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刑法》对“叛国罪”的规定中,既包括行为叛国,也包括言论叛国。什么是言论叛国,就是发表卖国言论、汉奸言论,煽动叛国。一些人要求绝对的“言论自由”,反对任何“以言治罪”,实际这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最民主自由,最讲法治的国家也不存在这种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是可以“以言治罪”的。
在英国有关叛逆罪(叛国罪)的法律中规定:为敌人提供帮助和鼓励;煽动他国进攻英国或女王的其它领地或附属国而在英国领土内发动反对女王的战争等,为叛逆罪。其中“鼓励”、“煽动”显然是言论罪,法律还进一步规定:该人的意图已经以印刷品、文字、公开的行为或行动等方式被表示、表达或宣扬出来,并且在法庭审判时有两名以上证人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予以证明,则行为人犯有叛逆罪。“以印刷品、文字····等方式被表示、表达或宣扬出来”,当然属于煽动叛逆(叛国)罪。
美国《刑法》第2,381条规定:对敌国发动对美国战争表示支持,也是叛国罪。表示支持当然是通过言论煽动和文字宣扬表示的。
很多国家的《刑法》和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发表卖国言论、叛国言论,禁止为历史上叛国者的叛国行为进行宣扬和为叛国者翻案。
在中国《刑法》中是设有煽动罪和言论罪的。《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侮辱、诽谤他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二百五十条为在出版物中刊登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为煽动群众暴力对抗国家法律、法规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为编造恐怖信息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为军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罪。因此,在中国《刑法》设立叛国罪的同时设立煽动叛国罪是理所当然的。
众所周知,在当今发表卖国言论、汉奸言论的情况极为严重。例如:一些人歪曲历史,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列强侵华翻案,为八国联军侵华翻案,特别是为日本侵华战争翻案。他们公然说:日军在占领这些中国城市、农村的初期,尤其是没有遭到太多抵抗的地区,纪律大多数是比较严明的,而且也确实为占领区的人民作了诸如发放粮食、修缮设施、开办学校、维持治安等方面的好事,而且日本人对这些地区的管理也是卓有成效的。日军实行“三光政策”,是由于后来游击队的出现,对日军不断袭击造成的。这种袭击行为对于世界上任何占领国都是不能忍受的耻辱。他们还说:根据当时的资料表明,当时南京的人口只有20万,而且在日军攻占南京一个月后增加到了25万。这个事件,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疑点,至今仍在争论之中。因为是在战争中间,所以难免会有杀伤,但绝不会有南京大屠杀。这些不是赤裸裸的汉奸言论吗?
一些人为卖国贼、为汉奸翻案。茅于轼说:“汪精卫不是为了自己发财,而是为了减轻人民的痛苦。这样的汉奸不但没有错,而且是真正的英雄。”极少数政治右派为汪精卫、溥仪、周佛海、周作人、胡兰成等大汉奸翻案的目的是他们也想做汉奸。每当中国与美国发生冲突,他们一定会站出来骂中国、为美国辩护。他们一听到对西方反华势力的指责就暴跳如雷,而实际上,他们就是由西方反华势力支持和豢养的。
一些人大肆攻击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大力鼓吹卖国主义,希望外国侵略、占领、殖民中国。茅于轼说:“我们要旗帜鲜明地抵制坑害百姓的爱国主义”,“卖国并不是什么严重错误”。对于外国侵占中国领土,他说:领土毫无意义,“或者这块土地的百姓归属别人管理后,生活反而提高了,自由反而扩大了,那么这种领土主权的转移,不但不必反对,还值得欢迎”。刘晓波有要西方国家殖民中国三百年的名言。陈破空写书,要美军侵略、占领中国,并说中国老百姓会欢迎美军的侵略。武宜三说:对中国“这样的国家,我只有诅咒——让它早些灭亡吧!”廖亦武大讲中国统一之恶,分裂之好,宣称:中国“这个帝国必须分裂”。
中国人民是有着强烈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传统的人民,他们对损害国家与民族利益的叛国者、汉奸深恶痛绝,强烈谴责。贬低中国,抹黑中国历史。为汉奸张目的言论,攻击、嘲讽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宣传卖国、不爱国的言论,都是在摧毁中国人的民族自豪感,削弱中国的国家凝聚力,起到搞乱中国,搞垮中国的作用,严重地威胁中国的国家安全。对于严重的卖国言论、汉奸言论要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应该追究发表此类言论的人的法律责任。在《刑法》中设立叛国罪的同时,设立煽动叛国罪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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