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8月26日消息,8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作了关于修订国家安全法的说明,国家安全法名称修改为反间谍法。
报道称,本次修法大部分内容都是对现行条文在文字和细节上的微调,但草案第五条对原法的改动相对较大。在现行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的基础上,该条将原文列举的五种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删去,而采用间谍行为的笼统定义。据介绍,这一修改是为了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衔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
现行国家安全法是1993年公布施行的。其第四条规定了五种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本法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按照上述报道,这五种行为规定被删去,采用间谍行为的笼统定义。其中,“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极为严重的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内许多反共势力,往往与国外反华反共势力勾结,从事该项活动。反对这样的行为,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不变色的重要工作。至于新法定义的间谍行为,是否还针对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做出相关规定,我们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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