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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一个建筑商眼中的民工讨薪问题》——谁将讨薪女孩逼上绝路

杨晨 何正文 · 2015-03-10 · 来源:新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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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读者们应该记得2014年1月19日,河北冀州一名14岁女孩为帮她身为包工头的父亲讨回90万元工钱,跳楼身亡。消息传出,舆论哗然。到底是什么让民工年年讨薪甚至不惜走上绝路?《一个建筑商眼中的民工讨薪问题》无论怎样巧舌如簧,都否认不了非法转包、层层垫资这一建筑业特色——也正是建筑业欠薪之源。

  第一个推手——开发商

  即使是开发商、承建商和劳务也会承认转包问题和垫资问题。

  工程开发第一个受益者是开发商,在今天的现实中,工程开发公司和工程建筑员工共同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但是开发商却把工人与自己的关系推到了十万八千里之外。工程赚钱了,他们是第一个也往往是最大的赢家,但是在这样赚钱的工程里也不乏被欠薪的工人,当工人被欠薪的时候,他们却能堂而皇之的说:工人欠薪与我们无关。“我不管你们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如果不信,那么他与欠薪是什么关系呢?用法律界定的劳动关系来解释确实没关系,但是我们看到欠薪根本不是某个个人或者某个公司的问题,欠薪机制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如果说农民工欠薪开发商不是直接的策划者,那么至少可以说:农民工欠薪的事情上,他是最原始的推动力量同时也是获益者之一。

  虽然有人跳出来叫嚣,但把责任归到他个人身上还真不准确。通过上面的分析,转包制和层层垫资首先是资本自身发展的结果;是资本的代言人资本家阶级共同参与推动的;所以开发商是与建筑商等一系列大小资本共同参与营造的瓜分工人(农民工)劳动成果的 “局”,这个局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他们却都拒绝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个推手——承建商

  农民工在法律上是不与承建商直接产生劳动关系,值得说明的是现今的这种:承接建筑工程的单位却没有建筑工人的现状并非从来就有,而是承建商几经“甩包袱”的努力才得以实现的。你和工人好不容易“划清了界限”,现在说“没有关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正是你的这只“甩包袱”的手,助推了农民工的欠薪。

  上文已经说过,由于承建商只想用工人,而不像养工人,所以不用农民工的承建商基本上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适者生存,剩下的除了业务精湛之外还有具备对付工人的“绝活”。他们手上抱着工程,不怕没有劳务公司给他们找人,劳务公司主动垫资还要看承建商给不给你这个机会呢。所以承建商有足够的机会选择垫资多,要价便宜且能独立应对工人讨薪问题的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要想获得生存机会,一方面要能“搅动”资金可以先期投入,另一方面就是要能“处理”工人问题。

  第三个推手——劳务公司

  承建商,您面对的是有合法资质的施工队伍吗?

  在农民工市场,存在“合法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吗?事实上用“农民工”的劳务队,几乎都不是“合法”的劳务队。我国允许建筑公司把劳务部分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但是建筑劳务公司也是要和工人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主要部分仍应招聘自己的建筑工人,与工人形成正规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现实中,建筑公司几乎没有正式的一线工人,而劳务公司本应是提供一小部分劳务工任务的,但是由于工人廉价、且不用负担工人的社保等成本,所以大行其道,用工单位超额使用劳务工,压根就不招收正式工人。农民工除了被迫当临时工别无出路,但是他们却承担着正式工所起的作用。这就是绝大多数承建商所用的“合法”的、有“资质”的施工队。这样的施工队是“合法”的吗?如果说这也算合法,那么这样的“合法”是工人的责任还是用工企业有意为之呢?

  在这种情形下,用工单位还要求农民工承担“质量风险”,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即使是正式工人,承担质量、进度等风险的也应该是企业,何况是劳务工?企业对工人有考核选择权,因何还要求工人承担这些风险呢?

  公司要自负盈亏,工人是按劳取酬。

  我们姑且按照市场的规则来衡量农民工讨薪问题,按照市场规则,公司要 “自负盈亏”而工人是“按劳取酬”。但是即使是这样的市场原则,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也不能得到遵守,在农民工讨薪的时候,由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问题造成的“没有合同”“考勤混乱”“ 对账标准不一致”问题,公司居然要求工人担负责任。试问谁的劳动合同是不经用人单位安排自己签订的?企业不做好考勤工作并及时与工人对账,工人自己做了出工记录,企业却拿不出自己的用工记录,这种情况下企业有什么资格嫌弃工人的记账本“皱巴巴”的呢?但是在建筑业就是这样,公司逃避责任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到有纠纷的时候转而责怪工人。工人的工资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开支,就像生产东西需要买设备一样,用工人就要支付工人工资。可建筑业发展到今天这种地步,连这点儿基本的常识都要否认。必须确认: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经营风险是要企业自行承担,工人在企业的组织管理下付出了劳动,不论劳动是否获得预计的利润,都应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工人讨薪讨的是应得的劳动报酬,而不是工程款。以没有出足够的工程量为由拒付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假使用人单位把员工工资给了包工头,而包工头倦款潜逃的,劳务公司须再次给工人支付工资。即使上级公司拖欠劳务工程款,劳务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拖欠工人工资!

  第四个推手——包工头

  包工头是谁培养的?包工头们是什么货色?

  包工制度是在一种任由“劳动力贩子”胡来的制度,到2003年温总理帮助农民工讨薪时矛盾已然非常尖锐,各地讨薪冲突不断。当时为了断绝包工制引入了劳务分包制度,大意是要规范劳务分包市场,但是规范市场的前提是保留了这个市场。到今天这个制度已经实行了将近三十年时间,但是我们看到,包工头并没有消失,多层分包愈演愈烈,还衍生出了层层垫资的问题。这一切是什么原因呢?事实上,包工头本身是劳务分包市场的产物,只要有一天允许劳动力当成商品一样分包买卖,包工头就会存在一天,他就是哪个做“劳动力买卖”的“劳动力贩子”。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仅仅使包工头改变了存在的形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包工制度问题。那些所谓的“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不过是大包工头的另一个面目,他们用着包工制的思维经营着“倒卖劳动力”的勾当,如何保证他们不倒卖资质,暗中挂靠呢?其本身就是对劳动者赤裸裸剥削。事实上,在建筑工地,那些大大小小的包工头很多是拿着合法劳务公司倒手来的资质,私自揽工程。那么,有资质和没有资质的包工头们,不过是同一路货色的大小版本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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