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安倍、奥巴马都得读一读裕仁的《降书》
——国际法的尊严绝不容美、日的任意践踏
国际法,泛指这个世界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总称。凡国际法的缔约国或者应对自己的单方面行为负责的一方,理所当然,都必须恪守信义地遵守解释并忠实地执行。
当今世界国际秩序的国际法体系,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产物。它是由二战中、以及其后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所构建形成的。它是二战反法西斯战争中,数千万反法西斯人民用鲜血和生命换取得来的。谁如果要违背、甚至推翻这些国际法中的任何一条,那就是对这些先辈烈士和反法西斯正义事业的无耻背叛,其结果一定是给就个世界带来灾难,就一定会导致“天下大乱”!
遗憾的是,眼下的安倍与奥巴马政府,出于复辟日本军国主义和推行霸权——实用主义外交需要,正在沆瀣一气,自食其言,粗暴践踏由自己国家签署的国际公法。这集中反映在日、美对中国东海钓鱼岛和南海岛礁问题的言行上。
人际之交,讲的是一个“诚信”,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国与国的关系也一样,同样应“言必信,行必果”。否则,只能成为“无赖国家”、“流氓国家”,为国际社会所不齿。
明明是被日本军国主义窃取的中国国土,安倍偏要持军国主义侵略逻辑,说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明明是被美国私相授受的中国领土,奥巴马偏要持霸权主义逻辑,说“钓鱼岛是由日本管理,因此属于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的范围之内”。这些,完全是赤裸裸地践踏国际法的言行!
看来,很有必要对安倍与奥巴进行一点“国际法”基础教育。而这一课,先得让他们从读日本天皇裕仁的《降书》开始!
看看日本天皇裕仁
通过重光葵递交的《降书》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照会美、英、苏、中四国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以广播《停战诏书》形式,向日本“臣民”正式宣布这一消息:
“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按:指《波茨坦公告》。
9月2日上午9时,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战列舰密苏里号上,日本新任外相重光葵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以及陆军参谋长梅津美治郎代表帝国大本营,向盟国代表递交了盖有“天皇御玺”的无条件投降书——《降书》,并在投降书上签字,完成了整个投降程序。《降书》全文如下:
我们(按:重光葵与梅津美治郎)谨奉日皇、日本政府与其帝国大本营的命令,并代表日皇、日本政府与其帝国大本营,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以下称四大强国为同盟国。
我们兹宣布日本帝国大本营及在日本控制下驻扎各地的日本武装部队,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我们兹命令驻扎各地的一切日本武装部队及日本人民,即刻停止战事,保存一切舰艇、飞机、资源、军事及非军事的财产,免受损失,并服从同盟国最高统帅,或在他指导下日本政府各机关所要求的一切需要。
我们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即刻下令日本的一切武装部队及不论驻在何地的日本控制下的武装部队的指挥官,他们自己及他们所率的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
我们兹命令一切民政的、军事的与海军的官员,服从与实行盟国最高统帅认为实践这一投降所适当的一切宣言、命令与指令,以及盟国最高统帅及在他授权下所颁布的一切宣言、命令与指令,并训令上述一切官员留在他们现有职位,除非由盟国最高统帅或在他授权下特别解除职务者外,继续执行非战斗的职责。
我们兹担承日皇、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忠实实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条文,并颁布盟国最高统帅所需要的任何命令及采取盟国最高统帅所需要的任何行动,或者实行盟国代表为实行波茨坦公告的任何其他指令。
我们兹命令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即刻解放在日本控制下的一切盟国军事俘虏与被拘禁的公民,并给予他们保卫、照料,维持并供给运抵指定地点的运输工具。
日皇与日本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力,将服从盟国最高统帅,盟国最高统帅将采取他们认为实行这些投降条款所需要的一切步骤。
要读懂这一《降书》,有两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一、《降书》“代表日皇、日本政府与其帝国大本营,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就是宣布全盘接受《波茨坦公告》所有条款,没有任何保留)
二、《降书》的性质是“向同盟国”(按:特指美、中、英、苏)为受降对象国的“无条件投降”。
那么,日本既然全盘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既然接受了无条件投降,那么,它应该怎么办呢?一句话,应该不折不扣地按《波茨坦公告》的各项条款办事。
日本接受投降,
就得按《波茨坦公告》办事
那么,《波茨坦公告》中究竟有哪些条款?请看原文如下:
《波茨坦公告》 全文
(1945年7月26日于波茨坦)
美、英、中三国政府领袖同意对日本发表公告,促其立即无条件投降,公告原文如次:
美、英、中三国政府领袖公告:
(一)余等:美国总统、中国国民政府主席及英国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应予以一机会,以结束此次战事。
(二)美国、英帝国及中国之庞大陆、海、军部队,业已增强多倍,其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联合国之决心之支持及鼓励,对日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国无效果及无意识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此种力量当其对付抵抗之纳粹时不得不将德国人民全体之土地、工业及其生活方式摧残殆尽。但现在集中对待日本之星则较之更为庞大,不可衡量。吾等之军力,加以吾人之坚决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实施,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终归全部残毁。
(四)现时业已到来,日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使日本帝国已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之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但可以使其获得原料,以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以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波茨坦公告》全文十三条。对中国来说,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八条。第八条的内容有二:
一是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意味着同时接受了《开罗宣言》)
二是限定日本的领土范围。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为日本“领土”。如增加“其他小岛”,则须由“吾人”——即《开罗宣言》签字国 “所决定”!)
那么,《开罗宣言》又有哪些“条件”需要“实施”呢?
按《波茨坦公告》办事,
就得实施《开罗宣言》条款
要实施《开罗宣言》,先得知道《开罗宣言》的具体内容。
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中国、美国和英国三国政府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签署了《开罗宣言》,并于12月1日公布。全文如下:
《开罗宣言》全文
罗斯福总统、蒋委员长、丘吉尔首相偕同各该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开罗宣言》内容中有三点必须指出:
一、“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
二、“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三、“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四、“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以上四条,从根本上剥夺了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在向外侵略、扩张中所侵占的所在土地。即1914年以后所占领的太平洋上的所在岛屿;近代日本从中国“窃取”的所有国土,除东北、台湾、澎湖外,实际上还包括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实际上就是指琉球群岛(原为琉球王国)
实施《开罗宣言》条款,
日本就得向中国归还钓鱼岛
日本投降后,依照天皇裕仁的《降书》,依据《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日本在太平洋上的岛屿交与美军占领;东北、台湾、澎湖和南海诸岛由中华民国政府接管、光复;朝鲜半岛也得以独立。唯鉴于当时美军军事占领的情况,琉球群岛未能复国;钓鱼岛也未及时归还中国。
其后,由于“冷战”因素,美、日违反国际法准则,在排斥中、苏盟国的情况下,私相授受琉球群岛与钓鱼岛。
人所共知,国际法的任何改变,都得由该法的签署国同意才能改变。任何片面的改变,在国际法上自然都是无效的。
1951年9月,日本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中国政府就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为了笼络日本遏制中国,1971年12月美国又将钓鱼岛施政权交给日本。同年12月30日,我国外交部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私相授受钓鱼岛,严正指出:
“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其后,美国不得不通过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1972年中日建交,两国总理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再一次明确: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就从国际法上再一次确认日本接受《开罗宣言》第八条对于日本领土问题的主张。
在日本承认《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立场的基础上,中国政府才从发展中日关系大局出发,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同日方达成了将“钓鱼岛回归问题”留待以后解决的谅解。
如果美国是信守国际法条款的负责任国家,那么,毫无疑问,它应该履行把钓鱼岛归还中国的义务;如果日本是一个放弃了军国主义侵略立场,并真心悔罪的国家,它就应该自觉地履行《波茨坦公告》与《开罗宣言》,把钓鱼岛的“施政权”交还给中国。
可惜,二战后美国成了一个专搞霸权主义的国家,它对所有的国际法都采取实用主义的立场。凡是能为其霸权主义所用的,它就采用之;凡是不能为其霸权目标所用的,它就弃之如敝履。日本又成了一个不愿弃恶从善的国家,在右翼政客的左右下,当今它正在复辟军国主义的罪恶道路上狂奔。
正是安倍的军国主义与奥巴马的霸权——实用主义外交的相互利用、勾结,神圣的国际法才会遭受强权的任意践踏,这才有了如今中日的钓鱼岛争端问题和南海纠纷问题。
然而,这个世界毕竟不是美、日两国所能一手遮天的。全世界所有正直的人们,只要能认真读过日本天皇裕仁的《降书》,只要能认真读过《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只要能认真读过1971年12月中国外交部发表的声明和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就能明白整个事件的真相,就能明白谁在改变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就能清楚这个世界上谁在遵守公认的国际法,谁在肆无忌惮践踏国际法。
别以为蛮不讲理、肆意妄为,任意践踏国际法准则是其“强大”的表现;恰恰相反,它正是理屈词穷、内在虚弱的反映。历史必将证明:
无视国际法的,践踏国际法的,最终必将遭受国际法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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