里面根本就没有提到换偶),你说换偶违反一夫一妻制;我说换偶只是游戏,游戏之后,夫还是原来的夫,妻还是原来的妻,并没有被破坏。
你无言以对了,竟举出“丈夫把妻子打伤,虽然仍是夫妻,却是犯罪”,你笑死我了!丈夫伤妻当然是犯法,但那可不光是违反《婚姻法》哦~,那可是触犯《刑事法》啦!合林先生,有你这么偷换概念的吗?所以,还是请你不要再胡瞎缠了,正确认识一个基本事实:换偶不犯法。
合林:这样的词语,在辩论中是不应该用上的。既然你发现了我善于蛮缠,你要做的就是善于解开我的“蛮缠”
我就婚姻问题,夫妻关系问题,换偶是否违法的问题,两对以上夫妻在同一空间交换的问题作了非常详细的探讨。请你逐条指出错误,然后我们再继续对话。
至于“而且还善于耍赖”,你就没有权力对我作这种评价了。因为,作为辩论对手,我们谁都无权以辩手的资格兼作裁判。如果你可以这样,那么,我不是也可以给你一个“耍赖”就完事了。
(谢没有对此作回复,有位“挺寒”接下来留言。)
第十六篇 美德属于人类所共有,包括婚姻美德
(《道德虚张掩盖下的道德惶恐》辩论四)
挺寒 :双方自愿,与你无关。 如果当事人愿意,又有什么厚非呢。这些总比那些道貌岸然的一边说伦理道德不允许一边随地就嘘嘘的家伙要强吧!
合林:行贿受贿,双方自愿,与你无关,行吗?
一个大吹抢劫有理的抢犯与一个一边抢劫一边“道貌岸然”的家伙,你说谁比谁强!
aixiaoqing.cn:辩的好。理性地分析,支持……
谢尤美:行贿受贿侵犯纳税人利益,与每个人都有关!
换偶抢了谁的钱?抢了你的钱吗?
合林:啊。最简单的回答也是两个问号:贪官贪了你的钱吗?你有多少钱给贪官贪?多说两句:现在农民种田不用纳税了。国家还在用税收补贴种田。应该说与他们无关吧。所有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低薪打工族也没有向国家纳税,应该也与他们无关。上述两部份人可能占了我国人口的百分之九十!
所以,行贿受贿虽然侵犯了纳税人的利益,但不是与每个人都有关!只与那些纳税的企业老板和个体工商户有关。
可能你又要说我是在蛮缠了。那就再多说两句:
换偶虽然没有抢走我的钱,但它却企图抢走普天下所有反对性自由的人们所共有的所共同坚守的婚姻美德。我是一个坚定的反对性自由者。所以,这种婚姻美德也有我的一分。“换偶”想要抢走我的这一分,本人坚决不答应!
谢尤美:贪官贪的国家财产,那是属于全民的财富,你不会连这也都要装不懂吧?
你确实有反对性自由的权利,但是别人也有追求性自由的权利,你要做的,就是好好看住你的老婆,那个最实际,其余的都和你无关。
合林:我的上述回答只是针对你说的“行贿受贿侵犯纳税人利益,与每个人都有关”而言。
原来你也懂得国家财产是属于全民所有啊。
那么,我要告诉你,凡是美德都属于全人类所共有,包括婚姻美德。李银河也承认了“一夫一妻制肯定是一个好的习俗”,这种制度是一种美德应该是没有疑义的了。
我确实有反对性自由的权利,但性自由论者没有追求性自由的权利。因为性自由违反了法律规定。
至于你要我好好看住老婆的建议,是不是有点违反辩论规则啊?
既然你问来,我就必须“答去”:请你放心吧。我老婆和我一样,是坚定的反性自由者。根本就无需我看管。
不知你是性自由的追求者还是反对者?如是追求者。我也得好心地提个建议:
你可以说而不可以去行。说性自由是可以的,因为国家给了你这种言论上的自由。请记住,这不是给的行性自由的自由。一旦行性自由,就是违法,弄不好就构成了犯罪。
附带说明,李银河应该也只是一个言性自由者。
令人难以理解。在她大力宣扬性自由的同时,为什么自己却不行性自由!无非就是畏惧法律罢了。如果不是这个原因,那就肯定是有意祸害他人了。
当然,也有可能她是既言而又且行性自由的,只是不敢言自己的行性自由而已。那又为什么?还不是畏惧法律!
再说,换偶虽然没有抢走我的钱,但它却企图抢走普天下所有反对性自由的人们所共有的所共同坚守的婚姻美德。我是一个坚定的反对性自由者。所以,这种婚姻美德也有我的一分。“换偶”想要抢走我的这一分,本人坚决不答应!
谁说与我无关呀!
第十七篇 李银河凭啥告百度——请放过所有孩子吧
(写于2011年8月24日)
8月17日,李银河发了一篇博文:《强烈要求百度删帖》,全文如下:
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用百度搜索我的名字,总会在显要位置出现一篇诽谤我的文章,标题是“李银河,放过你的儿子吧”。文章诽谤我提倡母子乱伦。我感到非常气愤,强烈要求百度删帖。
我不知道百度文章的顺序是如何排列的,也许是根据点击量自动生成的。但是即使是这样,百度也无法为其失察辩解。在这样一个删帖已成家常便饭的时代,为什么这样一篇明显造谣诽谤的文章能那么长时间盘踞在显要位置,辟谣也没有用,抗议也没有用,无法排除百度的故意纵容。假定有人在网上以我的名义写一篇“打倒共产党”的文章,我想百度早就会删去了。如果我再等不到百度删帖,不排除以诽谤罪起诉百度。
看过此篇,又把《李银河,放过你的儿子吧》细细地看了一遍,甚觉好笑。我不知道,提出性活动“自愿、成年,隐蔽”三原则的李博士为何会感到这篇帖子是诽谤她!也不知道她将凭什么来起诉百度?
正如李银河在前面说的,这篇帖子仅仅是“诽谤我(她)提倡母子乱伦”而已。原帖是这样说的:“李银河最骇世惊俗的性言论,莫过于她最近主张的母亲应该与自己亲生的儿子交媾了。”
这就构成了诽谤吗?请看诽谤的定义: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诽谤罪。
可见,诽谤和诽谤罪的关键之处是捏造事实。本帖捏造了事实没有?没有!
请问李博士,你有没有提倡母子乱伦?你虽然没有公开提出,但是,你的那个“三原则”完全适用于母亲之于成年的儿子,父亲之于成年的女儿以及成年的兄弟姐妹!所以,人家说你“提倡母子乱伦”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原则性错误。
至于“提倡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应该做到,并且做到最好。不知道李女士生没生有儿子,你跟自己的亲生儿子上过床了吗”,这话虽然明显不敬,但也没有捏造半点事实。
接下来的“据说李银河女士还学术般地详细描述了如何引导儿子,身体如何开始接触,……”,言语比较“黄色”,所以不多引出。虽然用的是“据说”,其实谁都知道,这是个无稽之谈,连你有没有儿子都不知道,还能知道你“如何引导儿子”吗?的这个无稽之谈只是由“提倡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应该做到,并且做到最好”推测出来的一种“虚像”而已。是用的文学的艺术处理方式,而不是用的新闻的纪实手法。天底下没有一个傻瓜会从帖子里的这段描述中感觉到你与儿子有乱伦的行为!所以,这段描写既不是捏造事实,也没有损害你的人格和名誉。谈何诽谤?
请问,百度保留了一篇没有诽谤你的帖子,你凭什么要求它删除?又凭什么告它诽谤罪?你真要告的话,立案的恐怕就会扫你的面子,即使立案的卖个面子给你,如果不花大把的钞票而又正好遇上一个特爱钞票的审判员,你的败诉则是毫无疑义的。
说句实在话,人们不但不会相信你与儿子有乱伦的行为,而且甚至还会有人相信你是王小波的贞妇。不过这个“贞妇”对于你来说就更不利了。人们会因此怀疑你的性自由说教是对人不对己,是专门用来祸国殃民的!所以,我看呀,无论人们在性自由方面怎样的“诽谤”你,从你自己的名誉着想,倒不如违心的认了好,为这个打官司就更没有一点必要!
最后再说一说那篇帖子的标题:“李银河,放过你的儿子吧”。的这一声,喊得很振憾,很有必要。但是,我觉得声音的力度还不够,所以还必须加码!应该改成:
李银河,放过所有母亲的孩子吧!
你是博士,专家,这个理由你比我更清楚!
你不会不知道,2010年,在民政部办理离婚登记的有196·1万对,比2009年增加了将近25万对。离婚的增加如此之快,离婚的如此之多,您是“功不可没”的呀。如此多的破碎家庭的孩子,难道你能说就没有受过你的性自由说教的侵害吗!所以,我要为他们大呼特呼:
“李银河,请你行行好,千万千万放过他们吧!”
李银河呀,李银河。与他们的痛苦比起来,你受这么一点点“诽谤”算什么呀?你怎么就觉得如此难以忍受了!
第十八篇同性婚姻法是灭绝人类法
(写于2013年7月21日)
英国女王伊莉莎白二世7月17日批准国会通过的法律,使英国成為全球第15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7月19日,新浪博客首页载林泉忠先生文:《同性婚姻法席卷全球 中国还要等多久》。只看这标题,好像全球同性婚姻已成普及之势,对于中国,则近乎“逼宫”了。
认为: 同性婚姻不仅涉及人权与社会平等的问题,同性恋作为现实的社会现象,中国几千万同志性恋者被排除在法律与社会管理之外并不健康。承认“同性婚姻”已成为世界潮流,中国社会也到了无可迴避的时候了。
我以为:世界近199个国家,莫说只有不到百分之八的15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哪怕是198个国家承认了,中国也不一定非要随这个潮流。何况区区的百分之八根本就形不成大流主流。特别是从人口数量衡量,这个“百分之八”恐怕就要变成“百分之一”了。
不管是“百分之一”还是“百分之八”,作为主宰人类社会的国家,其法律都必须以维护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为前提,否则,就是恶法、邪法、魔法!
人类的性活动由原始时代的群交到后来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再到一夫一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一夫一妻制是一个非常完善的婚姻制度,既符合大自然的规律保障了人类自身的繁衍,也促进了性生活的公平公正,同时,夯实了人类社会的基础——对社会发展起着决定作用的家庭!
同性“婚姻”叫什么制?叫“一夫一夫制”还是“一妻一妻制”或者叫“夫夫制、妻妻制”? 婚姻是男、女个体依法依规结合在一起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纽带。所以,这种“男男”、“女女”或者“夫夫”、“妻妻”的同性组合,认真的说,根本不能成其为婚姻,与男女组合的婚姻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种同性间所谓的“婚姻”出现,是人类婚姻制度的一种倒退,是退回到原始“婚姻”过程中迈出的第一步,也是迈出的一大步!(后将专论)
人和绝大多数的动植物一样,是属于异性繁殖的一类。只有通过异性的结合才能生殖后代以促进种族的繁衍。这种同性间所谓的“婚姻”不具有生殖功能,因此,从理论上说,同性婚姻是断子绝孙婚姻,认可同性婚姻的法律是恶法、邪法、魔法,是灭绝人类法。
同性婚姻的宣扬者则认为这是危言耸听。尽管他们在要求同性婚姻合法时会说着同性恋人口有多少多少的数据(如林泉忠先生就认为我国“同性恋(包括双性恋)人所占的比例是3%-5%,因此许多专家估算中国的同性恋人口有3900万到5200万”,但是面对导致人类灭绝的问题,他们又会说,同性恋人口只不过占3—5%嘛,还有95—97%的异性恋者在,人类哪有可能会灭绝呢?
实则不然。虽然从目前世界的人口众多,增长速度很快的形势来看。3—5%的同性恋者的同性婚姻不一定会造成人口的下降。但是,一旦同性婚姻合法,同性恋者的增加将会成为必然之势。虽说同性恋没有传染性,但是,并不等于对旁人没有一点影响。因为,人的欲望和性趣是受着外界因素很大影响的。另外,同性恋者一般都放弃了生殖培育后代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而每一个来到人类世界的人,除生理缺陷者以外,都应该承担这个责任。我国传统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孝道就是强调的这种责任。认可同性“婚姻”的合理合法存在,也就等于认可了这部份人放弃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合理合法性。这种对家庭和社会不负责任的思想则肯定是可以“传染”的,一旦形成风气,就是很可怕的了。现在,有的西方国家出现人口下降,与此有很大的关系。
再说,从进化论的角度来分析,人的生育功能,特别是女性的生育功能废弃不用,久而久之,有没有退化的危险,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上帝造人说来分析,当年上帝赋予人以两性繁殖后裔,如今的人都废弃不用了,上帝冲冠一怒,把人的性收了回去,人类又该怎么办?
第十九篇同性婚姻合法打开了绝对性自由的闸门
(写于2013年7月25日)
1972年2月,美国有200来位来自85个同性恋组织的领袖,在芝加哥开了一个大会。大会通过了一份“同性恋权益政纲”,内有17项要向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争取的“权益”,其中四项十分显眼的“权益”是:
同性婚姻合法化。
男娼、女娼合法化。
废除合法性交有年龄限制。
婚姻应不限人数、不限性别,集体婚姻可享法律福利。
由同性恋组织召开会议通过的《同性恋权益政纲》,如果只是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我们还可以理解它是真心实意在为同性恋者争取权益。这“男娼、女娼合法化”、这“废除合法性交有年龄限制”等,算哪门子“同性恋权益”呀?尤其是“婚姻应不限人数、不限性别,集体婚姻可享法律福利”,这算什么婚姻?这算什么“同性恋权益”?
男同性恋者作男娼接男客,女同性恋者作女娼接女客,合法!
二三十岁、七八十岁的“男同”与三、五、十来岁的男孩性交,二三十岁、七八十岁的“女同”与三、五、十来岁的女孩性交,合法!
三、五、十来个或更多的男人结婚组成一个家,三、五、十来个或更多女人结婚组成一个家,这样的“集体婚姻”,合法!
法律必须如此宽待他们,这同性恋者岂不成了天之骄子啊!不过,在法律维护了他们的这些“合法权益”以后,人类世界也就变成恐怖世界了。
有人可能要质疑,真有这么恐怖吗?是的,就有这么恐惧。何以见得?
不是有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同性恋者的这些“权益”维护了。如果法律主动给予异性恋者以同样的权利,则无事;如果法律不主动地给,那么,“异性恋者组织”必定会异军突起,《异性恋者权益政纲》用不了几天就出笼了:
“男异”接女客,“女异”接男客,合法!
二三十岁、七八十岁的“男异”与三、五、十来岁的女孩性交,二三十岁、七八十岁的“女异”与三、五、十来岁的男孩性交,合法!
三、五、十来个或是更多的“男异”和“女异”结婚组成一个“集体婚姻的家”,合法!
还有那些双性恋者、多性恋者肯定也会要维权讨说法!
不过,我们用不着替这三部份人群担心,同性婚姻倡导者不会把他们拉下。美国那个《同性恋权益政纲》是个皆大欢喜的政纲,其中的“不限人数和性别的“集体婚姻”,实际上把异性恋、双性恋、多性恋的“权益”都包括进去了。之所以要借“同性恋权益”起事,是因为它的“维权”比双性恋、多性恋的“维权”更好说话,一旦它的“维权”成功,就等于是绝对性自由打开了闸,什么双性恋、多性恋、长幼恋就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阻挡了。
请各位仔细想一下,如果人类的性活动,成了没有阻挡的滚滚长江水,难道还不恐怖吗?!
我们中国的同性恋组织虽然还没有具体的“维权政纲”,但“维权”路数与美国的一样,基本上都是从美国搬来的。
譬如性学专家李银河就曾三次向全国人大提过《同性婚姻提案》了。 不要以为她一提再提真的是迫切于同性恋者的“婚姻”,事实上她的婚姻观念非常淡漠,婚姻这种形式对于她来说是可有可无的。她在《取消淫乱罪会败坏社会风气吗》文中说:“即使将来中国发展到像北欧国家那样有一半人不选择婚姻,天下也不会大乱,社会风气也不会变坏”。这话的意思很明白,其实异性结婚也是多余的了。那么,她为何又迫切于奔波“同性婚姻”呢?目的无非就是要以此为突破口,打开绝对性自由的闸!
2010年3月2日,她不是又上了一个《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案嘛。她在提案中声称:“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
没有人看不明白:这种“正常的性聚会”,就是美国那个“不限性别、人数”的“集体婚姻”的中国化!
各位,这个由“同性婚姻”推进到的“集体婚姻”,我们能够接受吗?我们应该接受吗?
第二十篇亲子鉴定三成半“假冒”小议
(写于2013年7月29日)
潇湘晨报讯:近年来,湖南衡阳亲子鉴定人数越来越多。衡阳市中心医院病理科法医伍先生介绍,去年1月至今年7月,前来咨询做亲子鉴定的约有100例,其中不是亲生的占35%。
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以来,我国假冒伪劣产品一直是引起高度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上述信息指向的是另类产品——妇女生育谓之生产,我将产下的婴儿视为“产品”,可能有伤人的尊严,故以引号引之,权且一用。
这种“产品”是世上最宝贵的“产品”,是为所有父母特别是父亲(兽性者除外”)最看重的“产品”,任何一位父亲都很难接受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假冒”产品。不幸的是,来自衡阳的这个信息,却告诉了人们,亲子鉴定中,有三成半是 “假冒产品”!
这“三成半”虽然不能表示全部婴儿的三成半是“假冒产品”,但其所占比例的份量,仍是一个不能小觑的问题。由此揣测到的“假冒产品”之多,肯定不是一个小数目!
物的假冒伪劣产品,种类数量虽多、危害虽重,国家好歹还出台了专门的“打假法”并成立了专门的打假机构予以打击。人的“假冒产品”的“打假”则没有列入国家的议事日程,所以“打假”的“重任”,便由受害者自己一力承担了。这种受害人的“单打”后果:轻则夫妻各奔东西,家庭分崩离析,孩子失怙失恃;重则尸横庭舍,血肉横飞,付出惨重的生命代价。其中,被残害的大多都是无辜的孩子。由“打假”引发的惨案不胜枚举:
陕西咸阳周城镇一王姓男子将出生才42天的非亲生男婴摔死在地上。
河南武陟朱辉光疑心儿子非亲生而杀死妻、儿,砍伤岳父母。
四川内江阴雄强疑心儿子不是亲生,将儿子和两个妻侄用电击死。
河北顺平县白云乡真理村村民张某因儿子非亲生杀儿伤妻。
安徽肥西县紫蓬镇烧脉村冯家康将非亲生儿子杀死。
湖北云梦县曾店镇黄某怀疑5岁和3岁的两个儿子非亲生而将他们抛入水渠中淹死。
佛山市南海区黄文义怀疑儿子非亲生而将妻、儿、妻妹、岳母和药店一女工共五人杀死。
……
这些“假冒产品”(有的其实是疑似假冒产“产品”)的制造者,表面看都是孩子的母亲, 应该由她们承担“造假”的全部责任。实则不然,虽然就一些“造假”个案而言,孩子父亲确无过错。但是,就这种社会现象的整体而言,男子(第三者)是不能推卸“造假”责任的,或者责任更重。
再进一步分析,则是社会的责任了。性解放运动、性自由风潮以及法律对此的宽容,起着很大的推波助澜作用。
这种“假冒产品”虽然不像物的假冒伪劣产品一样,为害遍及全体苍生,但我以为也应该引起全体苍生的警惕。当着有谁摊上的时候,就不是买了一瓶假酒假牛奶的问题!
这“假”,该不该打?该打的话,怎么个打法?
第二十一篇这位同性恋者究竟算不算同性恋者
(写于2013年 7月31日)
我们先看方刚《天体营里,男人的勃起与暧昧》中的两段文字:
第一段:
事实上,就我接触过的裸体主义男性,据他们自己以及和他们一起裸体过的人讲,没有一人在裸体主义场景中有过阴茎勃起的情况出现。虽然事先,大家都或多或少有过对自己可能有生理反应的担心。所以,裸体主义场景中的性反应,多数是穿着衣服的人们的想象,这种想象距离裸体场所的气氛非常遥远。在一个大家都很坦然地赤裸相见的情景中,有性的欲望是非常少见的。这和美术学院画人体模特儿时的情景非常接近。性是一种私下的暧昧,而非在公众目光下的兴奋。
只有少数的男性,在少数的时候,会有阴茎勃起的现象。就算真的有反应,在众目睽睽之下,通常也不可能达到勃起“一百分”的程度,通常只要到了六、七十分,大家便有自知之明,该把思绪、目光转个弯了。
第二段:
陈生的天体主义沙龙的一次聚会中,便有一位男青年脱衣后,用一个布单把自己的下身围住了。坐在一起打牌约10分钟后,他去掉了布单。他在接受我访问时说,他第一次在陌生女人面前裸体,所以开始时有些兴奋,阴茎有微许勃起,便遮挡了一会。天体营里,男人的勃起与暖昧 方刚 (此书为方刚著《裸体主义者》中的一小节,金城出版社,2012年出版) 既然裸体主义是无性的,而裸体主义者是有性的人,那么在裸体主义实践场景中,自然就会遇到一些暧昧的性问题,或者说是性暧昧的问题。在我的开放式问卷访谈中,以及田野调查中,极少数人对“性暧昧”持强烈的排斥态度,多数人持理解和宽容的态度,甚至是高度接纳的态度。接纳是有前提的,那便是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以及不侵扰到其他人的原则。也就是说,多数人仍然坚持“裸体主义社会也是社会,裸体主义者也是人”的态度,认为对待裸体主义者在裸体主义实践场景中的暧昧关系,应该如同对待人们穿衣服时的暧昧关系一样,不应该因为是裸体主义实践场景,就被刻意地“去性”。 一,男人勃起的问题台湾的裸体主义者新一将“男人勃起怎么办”列为“天体营排行榜第一问题”。有关裸体主义的网络社区里,这个问题经常被讨论,大陆和台湾的网站上都是一样。对于这个问题,Jack显得很不屑。这可能是因为他经常会面临来自非裸体主义社会的这样的质疑。他说,这个问题提出来就没有任何意义。“我见了那么多人,没有一个有反应的。” 我追问,如果有,他会如何看待。我这样追问是想将不同群体的观念进行比较。他说,有就有,也没有什么,几秒钟的事情。 Jack说:在“大自然”的网页中早就写明了男性勃起时的“处理”态度,众人不仔细看网页,专找这种问题问,一开始就将层次拉低了,“其实这个问题是我们第一步检验这个人是否适合加入天体活动的试金石”。 Jack以这几年从事天体活动的经验来说,男性并不能以有无性器勃起而来判定他是否性兴奋了,不勃起,同样会有性启动过程中的各种感觉。在天体活动中,性机制是随时启动着的,“我认为,荷尔蒙就让它在体内流窜、任它燃烧肉身吧,能过得了这关的男人或女人,才能体会至高的性愉悦。其它的生理上讨论都是多余,‘得鱼忘荃’才是新境界。” 北京天友小组里最年轻的成员——26岁的阿猪,还是一个处男。阿猪谈过两次恋爱,有过接吻,但从来没有面对面看过异性的裸体,更没有过性交。阿猪说,他以前只是在视频聊天时,曾看过女性的裸体。所以,异性真实的裸体出现在阿猪的眼前,第一次便是北京天友小组在荒山上的裸体主义实践中。而且,当时就是两位异性的裸体:金子小姐和R姐。天友们告诉我:没有过性体验的阿猪,第一次面对面看到异性裸体的阿猪,也并没有表现出怎样的兴奋,更没有生理发应。这也再次告诉我们:裸体主义实践情景,通常情况下是一个高度去性感化的情景。 裸体主义集体实践中,并非没有男性勃起的情况出现。一些裸体场所通常会规定:如果男性出现阴茎勃起,应该用衣物盖上,或者避开众人的目光,直到“平静”下来。这种规则的目的,仍然在于将任何性的色彩彻底从裸体主义实践中去除。没有参加过裸体主义实践的人,在想象裸体主义实践的情景时,很多人会担心自己勃起。可能是受前述裸体主义实践“规则”的影响,接受我的开放式访谈的裸体主义者中,未参加过裸体主义实践的,多数表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尽快地努力消解掉:正常的情况下,有适当的生理冲动,我觉得这个是正常的反应。至于原因我觉得应该留给生理学家和性学家去解释。我觉得通过人的思想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当然需要一定的思想境界,也更多的和个人修养有关系。如果在参加活动中出现了这种情况,我觉得应该尽力想办法转移自己的注意力,同时让尽量少的人发现你有了这种冲动,因为也许这种冲动会造成“连锁反应”。另外,我想大家都能以一个积极的态度去面对这个问题,理解和包容是最重要的,除此,活动前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缓和压制自己的性欲。 如果有我喜欢的美女或帅哥在场,生理反应和性冲动都在所难免。脱光衣服,肯定会成为这种感觉的催化剂和强化剂。至于怎么处理,这就如同在大街上或宴会上,看到自己喜欢的陌生人,性快感和生理反应同样在所难免。最多上前搭讪几句,如果对方对我既没兴趣又没性趣的话,我还能怎样?这取决于环境和场景,例如,如果是在海滩上的活动,人很多,又刚从冰凉的海水里游了一圈回来,我相信大多数人不会有性冲动;而如果是在晚上,开始小群体活动,灯光比较昏暗气氛暧昧的时候,则有性冲动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我有这样的冲动的话,按裸体主义率性而为的做法,对此我不会感到羞愧而掩饰,或洗个冷水澡之类的强迫自己克制,我会暂时先到一旁,等自己与周围的气氛相符再重新加入团队。高雄市性健康协会的小黄,是位二十多岁的女孩子。一次裸体活动时,她和另一个年轻女孩子负责“把风”,自己并没有裸体。我问她的现场观感,她说:“很平常。很自然。” 是否会有男性因为两个年轻女孩子在场而兴奋呢?黄小姐说:“也许会有吧,但我没有感觉到。”换言之,没有男性裸体主义者体现出因为两个年轻女孩子在场而有所异样。如果在裸体主义实践的时候,别人有生理反应或性的冲动,我的受调查者均表示,他们会采取理解和宽容的态度:很正常,说明今天参加聚会的:第一,生理都比较正常;第2,很欣慰,因为今天新人不少,裸体主义队伍又发展壮大了。对有生理反应或性的冲动的朋友,首先不要关注其反应部位,缓解其紧张情绪,其次,和其交谈,慢慢消除对方的性幻想。最后,对性冲动严重到行为或语言程度的朋友进行劝阻。我认为只要不因为有冲动就做出格的事,可以容忍和理解。那人应该找个僻静的地方镇静一下或找个熟悉的人聊聊什么,应该会平静下来,我如果看到有人这样,我会装做没看到,或和他正常的交谈。(女性)我觉得生理反应都是正常的,证明一个人的性能力正常,我如果看到了,应该是若无其事的,顶多微笑一下,这有时候应该理解为无法抗拒的事情吧,应该值得一提的是,这位男性还是一位同性恋者。
第一段文字告诉我们:方刚接触到的裸体主义男性,没有一个在“天体营”中有过性兴奋。方刚同时认为,总的说来,即使有也只是少数人在少数的时候。
第二段文字告诉我们:在陈生组织的一次裸体聚会中,只有一个男子出现了性兴奋。而这个男子竟然不是异性恋者而是一名同性恋者,是一个男同性恋者成了少数人的第一个,在裸女面前表现出了性兴奋!这就奇怪了,在裸女的面前,异性恋男子可以克制住性兴奋,而同性恋男子却克制不了性兴奋。
对此,这位同性恋者给出了一个解释的客观原因,他是“第一次在陌生女人面前裸体”。这个“第一次”能不能作为理由?我们还是看方刚在同一篇帖子中的另一段文字:
“北京天友小组里最年轻的成员——26岁的阿猪,还是一个处男
阿猪谈过两次恋爱,有过接吻,但从来没有面对面看过异性的裸体,更没有过性交。阿猪说,他以前只是在视频聊天时,曾看过女性的裸体。察一位男性躺着晒太阳,但是老二翘了半天高,他鼓起勇气去和他对话,也为他擦防晒油,当越熟悉后,他甚至可以为他的老二擦防晒油。是亲昵但不猥亵,是亲切且和善的举动,其实宗田也表示他的老二也有勃起的反应,那种反应像遇到贴心的朋友,sayhallo般的温馨,有暖意但无色意。 嵩珍也有类似遭遇,最后一天,我陪她和Tony拍照,在偏僻处,我为她和Tony照相第一二张两人面对镜头,第三四张Tony就躲到嵩珍后面去了,据嵩珍告诉我,原来Tony的“老二”勃起了,当她要我先行离开时,我以为她要和Tony独处亲密一下,其实是为Tony缓和情绪,免得勃得太大。但是我告诉同伴,嵩珍和Tony正在约会,看看Tony是否有反应。在大家引颈下,嵩珍和Tony由岩石堆出来时,Tony仍然翘得很高,大家笑成一团,但也觉得很好,台湾女孩果然有媚力及魅力。 观察Wreckbeach的裸体现况和反应对天体营和裸体海滩中人类的性反应就会有一知半解。性器不等同性欲,勃起不等同性交,对人类生理的神秘渐渐褪去,观察性器与欣赏五官无异,人类的情欲就能回归原点,回到内心的探讨。 因此,敢裸体面对全世界,才能体验并抓住情欲的主流价值。 (张隆基等,2008) 一位同去温哥华裸体海滩的台湾女团员,也这样写下了对一位在海滩上相识的异国男伴生理发生变化的反应:有时我会看他因为对我的浓厚兴趣而阴茎有勃起的反应时,他会不好意思的说:“I’msorry!”,我则响应他一个微笑,并说:“一切ok!我不会在意,重要的是,它真的相当的可爱、漂亮,也相当自然”;而他也响应我一个友善的微笑,心情放松的他,对于我们之间的隔阂有了更近一步的消除,这些对话让它很放心,也相约下一次的天体相会。 (张隆基等,2008) 在接受我调查问卷的女性中,有两位对于裸体主义实践中男性针对她们有了“性趣”,出现勃起的情况,表达了高度接纳的观点: 刚开始参加裸体活动,在众多异性裸体面前,可能会有性的冲动。如果是在野外公共场合,我会抑制这种冲动;如果当时能找到隐秘的场所,又有彼此投合的对象,不排除会放任自己的行为,享受肉体的欢愉。如果是在私人场所聚会,我觉得大家放纵一下也无妨。视他讨我喜欢的程度而定,如果不喜欢他,我会走开请他继续。如果喜欢他一点,但还不想和他发生性行为,如果他愿意,会配合他自慰,比方说一些能帮让他助性的话语或做些肢体表现。 这种以全面开放与包容的心态接受性的幻想与反应的态度,令我们耳目一新。在我的理解中,这也属于老B所幻想的去性化与泛性化了。但是,在我看来,至少在中国情景下,裸体主义实践的探索阶段,这样的性暧昧还是应该极为谨慎,以免给裸体主义招来更多的麻烦。 我又反省自己的这一“谨慎”态度,知道这与我的身份有重要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环境使然。方刚著《換偶者》《性别多元:理论与实务》等台湾版书,以及《裸体主义者》,欲购可直接写邮件到:[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异性真实的裸体出现在阿猪的眼前,第一次便是北京天友小组在荒山上的裸体主义实践中。而且,当时就是两位异性的裸体:金子小姐和R姐。天友们告诉我:没有过性体验的阿猪,第一次面对面看到异性裸体的阿猪,也没有表现出怎样的兴奋,更没有生理反应。”
生平第一次面对女性裸体的异性恋者阿猪没有出现性兴奋,可是,曾经见过熟悉裸女的这位男同性恋者在第一次面对陌生裸女时却没能控制住性兴奋而且发生了生理反应。从他们两人的对比而言,结果是男同性恋者在女性裸体面前比男异性恋者有更强烈的性反应。
不过,方刚对这位男同性恋者的“反常”现象另有他的见解。他说:
“一位同性恋男子在有女性在场的情况下裸体会有勃起,可以作为我们理解性倾向与身体实践的一个很有趣的观察点。在我看来,这位男子的勃起不是因为他有欲望了,而是因为他想象着女性在看他身体的过程中那女性自己有欲望了,而他通过想象别人的欲望指向而出现了身体实践。”
方刚的这种解释显然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没有出现性的欲望,怎么有可能出现性兴奋和生理反应呢?
据说,也应该是这样:同性恋者面对异性裸体与异性恋者面对同性裸体是一回事,不会产生性幻想更不会出现性兴奋和生理反应。
很多人都有过在集体澡堂洗澡的实践,面对众多的同性裸体,不会有人突发这样的奇想:“人家在看我的裸体时产生性的欲望了”,于是,自己也在对人家的欲望想象中“出现了身体的实践。”
这位同性恋者是怎么了?
如果他是一个“真正”的同性恋者,那就说明同性恋者也存在对异性的性取向,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真正的同性恋者。
这位同性恋者究竟是同性恋者还是混迹于同性恋人群中的假同性恋者?
第二十二篇给同性恋朋友及支持者的公开信
(写于2013年8月8日)
近几天,由于林泉忠的一篇《同性婚姻法席卷全球 中国还要等多久》帖文的“引进”,我周游了一圈同性恋“世界”,且多嘴发了几通妄谈,故尔招致了好几位同性恋者和同性恋支持者的极大不满和诅咒(华声论坛)。好在本人并无歧视之心也无辱骂之语,风波总算慢慢平息。然而,我的意犹未尽,故再写此篇,与同性恋朋友们谈谈自己对同性恋现象中一些问题的主观看法。不当之处,请谅。
1、要允许发表不同看法
同性恋问题,迄今为止,虽有10多个国家承认了同性婚姻合法,但就整个人类而言,仍是一个没有形成定论的问题,包括其成因问题,是否合乎道德、合乎法律的问题等,都没有形成定论。因此,这是一个客观上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必须开展正常讨论、探索的问题。既然如此,争议双方展开争议也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就言论自由而言,争议双方都享有发表自己看法的自由,谁也没有权利剥夺别人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当然,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论不在这个自由之列。
从目前来看,争议的正反两个阵营的力量对比,异性性取向的人占了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其中反对同性恋的人又占了大多数,而同性性取向的人则只占极少数,包括其支持者在内,在总人口中,仍然是少数。因此,从人多势众而言,同性恋群体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弱势群体。但是,当着争议展开的时候,同性恋者和支持者又会由弱势群体变成十足的“强势”群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因为同情弱者、扶助弱者是人类的基本道德。同性恋者作为弱势群体便自然而然的成了保护的对象,而“保护”同性恋“权益”的人便自动站到了道德制高点上,而将持反面意见的人界定在“无道”上,使得他们成了“道德”上的“弱势群体”。只要持反面意见的一开口,便会遭到诸如“歧视弱势群体、打击弱势群体”之类的道德敲打,伴随着必须无条件接受的谩骂。在我的《同性婚姻法是灭绝人类法》的帖子中,这种现象就表现得十分明显。留言中的“反贴”和“骂贴”一篇紧接一篇,铺天盖地。以至有网友发出“(看看)有多少人赞成你的偏激观点”、“徒增大家厌恶”的警告。幸而我心里有数,把所有留言的人分赞同、反对、中立三类整理出来予以公布,赞、反人数正好相等,这才解除了被“大家厌恶”之围。赞、反人数相当而赞同帖却远少于反对帖,是因为赞同者都只浮出水面冒个泡,简单地表示一下自己的态度便沉了下去,很少有人再出来发第二个帖。分析个中原因,无非是害怕像我一样的被群批群骂罢了。骂我的人大都振振有词:你中伤、歧视、谩骂同性恋,就活该骂!在这样的“强势”压力下,有几个人会愿意站出来挨骂呢?真要是歧视、中伤了同性恋也就算了,可当我要求他(她)们拿出我中伤、歧视、谩骂同性恋的证据时,他们又找不出来了。
我认为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哪有这样的道理,因为你是弱势群体,你就有权力不许别人说话!这还能叫弱势群体吗?所以,希望同性恋朋友及支持者们改变这种态度,要允许不同观点的人发表对同性恋问题的不同看法。
2、必须严格界定性取向
人的性取向,学术界目前划分为异性恋、同性恋、双性恋、无性恋四种。这种提法是很不科学的。因为性取向与“恋”是两个绝然不同的概念。它们的最大区别是,性取向表示的是一个人的事,表示的是一个人性渴望、性幻想对象的性别问题,性取向只是通向“恋”的一个前提条件,没有“恋”也有性取向;“恋”则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也有人与物之间发生的),虽然现实中还有所谓的“三角恋”,严格地说,这也不叫“恋”。人的“性恋”不仅以性取向为前提,一个更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感情基础,没有感情基础不可能达到“恋”。
因此,我以为,有必要将性取向与“性恋”科学的区分开来,性恋是性恋,性取向是性取向,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正名后的四种性取向应为:异性性取向,同性性取向、双性性取向、无性性取向。可以简称为:异性向、同性向、双性向、无性向。
至于性恋,应该只有两类,异性恋和同性恋。所谓双性“恋”,得陇望蜀,不是恋。所谓无性“恋”,缺乏性取向这个“恋”的前提,无法产生“性恋”。
对于个人性取向的界定问题,异性向和双性向易于确认,目前人们对于同性向的界定却比较模糊。同性向应是在性渴望的对象选择上表现为完全排斥异性而选择同性的性取向。同性向者在性反应上对异性的感觉则应该等同于异性向者对同性的感觉,否则,其性取向就不是同性向,只能是异性向或者双性向。
方刚在他的《天体营里,男人的勃起与暧昧》文中有一个这样的例子:
“陈生的天体主义沙龙的一次聚会中,有一位男青年脱衣后,用一个布单把自己的下身围住了。坐在一起打牌约10分钟后,他去掉了布单。他在接受我访问时说,他第一次在陌生女人面前裸体,所以开始时有些兴奋,阴茎有微许勃起,便遮挡了一会。天体营里,男人的勃起与暖昧 方刚 (此书为方刚著《裸体主义者》中的一小节,金城出版社,2012年出版) 既然裸体主义是无性的,而裸体主义者是有性的人,那么在裸体主义实践场景中,自然就会遇到一些暧昧的性问题,或者说是性暧昧的问题。在我的开放式问卷访谈中,以及田野调查中,极少数人对“性暧昧”持强烈的排斥态度,多数人持理解和宽容的态度,甚至是高度接纳的态度。接纳是有前提的,那便是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以及不侵扰到其他人的原则。也就是说,多数人仍然坚持“裸体主义社会也是社会,裸体主义者也是人”的态度,认为对待裸体主义者在裸体主义实践场景中的暧昧关系,应该如同对待人们穿衣服时的暧昧关系一样,不应该因为是裸体主义实践场景,就被刻意地“去性”。 一,男人勃起的问题台湾的裸体主义者新一将“男人勃起怎么办”列为“天体营排行榜第一问题”。有关裸体主义的网络社区里,这个问题经常被讨论,大陆和台湾的网站上都是一样。对于这个问题,Jack显得很不屑。这可能是因为他经常会面临来自非裸体主义社会的这样的质疑。他说,这个问题提出来就没有任何意义。“我见了那么多人,没有一个有反应的。” 我追问,如果有,他会如何看待。我这样追问是想将不同群体的观念进行比较。他说,有就有,也没有什么,几秒钟的事情。 Jack说:在“大自然”的网页中早就写明了男性勃起时的“处理”态度,众人不仔细看网页,专找这种问题问,一开始就将层次拉低了,“其实这个问题是我们第一步检验这个人是否适合加入天体活动的试金石”。 Jack以这几年从事天体活动的经验来说,男性并不能以有无性器勃起而来判定他是否性兴奋了,不勃起,同样会有性启动过程中的各种感觉。在天体活动中,性机制是随时启动着的,“我认为,荷尔蒙就让它在体内流窜、任它燃烧肉身吧,能过得了这关的男人或女人,才能体会至高的性愉悦。其它的生理上讨论都是多余,‘得鱼忘荃’才是新境界。” 北京天友小组里最年轻的成员——26岁的阿猪,还是一个处男。阿猪谈过两次恋爱,有过接吻,但从来没有面对面看过异性的裸体,更没有过性交。阿猪说,他以前只是在视频聊天时,曾看过女性的裸体。所以,异性真实的裸体出现在阿猪的眼前,第一次便是北京天友小组在荒山上的裸体主义实践中。而且,当时就是两位异性的裸体:金子小姐和R姐。天友们告诉我:没有过性体验的阿猪,第一次面对面看到异性裸体的阿猪,也并没有表现出怎样的兴奋,更没有生理发应。这也再次告诉我们:裸体主义实践情景,通常情况下是一个高度去性感化的情景。 裸体主义集体实践中,并非没有男性勃起的情况出现。一些裸体场所通常会规定:如果男性出现阴茎勃起,应该用衣物盖上,或者避开众人的目光,直到“平静”下来。这种规则的目的,仍然在于将任何性的色彩彻底从裸体主义实践中去除。没有参加过裸体主义实践的人,在想象裸体主义实践的情景时,很多人会担心自己勃起。可能是受前述裸体主义实践“规则”的影响,接受我的开放式访谈的裸体主义者中,未参加过裸体主义实践的,多数表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尽快地努力消解掉: 正常的情况下,有适当的生理冲动,我觉得这个是正常的反应。至于原因我觉得应该留给生理学家和性学家去解释。我觉得通过人的思想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当然需要一定的思想境界,也更多的和个人修养有关系。如果在参加活动中出现了这种情况,我觉得应该尽力想办法转移自己的注意力,同时让尽量少的人发现你有了这种冲动,因为也许这种冲动会造成“连锁反应”。另外,我想大家都能以一个积极的态度去面对这个问题,理解和包容是最重要的,除此,活动前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缓和压制自己的性欲。 如果有我喜欢的美女或帅哥在场,生理反应和性冲动都在所难免。脱光衣服,肯定会成为这种感觉的催化剂和强化剂。至于怎么处理,这就如同在大街上或宴会上,看到自己喜欢的陌生人,性快感和生理反应同样在所难免。最多上前搭讪几句,如果对方对我既没兴趣又没性趣的话,我还能怎样? 这取决于环境和场景,例如,如果是在海滩上的活动,人很多,又刚从冰凉的海水里游了一圈回来,我相信大多数人不会有性冲动;而如果是在晚上,开始小群体活动,灯光比较昏暗气氛暧昧的时候,则有性冲动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我有这样的冲动的话,按裸体主义率性而为的做法,对此我不会感到羞愧而掩饰,或洗个冷水澡之类的强迫自己克制,我会暂时先到一旁,等自己与周围的气氛相符再重新加入团队。 高雄市性健康协会的小黄,是位二十多岁的女孩子。一次裸体活动时,她和另一个年轻女孩子负责“把风”,自己并没有裸体。我问她的现场观感,她说:“很平常。很自然。” 是否会有男性因为两个年轻女孩子在场而兴奋呢?黄小姐说:“也许会有吧,但我没有感觉到。”换言之,没有男性裸体主义者体现出因为两个年轻女孩子在场而有所异样。如果在裸体主义实践的时候,别人有生理反应或性的冲动,我的受调查者均表示,他们会采取理解和宽容的态度: 很正常,说明今天参加聚会的:第一,生理都比较正常;第2,很欣慰,因为今天新人不少,裸体主义队伍又发展壮大了。对有生理反应或性的冲动的朋友,首先不要关注其反应部位,缓解其紧张情绪,其次,和其交谈,慢慢消除对方的性幻想。最后,对性冲动严重到行为或语言程度的朋友进行劝阻。 我认为只要不因为有冲动就做出格的事,可以容忍和理解。那人应该找个僻静的地方镇静一下或找个熟悉的人聊聊什么,应该会平静下来,我如果看到有人这样,我会装做没看到,或和他正常的交谈。(女性) 我觉得生理反应都是正常的,证明一个人的性能力正常,我如果看到了,应该是若无其事的,顶多微笑一下,这有时候应该理解为无法抗拒的事情吧,应该值得一提的是,这位男性还是一位同性恋者。”
这个男子是同性向者吗?应该不是。如果是,见着异性裸体就应该像异性向者见着同性裸体一样的淡定,不应该出现性兴奋。 不过方刚却界定为“是”,他对此君的性兴奋作出的解释是:“这位男子的勃起不是因为他有欲望了,而是因为他想象着女性在看他身体的过程中那女性自己有欲望了,而他通过想象别人的欲望指向而出现了身体实践。”
这个解释实在令人莫名其妙。见着裸女就会想象她在看自己的裸体时产生了欲望,而且还会在“想象别人的欲望时”实现自己的“身体实践“,正好说明此君是一个异性向者,而且具有非同一般的十分强烈的异性“性结”。
很多人都有过集体澡堂洗澡的实践,面对众多的同性裸体,有谁会无聊到想象别人在看自己的身体而产生欲望了?又有谁会在想象的别人有欲望中出现自己的“身体实践”呢!
鱼龙混杂,将这种类型的人也界定为同性“恋”者(同性向者),无疑会造成同性向群体的扩大化和同性向问题的复杂化。
3、同性恋的“恋”是问题的关键
什么叫同性恋?顾名思义,同性恋应是性别相同性取向也相同的两人之间的相恋。而“恋”的释义为“想念不忘,爱慕不舍,不忍舍弃,不想分开”。所以,同性两人必须在感情上达到了“爱慕不舍,不能分开”的程度才能称之为同性恋。但是,从一些有关同性恋的文帖中看到的所谓同性“恋”,却绝对与“恋”无缘,没有丝毫“爱恋不舍”的影子,这样一来,就使得同性恋成了同性间性行为的代名词,凡是有过同性性行为的都被纳入了同性“恋”群体,包括双向“恋”和那些纯粹的猎奇“恋”。
美国纽约市曾调查过4193名18岁以上的男性,大约4%的人说他们是同性恋者;而91%称自己是异性恋者;剩下的5%自称是双性恋者或者拒绝回答。但是自认是异性恋者的人中,大约10%的人——一共337位——在过去的一年内同男性有过性行为(没有同女性发生性行为。
这337个人虽然没有与女性而只与男性发生了性行为,但他们都不是同性“恋”。
这个调查的另一个结论是:“一般来说,自称异性恋者的人,无论他们是否同男人发生性关系,同那些自认是同性恋者的人相比,性伙伴的数量更少。”
这就是说,在性自由的美国,同性“恋”者比异性“恋”者的性伙伴多。性伙伴“多”,何谈“恋”!
长春的一位男同“香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诚地说,“男同”习惯经常换伴儿,彼此发现是一路人,就可发生关系。”
只要“是一路人,就可发生关系”,这能叫“同性恋”吗?直裸裸的同性性交关系。
曾任哥伦比亚大学医学院研究教授、Becton-Dickinson研究科学家谭克成博士的文章称:
事实上欧洲和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后,多年来只有大约4%的同性恋者注册结婚。例如在瑞典,同性结婚在1994年开始,至今只有2%同性恋者署册结婚;在荷兰1998年实行同居法,2001年通过同性婚姻合法,至今只有3%同性恋者结婚,95%以上的同性恋者都选择不结婚。
为什么在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的同性恋者都选择了不结婚?说明他(她)们的所谓“恋”都得打上一个“引”号,都不能算是真正的同性恋,都只能算是不愿接受制度约束的同性性交者。
那些走上婚姻殿堂的同性恋伴侣的“恋”又是一种什么情况呢?据同性恋心理学家“MichaelBailey”说,已同居的同性恋者大都只可在同居第一年对伴侣忠心,而大部份在5年后都会有其他性伴侣。他举了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2004年参与控诉加州政府要求结婚的亚裔女同性恋伴侣,在2008年已宣告分手。
我国法律尚未认可同性结婚,但是,近几年来,也陆续有一些真情的同性恋伴侣向法律发起了挑战,公开举行了婚礼,开始了自己的“婚姻”生活。他们的“婚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我希望这些朋友们都能自觉的保护好自己的“婚姻”,别让它成为昙花,刚刚开放就凋零萎谢。
有人要说了,异姓恋结婚的夫妻不是也有很多离婚的嘛。是的,在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的越来越多是一个客观事实。但这不是一种好现象,也是人们对性解放运动深恶痛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性恋所处的境遇不同。千百年来,传统道德一直视同性性行为是邪恶是罪孽,今天虽然已经有少数国家打破了束缚同性恋的这条锁练。但是,还有很多国家、很多人仍然坚持着这种固有观念。同性恋者要打破这种僵局,最终获得这部份人的理解、同情与尊重,唯一有效的措施就是在“恋”字上下功夫,用一生一世的风雨难移的专情——生死相依的“恋”,去感动大众的心。但是,上述的举例说明,很多同性恋者在这方面却做得很不够。这样一来,势必增添人们对同性恋理解和接受的难度,对于同性恋的维权是很不利的。特别是一些纵欲者掺杂其中,使得同性向(男同)群体成了排名在吸毒之后的第二位艾滋高危群体,这样的形象叫公众如何接受呢?
4、同性向现象是不正常的现象
正常与不正常是相对而言的两个概念。正常的释义为,符合一般的情况、规律和习惯。反之,不符合一般的情况、规律和习惯,就是不正常。我们讨论同性向的正常与否,就是看它是否符合一般的情况、规律和习惯。人类在性取向问题上的一般情况、规律和习惯是什么?每个人都可以不加思考的做出回答,是男性选择女性、女性选择男性的异性性取向。所以,异性向就成了人类在性取向问题上的正常现象,同性向则成了不正常现象。它的不正常主要表现在性心理与性生理之间的矛盾。一般的规律,性心理与性生理是和谐的统一的,男性的性生理即具有男性的性心理,女性的性生理即具有女性的性心理,这种和谐统一是生物界带有普遍性的自然规律,正是这一客观规律的作用,保障了各种生物的繁衍,以至于生生不息。性心里和性生理的错位不符合这条规律,因此,同性向的存在,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有网友认为同性向是先天固有的而不是后天的过错,所以,存在即合理,存在即正常。我以为,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譬如人类的返祖现象客观存在,有长尾巴的人、有多毛的人等。我们能认为这些人长出的尾巴和遍体的毫毛是合理是正常吗?毫无疑问,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即使长尾巴的人和多毛的人的智力、体力、能力、生理、心理都与常人没有任何区别,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不是他们的后天过错而认定他们长出的尾巴和全身的毫毛是一种正常现象。
同性性取向的成因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即使没有任何后天因素的先天所致,即使某位同性性取向者为社会为人类作出的贡献远远的超过一般人,我们也不能认定他的同性性取向即性心理不符合性生理的现象是一种正常的现象。这不是什么歧视,因为,性取向不正常是客观事实,而认定性取向一个方面不正常,并不等于认定这个人不正常,更不等于认定不正常是这个人的错。
有人以左撇子作比,认为同性向就像有人以用右手为主有人以用左手为主一样的正常。这种比喻很不恰当。人的左右手的功能是同一的,既可以单独起作用,也可以相互配合起作用,并没有严格的具体的分工,左撇子只是左手起作用的时间多一点或得力一点而已,并没有剥夺右手起作用的“权利”。而且,左撇子的左手优势右手也可以替代的。如果左撇子失去了左手,右手便会将两手的“担子”一力挑起。有人在双手失去以后,两只脚也可以把双手的部份“职责”肩负起来的。如果同性向确如左撇子一样的正常,那就说明在没有同性可取的情况下,其同性取向就可以改变成异性取向的。这种可变的性取向,那就不是同性向,而是双性向。
有人以动物也有同性“恋”现象为据论述人的同性向是正常的。不错,动物确实存在有同性性行为现象,甚至也有同性恋发生。
中科院动物研究所专门从事动物行为研究的李春旺认为,动物界的这种现象有先天因素的影响,也有后天因素的影响。在一些雌少雄多的种群里或是等级序列非常严格的种群里,优秀的雄性动物往往更能博得雌性动物的青睐,雌性动物选择了那些优秀的雄性个体与之交配,剩余的“单身汉”找不到配偶,只能是发生同性爬跨行为,来释放体内积累的能量。有研究人员利用斑鸠做过这样的实验,雄斑鸠到了发情季节,就会对笼子里的雌斑鸠表现出发情行为,如果把雌斑鸠移走,放进一只母鸡,很快它就会对母鸡表现出求偶行为。如果连母鸡也没有,它甚至会对一堆抹布求偶。
所以,动物的这种同性性行为,只是在客观条件制约下表现出来的无奈之举,与同性恋毫无关系。在异性繁殖的野生动物中,完全排斥异性而与同性生死相依的同性恋,即使在网载的《十大动物同性恋》中,也没有找到有关的例证。所以,就整个动物世界而言,同性性交的行为仍然是一种不符合一般情况、一般规律的不正常现象。即使真有生死相依的同性恋,同样也是偶然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况且,人类有自己的行为标准,不能用动物的行为来衡量人的行为。譬如现在的人都养成了吃熟肉的习性,吃熟肉是正常现象,如果有人偏爱吃生肉,就是不正常的了。而肉食动物吃生肉则是正常的现象,但我们不能用它们的这种正常现象衡量,认定人爱吃生肉也是正常的现象。
再如,动物世界的弱肉强食符合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规律,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人类世界就不行了,弱肉强食是不符合道德甚至是犯罪的不正常之举,岂能一概而论呢!
还有人用历史记载的一些帝王权贵养男宠为据证明同性恋是古已有之的正常现象。虽然,古已有之是事实,但是,古已有之的现象,在当时也不一定属于正常现象,到了现在更不一定是正常现象。即使有的在当时是正常现象,但到了现在就变成了不正常现象。譬如,婚姻进入法律规范以前,遵守道德规范的婚姻是正常的,而进入法律规范以后,依旧遵守道德规范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婚姻就是不正常了。与同性性行为一样,卖淫、嫖娼、婚外性行为等乱性行为也是古以有之,这类行为,古时也是不正常现象,现在仍然是不正常现象。至于封建帝王玩腻后宫佳丽三千人后的玩弄同性,怎么能与同性恋扯上关系呢?这是封建统治者穷奢极欲的荒淫无耻的生活写照,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5、同性向现象不是一种好现象
在此先予说明,恐防闹出误会。我说的是同性向这种现象不是好现象,而不是说有同性性取向的人不是好人。
为什么不是好现象?
其一、因为同性之间的共同活动即使是共同居住都是完全自由的,既不受道德也不受法律的干预。这样一来,在今天的性开放时代,同性间的性行为便得到了最大的开放。这种同性性行为的泛滥导致的一个最大恶果是性病的急剧传播扩散,尤其是艾滋病的扩散。使得同性性行为群体(特别是男同)成了仅次于吸毒群体的艾滋病高危群体。
其二、在金钱主导一切的市场经济时代,由于有“同性性行为”的市场需要,因而摧生了同性间的性交易市场(主要为男同),这种交易导至的恶果是使一批异性向者走上了同性向道路,摧残了这部份人的身心健康。
其三、导至了同性恋的发生。由于先天性同性性取向而导至的同性之间的恋情虽然无可非议,但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性恋也不是一种好现象。
1、由于人类自身的繁衍发展需要,每个来到世上的人,都承担着一份繁衍后代的责任和义务。同性恋者无法履行这份责任无法尽到这份义务。
2、即使同性恋者享有了合法婚姻,享受到了自由的情爱,但是却没有对象释放出人性中潜在的父爱和母爱。这也是人生中的一大遗憾。其实很多同性恋者还是很希望养育子女的。弥补这个缺陷的措施,一是领养。二是女同借精,男同借卵借腹。不过,这种“借”都是有偿服务,而且价格相当昂贵,不是一般小户人家所能借得起的。墨西哥有一男同借母腹代孕生子,很可能就是无力借别人的。当然,也有不要孩子的,但是,生活在这种无后继的家庭中,到了晚年特别是丧偶以后,就会感到特别的孤独凄凉。
3、父母养育子女,没有不对子女寄托着繁殖后代延续生命的期望。在这个问题上,同性恋者无法回报父母,实现他们的期望。
4、影响与父母的关系,很多父母不能理解同性恋孩子,导致矛盾加剧,使得有的子女以自杀了结人生。有的父母虽然表面上给予了谅解,但是,这种谅解大都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而不是出自内心。父母对子女展示出了一份爱,反之,子女却欠下了父母一份爱。终究也是一种遗憾。
6、用感情、理智填补异性向的“空缺”
美国性学家金西及其同事于20世纪50年代所做的上万例问卷访谈说明:异性恋和同性恋不过是处于同一连续体两端的两个点,这两点之间“充满着各种变异状况的渐进过程”,由此提出了一个“性倾向七分量法”。
0级:完全的异性恋
1级:几乎为异性恋,偶尔作同性恋的梦或幻想
2级:大多数时候为异性恋,时有同性恋倾向
3级:同性恋倾向与异性恋倾向各半,即双性爱倾向
4级:大多数时候为同性恋,时有异性恋倾向
5级:几乎都是同性恋,偶尔有异性恋倾向
6级:完全的同性恋
金西先生的这个理论的实质是,同性性取向多了一块,异性性取向就缺了一块。按照他的这个划分,人的性取向除了6级是固化的单一的同性取向外,其余1—5级虽然都有“同”但也都有“异”。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我以为,绝大多数人都是有丰富感情和较高理智的,应该用自己的感情、理智填补异性性取向不足的“空缺”,将同性性取性坚决排除在外。
上述“天体营里”的男青年肯定没有达到6级的程度,因此,希望你能用理智和自制力去填满异性性取向的“空缺”。 也可以肯定,很多结婚生子的“男同”和“女同”,都没有达到6级的程度,那就希望你们用自己的感情理智对潜意识中的同性性取向进行化解而求得妻子(丈夫)的理解、谅解。希望你们最好不要进入“同志”的“圈子”,已经进入的最好用理智让自己从“圈子”中彻底解脱出来。
这种解脱不是没有可能的,试举一例:
宁夏同性恋志愿者组织“绿洲工作组”的发起人和负责人子川与妻子应该就是这样一对“化解”和“谅解”了的夫妻。“绿洲工作组”是公开活动的同性恋防艾宣传组织。子川的妻子已知道他的同性恋取向,上初中的儿子虽不知隐情,但很支持父亲所做的防艾宣传工作。
分析起来,他们的夫妻关系最少已经维持十五年了,读初中的儿子不知隐情,说明夫妻相处还比较和谐,而且妻子明知他的同性性取向而同意他做同性恋的工作,说明他已经得到了妻子的理解和谅解。同时也说明他对自己的同性性取向进行了化解,如果他没有化解而沉溺于与男性的频繁交往中,没有可能得到妻子的理解和谅解。
子川的家庭应是“同妻”和“同夫”家庭的榜样。希望类似的家庭都能向这对夫妻学习。
7、尽力消除后天性的同性向
同性向的成因,目前有先天因素影响和后天因素影响两种看法。“先天论”者有认为是荷尔蒙分解出来一种叫费洛蒙的化学物质决定的,也有认为是脑子里一种特殊物质决定的,还有认为是基因变异引起的。“后天论”者则认是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形成的。
在两种观点中,我虽不否认先天论,但是,却更多的听信于后天论,因为人的许多习性形成,都受着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这种影响虽然大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起作用,但是,这种潜移默化都有一个可以追溯得到的常人都能够“看得见”的过程,即“习”的过程,学习仿效渐成习惯的过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是这个道理。譬如人的食性,既是一种天性,但具体的食性——对各种食物的嗜好却不是天生的,而是受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影响形成的。南方人爱吃米饭,北方人爱吃面食。为什么?因为南方盛产大米,南方人天天吃的是米饭,久而久之,便养成了爱吃米饭的习惯;而北方盛产麦子,北方人天天吃的是面食,久而久之,便养成了爱吃面食的习惯。但是,这种习惯又是可以改变的。在没有所好食物的饥饿状态下,饥不择食,北方人吃着米饭一样的香,南方人吃着面食一样的甜。久而久之,又可以形成新的主食习惯。
人的习性形成过程最快最明显的是对毒品的嗜好。鸦片、冰毒等毒品是极具诱惑力的物质。对毒品嗜好的形成过程通常只要一次的极短时间接触就完成了。一般人只要一次极短时间的接触,便会被它的强大诱惑力紧紧地吸引住而不能自拔。可是,对于一个没有一次接触也不愿尝试一次接触的具有理性的人来说,它的诱惑力却只能是等于“0”!
对于后天性同性向者而言,同性性行为很可能就具有这种强大的诱惑力。
青岛一位同性向者“碧海”对采访记者讲述他的经历是:“一次偶然的机会与同性有了接触之后,发现自己其实挺喜欢男人的,但我真正进入这个圈子的时间并不长。”
假如“碧海”一生中永远不会遇到这种偶然的机会,假如“碧海”在遇到这种偶然机会时,能够理性地坚决拒绝第一次接触,很可能他就永远不会“发现自己其实挺喜欢男人的”而进入这个“圈子”的。但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着这样的圈子,年青人都有可能碰到遇上这个圈子的偶然机会,因此,能不能在遇上这种偶然机会时理性地把握住自己,就成了决定一生性取向的关键。当然,最有力的措施还是尽量远离这个圈子、避开这个圈子,争取一生不遇上一次这样的偶然机会。“碧海”不幸遇上了这种机会而又有了第一次接触,留下了人生的一大遗憾。
哈尔滨的“男同”明明(化名)的遭遇更令人叹息、深思。他告诉采访记者:
大四时,在哈尔滨实习。因就业前途渺茫,又不想回小城镇的老家找工作,偶然间,做上了某种特殊服务,才渐渐接受了自己“男同”的身份。
他说,当初,纯粹是为了钱。“每天来的客人有几十个,像我这样的服务生有10多个……”。
明明是个艾滋病毒感染者,尚处于无症状期。
像明明这一类“男同”,其同性向形成的原因,既非体内先天的某种物质作用,也非后天的同性引力,根本的原因是金钱!是同性性行为的市场交易。不知大家能否同意我这样说:“这样的市场交易是一种罪恶的交易”。可是,对于这种交易,目前却处于“法律无律管、道德无力管”的无人管境地。它的昌盛自不待言,其昌盛又将制造出多少同性向者呢!因此,我倒很希望政府能禁止同性性交易?当然,也更希望年青的朋友,请用你自己的双手拽住自己的双足,千万别走上这条路。
还得提一提第二小节提过的方刚《天体营里男性的勃起与尴尬》中的那位男青年,既然你在想象着女性在看自己“身体的过程中那女性自己有欲望了”就可以出现自己的“身体实践”,那么,你为什么不娶个贤惠的妻子而经常去想着妻子在看你的“身体的过程中”产生欲望了呢!
8、从根本上消除同性向现象
由于同性向的形成具有先天的因素,所以,人类必须面对同性恋存在的事实,但人类面对的这种事实存在,绝不是一件幸事、好事。所以,人类社会既有保护现实中同性恋者权利的责任,更有想方设法从根本上消除同性性取向现象的责任。
对于后天性同性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清除其滋生土壤,防止其滋生成长。同性向者必须树立一个基本道德,不向异性向的同性施加引诱改造其为同性向者。同性恋组织应树立一个基本原则,必须与性自由运动彻底分开。
对于后天性同性向者,断言不能治疗不必治疗是不可取的,应该有专门的机构、人员研究治疗,帮助他们纠正偏离的性取向。
对于先天性同性向,我以为,国家应下最大的决心,加大这方面的科研投入,调集最优秀的专家攻关,尽快地找出其形成的确切原因,研究出破解的方法。是基因变异,则研究出防变异的方法,是大脑中或是荷尔蒙中某种物质的作用,则研究出清除这些物质的方法。在高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只要科学家们在这方面下足功夫,相信一定能找出有效解决办法的。至少,其确切成因应该找得到,再找到在初期胎儿身上的检测方法,大功就告成了。一旦检测到胎儿有先天性同性性取向,就可以及时地清除掉。
这样一来,新生儿就不会再出现同性向了。同性恋问题也就彻底解决了。
第二十三篇 扫黄千万别忘了“扫扫”李银河
(写于2014年3月8日)
1、李银河消灭性交易的“锦囊妙计”
此番性都东莞的被围剿被攻克,牵动了方方面面的神经,拍手称快者有之,诅咒诋毁者有之。令人惊讶的是,几十年呕心沥血致力于倡导性自由的性学专家李银河却一反常态,不但没有挥手举拳支持“东莞挺住”,也没有只言片语安慰“东莞别哭”,反而娓娓而谈的为了“从整体上降低从业(卖淫业)人员规模,最终达到消灭性交易的目标”出谋献策了。
对于东莞的扫黄实际效果,她显得比谁都关心,因此,她特别关注扫黄的方法。经过她的细心观察,她发现:
《东莞扫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2014年2月11日新浪博客)
何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李银河说是“每次扫黄都……没有除病根”。
“那么,色情服务业的病根在哪里呢?在人性里。这个行业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历史上最古老的行业,就是因为人的性需求。”李银河自问自答。
既然如此,那么,按照李银河的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步的“除病根”医治法,自然就得“医人性”了。这个“人性”怎么医,想来李银河自然也应该有祖传的特效秘方吧。可是,接下来李银河的话却令人大失所望,她不但没有“医人性”的秘方,而且,据她说这个“人性”压根儿就是不可治的“病”:
“除非你有办法去除人的性器官,除非你有办法让所有人都安于自慰解决性欲望问题,否则性服务业就根除不了。因为只要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因为只要有人愿意在这件事上花钱,就有人愿意挣这个钱。”
我们无法得知李银河的两个“除非”何以说得如此的绝对,只知道大自然安排的男女性别比例基本相等为这个“人性”供求平衡提供了基本条件,而人类社会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则为这个“人性”的供求平衡提供了有力保障,何至于非得要李博士的“除非……除非……呢”!
李银河到底想说什么?
李银河说:“我是主张卖淫非罪化的。全世界的女权主义者基本都是这个主张。有几个理由:首先,人应当有做性工作的权利,不仅女性应当有,男性也应当有(据统计,色情业从业人员中有十分之一为男性)。公民有工作权,性服务业是工作,所以公民应当有做性工作的权利。反对这一点的人认为,性服务不是工作,是享受,而性工并不同意,他们觉得是工作。在一些国家,性工还组成了工会,经常闹罢工,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待遇,巴黎的性工甚至冲击过市议会,去要求实现他们的权利。我认为把性服务业视为工作是恰当的。”
“工作的权利”!“公民有工作权”!而剥夺公民的工作权利即是剥夺公民的生存权利。李银河一句话就把扫黄定性为侵犯人权的暴政了。如果这个意思在这句话中还不明显,我们再看下面:
“经过文革和连续不断的运动,这个社会的氛围已经够暴戾的了,人与人之间缺少友爱平和的心态,一个个全都以邻为壑,你打击我,我打击你。对于杀人抢劫这些有受害人的犯罪当然要严厉打击,彻底扫除,而对于性交易这种两厢情愿并无受害人的行为就不必如此严酷地打击了。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把性交易这种虽然格调低俗但是周瑜打黄盖打的愿打挨的愿挨的行为搞得那么险恶,好像是什么滔天大罪似的(万恶淫为首?可是,性欲不过是人的一点点可怜的欲望而已,怎么就成了恶了?)”(李银河:《对于性交易双方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
我们不知李银河是怎么将今天的扫黄扯上了几十年前的文革,却清清楚楚地看到,李银河还是在宣扬她的性自由论。她从骨子里就是反对扫黄的。她的“出谋献策”只是反对扫黄的一个由头而已。
因此,政府真要扫黄,千万别忘了“扫一扫”李银河,务必彻底清除扫黄路上的这一重大的舆论阻力。否则,所谓的扫黄,只能是走走过场而已。
2、李银河对性自由泛滥所起的巨大作用
李银河是我国性自由运动的吹鼓手,号称性学专家。所谓性学专家,其实就是大肆鼓吹西方社会性自由观念的专门家和不遗余力推销所谓的“多数社会约定俗成的性活动三原则(自愿,隐私,成人)”的性自由贩子而已。
2010年3月,李银河在《关于在刑法中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案》中提出:
“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穿着衣服打扑克,他有这样做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不穿衣服打扑克,他也有这样做的权利。不管在场的有几个人。国家法律干涉这种私人场所的活动,就好像当事人的身体不归当事人自己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如果当事人脱去衣服,损害的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尊严,而是损害了国家的尊严。这种立法思想本身就是错的,错误就出在个人身体的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上。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应当检讨有关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对错,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的工具。
此类法律不仅从个人有权利处置自己身体的人权角度看是错误的,而且从女权角度也是不可容忍的。……,一个女性有没有权利同“多名男子”发生两性关系,这是一个女性的基本权利问题。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宪法关于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而不是惩罚。”
在这个提案中,李银河把国家对违法性行为的惩治上纲到侵犯人权的高度。由于她的造势,使得国家有关法律和社会道德受到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冲击和重创。一时间,“我的身体我作主”、“我的阴茎我作主”等乱七八糟的叫嚣声不绝于耳。紧接着,便有了组织换妻俱乐部的南京某大学马教授的举牌(换偶无罪)与法律进行对抗。
4月3日,李银河发博文《惩罚换偶,世界罕见》,对马教授予以声援并号召其徒众积极行动保卫聚众淫乱犯罪份子的所谓“人权”。她认为“世界各国都没有惩罚换偶活动的法律”;指责国家“惩罚换偶的法律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而且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威胁政府“惩罚换偶则将大大给我们国家的形象抹黑,好像我们还是一个不开化的野蛮国家”;并且发出了“爱国的朋友们,大家起来保护国家的形象,保护涉案人员的人权”这种荒唐可笑的号令。
李银河的号令一出,响应者真还不乏有人。4月11日 新浪女性论坛情感部落置顶“星加皮”的帖文《放着贪官污吏不管,盯紧老百姓的生殖器》(后被删除):
“你情我愿,没有杀人放火,没有逼良为娼,自己的生殖器自己做主,关谁鸟事。放着贪官污吏不管,偏偏盯紧老百姓的生殖器。闲得蛋疼。牢骚归牢骚,没办法,生在这个操蛋的国家,生殖器放错了地方,那就是违法。如果做案工具被没收了,那可就不是肾亏的事儿了。”
本人因搜索资料偶然闯进了这个论坛,正好撞见了这篇挂在顶上的咒语,遂与之进行了一番理论。谁知却惹恼了该坛的一位版主,与之辩论了几天,这位版主于4月17日又发《换偶大辩论:道德虚张掩盖下的道德惶恐》进行“总结”。
这就是李银河动员起来的“爱国的朋友们”!这就是李银河的“爱国的朋友们”强有力的保护国家形象的实际行动。如果他们有能力吞掉这个国家的话,可以肯定,他们是绝对不会“嘴里留情”的。
2011年8月,昆明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某参与聚众淫乱一案曝光(昆明官员艳照事件)。8月9日,昆明警方通报调查结果,认定是一起预谋以聚众淫乱方式引诱成谋的敲诈勒索案。
11日,李银河发博文《昆明官员艳照事件点评》,继续兜售其性活动非罪化的“自愿、隐蔽、成人”三原则,反对用刑法惩处聚众淫乱的犯罪行为。她说:
“聚众淫乱罪与宪法保护的公民人身自由权有矛盾。从原则上讲,性行为的参与人只要不违背自愿、在隐私场所、参与者均为成年人这三项基本原则,刑法不应管束,因为这种行为应当属于公民受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利的范畴(昆明官员艳照事件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的“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这次三男二女共五人进行的淫乱活动,其首要分子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其余人员如曾多次(3次以上)参加,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昆明警方对此案的处理却与李银河的指点不谋而合。涉案的五人中除陈某(女)、宋某(男)二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外,聚众淫乱的犯罪嫌疑则不予追究,故其余成某(男)、朱某(女)、谭某(男)三人均按治安处罚法第69条之规定,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了结。
刑法的“聚众淫乱罪”就这样被这些执法者滥用手中的权力给废弃了。这表明李银河2010年提出的“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建议已经在某些执法部门中起得了实质性的效果。当时,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必须引起百倍警惕。
李银河的性自由说教既是性犯罪的催化剂,又是国家惩治性犯罪的法律规章的消蚀剂
扫黄不“扫”李银河,肯定就是白扫罗!
扫黄先“扫”李银河,才有可能出效果!
3、 继续兜售“性工作权利”
对于此次东莞的扫黄,看起来李银河好像没有站在妓女、嫖客一方公开与政府进行对抗,也在假惺惺地说着:
“人的性交易行为就应当完全不受惩罚吗?性服务业就应当永存吗?性交易和性服务业的存在,是社会贫富分化和性别不平等的表征,在性交易中,穷人为富人服务,女人为男人服务(多数情况下),这是有公平正义理想的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批判用性来换钱或者用钱来购买性服务的行为,让买卖双方都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可耻。这才是我们应当做的,才是从根本上缩小性服务业规模的途径(《东莞扫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步》)。”
“批判所有这些格调低下的用来做交易的性活动(包二奶也属同样性质),把性交易活动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就可以了,让那些性工和性消费者为他们自己的行为感到脸红(《对于性交易双方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
可是,说这些话喷出的唾沫还在嘴边飘飞,她的嘴里又有了新的说词:
“人应当有做性工作的权利,不仅女性应当有,男性也应当有(据统计,色情业从业人员中有十分之一为男性)。公民有工作权,性服务业是工作,所以公民应当有做性工作的权利(《东莞扫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步》)。
“一群属于‘锦上添花型’,有闲钱,很多人有婚姻,只是想增加一种消费方式,就像洗澡按摩跳舞唱歌一样;另一群属于‘雪中送炭型’,多为贫困地区找不到老婆和进城打工没有城市姑娘愿意嫁给他们的贫苦民工,他们掏钱只是想购买一点满足身体基本需求的性服务而已(《对于性交易双方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
请问李银河:既然是一种正常工作、既然是一种应有的权利、既然是“洗澡按摩跳舞唱歌”、既然是“购买一点身体基本需求的服务”,这些性工和花钱购买性服务者,为什么要为行使自己的正常权利、为什么要为自己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而感到脸红、而感到可耻?法律和道德凭什么要对他们进行批判而将他们变成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这与惩治聚众淫乱有什么两样?不也是侵犯公民的人权吗?
何况,根据你宣扬的“自愿、成人、隐蔽”三原则,只要不欺行霸市、只要不强买强卖、只要是买卖公平,性交易与其他婚外的性自由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说穿了,李银河七弯八拐的东扯西拉,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人类世界根本就不存在“黄”,扫黄就是她的信徒“星加破”所说的“这个操蛋的国家”“闲得蛋痛”在管闲事!同一个意思,李银河只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
如此看来,扫黄不“扫”李银河,绝对没有戏!
4、李银河性自由无害论结出的丰硕恶果
在《对于性交易双方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中,李银河提出,“对于性交易这种两厢情愿并无受害人的行为就不必如此严酷地打击了。”
在《惩罚换偶 世界罕见》中,李银河说:“此类活动(换偶)没有受害人(不是强奸和猥亵),甚至没有受损的社会关系(婚姻)……和夫妻共同去饭店吃饭的性质近似,只不过是几对夫妻共同约好去一个隐私的地方进餐而已。它和一般公众的区别在于,一般人吃的是米饭面条,他们吃的是蝎子。”
以上是李银河为倡导性自由而无视社会现实凭空构想出的性自由无害论。究竟有无危害,我们还是用事实给李银河作出回答:
百度“妻子出轨引发的杀人案”,显示找出的相关结果有425000条,百度“丈夫出轨引发的杀人案”,显示找出的相关结果有356000条。
因婚外情酿成的特大杀人案更是吓人听闻:
(1)、2010年4月24日,济南平阴县。因为发现妻子与外甥关系暧昧,邓某某残忍杀害了妻子、外甥,并迁怒于岳父、岳母,两位老人也没能逃脱魔掌。
(2)、2010年5月23日,南京溧水晶桥镇岗下村。因丈夫出轨,妻子王某图某报复,便与赵某所在吹鼓手班的孙某相好成奸。恋上王某的孙某和妻子离婚后与王某一道出走外地。两年后,王某思念女儿,在打听女儿消息时得知丈夫赵某的“外遇”已经离开,就萌生了回家的念头,而赵某也记挂起妻子的好处,便把王某接回家中。孙某怀恨,持刀将王某杀死,赵某及其女儿被砍成重伤。孙某自知罪孽深重,服农药自杀。
(3)、2011年4月13日,鞍山市宁远镇二台子村的百客多家大众浴池和紧邻的一家洗车店内,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周宇欣于当晚至14日晨,将自己的妻子、儿子、父亲、浴池1名女服务员、浴池所在房屋的房东一家,以及洗车店里的3名洗车工共计10人全部杀死。
(4)、2011年9月26日下午,河北省泊头市。因怀疑妻子邱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泊头市西辛店乡秦村村民秦长城为泄愤报复,蹿至其妻邱某曾经打工的某洗车店,将老板周某杀死,后又蹿至泊头中轴厂宿舍楼、西辛店乡秦村等地,相继杀死其妻邱某及其亲属和同村村民共9人。
(5)、2013年11月22日凌晨2时,周口市淮阳县王店乡双冢村。长期在外打工的上门女婿贾某因怀疑妻子有外遇,杀害其妻子、岳父、岳母、儿子、女儿、妻姐及其儿子共7人。其10岁的儿子本已逃出村外一里多地,但还是被撵回来活活勒死。
(2004年才过去才两个月,由妻子出轨引发的特大杀人案即出现了三宗。)
(6)、1月30日,农历除夕,一阵枪声打破了山村的宁静。云南省腾冲县猴桥镇箐口村小灰山组村民邵宗其发现妻子与邵宗平、邵宗华等本村村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心理失衡,持枪报复杀人,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
(7)、2月7日晚11时许,白银市平川区育才路一家属院,因妻子有外遇,郭某持家中菜刀将妻子黄某和一双儿女杀死在出租屋中。随后,郭某离家搭乘“黑”出租于2月7日凌晨2时10分许,在白银往景泰方向一路口下车。4时50分,郭某在包兰线K906+220M处撞向K175列车自杀身亡。顷刻之间,一家四口同归于尽。此时,离腾冲惨案还不到一个月
(8)、2月27日12时37分,苏某因怀疑其妻有婚外情而心理失衡、迁怒社会,在贵阳市237路公交车上将一汽油桶点燃纵火,造成6人死亡、35人受伤。此时,离白银惨案仅仅只有20天!
下面再看换妻引发的间悲惨剧:
百度“换妻悲剧”,显示找到相关结果818000个。百度“换妻引发的杀人案”,显示找到的相关结果212000个。也搜出几例简介如下:
(1)、2012年8月25日深夜12点半,张强和杨贵才两人闯入修水县九龙村林某家中,将林某打成重伤,因未得到救治,而致其死亡。案由缘自一场换妻闹剧。
2011年初,张强、左秀夫妇俩经人介绍,在修水县九龙村一林场做小工,因左秀娘家与介绍人杨贵才有些亲戚关系,夫妇俩便开始吃住在杨贵才家中,双方轮流买菜做饭。不久,两对夫妻便以偷情的方式互相“交换”,这种关系接下来就在四人之间公开化。为了让换妻关系合法化,张强和杨贵才商量干脆都与自己的妻子离婚,再和对方的妻子结婚。却不知此时的左秀心中有了一个林某,开始对换妻游戏产生了反感。离婚后的左秀随即与林某登记结婚,使得张、杨两人的换妻如意算盘泡了汤。于是,两人决定要好好教顺林某一下,最终酿成命案。
(2)、2007年7月4日深夜,高密市西乡水村村民贾福被许军杀死,案由缘自十年前的一段换妻孽情。原来,许军1993年和唐玲相识,那时唐玲已婚且育有一子,许军也有了两个儿子。因为同住一村,又有点亲戚关系,两家便走得很近,许军经常给唐玲家送些蔬菜水果,唐玲也对许军有好感,日久生情,二人的关系逐渐升温。唐玲的丈夫贾福性情软弱,听说唐玲的出轨行为后,曾指责唐玲数次,但每次唐玲都会强词夺理。贾福为了脸面和儿子,都强忍了。许军的妻子也是个老实人,眼看着丈夫在外花心,却无能为力。就这样,她常常和贾福相互诉说,因为彼此同情,两人也慢慢地走到了一起。令人惊讶的是,双方家庭竟都默认了这种畸形的生活方式,一晃十年过去了。直到今年5月,许军的妻子因病去世,碰巧贾福鱼塘里的鱼又不明原因地大批死亡,这让贾福心烦气燥,每每看到许军来找唐玲,他就火往上蹿。6月中旬,在唐玲与许军再次相会后,贾福忍无可忍打了唐玲,并威胁唐和许若再纠缠不清,他就要放火烧死许军。得知贾福扬言报复,许军一横心决定先下手为强。案发当晚,许守在鱼塘边,趁查夜的贾福不备,用木棒重击贾的头部致其死亡,并伪装出一个贾福喝农药自杀、撞墙而死的假象。
(3)、2003年11月4日晚,蒋国良将昔日情人阿珠扼住颈部致其死亡。案由缘起还是换妻闹剧。在奉化市尚田镇某村,有两家养鸡养鸭专业户。一家男主人叫蒋国良,另一家的女主人叫阿珠(化名)。两家养殖场相距仅30米,两对夫妻之间的距离则更“近”,发展到了相互“换妻”!就是说,蒋国良以妻换来阿珠,阿珠的丈夫则以阿珠换来了蒋妻。2002年,四人的丑行被人发现,蒋妻为此自残。蒋国良花了1万多元医疗费后,让阿珠的丈夫赔3000元。闹剧暂时收敛后,蒋国良发现阿珠还与一徐姓男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这令他非常恼火,遂起杀心,将阿珠卡死。
上述惨案都是因一人或夫妻两人或多人的性行为过罪而引发的,不但伤及自己,有的则累及家人亲友甚至累及外人包括许多无辜的的孩子。贵阳公交车纵火案则明显是对社会进行报复。苏某为什么以自家私事而报复社会?除了用他的丧心病狂和兽性发作来解释以外,与法律、道德对于婚外情的不闻不问有着重大的关系。因为夫妻之间的一方出轨,另一方则成了直接的情感受伤害者。而今日的法律和社会风尚,对出轨者不但不予制裁谴责,反而放纵性自由论者对此种行为的支持与鼓噪,致使蒙受耻辱的受害者不但不能得到社会的同情,反要遭受来自周围的冷眼与嘲弄。面对这种情况,有人便走上了极端,实施对社会的报复。
重大、特大因婚外情酿成的杀人惨案频频发生,已经成了当今社会的不堪承受之重!
据哈尔滨日报(记者金镒)2010年8月22日报导,黑龙江省近六年来发生的各类命案中,4成以上是由于矛盾激化引发的报复杀人。其中,婚外情引发的命案居高不下,占矛盾命案的20.2%,约占各类命案的一成。可见,婚外情已经逐渐由道德问题演变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预防婚外情已经成为预防恶性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李银河对此却熟视无睹,闭着眼睛大肆宣扬她的性自由无害论,为我国日益发展的卖淫业鼓吹助势,是可忍,孰不可忍!
扫黄不“扫”李银河,天理难容矣!
第二十四篇 关于查封《中学性教育教案库》的建议
(写于2015年3月13日)
1、性教唆式的所谓“性教育“
打开所谓性学专家方刚的博客,一篇《中学性教育教案库》第一批书寄往济南,周末面向山东全省400多名教师进行使用培训的帖子赫然在目。((2015-01-27 17:46:01)
中学性教育直接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那么,这个专以中学生为教育对象的《教案》是有益还是有害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呢?这是天下所有的父母必须向方刚们提出的一个严肃问题。
作为中国性开放以及同性恋运动的主要推手之一的方刚在教材简介中特别介绍:本书由:“十多位学者,六十多名教师,多位中学生,同性恋社群领导人,合力打造!教师、家长、中学生,均适合阅读”,“‘跨性别’,即不属于传统男人或女人的人,如变性欲者、易装欲者,等等。这些人曾经被视为‘变态’‘病症’,但当我们使用这个与男、女图标相似的标志时,已经表明我们的态度:他们是第三种性别,与男、女是平等的”。
再看方刚另一篇帖子的标题:《<中学性教育教案>目录,看到你眼晕!绝大多数成人也不懂这些!》(2015-02-02 16:06:07)
方刚在这里倒是说了一句大实话。我看过这一长串目录后,不但是眼晕而且脑袋也发晕!
一句话,这是一本包罗万象的“性著”,诸于“手淫无害”论,批判“处女情结” ,肯定与支持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性行为等,无不包含在其中!
这样,问题就来了。且不说它的内容对错。只说它的内容之广之深之全面到“绝大多数成人也不懂这些”,就绝对不可以作为教育中学生的教材了。中学教育不是专业教育,中学生要学的知识是多方面的,总不能一个一个的全拜在你方刚的门下,大家都造化成性学专家性学博士吧!
再说,在性方面连“绝大多数成人也不懂”的内容,非要通过所谓的“性教育”让这些未成年的孩子都弄懂,行吗?!相信天下合格的父母都会断然作出“绝对不行”的回答。
这样的“性教育”与“性教唆”其实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2、方刚自谓的“赋权型性教育”
方刚指出本书的理论基础是:赋权型性教育 。何谓赋权型教育?听方刚的:
“我们使用‘赋权型性教育’这一概念,就是强调性教育的目的是让受教育者具有掌控自身与性有关的事务的权力,是提供给他们相关的资源,帮助他们获得选择的能力。正如笔者一再强调的,性教育‘是保护而不是禁止,是给予而不是剥夺,是赋权而不是夺权’”(李银河为此书写的序言)。
“‘赋权型性教育’的目的是将与自身的性有关的权利归还给受教育者,这种权利长期以来 被家长、教师,甚至整个社会所剥夺。通过教育,使受教育者具有做出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任的行为所需要的技能,并且行使这一技能。”
“‘赋权型性教育’不主张有绝对的道德标准,尊重个人道德选择的自由。……比较于‘道德’,我们更支持使用‘人权’一词。符合性人权的性道德是好的性道德,不符合性人权的性道德,便是坏的性道德。人权高于道德,人权是上位,道德是下位。”
“‘赋权型性教育’鼓励青少年在对于性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做出对自己和他 人负责任的选择,……”
“‘赋权型性教育’强调家庭、婚姻的多样性,不局限于一夫一妻制家庭,而无论哪种婚姻和家庭形式都可以是幸福快乐的。‘赋权型性教育’反对宣扬恋爱必须是为了结婚的观念;选择单身者,以及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婚姻的同性恋者,也有恋爱的权利。……”
3、“赋权型性教育”赋的是性自由权
“赋权型性教育”是个什么玩意?看了上面这些内容,相信没有谁不明白它的个中真谛:性自由教育!
这就不能不让我们联想到几年前李银河的《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提案和她的性活动“自愿、成年、私密”三原则以及马教授的《换偶无罪》和北京外国语学院组织的“我的阴道我做主”等污七八糟的名堂来。如今,方刚、李银河又进了一步,竟然堂而皇之的把这些玩意一古脑儿搬进了中学的课堂,用来毒害数以亿计的未成年孩子。
让小小年纪不谙世事的他们,学会与社会与家长争夺所谓的“性人权”,学会与社会与家长争夺方刚、李银河们“馈赠”给他们的性自由权。
让小小年纪不谙世事的他们放弃中华民族传统的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性道德,无所顾忌地充分行使自己的所谓“性人权”。
让小小年纪不谙世事的他们放弃由一夫一妻制牢固奠基的家庭观念,放弃成年后必须承担的家庭责任,用性人权对抗法权,自由的选择法律不认可的所谓“婚姻”。
丧心病狂的方刚、李银河们,竟然连自己曾经鼓吹的性活动“三原则”也抛到了脑后,将毒手伸向了我们的这些未脱稚气的孩子!
是可忍,孰不可忍!
正告方刚、李银河们,让你们的“人权”见鬼去吧。任何国家都不存在绝对自由的人权,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法权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它的人民,同样如此!特别是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只有部份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必须接受监护人对自己的监护。其监护人拥有对他们的监护权。他们必须尊重监护人的监护权。
4、建议查封《中学性教育教案库》
2008年12月26日,教育部出台了一个有关性教育方面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其中对高中阶段学生特别强调了“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要)避免婚前性行为”。而方刚等人的《中学性教育教案库》却反其道而行之,大力鼓吹高中学生以及年龄更小的初中学生的自由性行为,以毒害他们的身心健康。
为此,建议国家教育部,从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查封这本涉“黑”涉“毒”的《中学性教育教案库》!
附有关案例:
2009年9月7日,在北京打工的河北“90后”女孩小美(化名)在宿舍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扔窗外摔死。
2009年10月3日凌晨,晋江陈埭一鞋厂宿舍卫生间,16岁少女洪某产一女婴,扔下楼摔死。
2009年11月5日,在北京某公司打工的河南“90后”女孩莎莎(化名)在公司女职工宿舍厕所里产下一名女婴,将其头撞便池致死。
2011年5月20日,在北京打工的河北“90后”女孩小菲(化名)在公司大厦卫生间产下一名活体男婴,后采用水淹、持墩布把戳男婴头部等方法,致男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1年6月21日,17岁的燕子(化名)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沙区中心医院一楼急诊室女厕所生下一名男婴,后将其杀死。
2012年1月22日,四川省万源市16岁的女孩娇娇(化名)在家中分娩一女婴。丢弃在邻家粪坑里淹死。2012年7月,未满20岁务工女子谢某,在莆田一公司宿舍产下女婴,从窗口抛下致死。
2012年7月18日晚,北京某职业学校17岁的女生小洁在北京某诊所卫生间产一子,放马桶内捂死。
2012年7月28日,石狮蚶江镇18岁的小伦在马桶内产下一子,扔往窗外摔死。
2014年10月,不满18岁的小菲在广州一栋公寓内产一男婴。为了不让新男友知道,将婴儿从4楼的窗口扔下摔死。
2013年,90后少女李佳(化名)与网友一夜情后意外怀孕,在家中卧室产下婴儿,扔窗外摔死。
2014年2月21日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三校区,一女生在宿舍产子,扔楼下摔死。
2011年2月13日清晨,17岁的李降香小腹一阵阵疼痛,张立明扶她到卫生间,然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就在男友出门等待救护车之时,孩子就出世了。她不知所措,考虑到自己还没有结婚,且不能确定谁是孩子的父亲,一念之间,她把婴儿扔出了窗外。
李降香被送到医院。妇产科的医生给她做了B超,没有发现她肚子里有孩子,可检查结果明确显示,李降香有刚刚生过孩子的迹象
第二十五篇关于为大中学生免费提供性自由活动会所的建议
(写于2015年3月16日)
近悉:因得李、方诸大师之力倡,莘莘学子,聆其教诲者甚众,受其熏陶者殊多。校园“自由”成风,路途吻拥相接。红男绿女,谈性若品酿之津津乐道,“使性”似就餐之泛泛寻常。然则,乐极生悲,性滥滋祸。未婚孕者与日俱增,艾滋患者逐年倍长。更有甚者,杀婴之惨案累有所闻,殒命之悲剧亦不为罕见。
有识之士无不为之忧心忡忡而奔走呼吁,皆以为性教育缺少而致祸也。愚以为,此论,实不得要领。其所缺,非知识,非性权,唯缺自由活动场所也。诸弊所以生,乃无规范达标合法场所而不得已随地匆匆鼠窃行事所致也!
故斗胆进言,拨国资每校建一免费会所。规模以满足行使“性人权”为宜,规格以确保安全“性活动”为重。若国资不足,则引进民资。独资亦行,混资亦可。均不计回报。
预期曰:工程告成之日,即功德圆满之时。艾滋将除尽,“人流”将杜绝,中华民族莫大之幸矣!
第二十六篇谁授权方刚向未成年人赋“性人权”
(写于2015年3月19日 )
1、方刚的声明摘录
面对网上此起彼伏的批判声和斥责声,中国性自由倡导者之一的方刚终于沉不住气了。2015年3月16日,在其博客中发出《对于针对我的持续诽谤、恶意举报、人身威胁的公开声明》
声明首先(第一项)肯定“我的所有工作均符合我国政府的法律与政策”,接着(第二项)就介绍“随后叫嚷:“这次泼粪,下次泼硫酸。”12月1日,在西安街头向李银河、彭晓辉,以及我的照片泼粪、焚烧,号称“全民公审”;同样是12月,他们恶意曝光李银河教授私生活,试图对其进行污名。显然,他们并不是针对我个人,而正如他们一直所讲的,是对性学家的学术主张深恶痛绝。这批人将性学视为“黄”,将性教育视为“淫”,将造福青少年视为“毒害青少年”,指责性学研究和性教育“毁我中华”。 他们不知道,我所做的,均是致力于落实我国政府所倡导的性教育、性别平等工作。攻击我的势力,不仅是对我个人工作和生活的威胁,同样是对我国政府基本国策、法律制度的威胁。他们的行为,是对中共十八大所倡导的建设法治社会目标的严重破坏。三、我的态度 我清楚地知道,中外历史上,非常多的性学家、性教育工,曾经受到过各种各样的侮辱、诽谤、打击、迫害,我理解这是源于根深蒂固的对性的污名文化所致,我在从事性学研究伊始就做好了心理准备。我致力于通过严肃的学术研究,推动社会进步,推动人们性认知的更加科学,促进人类幸福生活。因此,我对各种污名始终抱以坦然一笑,也曾将这些无理攻击者视为可以帮助的对象,邀请他们进行面对面交流,均被拒绝。我一再的忍辱负重,得到的是进一步的构陷。诽谤者、威胁者不受法律处罚,被骚扰、诽谤、恐吓的对象反而背负污名。对我的诽谤与威胁,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使我和家人处于人身安全的忧虑中;他们持续的虚假举报,也已经影响到了北京林业大学的声誉和各级领导的工作;我也高估了国人的是非观,因为我对诽谤的长期不理睬,有人认为我理屈,有人认为对我的攻击是事实。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系列对我的栽脏、污名、威胁过程中,北京林业大学各级领导,特别是人文学院的领导,对我一直采取信任、保护的态度。 鉴于仍在不断持续的对我的网络污名、不实举报、人身攻击、威胁恐吓等一系列非法行为,影响波及甚广,一定程度上已经达到混淆视听、栽脏陷害的效果,我决定发布此声明,以正视听。我所从事的工作符合国家法律与政策,有助于促进性别平等、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助于社会进步和谐,我对此持有绝对的自信。我愿意接受世人和历史的检验。 我尊重不同价值观的存在,但是,无中生有、道听途说、造谣诽谤,则是对法治社会的公然挑衅。我希望执法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我也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支持性别平等、性教育与性学研究,造福中华。 谢谢大家! 方刚 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心理学系副教授联合国秘书长“制止针对妇女暴力运动”男性领导人网络成员 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总召集人 2015年3月16日 附:为了回击网络上那些污名我的文章,我也整理了一些正面支持我的文章。包括参加过山东性教育培训的老师们对这次培训真相的揭示,也包括近年主流媒体对我工作的部分报道。 1、对于山东性教育培训,受训教师对网络污名文章的回应: 莫为浮云遮望眼 http:user.qzone.qq.com125489740blog1425571152 http:user.qzone.qq.com125489740?ptlang=2052&ptlang=2052 为了“高尚”和“正义”,制造一个敌人 http:bbs.tianya.cnpost-140-633813-1.shtml 一次赋权型的培训 http:bbs.tianya.cnpost-140-633826-1.shtml 反对是一门技术活儿,谩骂不是 http:tieba.baidu.comp3628970308?pid=65445798611&cid=0#6544579861 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1412881-1.shtml http:club.qingdaonews.comshowAnnounce_2_5598836_1_0.htm 反性斗士指南 http:www.vice.cnreadthe-vice-guide-to-being-an-anti-sex-fighter?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从一篇反性教育檄文所反映出的性教育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http:bbs.tianya.cnpost-140-633816-1.shtml 2、近年主流媒体对方刚性教育、反性别暴力的正面报道: 人民网 2013年7月29日 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青少年的性教育 http:fangtan.people.com.cnn20130729c147550-22367217.html 人民网 2013年7月18日 记者观察:17个孩子与家长的性教育夏令营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718c10我受到的诽谤与威胁”,其中自述:
20152013年12月2日消除性别暴力需要男性力量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9132011269421_409237166.shtml 中国妇女报 2012年12月12日 “男性承诺活动”启动发出联合起来制止侵害妇女暴力的声音 http:www.wsic.ac.cnacademicnews82119.htm 中国妇女报 2012年11月22日 制止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男性领导人网络联合国首邀中国学者加入(以下数十家媒体报道,从略)年3月,他们又针对我在山东进行的性教育教师培训进行恶毒诽谤,攻击几十名学者、教师历时两年、反复修改、精益求精编写的《中学性教育教案库》是“淫书”,甚至威胁参加培训的中学教师。进而,人身污辱升级为生命威胁,他们在互联网上公然号召网民对我及李银河教授使用武力,一篇散发甚广的帖子号召“向他们泼粪,与他们拼命”,“我们的选择,就是把他们摁起来毒打,再往头上泼粪!”“爸爸拿起武器,妈妈准备粪勺”“拿起武器宰杀畜生”“我们不怕杀头”等等。他们甚至要求“把他们的家庭地址公布出来”,“人肉他们”,这使我感到我的家人也面临危险。
方刚所述的这些“冤屈”,除“泼粪”有过象征性的“实行”外,其余“拼命”、“摁起来毒打”、“宰杀”、“人肉”等,只是一些造势之词,完全没有必要当真,根本用不着担心什么“面临危险”。倒是方刚的“我的所有工作均符合我国政府的法律与政策”的表白,我认为方刚对此很有反思的必要:你的所有工作真的“均符合我国政府的法律与政策”吗?
我们就不说你的所有工作了,只说你这本《中学生性教育教案库》,是不是合符我国的法律和政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方刚的《中学生性教育教案库》的教授对象是专指的中学生,所以,我们有必要简单的提一下世界各国都有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法律上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首要标准是年龄,因为一个人的年龄与他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发育是否健全有直接联系。各国的民法都按不同的年龄来划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而言,大多数国家界定为l 8周岁以下,也有的国家规定为20或21周岁以下。
我国的规定是在18周岁以下。因此,一般而言,中学生都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监护人及其职责权利和民事责任
因为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存在,这就有了另一个法律概念——监护人 。顾名思义,监护:监督、管教、保护。监护人的监护对象,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一般说来,中学生都是被监护对象,他们都有各自的监护人。
谁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监护问题最值得注意的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通俗的说,就是一句话:孩子闯祸,父母赔钱。
可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也是一个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也是一个除法律可以剥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权利。因为,它不仅涉及到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而且直接涉及到监护人的经济利益。
谁要试图侵犯剥夺监护人的这种权利,就必须承担起他的被监护人的行为过错的民事责任。
4、方刚的“赋权型性教育”
国内外时下的性教育分为“整体型、禁欲型、综合型”三种类型。方刚认为“整体型”性教育“是性人权理念的一种体现”,“禁欲型”性教育“是侵犯了性人权的”,“综合型”性教育则是“一种妥协的性教育,仍然试图去影响青少年对自己性人权的行使,至少没有帮助青少年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性人权”
不用说了,在三个型号中,方刚坚决反对的是“禁欲型”,认定最好的是“整体型”。不过,他同时认为“整体型”也有美中不足之处。“虽然‘整体型性教育’的具体阐述与实践中具有清楚的性人权意识,但目前的《欧洲性教育标准》等文件并没有从人权角度进行深入论述。而且,‘整体型性教育’这一名称也没有体现出人权的特点。它更强调的是“全面”,而没有将性人权作为目标和理想昭彰地提出来。”
而方刚一再强调:性教育“是保护而不是禁止,是给予而不是剥夺,是赋权而不是夺权”。于是,他就来了一个突出“性人权”的创新,提出了他的“赋权型性教育”,在名称上就“体现出人权的特点”,使人顾名即可思义:
“赋权型性教育”,就是给予教育对象性人权的性教育!
方刚指出:“‘赋权型性教育’的目的是将与自身的性有关的权利归还给受教育者,这种权利长期以来 被家长、教师,甚至整个社会所剥夺。通过教育,使受教育者具有做出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任的行为所需要的技能,并且行使这一技能。”
原来,方刚的“中学性教育”是向学生家长发起的一场夺权斗争!所谓的“赋权型性教育”,就是给予教育对象行使性人权即性自由权的绝对权利,传授性知识性技能则是为了让教育对象更好的安全地行使这种绝对权力!
前几年,一些人高喊的“我的身体我作主”,“我的性器官我作主”、“我的阴道我作主”,强调的就是这种绝对的自主自由的性权利。如今,被方刚打着性教育的旗号堂而皇之地送进校园,让这些未成年的孩子也拥有这种绝对自由的性权力!
这样的性教育不是宣淫是什么?就差没有让学校办妓院供学生安全放心地行使性人权了。所以,早两天我提了个《关于为大中学生免费提供性自由活动场所的建议》,补了中学性教育的这个缺。
5、方刚向法律向学生家长发起的挑战
现在,我们再回到方刚“我的所有工作均符合我国政府的法律与政策”的声明上来分析。不管方刚的声明喊得再高再响亮,我们仍要断言,在《中学生性教育教案库》这本书上,方刚做的所有工作均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与政策!
前面提到的几条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未成年的中学生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方刚你凭什么在这个比毒品更具诱惑力更具危害性的性问题上,取消其限制,使他们成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你凭什么赋予这些身体和心智发育都没有完善的未成年的孩子以独立自主的性自由权?!你凭什么剥夺所有学生家长对自己孩子在性问题方面的监护权!?
请方刚回答:
你向中学生赋“性人权”,是谁授予你的“赋权”权!?
你剥夺学生家长的监护权,是谁授予你的“剥权”权!?
请问方刚:
你知道,被你们鼓噪起来的性自由害惨了多少孩子!?
你知道,被你们鼓噪起来的性自由害苦了多少家长!?
你方刚大嘴一张,口水一喷,屁股一拍,票子一把,万事大吉!
可是,被你害惨的孩子家长却得为孩子的行为过错承担责任付出沉重的代价!
所以,你向法律发起的挑战具体的说就是向学生家长发起的挑战。因此,愤怒的家长以“拨粪”应战也是很正常的事。他们不但拥有向你“泼粪”的权利,而且在其未成年的孩子因性问题蒙受损失或造成旁人损失的时候,他们都拥有向你索赔的权利。
同时,还得请问山东教育部门:你们授权方刚赋予中学生性自由权,剥夺其家长的监护权,不知有没有作好准备?承担中学生中一些“脱缰野马”行为过错的民事责任!
在此奉告,如果你们一意孤行,就必须承担这种责任,受害的家长有权要求法律追究你们的责任!
6、罄竹难书的“性自由果”
下面,将搜集到的几个有关案例展示,希望方刚们以及山东教育部门的父母官们别把眼光只盯着“性自由”,也看一眼性自由结出的“果”。
(1)、触目惊心的调查报告
2012年,北京大学妇儿保健中心与世界卫生组织对北京、郑州、南宁、深圳四省市10家医院的共2002名要求做人流的未婚女青年的性与生殖健康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令人触目惊心。
1144人患有生殖道感染,患病率为57.1%(2000年为42.9%),其中性传播疾病达到了38.5%!25.3%患有两种感染;17.1%患有三种及以上的生殖道感染。
35.8%的人曾有过人工流产史。其中流过2次的占20.8%,3次及以上占10.5%。
首次人工流产的平均年龄为20.7岁,最大的24岁,最小的才13岁!
平均每人有性伴侣1.2个,最多的为16个,其中有2个以上性伴侣占到了23%。
98%的人认为如果双方相爱,就可以有婚前性行为;13.8%的人认为即使不相爱,只要双方愿意就可以发生性行为。
这是海淀某中学初二年级课间时的一幕:刚一下课,班内几名比较活跃和顽皮的男生立刻从书包里掏出刚买的《人之初》、《漂亮妈妈》以及封面上以“谁性感”、“性感时代”等等为标题的各种杂志。几位男生边看杂志还边把关于性的一些描写大胆的念出来,甚至还有男生直接拿书里的关于乳房的描写来谈论班里的女生……
(2)、苦果累累的人伦惨剧
2009年9月7日,在北京打工的河北“90后”女孩小美(化名)在宿舍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扔窗外摔死。
2009年10月3日凌晨,晋江陈埭一鞋厂宿舍卫生间,16岁少女洪某产一女婴,扔下楼摔死。
2009年11月5日,在北京某公司打工的河南“90后”女孩莎莎(化名)在公司女职工宿舍厕所里产下一名女婴,将其头撞便池致死。
2011年2月13日清晨,17岁的李降香在家中卫生间产一子, 扔窗外摔。
李降香被送到医院。妇产科的医生给她做了B超,没有发现她肚子里有孩子,可检查结果明确显示,李降香有刚刚生过孩子的迹象。
2011年5月20日,在北京打工的河北“90后”女孩小菲(化名)在公司大厦卫生间产下一男婴,用水淹、用墩布把戳致其死亡。
2011年6月21日,17岁的燕子(化名)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沙区中心医院一楼急诊室女厕所生下一名男婴,后将其杀死。
2012年1月22日,四川省万源市16岁的女孩娇娇(化名)在家中分娩一女婴。丢弃在邻家粪坑里淹死。2012年7月,未满20岁务工女子谢某,在莆田一公司宿舍产下女婴,从窗口抛下致死。
2012年7月18日晚,北京某职业学校17岁的女生小洁在北京某诊所卫生间产一子,放马桶内捂死。
2012年7月28日,石狮蚶江镇18岁的小伦在马桶内产下一子,扔往窗外摔死。
2014年10月,不满18岁的小菲在广州一栋公寓内产一男婴。为了不让新男友知道,将婴儿从4楼的窗口扔下摔死。
2013年,90后少女李佳(化名)与网友一夜情后意外怀孕,在家中卧室产下婴儿,扔窗外摔死。
2014年2月21日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三校区,一女生在宿舍产子,扔楼下摔死。
(3)、高速增加的艾滋患者
2014年“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暨“美好青春我做主—红丝带健康大使青春校园行”启动仪式30日在北京举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国强在启动仪式上介绍,自我国1985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报告现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已达49.7万例,死亡15.4万例。
宁波市疾控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狼来了?——宁波市学生中的艾滋病疫情》的文章。
文章说,到2014年年底,宁波在校学生中已经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0多例,大部分是高校学生,80%以上是通过男男性接触传播。
宁波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所负责人张琰告诉钱江晚报记者,之所以发布这样一组数据,主要是看到媒体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院防治艾滋病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健的一份提案,说2014年前10个月,全国青年学生感染艾滋病2082例,比前一年同期增长59.1%。
青年学生的艾滋病感染人数以59.1%的年增长率增长,这个速度可以说是达到了恐怖的程度!
(7)、中学生要为前途、理想坚守贞操
有位方刚的粉丝“tinglam”向我提出质问:“守贞教育当然要反对。为谁守?为自己,还是为未来的老公?凭什么女人要为男人守,那男人该如何为女人去守?”
不用说了。她是在替方刚们当传声筒。
虽然我国的传统道德主要强调妇女的贞操,但忠贞不二的爱情也一直为道义所赞颂。男子被叛妻子也是一种恶行受到道义谴责甚至也要受到惩处(如铡美案)。至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却是完全平等的,古往今来,中国绝对没有过男孩子可以放纵性欲的教育。所以,我回答她:
“守贞教育不但是针对女孩子,男孩子一样要进行教育。为谁守?为自己守!为自己的前途、理想守!人的青少年时期是长身体、长心智的人生奠基阶段,过早的恋爱、过早的性体验、特别是小小年纪就沉沦于性自由,严重的危害身心健康,影响整个人生,甚至有可能毁灭整个人生,包括毁掉宝贵的生命!这样的悲剧早已不是个案和‘几案’了。”
后附案例几则,希望青少年们引以为鉴,远离早恋,拒绝方刚的性自由说教,为前途、为理想而坚守贞操。
2013年3月16日,广西30多名青少年(大部分是中学生)集于街头斗殴,导致1名15岁中学生被捅伤后不治身亡。14岁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罗某投案自首。起因是他在一个QQ群内被前女友的现任男朋友谩骂,于是双方约架。
南郑县某中学初三学生雷某月前因与本校同级某女生说过话,引起同级另一学生宋某(16岁)嫉恨,因宋某早已认为该女生是自己的女朋友了。为此,宋某曾多次扬言要找人打雷,雷知情后,便常常将一把长约20厘米左右的单刃匕首带在身上。10月26日晚8点10分左右,学校刚下晚自习,在距校门口约40米处,宋某纠集本校学生约七八人围攻雷。其中郑某被雷刺伤不治死亡。
昆明市某中学学14岁的超然与同班15岁的女生杨某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并多次劝超然不要早恋。超然遂约同学大伟(男,14岁)将王某刺死。
黄兵和臧××均为蓝田县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年前臧××就和同班一名女生偷偷“早恋”,后发现黄兵和自己的女友来往密切,因与黄兵发生争执。其同学李卫表示要帮“哥儿们”讨回公道,当众打了黄兵,后被黄兵刺伤致死。
2011年9月11日广西博白王力中学事件更是赫人听闻,因学生早恋引发的纠纷导致三死二伤。一人死刑,四人入狱,害惨六个家庭。
第二十七篇戏评方刚的“性经典”语录
(写于2015年3月23日)
方刚:我说“未成年人”或青少年也有性权利,因为性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而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被有条件赐允的。也就是说,性权利从出生那天就有了,一个月的婴儿也有性权利。(见方刚博客《为什么说未成年人也有性权利》。下同。)
鹤龄:享有权利和行使权利不分!难怪你会成为性学专家的。原来,你一生下地就会行使性权利!
方刚:性权属于人权的一部分,早已经被写进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多个国际组织的文件当中。
鹤龄:“有身份”的人从不把联合国当回事,譬如美国前总统布什。犯贱的人动不动就把联合国搬出来说事,譬如咱们中国的方刚。
家庭的“基、柱”是夫妻的相互忠诚与和睦相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说:“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如今,破碎的家庭及破碎家庭的孩子实在够多了,你怎么不把联合国搬出来说事!也保护保护。
方刚:在性人权面前,不分种族、年龄、阶级、性倾向、性别等等,人人平等。
鹤龄:你就别糊弄人啦。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权利人人平等;在物质面前,行使的权利,人人不等,连妓院也分高级低级。
方刚:人权是不可以被剥夺的,以保护为名的剥夺也不行,性人权也是一样。
鹤龄: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每个国家的法律,就是剥夺人权的,包括性人权在内,不剥夺还真不行的。你有能耐,应该到刑场去,替死刑犯维权!
方刚: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性权利一样,都包括不受性骚扰的权利,不被强迫卖性的权利,不被强奸的权利,接受性教育的权利,自慰的权利,等等。而绝不仅仅指“卖性”或“性交”的权利。也就是说,所谓性权利,包括选择说“不”的权利,说“我不要”的权利,而不只是说“是”和“我要”的权利。
书越来越多,受的教育越来越好,智能也越来越强,唯独被认为面对性的“身心能力”越来越差了。13岁的贾宝玉爱上14岁的林黛玉,被当作经典爱情;100多年后,同样的年龄发生同样的事,被认为是“幼稚”和“心智不成熟”的。“心智不成熟”的不是“未成年人”,恰恰是持这种荒唐思维的“成年人”呀! 9,成年人应该认真倾听未成年人的声音。在讨论未成年人的事情(不只是性领域)的时候,未成年人的声音一直被忽视着。在我们讨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时候,他们的声音是空缺的。他们是“被定义”和“被决定”的。他们“被定义”为不成熟的,心智不全的,面对性诱惑一定会“堕落”的。这恰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不尊重,是一种年龄歧视。 10,基于以上这些认识,我仍然会致力于捍卫“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这是我在第2条中定义的性权利,而不是被某些人曲解的“卖性的权利”。我认为在讨论未成年人的性的时候,未成年人自己的声音不能再缺席了!成人世界应该认真听一听未成年人在想什么、说什么了!未成年人也应该勇敢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了!如果受到社会环境的压迫,你不敢发声,那么,就通过我来发声吧!在此郑重公告:如果您是未成年人,或者您现在虽然成年,但您在未成年的时候便对性的问题有许多深入的思考,欢迎您写信给我,我会努力完成一份“未成年人的性调查”。请写邮件到:[email protected] 谢谢!如果我们同意青少年有说“不”和“我不要”的能力,就是认可了他们有自主的决定能力,认可了他们的心智是能够做出选择的。既然如此,也等于认可了他们同样有选择说“是”和“我要”的能力。我们不能够荒唐到认为只有当一个人说“不”的时候才是成熟的,说“是”的时候就是心智不全的。
鹤龄:你认可了未成年人有“我要”的能力,赋予了未成年人“我要”的权利。请问:置你的恩师李银河于何地?李银河的性活动主张还有一个“自愿、成年、隐秘”三原则。你。你。你。好一个欺师灭祖的你,是不是翅膀硬了想砸师傅的饭碗呢!
方刚:以 “最低保护年龄”为例,中国法律规定与14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均为强奸,不应该被理解成约束未成年人的性人权,而应该被认为是约束和惩罚可能去伤害未成年人的成年人的,是为了避免成年人去侵犯未成年人的性人权才做出这样的规定的。对于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与16岁以下的青少年及儿童发生性行为都是刑事罪行,但这是针向那个成年人的,而非青少年的。这其实就是说明:这条法律恰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性人权,而不是侵犯和剥夺他们的性人权;未成年人在这个法律中,是被保护的对象,而不是被禁止和处罚的对象。
鹤龄:这些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真扯淡!难道你们不知道青少年及儿童也享有性人权?难道你们不知道青少年及儿童也和成人一样,必须在旁人的支持下才能行使性人权?你们把支持青少年及儿童行使性权利的人都当罪犯抓进了监狱,还有谁来帮助他们行使性人权?叫他们如何行使性人权?
你们岂不是变着法子借保护青少年及儿童的名义剥夺他们的性人权行使权?
第二十八篇痛斥方刚的《将端午节正式命名为“同志情人节”》
(写于2012年6月20日)
端午节将至,性学博士方刚不失时机的于6月14日发了一篇《支持将端午节正式命名为“同志情人节”》博文,为我国新义的“同志”与国际“接轨”大造声势,推波助澜。
不过,方刚却又打着“支持”的旗号,将自己表白为是别人的一个倡议的附合者和支持者。他说:
“今天,看到有微博的博主发出倡导,将端午节作为‘同志情人节’。原倡议在:http://weibo.com/heniken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建议。我表示高度支持,并且呼吁LGBTQ社区,及性多元人群的友人,共同参与到为这一节日的‘正名’中来。”
可是,按照他指引的地址进去,我们看到的却是:
喜力 北京,西城区
博客:http://blog.sina.com.cn/heniken
支持同志平等权益,支持同志勇敢出柜。……
遍查这位“喜力”的博文,并没见他发出方刚所谓的倡议!
方刚这是玩的什么鬼花样?明明是自己想把端午节改成“同志情人节”,却又心怀鬼胎,害怕成为众矢之的,而糊弄出一个别人的“倡议”!
不过,从方刚的博文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他虽然不敢举大旗充“改节”的鸡头,但也绝不甘心做“改节”的凤尾,以至埋没了自己对“同志”繁荣娼盛大业所作出的伟大贡献。他说:
“几年前开始,我便一直在各种讲座和课程中讲:端午节是人类第一个关于同性恋者的节日。”
真是欲盖弥张了。方刚的一句话泄露了天机,原来,倡议“同志情人节”的祖师爷正是他自己。几年以前,他就在各种讲座中庄严宣告了,端午节是人类第一个“同志情人节”!
方刚的这一宣告,为我们的祖先争得了一份难得的殊荣,是他们——开创了一个“同志情人节”的人类第一!天下第一!
方刚的这一宣告也向今天的中国提出了警示,当年“同志”的发源地中国,如今却落在了世界的后面。所以,他在最后大呼一声“加油”,号召他的同志们努力努力再努力!
鉴于上述原因,我也想向方刚先生提一个建议:你就不要扭捏作态了,干脆以你博士的大名擎起“同志”大旗发个设“同志情人节”的倡议,这样,对于你们的“同志”大业将具有更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
同时,也得向方刚提出一个警告:端午节就是端午节,请收起你的“端午节是人类第一个关于同性恋者的节日”的胡说!即使你有能耐把屈原扭曲成一个同性恋者,但是,你绝对没有可能将端午节篡改成“同志情人节”!因为那个时候没有你们这些阴阳失调的性学专家为“同志”摇唇鼓舌,自然也不会有你这样的“同志情人节”的倡导者,哪有可能会出现什么“同志情人节”!
即使几千年前就有你方刚的“前身”作孽倡议“同志情人节”,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自己的祖先,绝对不会愚昧到听信你的胡说,为一个自沉的同性恋者专设一个端午节!
方刚先生,相信你也有父母孩子,请不要将屎的恶臭玷污粽子的清香,让他们看着心里作呕,眼里滴血!
第二十九篇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不是同性恋者
(写于2012年6月23日)
临近端午时无意中点击到了方刚的《支持将端午节正式命名为“同志情人节”》。两千多年前的一位伟大爱国诗人、沿袭了两千多年的中华民族的传统佳节,如今竟然遭到了此种阴阳失调之人的恶搞,愤懑之情无法自已,故作此文以驳之。
1、方刚的屈原是“同性恋者”的由来
方刚此文说:“又一年端午节将近,很高兴看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屈原是一位同性恋者,并且因失恋自杀,而非因“爱国”自杀的史实。
早在1944年,中国古典文学专家孙次舟便发表论文,指出屈原是同性恋者。因同性伙伴楚怀王多情别恋而自杀。《离骚》是屈原因失恋而作,非因亡国而写。这一结论得到了楚辞专家闻一多的高度认可。
几年前开始,我便一直在各种讲座和课程中讲:端午节是人类第一个关于同性恋者的节日。”
文中得知,就是这个方刚,已经好多年了,他就一直在宣扬他的“屈原是同性恋者”的谬论。可是,他的此文却没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和新的发现,只是搬出了两位已作古人的学者为他撑台面。
第一个是曾任四川大学南充分院历史教授的古典文学专家孙次舟。此君于1944年在成都发表《屈原是“文学弄臣”发疑》一文,把屈原描述为类似于“王公大人有所爱于色而使”的男宠式人物,“和怀王有一种超乎寻常君臣的关系”的“富有娘儿们气息的文人”。而他的《离骚》,则充满了这位“富有脂粉气息的美男子的失恋泪痕”。屈原对政治关心的着重点,也不是为了国家,而是在“怀王对他宠信不终,而听信谗言,疏远了他这一种为自己身上的打算上”。所以,屈原的自杀,也与匹夫匹妇的“自经于沟渎”并无二致,并没有多少值得钦佩的地方。(潘啸龙《屈原评价的历史审视》)
孙文一出,立即遭到了文史界的围剿。没几个回合,自己便没有招架之力了。几十年后的今天,有人却放出谣言,说是“朱自清请来楚辞专家闻一多主持公道,闻一多给了孙次舟4个字:‘完全正确’”。
闻一多就是方刚搬出的第二位古人。闻先生除了楚辞专家的身份以外,又是一位载于史册的为大众敬仰的民主革命烈士。请出他来捧场自然会有说不尽的好处。
方刚虽然没有用楚辞专家闻一多给了“完全正确”四个字来表述,然而,“这一结论得到了楚辞专家闻一多的高度认可”实际上也就是“完全正确”。
虽然朱自清确实曾就此事请教过闻一多,但是,闻一多先生是否高度认可了孙次舟强加于屈原的同性恋者身份呢?结论是没有。
2、闻一多认为《史记·屈原传》是基本可信的
孙次舟《屈原是“文学弄臣”发疑》的第一疑是:“《史记》不可靠。司马迁作《屈原传》只凭传说,并没有“史源”,所以那里所载的屈原事迹都不可靠。”(闻一多《屈原问题》)
作为一个历史教授,我们不知孙先生是凭什么提出这个“疑”的。你凭什么认定司马迁编写《史记》没有史源?在那种“用字如金”的竹简文化时代,我们有理由要求司马迁把他书写的每一件史料必须像今天的我们作论文一样,都要引注出史源来吗!要是我们可以用如此的苛刻要求古代史家,那么,古代史的绝大部份必定都要列于被否定之列!再说,司马迁呕心沥血编写《史记》的严肃认真精神也是不容置疑的。譬如他写《淮阴侯列传》时亲自到韩信家乡实地采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太史公曰:吾如淮阴,淮阴人为余言,韩信虽为布衣时,其志与众异。其母死,贫无以葬,然乃行营高敞地,令其旁可置万家。余视其母冢,良然。)天知道司马迁进行过多少次这样的采访。可见他在《史记》中的叙事作评是何等的一丝不苟。
正因为如此,所以,闻一多对孙次舟全般否认《史记·屈原传》是这样予以回驳的。他说:
“孙先生大概认定弄臣只是弄臣,其余一切,尤其国家大事,便与他们无干,所以不相信《史记》里那些关于屈原政治生活的记载。《史记·屈原传》未必全都可靠,正如《史记》的其他部分一样,但那不能不说是‘事出有因’。孙先生说它没有‘史源’可靠的少,而民间道听途说式的‘传说’十有八九是真话。你不能从字面上读历史《史记·屈原传》尽管是一笔糊涂账,可是往往是最糊涂的账中泄露了最高度的真实来。从来“内廷”和“外廷”的界限就分不清楚,屈原是个文学弄臣,并不妨碍他是个政治家。……也许正因屈原是一个“博文疆志……娴于辞令”的漂亮弄臣,才符合了那“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的漂亮外交家的资格。战国时代本不是一个在传统意义下讲资格,讲地位的时代,而是一个一切价值在重新估定的时代,那年头谁有活动的能力,便不愁没有活动的机会。讲到身份,苏秦、张仪也够卑贱的,然而不妨碍他们致身卿相,然则在另一个属性上身份也是卑贱的屈原,何不能做三闾大夫和左徒呢?(闻一多《屈原问题》)
闻一多虽然认为《史记·屈原传》“未必全都可靠”,但是,却用“民间道听途说式的‘传说’十有八九是真话。……最糊涂的账中泄露了最高度的真实来”对《史记·屈原传》作了基本的肯定。对于《史记·屈原传》所叙屈原的政治生活以及任职三闾大夫和左徒则表示了深信不疑。这样一来,屈原的伟大爱国诗人形象就是不容置疑的了。因为《屈原传》是一篇大歌大颂屈原忠君爱国品德的人物传记。基于对《屈原传》的信任,闻一多在他的《屈原问题》也对屈原的忠君爱国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
我们要注意,在思想上存在着两个屈原,一个是“竭忠尽智以事其君”的集体精神的屈原,一个是“露才扬己,怨怼沈江。”的个人精神的屈原。在前一方,屈原是“他自己的时代之子”,在后一方面,他是“一个为争取人类解放……斗争的参加者。”他的时代不允许他除了个人搏斗的形式外任何斗争的形式,而在这种斗争形式的最后阶段中,除了怀沙自沈,他也不可能有更凶猛的武器,然而他确乎斗争过了,他是“一个为争取人类解放而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斗争的参加者”。
3、屈原是楚国权臣谋臣干城而不是怀王弄臣
孙次舟《屈原是“文学弄臣”发疑》的第二疑是:“战国末年纯文艺家没有地位。孙先生认为文人起于春秋战国间,那时政论家已经取得独立的社会地位,纯文艺家则没有。这情形到战国末年——屈宋时代还是一样,就是西汉时也还没有多大改变,所以东方朔郭舍人枚皋一流人都‘见视如倡’,司马相如虽有点政治才能,仍靠辞赋为进身之阶(一多案也得仰仗狗监推荐!)甚至连司马迁都叹道‘固主上所戏弄倡优蓄之。’孙先生又说,经过西汉末扬雄、桓谭、冯衍等的争取,文人的地位,这才渐渐提高到东汉史书里,才出现了《文苑传》。(闻一多《屈原问题》)
孙次舟所说纯文艺家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虽然在当时属于事实,被主子“见视如倡”也是事实,司马迁叹道“固主上所戏弄,倡优蓄之”也是事实。但是“以倡优蓄之”并不等于“以倡优居之”,更不等于以色相佞幸主子。倡优的古代表义,指的是以音乐歌舞或杂技戏谑娱人的艺人。将文人“以倡优蓄之”其实就是把文人与艺人混为一体了。但艺人并不是以色相侍人的人,以“倡优蓄之”的文人却都成了以色相伺君的同性恋者,不知这是一种什么逻辑!
实际上,我们今天的所谓文艺界人士也是文人与艺人的结合体,也可以说是将文人“以倡优蓄之”。而在新中国以前,我们国家却有一句“婊子无情,戏子无艺”的流行语,是将艺人“见视如娼”。请注意,是“娼”不是“倡”。以此推之,是不是可以说今天的“以倡优蓄之”的文人也都可以“见视如娼”了?如果被“见视如倡”的人都可以视为娼、都可以视为色相侍人者、都可以视为同性恋者,那么,今天的文人们、艺人们岂不都是如此了!
这个逻辑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今天如此,古代也是如此。尤其是古代的所谓文人,大都有一种清高自傲、指点江山、壮怀激烈的“士气”。屈原就是这类文士的一位优秀杰出的代表。孙次舟引出来的东方朔、枚皋、司马相如何尝不是如此。
司马相如虽然是以词赋得到汉武帝尝识的,却是以其政治才干受封为中郎将并以平定西南夷的卓越功绩赢得了自己的社会存在。
枚皋也是以辞赋而为汉武帝赏识的。虽然他也经常在汉武帝面前调笑戏谑,逗皇帝取乐,但是只要有机会,他便会直言切谏。当汉武帝滥用人力物力,修建奢华的上林苑时,他就曾和东方朔一起上书反对,表现出了他不甘于作弄臣的诤臣本色。
东方朔的表现更是不凡,虽然汉武帝不予信用而以倡优待之,可是,他并不甘于弄臣的角色,经常利用自己的博学、胆识和聪明才智讽谏鞭策皇帝,甚至可以逼使皇帝按照他的意旨办事,使皇帝成了他这个“弄臣”面前的“弄君”。他促武帝改变宣室宴请董偃的成命和忍痛诛杀犯罪的亲外甥昭平君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当然,古代王朝也确实有专职的“弄臣”存在,但不是在历史上留名的这些文士,《史记》中也不称为“弄臣”而称为佞臣幸臣,很可能当时在社会上的称谓就是如此。司马迁的《史记·佞幸列传》就是揭实这一类人的存在。
如汉高祖的藉孺,汉惠帝的闳孺,汉孝文帝的邓通、赵同、北宫伯子,汉武帝的韩嫣、韩说兄弟和李延年等。
这些人于文大都一窍不通,唯一的长处是狐媚惑主而求得宠幸,所以与文士毫不相干。
具体说到屈原,
《史记·屈原传》开篇写道:“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为楚怀王左徒。博闻疆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
这短短的几句话告诉了我们,屈原是以他高超的内政外交才能深得楚怀王的信任而身居要职成为朝庭重臣的。是一位掌握国家内政外交大权干实事的权臣、谋臣和干城。
他主政时为楚国谋划的联齐抗秦方针无疑是一条利国利民的正确路线,使他无可替代的成了楚国爱国力量的代表。没有他的楚国,马上就陷入了内忧外患之中,成了秦国的口中之食,不但国土被强秦所侵,连怀王自己也被秦国所虏,最后落得个身死异乡的下场。由此可见,屈原对于楚国的存亡盛衰具有何等重大的影响!一个弄臣特别是佞幸之臣哪有可能具有如此大的潜能!
4、以宋玉的为人推定屈原的为人的荒唐逻辑
孙次舟《屈原是“文学弄臣”发疑》的第三疑是:“以宋玉的职业来证屈原的身份。从《高唐》、《神女》、《登徒子好色》三赋里孙先生证明了宋玉不过是陪着君王说说笑笑玩玩耍耍的一个‘面目佼好,服饰华丽的小伙子’,态度并且很不庄重。而司马迁明说宋玉是‘祖屈原之从容辞令’的,那么屈原当日和怀王在一起的生活情形,也便可想而知了。
用《屈原列传》中司马迁说的一句宋玉是“祖屈原之从容辞令”而将后出世的宋玉的为人推定为故去的屈原的为人,其荒唐之处有两处。
一是,这个孙次舟对《史记·屈原传》是持全盘否定态度的。为何偏偏不否认这一句话而把它当作真实来说事呢?可见孙次舟在文史研究中的严重唯心唯我偏向——唯我所用的拾之,不为我所用的则弃之。
二是,以师从某人辞令的后人的职业和品行推定其师的职业和品行,无异于以子女的良莠推定其母的良莠。俗话说,一娘生五子,五子各不同。究竟以哪个为标准来推定他们的母亲呢?还有一个古往今来的常见现象——师从孔门的许多儒生干起了男盗女娼的勾当。我们是否可以由此推定孔子本人也干的是盗淫的勾当!
再说,即使可以按照孙次舟的这个逻辑进行推定。你孙次舟对宋玉所作的评价又是怎么来的呢?你的“史源”在哪里?就凭他写的这三篇赋!难道你不知道这是三篇文学作品吗?作为一位历史教授,连司马迁的《史记》也不相信,却将宋玉的三篇文学作品等同于史书,你自己说说,荒唐不荒唐!
譬如这篇《登徒子好色赋》,即使真是宋玉本人写的一篇记叙文,也是面对登徒子攻讦他“口多微辞,又性好色”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人格而作出的一番自辩,哪有半点陪着楚王说笑“并且态度很不庄重的影子”!
至于《高唐赋》和《神女赋》,则可以肯定是两篇浪漫色彩十分浓重的文学作品,“巫山云雨”只是一个传说的神话故事,宋玉陪楚王出游之说很可能只是文章的一个起兴而已。怎么可以推定出宋玉是态度很不庄重地有陪着楚王说说笑笑呢!
5、孙次舟曲解《离骚》留笑柄
孙次舟《屈原是“文学弄臣”发疑》的第三疑是曲解《离骚》,以《离骚》内证屈原的同性恋者身份。他认为:
离骚中每以美人自拟,以芳草相比,说“昭质未亏”,说“孰求美而释女”,又好矜夸服饰,这都代表着那一时的风气。《离骚》当作于怀王入秦以前,是这位文学弄臣,因与同列“靳尚之流”争宠,遭受谗言,使气出走,而年淹日久,又不见召回,以绝望自杀时的一封绝命书。他分析其内容,认为那里“充满了富有脂粉气息的美男子的失恋泪痕”。
譬如:“众女嫉余之娥眉兮,谣诼谓余以善淫”,被他直译为“后宫弄臣姬妾争风吃醋”。“初既与余成言兮,后悔遁而有他”。则被他直译为“男女情人相责的口吻”等。在他的这种曲解下,整个《离骚》便成了一篇俗不可耐的十分直白的描述失恋心态的长篇叙事诗。如此直白的语言,如此猥琐的情事。不用说其思想价值一无可取,其艺术价值也荡然无存了。
孙次舟对《离骚》所作的这些曲解,不用说大众无法接受。即是他最为信赖的闻一多也接予了毫不客气的批评。闻说:
“如今孙先生察觉了屈原的‘脂粉气’,而没有察觉他的‘火气’(斗争的勇气),这对屈原是不大公平的。”
孙次舟还说屈原的“上称帝喾,下道齐桓,中述汤、武”与孔孟之称道古帝王不同,“他的重点都只在怀王对他宠信的不终,而听信谗言,疏远了他这一种为自己身上的打算上。”
对于他的这一谬论,闻一多一针见血的指出:我只知道圣人也是“三月无君,则皇皇如也”的,为什么孔孟的称道古帝王是完全为别人打算,屈原的称道就完全是为自己呢?
6、颠覆屈原爱国形象的政治图谋
恶搞伟大的爱国诗人企图将屈原颠覆成一个十分庸俗的以色相媚君的同性恋者。表面上看,只是性文化中一件与政治无关的社会事件,其性质好像就是同性恋者们拉出一位名人来撑门面,以便推行自己的变态性主张。实则恐怕没有这样的简单,其间很可能有某种不可告人的政治图谋在。
因为,屈原所处的战国时代,正是一个大国图霸正在进行吞并小国弱国的时代。当时的楚国,也是一个大国强国,成了秦国称霸的最大障碍,自然也就成了秦国必须首先搬掉的一块绊脚石。处于这种形势下的楚国,联合齐国以及其他小国共同对付秦国,就是正确的路线就是爱国的路线,对秦国抱有任何幻相、主张投靠秦国乃至帮助秦国就是误国的投降路线和卖国路线。毫无疑问,屈原与靳尚等人的斗争就是爱国路线与卖国路线之间的不可调和的斗争。孙次舟将这种斗争曲解成“后宫弄臣姬妾争风吃醋”,明显的淡化了二者之间的政治斗争实质。而他发出此种谬论的时候,正是我国抗日战争进入决战的关键时间,这恐怕也是他的此论遭到大众围攻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无独有偶,几十年以后的今天,当我国面对着亡我之心不死的世界霸主美国的诱惑,投靠美国之声不绝于耳的时候,又有人把孙次舟这个早已被批得体无完肤的破布片捡拾起来当作旗帜,再一次掀起把伟大的爱国诗人恶搞成同性恋者的恶浪。其间的意图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我们绝对不可以被这变了味的“同志”两个字迷惑了!
第三十篇再议爱国诗人屈原不是同性恋者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1l2vq.html
好久未进博客,早几天再进,发现一条一个月前的系统消息,得知去年端午期间发的《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不是同性恋者》(下称《屈原不是同性恋者》)被推荐到新浪首页。打开一看,见留言不少,赞同的很多,但也得罪了很多“同志”。他们的愤慨之情,溢于言表。有以“楼主文革思维,纳粹思想”责之的;也有以“狗屁”骂之的;甚至还有咬牙切齿恨不得掌击之的(“博主,你就是一杂碎,就算本人足够温文尔雅,要是见了你也会扇你一耳光!”) 由于当时不知,都未作答,故写此篇,算是一个总复罢。
1、《屈原不是同性恋者》一文没有论及同性恋
《屈原不是同性恋者》一文所论述的是“屈原是一位爱国诗人而不是同性恋者”,没有论及同性恋的是非对错。有网友却莫名其妙地提出了“有什么证据表明只有异性恋爱国,同性恋不爱国?或者异性恋比同性恋更爱国”的问题,不知从何说起!屈原是爱国诗人不是同性恋者,表意非常明显,只是就屈原个人而言,不涉及其他任何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凭什么将它等同于“爱国的就不能是同性恋者、是同性恋就不能是爱国的”呢!
我之所以要论及屈原是爱国诗人不是同性恋者,并不是吃饱了撑着没事找事干,而是因为性学专家方刚用“同性恋者”否定了载入史册的爱国诗人屈原是一位爱国者,而客观上屈原又不是同性恋者。
文章开始虽有“对此种阴阳失调之人(方刚)”的“愤懑”之说,但愤慨的不是方刚的“阴阳失调”而是他恶搞“两千多年前的一位伟大爱国诗人、沿袭了两千多年的中华民族的传统佳节”。他不恶搞屈原不恶搞端午节,我就不会对他产生愤懑,这与方刚的性取向毫无关系。所以,对于“无权干涉别人性取向”的指责,我也只能拒绝领受了。
至于《屈原不是同性恋者》中两处提到了“阴阳失调”和“性恋态”,我以为并不存在贬义,就像电流只能同性相斥、异性相吸一样,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就不能算是正常现象了。如果有网友不能接受我的这个看法,则在此表示歉意。
《屈原不是同性恋者》文中的关键,是我的论据是否可以成为“屈原是爱国诗人不是同性恋者”的证据?这才是大家应该关注评论的。我认为是可以成为证据的。因为,方刚认定“屈原是同性恋”为“史实”的证据是孙次舟的两篇论文的观点,再用闻一多在《屈原问题》中对此观点的“高度认可”作为补充证据。而我的论据同样也是以闻先生的此文作证据!所以,有网友认为我“也是猜测”,是“坚持一己之见”并不正确。我的所论不是猜测,有证据说话,而且这个证据还是方刚送过来的。我的“坚持己见”其实也不是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是坚持历史的“成见”或者说是坚持闻一多的意见。对于这个问题,《屈原不是同性恋者》文中可能讲得不够透彻,以致引起了一些网友的愤慨,此篇再和大家把闻先生的《屈原问题》认真细致地学习一番,看看是方刚还是我用错了这个证据。
2、闻一多被逼“上梁山”
1944年成都诗人节(端午节)纪念会上,孙次舟提出屈原是文学弄臣,全场大哗。过后,当地文艺界便开始了对此观点的批判,9月间,孙次舟开始反击,作《屈原是“文学弄臣”的发疑》,载于成都中央日报的中央副刊。文学家朱自清便从报上剪下“孙文”,同时写了信一并寄给在昆明的闻一多先生,信中表示自己赞同孙的观点。闻一多看过以后,没有打算参予讨论。后来朱自清回到昆明,又与闻一多谈及此事。闻未作正面回答,只问朱自清还记不记得十多年前“我曾和你谈过孙次舟类似意见的事”?朱摇头表示记不得了。十多年前闻一多对孙次舟“类似意见”持什么态度?他没有说明。只在文中添了一个“本年暑假拒绝了官方出版社约稿写《屈原传》”的小插曲。
孙次舟没有得到闻一多的支持,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又发一篇《屈原讨论的最后申辩》。朱自清又把它送给远在昆明的闻一多。这回孙次舟略施小计,把李长之给他的信中“昔闻一多先生亦有类似之说,将屈原以梅兰芳相比”这句话转录在本篇的《附白》中,借李长之的口告诉大家,闻一多是他的同盟者。这个信息的披露对于他来说太重要了,因为闻一多是当时最有名气的楚辞研究专家。
接下来他又补上一句恭唯话:“闻一多先生大作如写成,定胜出拙文远甚”。这就等于把闻一多逼到了墙角,再不发声,无疑就是孙次舟的“同盟军”了。对此,闻先生是这样说的:
“本来我看到孙先生第一篇文章时,并没有打算对这问题参加讨论,虽则心里也发生过一点疑问让孙先生这样一个人挨打,道义上是否说得过去呢?如今长之兄既把我的底细揭穿了,而孙先生也那样客气的说道“闻一多先生大作如写成,定胜出拙文远甚”,(这仿佛是硬拖人下水的样子,假如不是我神经过敏的话。)这样一来,我的处境便更尴尬了,我当时想,如果再守口如瓶,岂不成了临阵脱逃吗?于是我便决定动笔了。”
闻一多就是这样被逼着“上梁山”,写出了《屈原问题——敬质孙次舟先生》。
3、闻一多宣布作“调停人”
对于李长之揭出的“底细”,闻一多并没有否认。说明他在李长之面前确实有过将屈原比梅兰芳的言论。孙次舟则据此断定闻一多是他的“同盟军”。而从闻一多“(我)心里也发生过一点疑问,让孙先生这样一个人挨打,道义上是否说得过去呢”来看,他的出马也应该是为孙次舟助阵的。但是,令孙次舟也令我们这些读者没有想到的是,被孙次舟用激将法激出来的闻一多提起笔来,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我虽同情孙先生,却不打算以同盟军的姿态出马,我是想来冒险作个调人的。”
这话,无异于给了孙次舟当头一棒。闻一多不是与他同观点的人,至少观点不是完全同一。那么,闻一多为什么会将屈原比梅兰芳呢?这是因为:
1、作为男性,两人都具有皎美的姿容。
2、在文学艺术上,两人都取得了所处时代的最杰出成就。
3、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和屈原一样,梅兰芳也是一位伟大的爱国主义者,在整个抗战期间,他置个人安危于度外,蓄须明志,始终坚持了拒绝为日伪汉奸服务的事迹,赢得了世人的极大尊重。
那么,闻一多将屈原比梅兰芳的话里,有没有包含“同性恋”的意思?我以为,在孙次舟提出这个问题的1944年,梅兰芳的爱国艺人形象正如日中天举世皆知,作为革命志士的闻一多从阴暗一面揣测梅兰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对梅兰芳有过这种揣测,而将屈原等同的可能性更不大。至少可以说没有在认知上形成定论。如果像方刚所说闻一多“高度认可”了孙次舟的“屈原是同性恋”的观点,那他为什么要避开这个问题作调停人,而不坚持真理,理直气壮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坚决支持孙自舟呢?
4、闻一多认可的“文学弄臣”是“文学侍从之臣”
下面这段话是闻一多以调停人身份说出的开场白:
“老实说,这回的事件并不那样严重,冲突的发生只由于一点误会。孙先生以屈原为弄臣,是完全正确地指出了一桩历史事实,不幸的是他没有将这事实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代表的意义充分的予以说明,这便是误会之所以发生吧!……”
闻一多在这里确实认可了孙自舟的“屈原是弄臣说”,但是否“高度认可”就得存疑了。接下来,不是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闻一多竟然用上了阶级斗争分析法。
他说:“除一部分尚未达到奴隶社会阶段的原始民族外,全人类的历史便是一部奴隶解放史。”
他认为:“在我们的历史上,最下层的离开贵族(奴隶领主)最远的农业奴隶,大概最先被解放。……但解放得最晚的,还是那贴紧的围绕着主人身边,给主人充厮役,听差遣,供玩弄,和当清客——总而言之在内廷帮闲的奴隶集团。这其间所包括的人物依照后世的说法,便有最狎昵的姬妾幸臣,最卑贱的宫娥太监,较高等的乐工舞女和各色技艺人才,以及扈从游讌的“文学侍从之臣”等等。……像这样的家内奴隶(包括孙先生所谓“文学弄臣”)身份虽低,本质却不坏,职事虽为公卿大夫们所不齿,才智却不必在他们之下。……玲珑细致的职业,加以悠闲的岁月,深厚的传统,给他们的天才以最理想的发育机会,于是奴隶制度的粪土中,便培养出文学艺术的花朵来了。没有弄臣的屈原,那有文学家的屈原?”
在这段话里,闻一多将屈原定为内庭帮闲奴隶集团的一员。他把这个群体划分为多种类型。特别注明有“最狎昵的姬妾幸臣”和“扈从游宴文学侍从之臣”。屈原属哪种类型?他没有给出具体定位,却用括号标出了包括孙自舟所谓的“文学弄臣”在内。一方面表示“文学弄臣”只是孙次舟的认为,另一方面“文学弄臣”对应他对“家内奴隶”的分类则与“文学侍从之臣”最为相近。
后面,闻一多又说:“一个文化奴隶(孙先生叫他做“文学弄臣”)要变作一个政治家,到头虽然失败,毕竟也算翻了一次身。”他在这里给屈原的具体身份定位是“文化奴隶”,而且再次指出“文学弄臣”只是孙自舟的叫法。也就是说,他认可的所谓“文学弄臣”就是他自己认为的“文化奴隶”。这个“文化奴隶”对应他对“家内奴隶”的分类,分析起来,应该就是“文学侍从之臣”了。因此,他认可的屈原是“文学弄臣”其实就是“文学侍从之臣”。
这样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他说的“没有弄臣的屈原,哪有文学家的屈原”了。因为,在所有“家内奴隶”中,只有扈从游宴的“文学侍从之臣”才有可能与文学家联系到一块,才有成为文学家的可能!
最狎昵的姬妾幸臣能吗?最卑贱的宫娥太监能吗?较高等的乐工舞女和各色技艺人才能吗?答案就不用我说了。
没有文学侍从之臣(弄臣)的屈原,哪有文学家的屈原呢?正是由于有了文学侍从之臣(弄臣)的屈原,然后才有了文学家的屈原!
5、闻一多对《离骚》的高度评价
在《楚辞》传统来源问题的探究上,闻一多除了认定“廖季平先生的《离骚》即秦博士的《仙真人诗》的说法是真正著上了一点道儿”外,也肯定了孙次舟这篇《屈原是文学弄臣的发疑》“贡献最大”,但是,对于孙次舟的贬损《离骚》,他却给予了有力的回击。
孙自舟认为《离骚》里面“充满了富有脂粉气息的美男子的失恋泪痕。”
闻一多则不客气地回敬:“如今孙先生察觉了屈原的‘脂粉气’,而没有察觉他的‘火气’,这对屈原是不太公平的。”
孙次舟认为:《离骚》是屈原与靳尚争宠被谗,使气出走,年深日久不见召回,而绝望自杀时的一封绝命书。
闻一多则答之:“总之,我不相信《离骚》是什么绝命书,我每逢读到这篇奇文,总仿佛看见一个粉墨登场的神采奕奕潇洒出尘的美男子,扮演着一个什么名正则,字灵均的‘神仙中人’说话,(毋宁说是唱歌)但说着说着,优伶丢掉了他剧中人的身份,说出自己的心事来,于是个人的身世,国家的命运,变成哀怨和愤怒,火浆似的喷向听众,炙灼着,燃烧着千百人的心——这时大概他自己也不知道是在演戏还是在骂街吧!从来艺术就是教育,但艺术效果之高,教育意义之大,在中国历史上,这还是破天荒第一次。…… ”
“破天荒的第一次”!这样的评价,说多高就有多高。
“从奴隶制度的粪土中不但茁生了文学艺术,而且这文学艺术里面还包含了作为一切伟大文学艺术真实内容的教育意义,因此,奴隶不但重新站起来做了‘人’,而且做了‘人’的导师。《离骚》之堪‘与日月争光’,真能如孙先生所说,是‘汉以后人误解’了吗?”
堪与日月争光,这是司马迁在《史记·屈原传》里对屈原和他的《离骚》作出的高度评价。孙自舟要否定它,却被闻一多坚决阻止了。
6、闻一多对屈原的高度评价
闻一多说:“被谗,失宠和流落,诱导了屈原的反抗性,在出走和自省中我们看见了奴隶的脆弱,也看见了“人“的尊严。先天的屈原不是一个奴隶,后天的屈原也不完全是一个奴隶。他之不能完全不是一个奴隶,我们应该同情,(那是时代束缚了他)他之能不完全是一个奴隶,我们尤其应该钦佩。”
闻一多说:“我同意孙先生从宋玉的身份看屈原的身份,但我不相信宋玉的人格里找寻的屈原的人格,因此我不同意孙先生的‘以情推度’,说‘若《高唐赋》、《神女赋》这类作品屈原当也写了不少。’ ……我觉得屈原最突出的品性,无宁是孤高与激烈。”
孙次舟认为,屈原“上称帝喾,下道齐桓,中述汤、武”与孔孟称道古帝王不同,“他的重点都只在怀王对他宠信的不终,而听信谗言,疏远了他这一种为自己身上的打算上。”
闻一多毫不客气的回敬:“我只知道圣人也是‘三月无君,则皇皇如也’的,为什么孔孟的称道古帝王是完全为别人打算,屈原的称道就完全为自己呢?”
孙次舟认为《史记·屈原传》没有史源,所以,有关屈源的政治生活记载不可信。
闻一多说:“ 孙先生大概认定弄臣只是弄臣,其余一切,尤其国家大事,便与他们无干,所以不相信《史记》里那些关于屈原政治生活的记载。……《屈原传》尽管是一笔糊涂账,可是往往是最糊涂的账中泄露了最高度的真实来。……屈原是个文学弄臣,并不妨碍他是个政治家。……讲到身份,苏秦、张仪也够卑贱的,然而不妨碍他们致身卿相,然则在另一个属性上身份也是卑贱的屈原,何不能做三闾大夫和左徒呢?”
闻一多在《屈原问题》的结尾中说:“我们要注意,在思想上存在着两个屈原,一个是‘竭忠尽智以事其君’的集体精神的屈原,一个是‘露才扬己,怨怼沈江’的个人精神的屈原。在前一方,屈原是‘他自己的时代之子’,在后一方面,他是‘一个为争取人类解放……斗争的参加者。’他的时代不允许他除了个人搏斗的形式外任何斗争的形式,而在这种斗争形式的最后阶段中,除了怀沙自沉,他也不可能有更凶猛的武器,然而他确乎斗争过了,他是‘一个为争取人类解放而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斗争的参加者’。如果我也是个‘屈原崇拜者’我是特别从这一方面上着眼来崇拜他的。
附注:1953年,屈原被世界和平理事会评为世界文化名人进行纪念。
7、闻一多对孙次舟的严厉批评
闻一多说:“事实本来是先有弄臣,而后变成文人(而且不是一个寻常的文人)!孙先生却把它看成先有文人,而后变成弄臣。这一来真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了!依我们的看法,是反抗的奴隶居然挣脱枷锁,变成了人,依孙先生的看法,是好好的人偏要跳入火坑,变成了奴隶。”
闻一多在这里又用上了阶级分析法!
他严肃地指出孙次舟把事实看倒头的原因是中了“这些毒素”:“士大夫的顽固的道德教条主义——统治阶级,剥削阶级的优越感——封建生产关系的狭隘性的残余意识”。
他指责孙次舟站在压迫者的阶级立场上“对于被压迫者的本能的嫌恶”,一发现屈原的奴隶身份,“便冒火”、便“嫉恶如仇”的要“除恶务尽”、便“不问青红皂白”的“拳打脚踢”。
他指责孙次舟“虽没有把一切于屈原有利的都否认了”却“确乎把一切于他有损的地方都夸大了。”
对于孙次舟“缺少屈原也没来头,……即使我真是‘信口开河’……也不应得什么罪过”的说法,闻一多怒声喝斥:“先生!这就是罪过。对奴隶,我们只当同情,对有反抗性的奴隶,尤当尊敬,不是吗?”
闻一多在指出孙自舟“摧残屈原的动机是嫌恶奴隶”的同时,也指出文艺界“救护屈原的动机也是嫌恶奴隶”。他说:“文艺界也是见奴隶就冒火的,所以听人说屈原是奴隶就冒火。……在这个社会制度下,对于被压迫者,我们都是迫害狂的病患者啊!”
8、结束语
当我们认真看过被“逼上梁山”作调人的闻一多先生对屈原和《离骚》的高度评价以及对孙次舟的严厉批评以后,相信无论是“同志”还是非“同志”,都不会有人(包括同志在内)再上方刚的当,相信他编造的闻一多高度认可“屈原是同性恋者”的鬼话和屈原是“因失恋自杀,而非因‘爱国’自杀”的所谓“史实”了。
最后,还想提一下在《屈原不是同性恋者》文中的一位新浪网友的留言。他说:“我是名同性恋者,我和大部分同志坚决反对亵渎屈原,在我们的眼里,屈原的心是爱国的,情怀是伟大的!我们不关心他的性倾向,但更愿相信他是异性恋者。”
我在这里除了对这位“同志”网友对《屈原……》一文的高度理解表示感谢以外,还要再次告诉这位网友:你的“相信”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历史事实:屈原是爱国诗人不是同性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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