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等人在处置“龙瑞苑”工地警情期间,发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上述话语是周秀云等民工因讨薪不得反被无辜致死一案的媒体报道通常用语。一些外地农民工,付出打工的辛劳了,因被资方欠薪所以上工地索要,不料引发与工地保安间的纠纷。于是,保安报警,王文军等出警,在一个曾有过几十年社会主义传承的国度,不是还曾有一句许多过来人都耳熟能详的话:有困难找警察。但今次遇到被欠薪的难处了,前往讨要(且勿论是否为第一次)期间,面对了前来出警的警察,孰料竟有了犯罪嫌疑人之身份认定,是以,要被带往派出所接受处理。于此,发生了争执。但也提供了疑问:警方强行要带走被他们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讨薪民工,而农民工为什么不作积极配合?
还可以再设定是,但如2014年12月13日那个寒风肆虐的山西太原“龙瑞苑”工地大门口,那帮为讨薪而前往其实并不曾身犯什么之罪的农民工们,态度相当地端正了,再积极听从警方命令,乖乖地配合警方执行警务活动,就不妨让其将他们带往派出所接受处理,那么,会是怎样一种结果?
这些身处山西太原的外地河南籍农民工,是否被困扰的讨薪难问题就会得以处理?只要还不是生活在外星球上的思维正常的人,都应该知道答案是否定的。并且,非但被带往派出所不会讨还所欠工酬,若是某位警察真因此事有点生气的话,又或是因天寒地冻的想活动一下手脚筋骨,那么,这几位农民工到了里面再挨几下揍或是一顿暴揍是避免不了的。
这就正是农民工非但没有积极配合警方,反倒是极力拒绝配合的深层次之因。
今次以事发后所导致的惨重结果来看,如果农民工当时积极配合警方处置,也不曾与警方发生争执或是周秀云也不曾与王文军发生肢体接触,即便是被带往派出所了,即便是被暴揍一顿,但总不至于被扭断脖子吧?他们当时竟而天真以为,自己摄下一些不利于警察执法形象的手机视频,再推诿些时候,警方大抵是会知难而退的。但他们真的是错误估计了形势,想想看,一帮外地泥腿子,在所谓”依法治国“的社会大环境下,幻想抵抗警方的执法活动,可能成立吗?
真实的结果是,即便是周秀云被扭断了脖子,躺地不动了,还是难免被抬往再与其它涉事农民工被一起带往派出所接受处理。
那么,周秀云被扭断脖子致死也是改变不了的事实了。且勿论其他涉事农民工,即便是死者丈夫王友志,也正是那个面对王文军们口称什么”共产党领导或是社会主义国家“什么的提醒反遭”闭嘴“呵斥的不识时务者,也不是被在里面打断了几根肋骨的吗?
由此即知,当初农民工极力不想去往派出所的做法是对的,也是无奈之下极其利己的一种想法。不过没有预想到事件的后续严重性与灾难性结果罢了。于是,他们出于周秀云被扭断脖子之前想法,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了。
在去年12月13日的太原“龙瑞苑”工地大门口,前来出警的王文军等人便是代表了”法律“的形象与精神,他们与其起了争执,周秀云再发生了撕扯,于是这便是与所谓的法律相抵抗。最起码在王文军们看来是那样的,所以,只有对其采取强硬措施了。
非此,法律的威严何在?
王友志、周秀云们也没想想,只是有了所谓的依法治国声音之响彻天下,又何曾有过农民工讨薪的”依法“正当?更没有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所谓依法精神之贯彻始终。
于此,涉事几方:资方、工方与警方的底气和做派立马强弱立判。
若是细加分析,周秀云被伤害致死一案,此与一个特定社会的大环境密不可分。
再那么,周案发生后太原警方、法院的诸般怪异行径乃至于央视的翻转舆论与背叛良知之报道,其实都是见怪不怪的了。
案发至今已快半年了,死者亲人总算等得了法院的开庭审理。但由庭审之前的太原相关部门的许多倾向性做派,以及李劲松律师先是前一天愤怒告知不果乃至于第二天被迫全面公开周秀云命案相关原始录像铁证,再至后来那些涉及周秀云命案相关原始录像铁证却又以”视频审核未通过,暂时无法观看“为由被消失的无影无踪……当然还可以综合涉事双方的今次庭审之旁听证问题,王文军的家属在中院外打起了横幅,王文军母亲发起于此相关的募捐活动,这一切却都是在整个太原中院被警戒线围了起来,布满了特警,警察,防爆车,消防车,急救车,如临大敌般等等条件下进行的;而另一方又是什么情况?死者直系亲属都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周秀云子女那凄然、绝望再是愤怒的神情与目光等等……是可以说,从案件事发至审判,当然还要综合其间的诸多作假、舆论翻转与人为纷扰,难道人们还感觉不到将要得出怎样的审判结果吗?
如果将涉事双方以法庭为战场将要进行的一场生死较量,喻作打仗一般,岂不闻兵法道: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我们若是综合庭审之前王、周双方家属所遭际的不对等待遇,对于所谓庭审结果,实在是难以得出什么乐观化预期的。
只闻得所谓依法治国的呼声甚是响亮,但法律的威严性,威慑性与惩戒性又将得出怎样的体现?
我们还可以注意,案发始初,对王文军等涉案警察的罪名定性是滥用职权罪,后来,也许是随着太原检方调查的持续深入,也许还不能排除因此案而形成的广泛社会质疑与汹涌民间呼声,罪名也随之而更改为嫌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文军身属警察,于此且勿论什么执法犯法,只就事而论,扭断周秀云脖子致其死亡,而后还踩住其头发,任其在料峭寒风中走完生命倒计时,并且到了派出所,也就是他们的地盘后,没有了路人的目光注视,才无所顾忌地对周秀云丈夫与另外几位农民工大打出手,且更致人重伤。并且,王文军无论是在面对检方讯问与法院介入调查时都可称是情绪对抗与态度极不配合,对死者家属更无任何愧疚与安慰。同样是个体的生命,是谁给了王文军如此凶恶异常乃至于草菅人命的权力?
由于周秀云已不幸身亡,所以,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决不过分。那么,且不算此前的滥用职权罪,只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项罪名,凶手王文军又该面临怎样的依法判决?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只就案发至今王文军及其家属的态度与表现看,根本不具任何从轻的情节。是王文军仍有所恃才如此无恐?还是反正已经这样了,索性破罐子平破摔罢了?大抵是王文军还不至于蠢到破罐子破摔的地步。他想必是有所恃才如此无恐的了。
因为从案发至今,虽是他被迫进去了,央视的舆论翻转与相关部门的一些做派,再以及他本人的警察属性,都可能幻化为其内心认定的救命稻草。虽是我们于此用了幻化一词,但谁又敢绝对保证这个幻化不会成为日后的弄幻成真?
至于最后的宣判结果将是如何,我们暂时无法得出定论。但有一点却是无疑:周秀云之死乃是一个特定社会被人为处于所谓转型期的必然结果。是无法避免的一个维稳事发过程。却也是无数多农民工血汗付出之后的噩梦惊魂之所得。可以定论是,如是以周秀云一案作解析、研究与展望、预测,一个特定社会之人群分化、裂变,社会原本结构解体,大量尖锐矛盾凸显,以及再以财富所得与身份象征而进行重新的社会结构排序等等,正处于进行与形成中。也就是说,一个全然有异于以往的社会排序正在逐渐固化形成。
但若所谓的河蟹社会并不以某种差强人意的勉强意志为转移般完成了固化,再是,无孔不入、不遗余力的所谓维稳举措有意无意间正在促成这样的固化,那么,占有社会最大多数的底层百姓的未来出路,他们的依靠与对生活的持续希望又将在哪里?
而如此一个社会,能人为促成永远不变的所谓稳定吗?
看看周秀云子女在法庭外无助、凄然的神情,再体验一下其丈夫王友志几个月来的努力奔波乃至于以绝食相抗争,人们应该明白一个不争的事实:从事发至今,这个社会的相关执法部门对于他们一家所表现出的只是冷冰冰的残酷。那么,面对近日正在进行的庭审,除了还依旧抱有一丝侥幸之奢想,谁又敢否定他们心中同时不曾燃起一股愤怒的火焰?
无论一个社会被怎样作发展与所谓进步,私有化发展状态决定了,极少数人富有与绝大多数人们相对贫穷却是任怎样的动听口号与机变忽悠都无法改变的铁的事实。在那些看似多多却难以享受的GDP数据背后,在鳞次栉比高楼大厦的貌似繁华遮掩下,在越来越多荷枪实弹武装力量的对内震慑之下,如果所谓法律的威严只是将特定的枪口瞄向一个特定社会的最底层劳动者,那么,长此以往发展下去,还敢作推想吗?
周秀云一案的发生与审判,正像极了一面无边的镜子,它能真切映照出一个社会的原本面目。更还能让更多与周秀云、王友志具相同社会背景的普通人们,从此打掉幻想,回到实际中来。
也许惟其如此,周秀云之死才不失其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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