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血案的资方老板能推脱法律责任?
——八评焦点访谈《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
老翁愚夫
太原“讨薪血案”事件已50多天了,可资方老板对此事是怎么看的?却没有一点消息。省政府调查组一句“不存在欠薪问题”,央视焦点访谈一句“与讨薪无关”,资方似乎就“吃了定心汤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就可以抱抄手“高枕无忧”了?事情没有这么轻松吧。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依法治国的的核心理念之一,现在就先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原文引述于下: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条法律内涵对讨薪血案有五个要件: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一条不存在;
2、“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一条存在,因为农民工在工地上讨要了10多天工钱,就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了;
3、“数额巨大。多少才算“巨大”,法律没有量化,在集团公司大老板看来,“27000元”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数字,要按照原国家元首胡锦涛“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治国理念来看,那是农民工回家过春节一家人的开销,就算一个大的数字了;
4、“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因为资方只是拖欠工钱,但还没有发生劳资双方的冲突,还没有发展到“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地步。这一条也不存在。
5、“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是最严重的一个要件。农民工在12月13日买了返程车票,担心到时拿不(主要的)工钱怎么办,当天下午到工程项目办公室问工钱的事,受到保安的刁难和阻挡,双方发生争执,资方又无人出来作答复,本来没多大的事,在不需要报警的情况下,而保安连续两次紧急报警,警察到来后,警察和保安又用“土话”暗语商议处置农民工的办法和手段,以致酿成警察严重暴力违法和农民工周秀云当场被警察王文军扭脖断气而亡的极其严重的后果。
事实摆在光天化日之下,讨薪血案由资方、资方的保安、警察三股力量合力铸成。省政府的调查组的结论中都写着事发前尚有“27000元的工资”未付,这不是明明欠着工钱吗?却作出欲盖弥彰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结论。事实上即使血案发生之后,
资方也没有按调查组所说的承诺或者约定的15号付清拖欠的工钱,而是又拖了两天在17号才不得不付的。这就是调查组心中的资方“约定”。
省调查组又把这个资方“不存在欠薪”的结论通报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并越权越位作出“事件由治安引起”的“定论”,以混淆公众视听。他们如此为资方开脱,无非就是要将“血案”与资方之间划一毫无相关性的宏沟,以解脱资方的法律责任,更害怕由此案引火烧身,查处资方的其它问题。就目前来说,可以看出资方老板就有其它违法行为,一是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二是工程层层转包,什么都是“工头”在操办工程的事,工程又分项分段由一个工头转包给另一个工头,这是国家《建筑法》严厉禁止的。他们害怕把这些违法事情或者更多的违法事情牵扯出来,岂不大祸临头?这个省政府的调查组实际上成了资方老板的保护伞,他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绝不要以为经过当地踏方式腐败被查处之后就风清气正了,有的人还会认为“最危险的地方和时间最安全”,顶风作案呢?
讨薪血案的事实摆得清清楚楚,法律条文写得明明白白,造成的后果又特别严重,资方老板的法律责任难道可以推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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