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痛悼念原《真理的追求》主编喻权域同志】
原《真理的追求》主编之一喻权域同志于2010年8月14日8:30在家中不幸逝世,享年75岁。
喻权域,1935年出生于四川省荣昌县(今属重庆市)。1950年3月高中肄业,多报三岁参加革命干部队伍。先在新繁县桥乡剿匪、组织农协会、搞减租退押,然后在新繁县政府、县委工作,参与创办四川第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新民社。1954年发表通讯《快乐的女社员》,并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同名报告文学集。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调成都任新华社四川分社记者。
1979年12月任《半月谈》杂志主编;1982年后,历任新华社国内部副主任、新华社《经济参考报》总编辑等职。1989年9月调任《人民日报》编委兼总编室主任。1993年9月调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任秘书长,组建中国人权研究会,任副会长,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与人权舆论斗争。1996年9月调中国社会科学院专职担任(以前是兼任)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1998年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第九届、第十届委员,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委员。
喻权域同志在长期的新闻工作中,撰写了大量的通讯、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并多次获奖,其中专著《中国人权问题纵横谈》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专著《论三个时间差—与两代人谈社会主义》获文化部等四部委颁发的“优秀图书”奖,又获吴玉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优秀奖,论文《世妇会报道对新闻学传播学的启示》获第七届中国新闻奖新闻论文一等奖。
从1984年起,担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硕士生导师、教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代表喻权域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中提出《惩治汉奸言论法》,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也遭受一些卖国汉奸势力的恶意诋毁。
喻权域同志是的热情支持者,曾多次应邀来演讲,并积极参加及毛泽东旗帜网的各种学术活动。在郎咸平旋风、刘国光旋风、巩献田旋风中,在揭批新西山会议和揭批民主社会主义谬论的斗争中,他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他的逝世,我们心中万分难过。喻权域同志多年来为了党的事业忠心耿耿,在挫折面前不气馁、不动摇,是我们及后代人学习的榜样,他的精神永垂不朽!
喻权域同志遗体告别仪式定于2010年8月18日(星期三)上午9点钟,在八宝山兰庭举行。
附1:
喻权域呼吁:请读我们的提案全文
今年(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的社科界委员住在北京东郊的华润饭店,离市中心很远。
3月4日、5日会间休息时,一些记者来华润饭店采访,问我今年准备提什么提案。我说,准备提两个提案。第一个提案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借鉴奥地利等国的做法,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记者们要看我的提案全文。我说,我这人有个习惯,发表重要文章或提出重要提案之前,要送请一些学者专家修改,提出意见。会前我曾把这个提案送请清华、北大、人大的法学教授推敲过。现在,这个提案正在社科界几位委员中传阅,征求意见,所以还不能给你们。我向记者们介绍了我这提案的大意,背诵了提案中那几句关键的话。
3月6日,社科界有六位委员传阅了这个提案(另有几份参考材料),并签名参加“联署”。他们只作了两处小修改:一是把“牺牲了几千万生命”改为“牺牲了几千万人的生命”;二是把日本军队侵华的时间“从1931年以来”,改为“1931年9•18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间”。当天夜里,我就把我们七名政协委员的提案报送给全国政协秘书处了。
3月7日,来华润饭店采访的一些记者告诉我,我前几天的谈话已被香港的报纸和电视台报道,在互联网上引起热烈议论。《中国青年报》已在3月6日发表文章对我进行抨击。
看到《中国青年报》的反应如此之快,如此强烈,我甚为高兴。这说明,我们的提案击中了某些人的要害,戳到了某些人的痛处,他们想阻止我们把提案上交,想阻止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我们提出的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的建议。
我关心的是,香港记者是否准确地报道了我的话。从来访记者提供的材料看,香港记者的报道确实漏报了几个关键词句,如“歪曲历史事实”、“侵略罪行”。原因可能是我说的四川话使他们没听清楚。
我把已经上送的提案的复印件送给了来访的记者(主要是内地记者),希望他们报道全文。
3月15日,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闭幕。我回到家里,查阅这段时间的报纸文章和网上议论,都没有看到我们那个提案的全文。估计是记者们忙于自己的工作,忽略了这件事。
现将我们七名政协委员的联合提案的全文公开发表出来,供网友们议论。
应不应该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如何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其中应有哪些条文?这是关系我们国家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的大事,是全国各族人民关心的大事,应由全国各族人民来认真讨论。
2007年3月17日
喻权域等七名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第一提案人:
喻权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
联名提案人:
王洛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前副院长)
靳辉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李崇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白 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姬亚军(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贺捷生(军事科学院离休干部、贺龙元帅的长女)
2007年3月6日提交上送
“汉奸”,按《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的败类。”
我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压迫、欺凌,沦为半殖民地国家。我国五十六个兄弟民族团结奋斗一百多年,牺牲了数千万人的生命,才于1949年10月取得国家的独立和中华民族的解放,自立于世界各国之林。我们绝不能容许外国军队再次侵略中国,绝不能容许投靠侵略者、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汉奸行为,绝不能容许汉奸言论自由泛滥。
然而,近年来,我国一些报刊上不时出现汉奸言论——歪曲历史事实,为1840年以来外国列强侵略中国的罪行辩解,甚至为日本军队侵占中国国土、大量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行辩解。
这种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文章,理所当然地受到我国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谴责。这类报刊的主办单位行使职权,对其编辑部人员进行批评、处分、调整是符合宪法的,居然受到抵制和攻击,被诬为“侵犯言论、出版自由”。社会上一些知名人物竟然发表联合声明,为发表汉奸言论的和报刊鸣冤叫屈,说他们受到了“恶性新闻管制”。
如果听任汉奸言论自由泛滥,毒害我国的青少年,侮辱历史上的爱国志士和抗战英雄,将对我国社会和国家前途带来严重危害。我们应当依据宪法,制定专项法律予以制止。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借鉴奥地利等欧洲国家立法禁止为纳粹党罪行辩解的做法,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奥地利共和国制定了《禁止纳粹党法》。该法第三h条规定:“在印刷品、广播等媒体中或在公众中,以使许多人能够接触的方式否认、极力淡化、赞成纳粹种族灭绝罪行或其他反人类罪行的人,或试图为纳粹种族灭绝及其他反人类罪行辩解的人,按本法第三g条予以惩罚。”即:“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行为人之活动有特别危害的,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欧洲的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立陶宛、罗马尼亚等国,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或法律条款。
1989年,英国右翼历史学家大卫•欧文去奥地利发表两场演说,为德国纳粹党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开脱。他宣称,“二战”期间被关押在纳粹集中营里的大多数人不是死于屠杀,而是死于斑疹伤寒等疾病。大卫•欧文被控犯有“否认纳粹大屠杀罪”,奥地利警方对他发出了逮捕令,他逃脱了。2005年11月,大卫•欧文再次去奥地利演说,一入境就被奥地利警方逮捕。2006年2月,奥地利的法院依照《禁止纳粹党法》的规定,对大卫•欧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个判决受到欧美各国人民和政府的欢迎和支持,连英国政府也没有提出异议。
我国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应明确规定:“对于在公共场所发表谈话或在大众传媒上发表文章,歪曲历史事实,为1840年以来外国侵略中国的罪行辩解的人,判处一年至十年的徒刑;对于为1931年“9•18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间日本军队侵占中国领土、大量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行辩解的人,判处二年至二十年的徒刑。”“对于发表上述汉奸言论的大众传媒的法人代表或责任人,判处三个月至三年的徒刑。违法的大众传媒若在规定期限内(报纸、电台、电视台为七天,期刊为一个月,出版社为二个月)公开检讨、承认错误并发表批驳汉奸言论的文章以消除毒害,其法人代表可以免受法律惩罚。”
附一:2006年2月22日《参考消息》报道
奥地利法律规定:为纳粹罪行辩解违法
英历史学家因否认大屠杀获刑
(路透社维也纳2月20日电)奥地利一家法院今天判决英国历史学家大卫•欧文入狱3年,因为他于1989年在奥地利逗留期间曾否认大屠杀。该法院还驳回了当事人有关他已改变观点的辩解。
欧文已承认自己有罪,并希望缓刑,但维也纳刑事法庭认为,欧文是为了逃避牢狱之灾才假装承认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犯下了大屠杀罪行的。
主审法官彼得•利伯特罗伊宣读完判决后在法庭上说:“法庭认为被告没有真正改变看法。他所表达的悔意被认为是言不由衷的。”
现年67岁的欧文说,他对3名法官和8名陪审员作出的这项判决感到很惊讶。他立即提出了上诉。
去年11月,欧文重返奥地利时被捕,理由是他于1989年在该国进行演讲和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纳粹大屠杀,这是一种可判处1年至10年监禁的罪行。
他在步入法庭途中对记者说:“我并没有否认大屠杀。很明显,我已改变了看法。”欧文随身带了一本自己写的《希特勒的战争》。这个自学成才的历史学家已写了十多部有关纳粹德国以及二战的著作。
欧文承认他在1989年曾否认纳粹德国屠杀了大量犹太人,但他说他在阿根廷作巡回演讲期间无意中发现了大屠杀主要组织者阿道夫•艾希曼的个人资料,此后他于1991年改变了看法。
奥地利希望显示其对否认大屠杀行为的严厉惩罚,因为包括阿道夫•希特勒在内的相当数量的纳粹领导人都来自奥地利,而且犹太人和其他批评家指责奥地利,在战后几十年间一直在粉饰它的过去。
检察官米夏埃尔•克拉克尔认为欧文一直在“歪曲历史”,却被右翼极端分子美化成受难者。
克拉克尔说,欧文一直是新纳粹分子和全世界给历史翻案的历史学家崇拜的偶像。
英国一家法院2000年在一项裁决中称,欧文是一名“活跃的大屠杀否认者……反犹论者和种族主义者”。
附二:2006年12月22日《新华社每日电讯》报道:
因曾否认大屠杀,英学者欧文入狱
新华社专电 奥地利维也纳最高法院20日作出裁决,对英国历史学家戴维•欧文实施监外执行。欧文因否认纳粹大屠杀,于今年2月被维也纳一家法院判处3年监禁。
维也纳最高法院发言人安东• 祖梅劳尔说,法院批准了欧文此前提出的请求,监外执行他的三分之二刑期。鉴于欧文已在狱中被关押超过13个月,法院的这项裁决意味着他将出狱。奥地利新闻社报道,欧文带着手铐参加了20日的庭审。
奥地利政府已下达对欧文的驱逐令。
欧文1989年在奥地利发表演讲时称,二战中被关押在纳粹集中营里大多数人不是死于屠杀,而是死于斑疹伤寒等疾病。他因此被控犯有否认纳粹大屠杀罪。
欧文2005年11月再次进入奥地利时,遭到警方逮捕。维也纳一家法院2006年2月判处欧文3年监禁,理由是奥地利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公开发表否定大屠杀历史的言论。
喻权域委员的第二个提案
设立“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以维护宪法尊严
提案人 喻权域(社科界第31组)
2007年3月14日提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第六十七条把“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之权,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有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的法规和决议”。
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行使过“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从来没有撤销过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任何一个“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是不是没有出现过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呢?不是。比如,好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公然作出了“国退民进”(即“国有企业退出经济领域,让民营企业进入”)的决定,好些高级公务员(如国家统计局前局长邱晓华)公开鼓吹“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行业”。这类违反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决定和言论,就没有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今日中国已经变成“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
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近七八年,国有企业被大量出卖,变成了私有企业。究竟变卖了多少国有企业,卖得多少钱,这些钱用到那里去了?政府主管部门从来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追究过这种违反宪法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按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没能尽到“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责,有两个原因。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设立“监督宪法的实施”的专门委员会,二是没有制定一套让人民和人大代表揭发、控告、起诉和立案、审理的规章制度。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设立“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设委员九名,从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中物色。条件是:正直无私、熟悉宪法和法律、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能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确定。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的职责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不审理个人的投诉案件。涉及个人利益的案件由法院按民法、刑法或行政诉讼法审理。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按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遵守宪法、实施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对于十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或十名以上全国政协委员的“联名起诉”、各民主党派中央的起诉、全国总工会或全国妇联的起诉,必须立案审理。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这类涉及宪法实施的案件应当公开审理,由起诉方和被控违反宪法一方的当事人展开辩论。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和决定;有权审查高级公务员违反宪法的言论和行为,作出处分,或将其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审判。
有关当事人对“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服,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诉。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有关当事人必须执行。
附文2:
喻权域:保卫宪法,保卫国有企业,保卫社会主义!(2005年 旧文)
这段时间,全国都在纪念抗战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电台、电视台和人民群众中多次响起抗战歌曲,响起《黄河大合唱》中那几句雄壮的歌词:"保卫黄河,保卫华北,保卫全中国!"
今天,我们中国又处在一个关键时刻:《宪法》遭到严重破坏,我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的制度岌岌可危。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现在的中国,已经是"私有制经济为主体"。
宪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现实情况是:大量国有企业被贱价出卖给私人,或者通过所谓"改制"变成私有企业。
所以,我给我今天的发言安了一个题目:"保卫宪法,保卫国有企业,保卫社会主义!"
限于时间,我今天只讲几个重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失败了还是胜利了?
从1979年的理论务虚会议开始,我国就出现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以后是越来越泛滥。他们的一个主要论点是: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失败了,应该改走资本主义道路。
我在1991年写的长文章《论三个时间差--与工程师们谈社会主义》,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那篇文章列举了大量经济统计数据,今年只讲几个主要的。
从1952年到1980年,我国的国民经济每年递增6.5%(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计算是6.8%),比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快一倍,比美、英、法等西方发达国家快两倍。从1980年到2000年,我国经济的年增速度约9%,仍然比世界平均增长速度快一倍,比西方发达国家快两倍。这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胜利。
印度比中国早独立。1952年,印度的经济总量比中国多三分之一。1990年时我国经济总量比印度多出一二倍。
论人均GNP或人均GDP,我们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大为缩小。与印度相比,我们高出他一倍多。
第二个问题: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相比,哪个的经济效益高?
搞私有化的人鼓吹:国有企业效益低,天生搞不好,只有私有化。
我在1999年发表的文章《国有企业最需要国民待遇》,用大量数据回答了这个问题。事实证明,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好。这里也只讲几个主要数据。
美国《财富》杂志每年公布"世界500强企业"的经济数据。1997年,"世界500强"的总利润是总营业额的3.9%,是总资产的1.32%。1998年,"世界500强"的总利润,是总营业额的3.84%,是总资产的1.129%,比当年我国银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低得多!
我国国有工业的总利润占总资产的比例,1952年是14.5%,1957年是18.5%,1966年是19.2%,1970年是15.8%,1975年是11.1%,1978年是12%,1980年是10.8%。在那二十八年间,我国国有工业的利润率一直是两位数,比"世界500强"高好几倍。
1988年,赵紫阳接受一些高参的建议,未经仔细筹划就搞"价格闯关",造成物价飞涨。赵紫阳慌了手脚,来个急刹车。这一放一收,造成重大损失。1988年,我国国有工业的利润率降为8.3%,仍然是"世界500强"的好几倍。
1988年后,由于一系列政策问题,国有工业的利润率逐年下降,1990年是3.3%,1992年是4.1%。1993年"头脑发热"(朱镕基总理的话),国有企业的利润率继续下滑。1995年是1.4%,1997年是1.6%。尽管如此,我国国有工业的利润率仍然大大高于当年的"世界500强"。
90年代初,中国工业协会作了仔细调查。论经济效益,国有工业最高,集体所有制企业次之,外资企业最低。问题是税负严重不平等。
1989年,每100元产值,国有工业上税13.28元,集体所有制企业上税5.52元,外资企业只上税2.41元。高低相差四倍。
1989年,每100元销售收入,国有工业上税9.28元,集体所有制企业上税5.26元,中外合资企业上税4.75元,外资企业上税只有0.02元,即2分钱,等于没上税。
1996年的统计,国有企业的纳税负担,比集体经济高1.7倍,比股份制经济高6倍,比外资企业高3.1倍,比私营经济高14倍。
这样不平等的待遇,加上其他不合理的政策措施,把国有企业搞得很困难。搞亏损了,然后说国有企业效益低,生来就搞不好,只有卖掉,搞私有化。
请问:还讲不讲道理?还要不要良心?
第三个问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应该怎样计算?
2003年"两会"前,我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国务院主管经济的曾培炎主任,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九款的要求,向"两会"报告:《宪法》第六条、第七条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现在我国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还是私有制为主体?这些年卖了多少国有企业,卖得多少钱?这些钱用到哪里去了?
曾培炎派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的四名局长来找我谈话。他们硬说现在的中国仍然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理由是,"公有制"、"私有制"应该按"资产"计算。现在的中国,国有资产仍占多数,所以"全民所有制"仍占主体,并没有违反《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
我问:你们所说的"国有资产"是不是包括了人民大会堂、天安门城楼、故宫博物馆、全国的大中小学?
他回答:当然包括。这些都是国有资产嘛!
我说:你们这是曲解《宪法》。我国《宪法》的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段话很清楚,"公有制"、"私有制"是按"生产资料"来计算的。人民大会堂、天安门城楼、故宫博物馆是"生产资料"吗?全国的大中小学,全国的各种医院、博物馆是生产资料吗?你们计发委那个办公楼是生产资料吗?
我说:如果你们认为你们这一套解释有理,认为我国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仍占主体地位,就请曾培炎主任向"两会"报告,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全国人民来评判。
几天后,曾培炎主任向"两会"作经济工作报告,完全回避了我提的问题,根本不谈《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执行情况,根本不谈我国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还是"私有制为主体",更不报告出卖了多少国有企业,卖得多少钱。
在2003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曾培炎升了官,当上了副总理。简直莫名其妙!
第四个问题:股份制是"公有制"吗?
鼓吹大量出卖国有企业、搞"私有化"的学者和高参们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我国的大中型私营企业中,有一些搞了股份制;国有企业变卖给私人后,他们大多数实行股份制;国有企业"改制",由原来的厂长、经理收购之后,他们中的大多数搞的也是股份制。所以,仍然是"公有制企业",我国经济仍然是"公有制为主体"。
这又是曲解宪法的骗人之论。
到山西平遥古城参观过的人都知道,那里的"日升昌商号"在1823年(鸦片战争之前17年)就实行了股份制,有十大股东。日升昌商号是公有制吗?
美国的福特公司、洛克菲勒公司早就是股份制公司,那是公有制吗?
"二战"之后的日本全国的大、中、小企业和商店,几乎全改为股份制。独资企业极少。能说日本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吗?
1982年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学家和政治家们,大概早就预料到会有人曲解"公有制"来为推行"私有化"打掩护,找借口。所以,他们起草、制定的宪法早就作了防备。
从1982年到今天,我国的《宪法》虽经多次修改,《宪法》第六条没有删改一个字。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这一条写得清清楚楚,任何一个稍有文化的人都明白:《宪法》所说的"公有制",指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宪法》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即国有企业;另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城乡劳动人民组织的合作社。
股份制企业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这是没有争议的。
股份制企业是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呢?也不是!因为股份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是"股东"所有的,并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股份制企业的红利是"按股分红",即"按资(投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的。
还有一个重要差别是"支配权"不同。
大家知道,"产权"包括三个权:一是所有权,二是支配权,三是收益权。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城乡合作社,其领导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举时,社员或社员代表是平等的"一人一票"。合作社的大政、大计和经营方向,也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表决时,社员或社员代表也是平等的"一人一票"。简言之,合作社的"支配权"属于全体社员,每个社员拥有的支配权是平等的。
股份制企业的支配权则不然。股份制企业里有大股东、中股东、小股东和零星散户之别,他们各自拥有的股票(或股份)数量是不同的,差别悬殊。大股东拥有的股份,往往是小股东的几十倍、几百倍、几千倍、几万倍。股份制企业的选举和投票表决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股一票"。大股东拥有的选举权、表决权,是小股东的几十倍、几百倍、几千倍、几万倍。家住外地而持有少量股票的"散户"(这种"散户"的人数很多),不可能专程去参加股东大会,也就放弃了自己的选举权、表决权。因此,股份制企业的"支配权"掌握在大股东手里。
只凭上述两项就可以判定:股份制企业不是《宪法》所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属于《宪法》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那些鼓吹"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人,不是无知,就是理论骗子。
近几年出现了"国家控股(国家股占51%以上)的股份制企业",这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呢?由于这类企业中有相当大(不超过49%)的一部分股份是私人占有的,这类企业的利润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按资分配"的,所以,这种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是"半社会主义"企业,相当于50年代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初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我国农村出现的第一批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民把自己的土地、耕牛、大型农具以"入股"的方式交给合作社统一支配。年终结算时,合作社的纯收入先按"股份"给予"分红",其余部分在扣留公积金、预留明年生产资金之后,按社员的工分多少分配(即"按劳分配")。"按股分红"部分大约只占合作社纯收入的10-20%。由于各户农民的人均耕地相差不多(这是土地改革时平均分配土地形成的,只有少量上中农家庭的人均耕地略多一些),所以,"按土地分红"基本上是"按人头平均分红"。由于有些农家有耕牛和大型农具,有些农家没有,所以,"耕牛和大型农具分红"部分,才"不属于按劳分配"。
有"入股分红"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被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现今的"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其私人股份的比重和"按股分配"的比重,远超过当年的"初级社"。所以,准确地说,这类企业应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由于这类股份制企业有利于吸收民间资金,又是"国家控股"的,企业的"支配权、管理权"掌握在国家派去的管理人员手里,要把它算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我看也可以。
问题在于,自1997年邓小平同志去世以来,在"国退民进"的呼声中,国有企业被大量地贱价出卖或"改制"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所剩无几,县和市级县基本上没有了。城乡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企业,大都变成了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已经"改变"成为"非公有制(即私有制)为主体"的中国。
《宪法》第六条、第七条遭到破坏的结果,首先表现为数以千万计的职工下岗、失业,数以亿计的工人农民成为老板手下的"打工仔",从"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沦为"弱势群体",基层的大量公务员和教师不能按时、足额地领到工资和退休金;我国的贫富差距悬殊,基尼系数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再一个大问题是影响我国的科技进步。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三十多年中,国家的科研机构与国营工业一直是拉动我国科技进步的火车头。国外一项新发明、新技术、新产品出来,只过几年十几年,我国就研制出来,赶上去了。国有工业萎缩的这些年,我国科技进步的速度放慢了。尽管我国的电子工业产品的数量很大,出口很多,但是其中的核心部件、核心技术是从外国买来的。这类产品的销售收入,要抽出很大一部分来支付外国的专利费。科技进步速度放慢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越往后会越明显。
所以,我要大声疾呼:全国的共产党员和劳动人民团结起来,保卫宪法,保卫国有企业,保卫社会主义!
附3:
驳辛子陵编造的一则新谎言
喻权域
去年(2007年)7月, 辛子陵在香港出版了《千秋功罪毛泽东》一书,全面否定毛主席和毛泽东思想,全面否定新中国成立之后二十九年间取得的成就。
辛子陵凭这本书一举成名,成为“资改派”(打着改革开放旗号搞资本主义的那一派)的干将和红人。为这本书写序言的谢韬,借机提出了“只有民主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的主张,企图影响党的十七大。
由于辛子陵的书里充斥着大量谎言,此书一传到北京,就受到“社改派”(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改革开放派)的批驳。我在十七大闭幕后发表的《胡锦涛总书记“搧谢韬两记耳光”》一文中说:“我是长期在基层工作和生活的人。待我身体好转(我已病了一年多),我要写文章讲述当年的实况,批驳谢韬、李锐、辛子陵一伙的谎言。”
近日读到《辛子陵在〈炎黄春秋〉新春联谊会上的发言》,不禁火冒三丈。辛子陵又编造出新谎言来四处散播,而且更荒唐,更离奇,必须尽快批驳,以免谬种流传。
据《炎黄春秋》介绍,辛子陵的真名叫“宋科”。辛子陵说:“由于长期的所谓‘正面教育’,有些青年人连文化大革命把国民经济推向了崩溃的边缘都不信。我到政法大学与一些研究生和青年教师座谈,跟他们讲了一件真实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1974年4月,联合国召开第六届特别会议。我国派出邓小平率领代表团去纽约。什么都安排好了,突然想起去联合国不能用人民币要用美元。紧急下令全国所有银行将美元收罗起来。找出多少钱呢?找出来三万八千元美金,这是当时中国全部的外汇储备。邓小平带着中国国库中美元储备的全部家当,率领代表团到了纽约,住进一家酒店。交了房租,扣除吃饭等日常生活的必要开销,出现了堂堂中国代表团给不起服务员小费的尴尬事情。后来邓小平团长把他的全部个人经费作为小费给了酒店的服务员,他回家只给他的孙女带回来一块巧克力。……一个国家的外汇储备不够政府官员出一趟差,你们说文革是不是把国民经济拖到了崩溃的边缘?大家听了很信服。”
1974年的辛子陵(宋科)并不在党中央、国务院工作,与外交部、财政部更不沾边。他讲的这一大段奇闻的出处何在?依据何在?他一字未提。
其实,稍有历史知识、国际知识和财经知识的人,一看那个《发言》就知道,辛子陵所讲的“一件真实的事情”,是辛子陵凭空编造的一个新谎言。
早在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即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决议,驱逐蒋介石集团的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十五天后(11月9日),以乔冠华为团长、黄华为副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就乘飞机离开北京去纽约,出席联合国大会,常驻联合国总部。与此同时,新华社组建了拥有十来名记者、编辑和工作人员的“新华社联合国分社”,常驻纽约。第一任分社社长是新华社国际部的名记者张海涛。(他于80年代回国,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所长,现已离休在家)
由于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工作繁重,而且经常有第三世界国家的外交官来访,交流情况,商谈工作。所以,中国常驻联合国的代表团的工作人员相当多。我国代表团到联合国总部不久,就开始购建办公楼、宿舍楼和家属院,拥有自己的汽车队,办起了内部食堂。为了便于招待外宾,食堂里配备了从国内选调去的高级厨师。
邓小平副总理率领中国代表团去纽约出席联合国特别大会,是在两年半之后(1974年4月6日)。我国驻联合国的代表团的各项设备都已齐全,连新华社联合国分社也有了自己的一套设备。
当年常驻联合国从事采访报道的新华社记者都知道:邓小平副总理率领的中国代表团一到纽约,就住进了我国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那幢大楼(邓小平住的是一个大套间),在代表团的办公楼办公,在代表团的食堂吃饭,并在那个食堂宴请来访的各国友人。辛子陵说“邓小平率领代表团到了纽约,住进一家酒店。交了房租,扣除吃饭等日常生活的必要开销,出现了堂堂中国代表团给不起服务员小费的尴尬事情”,纯粹是辛子陵编造的谎言!
在本机关、本单位的食堂里吃饭,要给服务员付小费吗?这样的怪事谁见过!?辛子陵如此胡编乱造,实在可耻!
辛子陵说,邓小平回国时,穷得“只给他的孙女带回来一快巧克力”。这也是荒唐之言。当年的代表团人员和随团采访的新华社记者都知道一件趣事:邓小平回国时途径巴黎,用自己的钱在巴黎买了一百个牛角酥(巴黎小吃)。飞机到达北京,发现周总理亲到机场迎接,邓小平当即取出牛角酥来请周恩来等同志品尝。
这里再简单谈谈我国的对外贸易、外汇储备和外事经费情况。
我们党的老一辈革命家都是“学贯中西”、眼界开阔而又脚踏实地的先进人物,一贯重视国际交往活动,因而也重视外事经费的筹措。早在日本投降之时,中共中央南方局就选调了一批精明能干的共产党员,在香港办起了华润公司、五丰行等等(统称“中资公司”),赚取外汇(港币、英镑、美元)作为党的活动经费。
那年头,在蒋管区发表反蒋言论、从事反蒋活动,受到国民党军统特务追捕或监控的文化人、学者专家和民主党派人士,常由南方局领导的地下党组织设法,把他们送到香港去避难。他们在香港的生活费用,大都来自我们共产党办的中资公司,并没有“缺乏外汇”。
1949年淮海战役之后,蒋介石的败局已定。我们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商量,决定在北平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立新中国。我们党的地下组织帮助民主党派人士从南京、上海等地前往香港,再由香港乘飞机或苏联轮船去华北、东北的解放区。他们的交通费、生活费大都来自我们共产党在香港办的中资公司。从来没有因为“缺乏外汇”而误事。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二年——1950年12月,美国政府悍然宣布管制中国的全部公私财产,并禁止在美国注册的船只开往中国。1951年5月,美国操纵联合国非法通过对中国实行禁运的决议。从那以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严格的封锁禁运长达二十年之久。(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著的《陈云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第1398页)
那二十年间,我国的对外贸易是75%面向苏联和东欧国家,25%对资本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有两个重要渠道:一是通过香港出口、进口;二是从1957年起,每年春季、秋季在广州举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一年两次“广交会”,吸引了大量外国来的商人,把美国等帝国主义国家的封锁禁运打开了一个大缺口。我国从对外贸易中所得的美元、英镑,除去开支(包括外事活动的开支),还有不少节余。这些节余(即外汇储备),一部分存在香港的银行里,大部分存入瑞士的银行。一来是为了“保险”(瑞士的银行不听美国政府指挥,不会侵吞或冻结中国的存款),二是可以得利息。
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在极左思潮影响下,我国经济曾一度受到较大的干扰、破坏。但是,我国的对外贸易照常进行,每年两次的“广交会”照样举办。
进入70年代,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加快。1970年,达到45•9亿美元。1971年,由于我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特别是毛主席1972年2月邀请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打破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封锁,我国的进出口总额增长更快。
1972年上升到63亿美元。1973年比上年增长74%,达到109•8亿美元(其中,进口51•6亿美元,出口58•2亿美元)。1974年比上年增长32•7%,达到145•7亿美元。(见《陈云传》第1407页,第1433页)对外贸易的结构也发生巨大变化,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进出口占75%,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进出口只占25%。(见《陈云传》第1406页)
与中国的情况相反,美国的经济、金融却出了大问题。1971年8月15日,美国总统宣布,国内外的个人和公司不能用美元去美国的银行兑换黄金,只有外国的中央银行才能用美元向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兑换黄金。1973年3月,美国政府进一步宣布:美元与黄金脱钩,连外国的中央银行也不能用美元向美国的银行兑换黄金了。谁要黄金,请到自由市场去购买。
1973年7月,即邓小平率团去联合国开会之前九个月,陈云找财政部、外贸部和银行的负责同志谈话:“目前,我国的外汇较多,存银行要吃亏。”陈云主张把我国存在外国银行的美元取出来,买成黄金作储备。当时,银行的同志想不通,因为把美元存在瑞士的银行里可以得利息。取出美元买黄金,会带来利息损失。陈云同志多次对银行和外贸部门的负责人做工作,强调:美元肯定要贬值,取美元买黄金至少可以保值。在需要大量美元的时候,可以卖黄金换美元嘛!(见《陈云传》第1414页)
请看,1973——1974年间,主管经济的陈云等中央领导同志为“外汇储备较多”而担忧;辛子陵却说,1974年4月邓小平率团去纽约参加联合国特别大会时,中国的全部外汇储备只有三万八千美元,“不够政府官员出一趟差”。多么荒唐啊!
当年有一件大事值得在这里说一说。
由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大幅度增加,外汇储备较多,在周恩来和陈云、李先念等同志的指导和支持下,国家计委接连提出了从国外进口先进的大型成套设备以武装我国工业的计划和方案。
1972年8月,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的报告,从西德、日本进口一米七轧机,建在武汉钢铁公司。这项工程的全部概算投资为38•96亿元,使用外汇6亿美元。
1973年,国务院批准并开始实施著名的“四三方案”。即:用43亿美元,从国外进口先进的成套设备和单机。引进项目包括:十三套大化肥、四套大化纤、三套石油化工、一个烷基苯工厂、四十三套综合采煤机组,三个大电站,以及透平压缩机、燃气轮机制造工厂和斯贝发动机等等。(见《陈云传》第1401—1404页)
“四三方案”自1973年起陆续签约,执行。加上后来追加的项目,达到51•4亿美元。按黄金价格计算,当年的51•4亿美元,大约相当于现在的七八百亿美元。
与人民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是石油化工业、化学纤维工业。当年建设的化学合成工厂在1978年前后陆续建成投产,大量的涤纶(的确良)、晴纶、锦纶等合成纤维纺织品和各种各样的塑料制品进入商店,很快就解决了我国的服装、鞋帽供应问题,使中国人民告别了“凭布票买衣服”的历史。
社会主义中国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广大职工,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本工厂、本企业的主人,工作积极性很高。他们不是单纯使用从外国引进的先进设备,而是在使用中研究它,改进它,然后自己制造出更好更先进的设备来。这种“青出于蓝而又胜于蓝”的精神,使我国的工业迅速腾飞。
“四三方案”引进的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大化肥”设备13套,在1978年前后建成投产。以后又继续引进,与我们自己生产的设备配套,使“大化肥”生产设备达到33套,年产尿素1593万吨。按照一斤尿素可增产4—5斤稻谷计算,1593万吨尿素可增产稻谷6500万—8000万吨。这对于增加粮食产量,解决我国人民的吃饭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在,我国各地的百货商店里,服装、鞋帽、轻化工业产品和家用电器的品种很多,质量很高,价钱也不贵。售货员不愁商品少,愁的是销售不快。到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商店里去逛,很多日用商品(特别是服装、鞋帽、儿童玩具)都是“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
追本溯源,一是上世纪60年代几个大油田的发现和开采,为国家提供了大量能源和化工原料;二是“文革”后期的“四三方案”大规模引进先进设备,为我国工业的现代化提供了新台阶。
辛子陵要全盘否定新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取得的成就,是否定不了的。
“资改派”以辛子陵这种信口开河的人为主将,正说明“资改派”的虚弱与无理。
写于2008年初夏
附4:
《喻权域:三个时间差》下载
http://ishare.iask.sina.com.cn/f/4886455.html
说明:
今年(1996年)三月,我应邀去联合国总部开会,趁便访问了纽约、华盛顿、洛杉矶三市,作了实地观察,听取了好些人的意见。总的说,我对中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更有信心。
我在拙作《论“三个时间差”》一书中说过:“我们用40年时间,走完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120—150年的路程。这‘第二个时间差’,便显示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他们动身早,骑在是自行车;我们动身晚,但骑的是摩托车,速度比他们快二三倍。我们总有一天能赶上他们。”现在看来,此言并非虚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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