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其中规定,对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公安边防机关可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
《条例》还特别强调,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公安边防派出所的建设。
《条例》明确,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不得有以下六项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海南省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非法登上海南省管辖岛礁;破坏海南省管辖岛礁上的海防设施或者生产生活设施;实施侵犯中国国家主权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
《条例》规定,外国船舶及其人员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以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条例》强调,沿海一线地区(含岛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安边防派出所,承担边境管理、治安管理和户籍管理等职责,具有同地方公安派出机构相同的权限。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公安边防派出所的建设,依法实行全线边防管理。
《条例》规定,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的治安巡逻,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协同配合南海海上联合执法,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南海资源。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及时向在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作业的人员通报治安动态,加强安全防范。
海南:可扣押非法入境外国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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