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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治的本质

时间 · 2012-02-0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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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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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前流行的学术观点,西方国家通常自诩亦被称为法治国家。法治(rule of law)被认为是西方特别是美国的重要价值取向,是美国社会得以“高效”运转的关键,甚至也是美国得以发展为超级大国的根本原因之一。中国的学术界主流也认为正是因为西方“法治”排除了“人治”、“专制”的干扰,所以,才使得美国及西方强大。法治也被视为文明的特征之一。相应地,中国、苏联及诸多第三世界的法制(这被西方译作rule by law并得到许多中国学者的赞同)则体现了“专制”、“人治”的特点,是导致“社会不公”、经济文化“落后”的根本原因之一。基于以上的认识,推动中国的法治而非法制建设、排除“人治”的影响,被认为是使中国发展壮大的根本举措之一。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些认识加以分析特别是东西方法制、“法治”加以分析,以便于正本清源,消除对法治的盲目崇拜,真正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厘清思路。

一、西方法治(rule of law)的产生与发展

从中国传统的观念看,法律、道德、道理都是规范人的行为、思想,使社会、国家有序稳定公平正义发展的重要规则。西方则将法治作为其社会的首要规范、根本规范、基本规范,而将道德、道理作为社会的极其次要的规范,或者昼排斥道德、道理的作用。这是东西方社会规范的根本差异。我们知道在中世纪,西方维护其社会运行的主要规则就是基督教的教义,运用法律而不是宗教教义维持社会运行的做法是文艺复兴之后的事,需要厘清这一发展沿革的过程。

(一)欧洲文艺复兴后向殖民主义发展的历史。文艺复兴实质是东方特别是中国经典社会理论传入欧洲后,推动了人们的觉醒,因而引导了他们对基督教的疑问、反抗和改造,产生了人文主义。直到如今,在英语中“东方(orient,oriental)”还有光明、正义、方向的意涵,东方的经验备受伏尔泰、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等欧洲重要理论家赞赏推崇。当时,向东方学习以解救被基督教禁锢的社会,成为西方民众和知识界的主流诉求。到了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风动一时,启蒙运动中的翘楚如伏尔泰、霍尔巴赫、狄德罗等到人的重要思想,很多都来自中国儒学。其中,学习中国的法律及道理体系,成为西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方向。应该说,如果顺着这个路子走下去,西方与东方特别是中国的价值体系、社会规范体系应当基本相同,不会差别太大。

但是,很不幸,在中国的“道”传入欧洲的同时,中国的“术”同样也传入,如“四大发明”,中国的发明很多,不知道为何西方独钟情这四种,大概是因为有助于欧洲的战争吧。特别是火药传入,使欧洲的战争力量得到极大的发展。当时发生了诸城邦(彼时欧洲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之间的战争,因为火药的力量,其战争规模越来越大,破坏性越来越强。读欧洲史到此处,我总是想,高科技在欧洲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战争的破坏性、道德体系不成熟和社会乃至国际关系规则的不成熟,使欧洲相互侵夺、陷于一片混乱。最终,欧洲的城邦因兼并而大幅减少,国家逐渐扩大,现代国家政治版图逐渐形成。

战争展现了强大破坏作用、促进了现代国家形成的同时,也培养了诸国之间无序、无规则、无道义的恶性竞争思维规则体系,即丛林法则。道义只存在于弱者的理想和奢望之中。我曾设想,如果欧洲没有向欧洲以外的世界发动殖民,那么他们会不会如中国的春秋战国一样,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或者天下体系,就如中国的秦朝一样?更或者与东方人群形成一个类似王朝的松散的全球统一政治体系?回归传统。可惜,历史不能假设。

欧洲诸国争夺不已的同时,一些近海的小国(其实欧洲从来没有产生过大国)开始向海外世界“探险”,荷兰、西班牙、英国先后成为海上强国和殖民国家。它们殖民的过程也是把欧洲这种无序的从林法则胡乱传布和强加给全世界的过程,也是世界动荡、战争频发的根源。

(二)殖民的道德困境。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历史发展最根本的规律。而西方殖民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建立在对其他弱小人群的掠夺基础上的,这种经济基础必然寻求相应上层建筑的支持。所谓的文化,本质上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思想意识,表现为各种理论、观点、主义。我国当代学术界关于文化的定义,将一切物质和精神统称为文化,实际上不利于把握文化的本质。只有服务于上层建设的思想意识及其载体才是根本的文化。比如,按照当代学术界关于文化的定义,服装、鞋、汽车、建筑等到当然算是文化的范畴?但是,无论多么摩登的衣服、多么先进奢华的汽车、多么美丽的房屋、多么时髦的皮鞋,都不代表文化,尤其不能代表先进文化。如果这些东西能代表文化,那么中国人甚至朝鲜人都在穿西装、开汽车、盖西式房子,是不是他们都西化了?是不是穿上最时髦的衣服、理上最新潮的发型、开着最豪华的汽车、吃着最鲜美的食物,就代表了其人在文化上最先进?显然不是。而只有服务其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成、价值体系、理论观点,才是文化最核心的东西。所谓文化的先进性,则要看这种文化是为最大多数劳动者服务,还是只有少数的不劳而获的剥削者服务。前者是先进的、健康的、建设性的文化,是有利于社会和历史的发展的;相应地,后者则是落后的、腐朽的、破坏性的文化,是不利于社会和历史发展的。

应该承认,西方的殖民、抢掠式文化及其所服务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非正义、非公平、非平等的,是不适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毫无道义可言。我想欧洲数百年征杀不断、两次世界大战、冷战以及所产生的核武器对全人类的威胁,已经雄辩地说明了问题。追求正义是人类的天性,谁也不希望在邪恶感、罪恶感中渡过一生。这对于国家和个人都一样,对于殖民者也一样。但是,殖民者不可能改变其殖民、掠夺、转嫁危机等构成其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的行为,因为这是它们的生活方式,没有这种生活方式,它们就不能生存。但是,那种在战争中、在殖民过程中通过抢掠、欺诈、盗窃得来的财物如何才能显得有一些正义性呢?如何才能摆脱对杀戮、掠夺行为的羞耻感呢?如何让掠夺者心安理得、让被掠夺者放弃抗争、追讨?这是每个欧洲城邦特别是强大的国家和城邦统治者都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后来发展形成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必须解决的问题。

显然,靠原始基督教教义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因为原始的基督教并不主张烧杀抢掠,甚至它同样认为这些行为和思想是极大的罪恶。

靠东方特别是中国的道理体系更加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因为:首先东方的道理体系在欧洲根基不牢,西方没有以道驭术的思想道德传统;其次,东方的道理体系对从林法则、掠夺殖民是强烈的反对的、否定的和谴责的,不可能承认其合理性。那么如何解决殖民战争中的罪恶感呢?或者说如何将杀戮与掠夺符合人类的基本道德呢?既然放弃掠夺的客观行为不可能,那么只能从改变对规则的主观认识了。西方法治传统,就是为解决这一思想的、精神的、道德的困境而产生。这不是解决道德问题,而是逃避、卑怯、狡辩、无奈,是勉强,是模糊道德问题。

(三)西方殖民主义解决道德困境的方法。从历史发展看,为解决殖民的道德的、精神的、思想的窘境,欧洲特别是西欧殖民者想到了五个方法:一是扭曲基督教教义。二是从哲学上赋予从林法则以正义性。三是从强制的意义上,生硬地赋予抢掠殖民的合理性,让抢掠者找到道德归属,即将“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观。四是进行学术扭曲和垄断,避免对殖民道德精神窘境的追讨。五是进行学术垄断,压迫对殖民主义的道德追讨。实际上,欧洲尔后社会规则的发展,也是顺着这两个思路进行的。

1.基督教教义的扭曲。本质上讲,基督教同样支持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而反对掠夺和杀戮,强调人人平等、社会公平,反对阶级压迫、剥削。经殖民主义的改造,在基督教教义方面,其基本教义被淡化,其最重要的教义则是:只要在神面前忏悔,就可以免除罪恶!这就意味着,在基督教的规范里,你是可以无恶不作的。但是,只要皈依了基督教,这种罪恶就受惩罚,罪恶感也能消除。

2.社会科学的发展和扭曲。将社会科学分割化、片面化、表面化、肤浅化、静止化,反对全面、深入、运动、发展、联系地分析社会问题,成为西方社会科学掩盖其殖民精神窘境的另一个出路。创造一些所谓的学科和学研机构,并利用其庞大的舆论宣传力量,在学科的研究方面赋予殖民、抢掠等反道德、非正义行为以合理性,避免追究其罪恶性以便掩盖其罪恶性,是西方寻求殖民合理化的另一个出路。在逻辑上,它们研究形式逻辑,避免触及问题的道德本质。通过形式逻辑,生硬地赋予反道德的理论和事件以合理性。西方通常称之为理性,本质上,“理性”也是对殖民、抢掠行为的肯定。也正是因为肩负着为殖民抢掠行为的道德窘境寻找出路的使命,所以,西方的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美学、民族学、宗教学等学科,都是在为非道德行为、反道德行为和理论寻求道德根据。虽然这是一种缘木求鱼式的解决途径,但也只能如此。而这种将社会科学如此细分,本身就是一种割裂化、片面化、孤立化即形而上学的错误研究倾向。再加上研究过程中的表面化、肤浅化倾向,那么,这些学术本身就只是解释问题而绝不是解决问题,相反它还为混淆问题、阻止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论据。比如,尼采就疯狂鼓吹暴力之美。马克思曾指出,形而上学的研究方式,是剥削阶级的研究方式,其目的就在于掩盖其殖民掠夺剥削的本质。这是个一针见血的论断,可惜这一论断已经被人们淡忘。

3.从法律意义上赋予殖民掠夺以合法性。生硬地赋予殖民抢掠合理性,这显然是违背东方式的道理体系或者说价值体系的。那么,在学术、理论、道德层面无论如何也是掩盖不了殖民行为的窘境的,所以,追求法律上对殖民行为的承认,并将“法治”上升为一种最高价值观、道德观,也就成为西方解决殖民窘境的不得已的、退而求其次的出路。在法律的执行中,强调程度正义,而刻意模糊正义的本质,使法治可能导致的正义消散于无形。需要强调的是,西方的法治体系仍然是建立在其形而上学的各种社会科学理论之上的。

在西方殖民主义中,法律不是天然的,不是对天理伦常的条文化,而是为赋予殖民行为以一定的道德感而人为拟定的。因此,用东方道德价值衡量,西方传统中的符合法律的行为必然不符合道德,当然也不会被东方接受。但是,不管是否消除道德上的罪恶感,至少在操作层面,解决了规则问题,解决了殖民行径的罪恶感、非道德感问题,尽管这个解决仅是表面的、肤浅的、经不起推敲的,但也只能如此。对于缺乏东方式道理体系或者说价值观的人来说,强者是规则的制定者,弱者只是规则的遵守者。这种逻辑便在现代当人的国际关系中还在发挥主导作用。因为西方的规则仍然主导着世界秩序,特别是苏联解体以来的世界秩序。可惜,如果不这样,殖民体系的建立就不可能有其他任何符合道德的东西,更不可能符合东方的道理道义体系。

4.社会科学学术垄断。应该说,基督教教义扭曲、社会科学扭曲、法律扭曲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殖民的罪恶感问题,但这种解决仅是极浅薄意义上的解决,仅是一张遮羞布,仅仅是绕开了道德审判,绝不意味着殖民行为消除了罪恶感、具备了道德性,即便社会科学、基督教可以解释一些殖民行为。在道德层面,无论是从东方道德还是从西方道德角度看,这种解决都是浅薄的、没有根基的。但是,基督教教义扭曲、社会科学扭曲、法律扭曲总算赋予了殖民掠夺行为一定的合“理”(即法理,理性)性,只要不深入追究,只要能避免人类对殖民体系的道德追问,就可以避免殖民者的内疚感。因此,这便产生了殖民者对社会科学研究的垄断,以便压制和避免人类对其殖民、掠夺、剥削、压迫的声讨。这种学术垄断在措施上有以下几种:一是建立现代大学并加以鼓吹使之权威化,由大学研究创造的理论符合殖民利益行为,并运用庞大的舆论宣传体系将这些所谓的理论神圣化。二是培养接受殖民主义和奉行的学者、专家和学生,并由这些学术产物担负阶级统治和社会重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这些人加以控制。这类学术产物式的学者和学生既包括资本主义世界的人,也包括被压迫民族的人。前者构成资本主义体系的鼓吹者,后者则为虎作伥,让被压迫、被殖民世界的人们甘心接受这种压迫。三是打击追问殖民行为及其学术道德的学者,消除正义的人们对殖民、掠夺、剥削行为的理论反击。实际上,一切反殖民主义、反资本主义的学术,包括民族主义、共产主义,都在其打击、限制、压制、否定之列,“反共”是资本主义的统一追求。它们也从来不与这些正义的理论进行辩论,因为他们知道,除了被剥去伪装的道德外衣而遭到失败,他们没有可能从辩论中得到任何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根本不存在学术自由而只有学术垄断。

5.唯心的世界观和形而上学的方法论。在由资本主义垄断的社会科学领域,采取唯心主义的世界和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是确保其研究结果符合其非道德利益的关键手段。但是,欧洲学界乃至全世界学者对殖民主义的道德审问一直没有中断,从空想共产主义学者托马斯.摩尔、托马斯.康帕内拉、圣西门、傅立叶、欧文,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都在不断追问欧洲式生活方式的道德问题,最终产生了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并推动了全世界工人运动的发展。另一位东方伟人一眼就洞穿了西方社会科学的虚伪性,因此特别强调研究方法,他就是毛泽东。从世界观和方法论角度切入西方社会科学蔽端,的确地一针见血,抓住了其荒谬本质的根本。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学风、方法问题,反复强调端正学风,坚定唯物主义的学术立场,采取正确的方法来研究问题,强烈反对“言必称希腊”。毛泽东有两篇文章专门论述方法问题,《实践论》《矛盾论》,强调理论联系实际,采取“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粗求粗、去伪存真”地研究问题的规律、特战,要求“透过现象看实质”,从而打破了西方社会科学体系的结构,抓住了问题的实质。这也解释了为何传统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不必区分那么细的学科,而那些研究相关学科的人也不显得重要。

有时我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那么崇拜西方,以各种途径派出一批批学生赴欧美留学,如果不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仅学习其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法律学、心理学、行为学、民族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五花八门的资本主义伪学问,与我们社会主义的发展需求相符合吗?真的有意义吗?

(三)西方“法治”(rule of law)的本质。明白了西方法治的产生根源、服务对象及其根本目的,也就不难明子其本质了。笔者觉得,应当把西方法治译作“management control cheat or enforce by law”(用法律管理、欺骗、糊弄、强迫),而不应译作“rule of law”。法治的本质:即运用法律控制社会,排除传统基督教教义、东方和其他文化道德体系和东方法律体系对道德的维护和追究,颠倒法律与道德情理的关系,将“合法性”神圣化为人的行为的最高准则,将法律置于道德之上,诬蔑歪曲道德、道理、人情的作用并将之低俗化,并赋予资本主义各种非道德行为以“合法性”,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等侵略掠夺的罪恶感穿上一层薄薄的遮羞布。在西方法治和社会科学的糊弄之下,所有罪恶性的、非道德性的殖民、掠夺、抢占、杀戮、破坏均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逐渐地,追问这些行径的道德性的声音也弱了下来。

1.在西方法治中,没有被法律禁止的行为都是允许的。这一观念在中国被广泛鼓吹,用以弱化中国法制体系、道德体系和价值体系。而法律是条文性的,条文总是不完善的,总有其漏洞,总是矛盾的。所谓有“法网恢恢”。而排除了道德追问的西方法治体系,恰恰制定了“即疏且漏”的法律体系,而且刻意维护法律的漏洞,以便于消除罪恶感。

2.法治的执行者是大资本家控制的政府系统和律师制度,所以,资本家是不违法的。资本家集团拥有法律的制定、解释、修改、执行权,即便是违反了其中的条文(这些条文本身也是相互矛盾的),也可以通过律师、法官的扭曲,使违法行为非违法化。著名的辛普森案雄辩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一方面,由资本家集团制定的法律不会禁止大资本家的任何谋利行为。另一方面,这套法律禁止质问资本主义的谋利行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再一方面,普通民众在这一法律体系下,言行的效果被清除。你可以言论自由、行为自由,但是,效果却被资本家集团以各种方式消除。如果说对社会、对民众统治的严密性、强制性,资本主义远超过以往的任何社会形态,可谓空前。

3.由资本主义控制的舆论只追究合法性,不追究道德性。由资本主义控制的西方舆论对于一切人的一切社会行为、议论和思想,只追问其合法与否,避免追问其合乎道德与否。这就在社会舆论环境上,使得一切非道德性的思想、议论和行为被去道德化,使得一切言论、行为不再有羞耻感,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了。如此,资产阶级的行为必然无所顾忌,社会论理道德必然沦丧,整个社会环境陷于一种肮脏、龌龊、卑鄙、无耻的秩序之中。这就是法治的结果。

4.合法性的判定标准仅是程度正义。这就使得法治体系对正义和道德的可能的维护进一步被消解,实质正义被排除。

二、西方法治的危害

明白了西方所谓法治的本质及产生根源,对于其本质和危害也就不难明了了。其危害体系在以下方面:

一是维护一个弱肉强食、你争我夺的世界秩序。因为这种秩序的残酷性,它必然导致战争、杀戮、侵略、掠夺和不公、贫困、动荡,使世界处于无序混乱状态。人的生命、发展权受到极大分割。在这样的世界上,任何人包括压迫者、被压迫者都生存在一种动荡、危险和朝不保夕的危机之中。

二是破坏了社会的正义追求。因为法治被吹嘘而神圣化,所以,所有道德性的规则被抛弃。人与人之间是弱肉强食的关系,没有父子、兄弟、姐妹、朋友关系,有的只是赤裸的经济利益关系。国与国之间也把且仅把物质利益作为唯一参照。资本主义的政治家常把“没有永久的朋友,只有眼前的利益”当作口头禅。在这种法治的环境中,追求正义、道德成为一种艰辛、痛苦。

三是导致世界发展涸泽而渔。“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只要是法律允许的或者法律不涉及的,都是允许的、可以做的。这样,在法治的幌子下,资本主义生活方式、资本的逐利性自私性使得其生活方式不顾环境、资源的限制,穷尽开发的极限。人不再为他人、后人着想,而只顾自己的生存。任何人都可以以邻为壑,只要不违背本国法律、或者虽然违背了国际法只要不被追究责任就无须顾虑。实际上,最终以法律作为惟一规范的思想,会导致世界的破坏、不可持续。而西方文化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

四是导致国际社会秩序动荡混乱。由西方按照丛林法则确定的国际法体系,实质上是个弱肉强食的规则体系、维护殖民秩序的规则体系,这个体系虽然经过社会主义的冲击,特别是新中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三个世界”等国际规则和战略思想的冲击而有所改观,但是,因为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陷入低潮,国际规则体系也逐渐被西方主导。从殖民时代开始以来,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冷战的历史表明,由西方主导的国际法体系,是个另世界动荡、混乱、不公平、不正义的体系,它给人类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创伤。印第安人的灭亡,第三世界的灾难,以及可以毁灭地球若干次的核武器库,都是不可不论的证据。不难明白,如果按照西方的规则体系,让美国推动的一体化、全球化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长期维持,那么,世界的和平和发展基本上没有希望。

三、东方法制的本质

传统上讲,因为中国历史的延续性、悠久性,中国的法制体系带有极强的传统色彩和道德色彩,基本上,中国的法制是对人情、道理社会规范的补充,在社会(包括人与人、国与国、人与国等之间)规范体系之中,法制处于从属和补充地位,东方的法制传统并不因为西方的攻击诬蔑而就失去了其优良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法学界将法律区分为“大陆法系”和海岛法系是不科学的,至少应当区分为“东方法系”和“西欧法系”。这种有机的、互相补充的社会行为规范,使得社会可以实现良好的运转,使正义、道德成为社会的主流,从而也形成一个有序的、和谐的社会秩序。

首先,中国传统社会规范是情理法相互结合补充的体系。情即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这是处理社会行为的基础,主要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朋友邻里,甚至乡亲、同学、陌生人(对陌生人也要讲究信义、尊重、关怀、帮助);理则是对天理的遵守,主要是礼义兼耻,即正义公平;法律则是对情理的条文化和补充,在法律的执行中则强调在社会认同的情理框架下,能不按法律处置的问题,尽量不用法律途径处置。所以中国社会追求的是“无讼”。“道之以礼,民有耻且格;道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单纯法律是不可能实现社会有序运行的。

其次,自力更生的农耕经济文明使得公平正义成为价值取向。中国社会包括国家、政权及家族、家庭财产的获利都是通过自身的劳动,反对不劳而获,“一夫不耕或为之饥,不妇不织或为之寒”,士、农、工、商的排序表明了中国传统价值对劳动的重视,即便是商人的谋利行为也处于不那么道德的地位,抢掠、偷盗、欺诈当然更是罪恶的。所以,中国传统具备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经济基础,具备了可以用情理规范社会、以法律作为补充规范的可能。因此,中国传统社会不反对甚至欢迎百姓对各种法律案件的参与,甚至可以说,如果不允许公众参与,则是不正义的,因为“事无不可对人言”,秘密的东西是不受承认的。

第三,新中国社会主义继承发扬了中国的传统社会规范思维。马克思主义将劳动置于神圣的地位, “劳动创造人本身”,“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按劳分配”,除劳动之外,任何因素都不得参与生产价值的分配,这与中国的传统价值体系十分吻合,笔者觉得这应当是在中国被接受被推崇的重要原因。新中国更加强调劳动的主体性,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劳动者、生产者置于国家主人的地位,突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体系,反对一切形式的剥削、压迫,更加反对掠夺,当然不可能接受殖民、霸权,所以,中国具备了用劳动衡量一切价值的坚实经济基础,使中国历史上那些虽然美好但因为私有制经济基础而不可能实现的以情理法互相补充为规则的理想社会,变成现实。

因为用劳动而不是其他什么“要素”来衡量是非,所以,社会主义法制也具备人民群众参与的特质。这与中国传统社会规范体系是一脉相承的。不同的是,新中国将人民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主体,在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上,强调大局意识,将国家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将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将个人的命运置于国家、集体命运之中,反对个人主义、反对自私自利,提倡利他,不允许以个人追求实现价值为名,去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这与西方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形成鲜明的对比。

第四,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形成了自由的基础。正因为自身经济基础的劳动性,中国的财产天然就具备了道德性,自然不存在违反道德、情理问题,当然也不需要以法治来赋予其“合法性”,“合法性”也不是最高的道德标准,合理合情性才是最高的道德标准。而这个情就是全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真相本质的情,这个理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理。中国社会科学强调全面、联系、运动、发展地看待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反对学术垄断、学术霸权,提倡学术自由,当然反对西方式的以从林法则、自私自利为取向的学术研究,就是要让正义公平、本质真相显现在社会面前。对非正义的限制,恰是对正义的追求,是自由的体现,而非西方所指责的那样,是什么专制。

顺便说一句,中国的社会科学在语言上也具有通俗化、大众化的本色,而西方式社会科学则语言晦涩难懂、“专业性”很强,这不是简单的风格问题,实际上是排除大众对社会科学的参与和理解,以便于霸占话语权,掩盖其学术的虚伪本质。而中国社会科学的通俗性、大众性则是因为其本质的公平正义,欢迎大众的参与也必须有大众的参与,所以,其语言当然也必然追求通俗易懂。而语言的通俗易懂也增加了大众参与的兴趣,确保了大众参与的权利。新中国在人民群众中间开展扫盲运动,就是提高人民参与的能力。

四、结论

许多暴光的按照西方法治观念审理的案件中,法官的判决受到传统价值体系几乎一边倒的指责,但是,持法治观念的学者们却支持。这样,在普通群众中感觉不可思议的判决,在法官和专家那里却是正常。于是,专家学者、法官指责舆论干扰司法,而民众却指责专家、法官没有良心,或者干脆指责社会道德缺失。这本质上是中国传统情理法社会规范体系或者说价值体系对学术界推行的西方式纯法治而排斥情理的社会规范或者说价值体系之间的对抗和斗争,是两种社会价值冲击的表现。因此,从法治规则体系回归情理法体系,不仅是对中华文化、新中国传统的回归,也是对正义、道德的回归,因此意义十分重大。

鉴于东方文明情理法相结合、相补充的社会规则体系对于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平、正义、稳定的社会相对于西方所谓遥法治(rule of law)体系具有无比的优越性,我们不应该盲目地追求西方式的“法治”,而应吸收中国传统社会规则的精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主体,坚持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突出劳动者的主体和主人地位,认清西方“法治”的反人类本质,排除西方“法治”喧嚣的干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规范社会规则,推动国际和国内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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