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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华:再谈“提高司法公信力”--评王文军无罪辩护词

刘金华 · 2015-06-01 · 来源:
太原警察暴行案 收藏( 评论() 字体: / /
通过王文军案,和对柴冠宏的辩护词的分析,揭示出在我们的警察队伍、甚至公安机关中,在一些律师中,法制观点混乱。

  首先,对新华网5月26日发表我们的《“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表示赞赏!给民众参政议政的平台,有利推动法制社会民主建设。

  第二,我们之再谈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因为王文军案的辩护律师柴冠宏在辩护词,和他指责“个别媒体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借题发挥,一些别有用心的‘公益人士’肆意制造一个又一个新闻事件,恶意炒作推波助澜”, 提出:“当涉及警察的侵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如何及时介入调查和应对舆论?如何让警察的公信力不受影响?”利用法庭公开反对社会舆论监督。辩护词公开发表在网上,这就有必要针对他的辩护词,进行公开探讨,避免误导民众,曲解法律,损害司法公信力。

  柴冠宏提出“辩护人在办理12.13案件的三四个月中也思考了很多问题,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需要怎样的警察?需要怎样的警民关系?我们的警察队伍如何树立执法权威?”这样的问题,表现出他并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他提出的问题在第1、2、3、4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他仅仅提出“第5、6、35条”,而且还进行曲解;特别是他竟然独出心裁给警察定义:“警察是什么?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威”,实在与其律师身份很不符合。人民警察对人民不是暴力机器,而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工具,“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警察本人并不是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威的化身,而是“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

  柴冠宏说:“我不是在为王文军个案行为辩护,而是在为中国警察的执法权辩护。”王文军这样的警员根本不能代表人民警察,而确实是其领导机关讲的“害群之马”。辩护律师把犯罪嫌疑人王文军做警察的代表,称王文军的犯罪“这样一种现象理解为警察的职业病,但是这就是警察”,公然在法庭上严重诋毁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如果不予批驳,司法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柴冠宏引用警察法第五条提出王文军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依法执行职务”。如果滥用职权,不仅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追究。王文军等就是因为滥用职权,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使周秀云死亡,王友志骨折,社会影响极坏,是严重犯罪。而律师却否认它的社会危害性,认为“王文军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周秀云所采取的处置措施,就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认为处置王文军是严重伤害司法公信力。这里把王文军的犯罪行为定性为“司法”,如果法律予以承认,司法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柴冠宏辩护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处置措施受法律保护。”是断章取义,藐视法官对法律无知。第四条规定很清楚:“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柴冠宏能指得出王文军执的什么法吗?其行为符合规程、适用于规程吗?

  《规程》第二条清楚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处置重大恐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显然,王文军等不是处置重大恐怖事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二条关于群体事件的明确定义:“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也不是处置群体事件,最后,从柴冠宏提出他“发现”的12.13案发现场“警情”的四个“特点”(说王友志、周秀云“身份不明”,就不需要批驳了),还有按央视《焦点访谈》公布的视频,证明周秀云等并没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以,所谓王文军等人按《规程》操作,根本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按《规程》第六条,《警察法》第九条,“出示执法证件”,辩护词还承认王文军等人拒绝出示证件;没有按《规程》第八条,“公安民警到达处置现场后,应当与所属公安机关保持联系,迅速报告现场情况”;我们没有看到有无按《规程》第七条规定《110接处警工作细则》做好处警记录,而且,就按央视公布的视频,证明王文军违反《规程》第三条,违规操作,激化矛盾,后果严重,造成很坏社会影响。

  柴冠宏随意曲解事实和法律,违反了《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袭用无中生有、大事化小、混淆概念的刀笔师爷手法,有录像和法律与辩护词对照,我们无须一一指出,只讲三点:如说“周秀云双手紧抓王文军裤子阻碍执法属于轻微暴力”,说“辩护人认为《操作规程》之所以规定‘尽量避免’而不是‘必须避免’”,都是在混淆概念,无中生有,大事化小,为王文军故意制造伤害罪行开脱。

  第三点需要提行来谈。柴冠宏没有具体提出问题而直接指责“个别媒体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借题发挥,一些别有用心的‘公益人士’肆意制造一个又一个新闻事件,恶意炒作推波助澜”,称“在现场有手持手机对着警察恶意拍照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警察执法”。且不说,犯罪嫌疑人亲友为王文军等人募捐诉讼费,在法庭门前拉横幅标语,柴冠宏本人在法庭上辩护中,也长篇借用社会舆论向法庭施压言行矛盾,我们要提出这个认识:社会舆论,群众现场录像,这些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行为的一种手段。我们说的对不对,请有关部门明示,对“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出明确的具体解释。

  最后,我们应当注意到柴冠宏在辩护词中提出,“辩护人不得不提到不久前黑龙江庆安车站派出所发生的警察开枪事件,这个枪击事件同样后果严重,但是公安部立即组织了一支专业调查队伍,及时作出了调查决定,认定警察是合法执法,使事件及时平息,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借以指责“12.13案件发生后一些领导同志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表态,指责王文军是‘害群之马’,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我们在《“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已经指出,“庆安枪案”“公布的视频不是完整的;就提供的视频看,也不能证明‘庆安枪案’系死者‘袭警’,‘民警开枪属正当履行职务’,不仅结论有偏袒,而且,我们必须指出,对人命关天的重大执法事件,政法机关和中央媒体如此草率结论,可能造成象美国一样,民警滥用武器杀害无辜平民的无穷后患。”王文军案尚未宣判,但是有关部门对“庆安枪案”的结论,可能会对王文军案和今后此类事件产生负面效应,纵容更多的司法者违法行为。我们单从已看到的视频,有根据认为“庆安枪案”不能盖棺定论,依法听取民众意见,欢迎人民群众参与调查监督,使司法具有公信力。如果不让人民了解真相,将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我们不是针对柴冠宏,而是通过王文军案,和对柴冠宏的辩护词的分析,以及“庆安枪案”,揭示出在我们的警察队伍、甚至公安机关中,在一些律师中法制观点混乱,把职权法混为一谈,不是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而是玩弄法律,为我所用。此问题不解决,法律将成为维护权钱势者欺压人民群众的工具,丧失正义与威信,司法在人民群众中不可能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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