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茅于轼“择优分配原理”来解释经济现象,只能由悖论陷入悖境。比如用“择优分配原理”来解释房地产市场,就可以看出“择优分配原理”及其核心价格经济学是伪科学。配置经济学认为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因此土地会越来越少,房地产价格总体趋势是上升。但是只要搞清楚反城市化与土地可再生是时代的脉搏,那么“房地产价格总体趋势是上升”就成为立马破灭的神话。所以造成房价泡沫的根源不是保护耕地的措施,而是经济学中的伪科学——配置经济学与价格经济学。
茅于轼:“我觉得房地产市场价格是供给需求决定的,供不应求就会涨价,不解决这个问题,而用行政干涉,力量是有限的,市场力量远远超过行政的力量。当然,现在房价高是有行政的原因,主要是土地供给不足,供给不足就会涨价。……需求方面就是大家的钱没有地方用,就去买房子,而且又有通货膨胀,存银行利息是负的,房价还在涨,很自然大家就去买房了”,“现在房价完全脱离实际了,有一天泡沫破灭,房价就会掉下来”。⑧茅于轼这段话就隐涵着一个悖论:“房地产市场价格是供给需求决定的,供不应求就会涨价”与“现在房价完全脱离实际了,有一天泡沫破灭, 房价就会掉下来”。既然“供不应求就会涨价”哪来泡沫?既然是泡沫,又怎么会是“供不应求”造成的呢?“供不应求”竟然能造成泡沫,“供不应求”引起的涨价居然是“完全脱离实际”的泡沫,这样的泡沫“有一天”也会“破灭”,是否违背了他到处兜售的价格经济学与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供求与价格相互决定的基本原理?他的“房价泡沫论”与他的属于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价格经济学二者必有一假,这就是上述茅于轼高论中的悖论。作为中国主流经济学领军人物的茅于轼先生居然也会出现悖论,我对中国主流经济学的逻辑实在不敢恭维。实际上,茅于轼的上述悖论并不属于他个人,而属于整个主流经济学阵营——价格经济学、配置经济学与市场原教旨主义同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不对称,以及主流经济学家的线性思维方式决定了主流经济学出现悖论的内在必然性。上述“茅于轼悖论”只是“主流经济学悖论”——配置经济学悖论的典型。
现在让我们用再生经济学的眼光,看看房地产泡沫是怎样产生的。
房地产泡沫本身就是由配置经济学这一伪科学造成的。从再生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房地产泡沫根本不是土地供给不足造成的,而恰恰就是中国主流经济学整天鼓噪的“土地不可再生”的配置经济学与“供不应求就会涨价”的价格经济学等等伪科学造成的。
土地本身,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是可再生的,其再生的速度远远超过目前地球人口增长的速度。随着人类二次创业时代的到来,反城市化运动的兴起,交通高速化的实现,信息高速路的普及,以及城市土地的内涵再开发,城市房价的不断下降才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北京全市土地面积16807.8平方公里。按每平方公里一百万平方米计算,全国13亿人口全部住到北京来,人均占地面积13平方米左右。如果考虑到楼房平均层高6层,和地下可使用面积,每个人可平均占有空间70平方米以上。如果规划得好,即使扣除交通、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因素,全国13亿人都在北京居住,每个人将不低于20平方米的实际居住面积,将住得比较舒适宽敞。所以与其整天吵吵嚷嚷土地不可再生,不如想着怎样开发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使之由不可居住转变为可居住、不可再生转变为可再生。
所以,用人均可居住土地面积或土地供给的绝对数量来论证“土地供给不足,供给不足就会涨价”、房价不断上涨的必然性,是彻头彻尾的伪科学。如果排除人为垄断因素,仅仅从土地供给的可能性和人的实际居住需求来看,全国13亿人口都住到中国任何一个大城市,都不应该会造成该市房价上涨。“城市化”不是造成房价上涨的根本原因,“工业化”不是造成房价上涨的根本原因,“农民工进城”不是造成房价上涨的根本原因,“外来人口增加”不是造成房价上涨的根本原因,“城市人口增加”不是造成房价上涨的根本原因,“人口增加速度超过土地增长速度”不是造成房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房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是对土地开发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人为垄断、开发商的忽悠性宣传、不良学者带有忽悠性质的伪科学的论证。这种伪科学,任何一个懂得小学算术的人板着手指头都可以立即把其驳倒。因此,只要揭开主流配置经济学的伪科学面纱,“房地产价格总体趋势不断上升”是可立马破灭的神话。房地产泡沫的直接原因是“供给不足”,而房地产“供给不足”完全是配置经济学范式错误及由此引起的心理预期造成的假象。从房地产泡沫及其危害可以看出,目前经济结构失衡中最根本的失衡是主流配置经济学范式同时代要求的不对称,以及由此造成的人的心理预期同经济发展现实的不对称;正是由于这种主客观不对称才形成房地产泡沫、并引发通货膨胀。通货膨胀的原因在于“供给不足”,“供给不足”的源头在于“房地产供给不足”,而房地产供给不足的根源在于 “土地不可再生”的神话。土地不可再生的神话源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增长方式及因此形成的思维方式、配置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及由此形成的经济模式。
根据再生经济学原理,房地产实际供给不仅远超过人们的有效需求(购买力),而且远超过人们的潜在需求;投机造成的高空置率使住房使用价值下降,房价居高不下即使有价有市也只能是一种泡沫。只要搞清楚土地可再生是时代的脉搏,那么“房地产价格总体趋势是上升”就成为立马破灭的神话。房地产增值的神话破灭,通货膨胀的势头就被遏止,人民币内部升值的障碍就会清除,“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大大提高,只有GDP增长数值会降低。
泡沫的后面是泡沫。房产价格虚高的根源在于地产价格虚高,地产价格虚高的根本原因在于卖良田、炒地皮、主管部门与官员收取巨额回扣,而这一切的根源则在于土地有价;土地有价的根源又在于“土地有限”,“土地有限”的根源在于土地批发权、开发权的行政垄断。而各地各级政府部门之所以要对土地开发权进行垄断,把监管权异化成卖地权,是由于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当地财政收入、增长当地GDP、提高政绩,同时为大小官员集体寻租提供租源、扩大寻租空间。这样在地价虚高带动房价虚高的同时,人为减缓了土地开发与土地再生的速度,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在这个恶性循环中,房产价格虚高由双向垄断造成。双向垄断:主体(客户)心理资源垄断和客体(土地)资源垄断,投机、腐败是把两个垄断结合起来从中获取暴利的中间环节。而投机和腐败相互间又互为因果、相互促进,从而使房产价格扶摇直上。一方面房地产供过于求,另一方面房产价格扶摇直上,这样的“悖境”才是真正的泡沫。
实际上,茅于轼的“房价泡沫论”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剑指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认为是我国的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造成了房价泡沫,所以必须取消我国的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
保护耕地是国家粮食危机防范体系的基础,粮食危机防范体系是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经济安全体系是国家民族主体性的必要保障。保护耕地是必要的。要把保护耕地的行政措施与对土地的行政垄断区别开来。房地产开发中的权力寻租与房地产泡沫是对土地的行政垄断造成的,而非保护耕地的行政措施造成的。保护耕地的行政措施是对土地合理规划、集约使用、可再生使用前提下对耕地的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垄断是对土地包括耕地的盲目扩张、粗放经营、不可再生性使用基础上对土地的囤积居奇。行政垄断保护的是官商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耕地,对耕地的无限制使用并不能消除行政垄断。市场经济不等于商品经济,市场有效配置资源不等于完全靠价格调节市场。市场经济是立体经济,由宏观调控与微观自由两个层面组成。市场核心机制是价值机制而非价格机制。对于土地这样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经济政治安全的重要资源,更应该靠价值——国家内政外交、民族主体、社会稳定、经济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价值来调节而非眼前金钱价值——价格来调节。只要看看各个城市商品房空置率和商品房有价无市的现状,就会把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范畴的保护耕地的行政措施和地方政府对土地的行政垄断区别开来。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范畴的保护耕地的行政措施本身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环节,而地方行政垄断则与市场经济原则格格不入。市场化改革不是自由化改革,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市场化改革而非自由化改革。市场化改革,宏观调控与微观自由是对称的。任何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土地转让的自由是充分的,但不是完全的;保护耕地的行政措施,限制的是完全自由的土地转让,而不是充分自由的土地流通;行政垄断垄断的是充分自由的土地流通,而不是完全自由的土地转让。直接推动房价上涨的,是腐败;造成土地审批过程中腐败的,是土地审批权力寻租,而不是由于宏观调控被强化的土地审批权力本身。如果权力本身可以和腐败划等号,认为市场经济应该排除任何权力限制,那实际上是把市场经济和无政府主义混为一谈,某种意义上是为权力寻租提供合理化的理论依据。事实上,行政垄断并非保护耕地的行政措施造成,而是人为的;造成人为的行政垄断的真正原因,是腐败。行政垄断与腐败互为因果,二者同保护耕地的行政措施表面有关,实际无关。如果说,把行政措施与行政垄断划等号是只看现象不看本质,那么把土地审批和行政垄断划等号更是荒唐。市场经济不是无序经济,自由流转不是无序运转。要规划就要审批,审批的必要性源于规划的合理性而非仅仅土地的有限性。即使土地放开限制,甚至土地本身就是无限的,要合理有序使用也要审批。如果审批权意味着腐败,那么土地放开限制也照样有腐败——即使没有土地有限审批权力的“绝对地租”,也有土地优劣、位置好坏审批权力的“级差地租”。与其说行政垄断与腐败同土地审批权力有关,还不如说行政垄断与腐败同错误运用土地审批权力有关。运用土地审批权力的“错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钱交易,二是非再生、不合理使用土地。而这两个“错误”,恰恰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的价格经济学造成的:前者符合他们的等价交换原则,后者符合他们的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完全自由流通原则。在再生经济学看来,限制土地使用的外延盲目无序扩张,可以促进土地使用的内涵再生性有序发展;只要合理规划、再生性开发,农村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的非行政垄断同保护耕地的行政措施之间不但不矛盾,而且互为前提、互相促进。土地使用不要限制、放弃审批,既无可能又无必要。与其取消土地审批权力,还不如想办法使土地审批权力的运用纳入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使之透明廉洁、科学合理。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使用行政措施与行政垄断、价值与价格、权力审批与权力寻租二者间关系的态度集中体现了对称经济学、再生经济学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本质区别;不过试图踩我国土地“红线”、挑战民族主体性基础与生存底线、让耕地完全由价格机制来调节并自由流转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新自由主义者,当他们把市场原教旨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运用到中国土地问题上的时候,充分暴露了他们理论的荒谬性与有害性。我国耕地保护的“红线”,是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运用范围的警戒线,新自由主义者最好知耻而后退。
本文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80万字),该书已先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数字出版。纸质版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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