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日钓鱼岛争议,从根本上说,完全是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扩张造成的,今天的中日“岛争”,不仅关系到日本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日本军国主义侵略历史,而且涉及到如何对待《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所确认的二战后处理日本领土、战后国际秩序问题,还关系到日本政府是否尊重国际诚信、承认和履行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承诺的这些重大的、根本性原则问题。
一、日本窃取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理应归还中国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采取了对外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1868年,明治天皇在《宣扬国威宸翰》(御笔信)中宣称的“开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成为近代日本的国策、目标。此后,日本军国主义炮制了对外扩张的蓝图,提出了所谓“大陆政策”这一指导性总方针。其第一步,就是向南发展:侵占中国的台湾。日本“维新三杰”之一、掌握军事政治大权的西乡隆盛当时提到中国台湾时,即公开主张“夺取此地,归为我有,以便永镇皇国之南门”。而要侵占台湾,其步骤则是首先吞并琉球。日本在1872年,强行将与中国明、清两朝维持了500年宗藩关系的琉球王国改为琉球藩,更于1879年吞并了琉球王国,改称为冲绳县,并派日本人组成县政府及充任知事等官员。
日本吞并琉球后,便开始密谋侵占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
日本先在1895年1月窃取从不在琉球群岛内,而由台湾宜兰县管辖的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并划归冲绳县属;后又在1895年4月的《马关条约》中迫使清政府将台湾连同其附属岛屿钓鱼岛在内“割让”给了日本,实为追认而已。
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不容践踏
在二战后期,反法西斯盟国中、美、苏、英首脑召开了开罗会议、波茨坦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等国际会议,会议后发表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确定了战后对日本的处置,安排了战后的国际秩序。在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签署的《日本投降书》中,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并且宣示履行其各项条款。1946年1月29日,占领日本的盟军总司令部发布《训令第677号》,明确规定日本施政权包括的范围是:“日本的4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国)及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与日方举行交接受降仪式,台湾正式回归中国。
应当指出,在1972年9月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本政府明确表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8月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又确认“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1945年7月中旬至8月初,美、英、苏三国首脑在柏林西南郊外的波茨坦举行会议。7月26日,以中、美、英三国名义,发表了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重申了《开罗宣言》的精神和规定。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立场”,就必须切实贯彻、实施《开罗宣言》之条件。众所周知,1943年11月22—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讨论了二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政治问题。由美国方面的代表草拟,经过中、美、英三方认真讨论,三国同意后,又征得苏联首脑的完全肯定后,于12月1日,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了《开罗宣言》。这一宣言以国际协定形式公布,其合理性、争议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举世公认、毋庸置疑!《开罗宣言》确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窃取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非法性。《开罗宣言》宣称:“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据此,日本理应将从中国窃取后划归冲绳县的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岛无条件归还中国。
《波茨坦公告》所确定的日本领土,不仅不包括钓鱼岛,连冲绳都不是日本领土。“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三、日本以“旧金山和约”为据侵占钓鱼岛非法、无效
“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等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等反日本法西斯战胜国参加的情况下(苏联等国虽参加会议,但最后也拒绝签字),单独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和约,也是美国在战后托管冲绳的所谓“法律根据”。
“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利。”日本政府挟“旧金山和约”自重,妄称这个第三条的内容包括钓鱼岛在内,并在1972年3月8日公布了其“基本见解”。
日本外务省的“基本见解”,是想说明美国在战后占领冲绳(包括钓鱼岛)是根据国际条约,即“旧金山和约”进行的,所以是合法的。因此,美国后来根据“归还冲绳协定”将冲绳(包括钓鱼岛)“归还”给日本也是合法的,而钓鱼岛等岛屿包括在“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之内,也包括在“归还冲绳协定”的范围之内,故钓鱼岛等岛屿归属日本也是合法的。
日本政府的“基本见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旧金山和约”本身对于中国没有任何约束力,中国政府一开始就宣布了其非法性、无效性。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在1950年12月4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的声明中指出:“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制,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与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关于对日和约应该如何进行,周恩来在1951年8月15日的声明中进一步指出:“联合国宣言规定不得单独媾和……应由在敌国投降条款上签字之会员国进行。”可见,中国的声音有理有据,中国的态度非常明确:“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来说是非法的、无效的。钓鱼岛从来就不属于西南诸岛,即使从非法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内容看,日本也无权将钓鱼岛的施政权交由美国。因此,日本所谓根据“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交由美国托管的说法根本不成立。
其次,美日所谓“归还冲绳协定”也是非法、无效的。有关冲绳归属的问题,应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在日本投降文件上签字的联合国会员国进行商定,而不能按“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决定。因而,美国也就无权擅自将冲绳“归还”给日本。退一步说,即使按照“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其中也没有授权美国可以转移这种“施政权”,特别是钓鱼岛的“施政权”。从这层意义上,“归还冲绳协定”也是非法的。况且,中国政府在1971年12月30日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把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私自交给美国,美国政府片面宣布对这些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这本来就是非法的。”“现在,美、日两国政府竟再次拿我国的钓鱼岛等岛屿私相授受。这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不能不激起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就是说这一协定对中国,完全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日本非法侵占中国领土钓鱼岛的问题应按《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解决,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中日两国之间在1972年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即日本承诺了遵守《开罗宣言》的规定和《波茨坦公告》关于日本领土限制的规定。中日两国在邦交正常化谈判时,日本首相田中角荣提起了钓鱼岛问题;周总理回应后,双方按“搁置争议”的共识和默契,进行了处理。
中日两国对钓鱼岛问题的处理,应该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联合声明》以及1972年达成的“搁置争议”共识这条主线为法理根据,而不应以“旧金山和约”、“归还冲绳协定”为依据。
1971年,美、日不顾中国的抗议和反对,在“归还冲绳协定”中,又把中国领土钓鱼岛私相授受,交给日本管辖,并在1972年实施。这些协定和美国日本的私相授受,均完全是非法、无效的。
日本非法占据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并且一错再错,演出“购岛”闹剧。这是公然质疑《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国际法效力,是企图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是严重挑战战后国际秩序的行径。
(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汤重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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