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夺式并购:国外法律如何约束外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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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27 中宏数据库
不只是在中国,全世界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跨国并购,这使得世界各国的监管机构对此极为关注,各国纷纷制订有关法律对其不当行为进行约束。
美国等西方国家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实行积极有效的行政和法律干预等。可以说,美国是全球第一个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国家。
美国的并购法规体系主要由两部分法规组成:一是国会规制并购行为的法律,二是政府规制并购的行为准则。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反托拉斯法》,还设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进行评估和审查。从我国联想集团并购IBM的PC业务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以及中海油并购美国尤尼科石油公司、海尔并购美泰公司等,均因美国政府干预而失败的事例可以看出,一直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美国,对重点行业的并购和垄断也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为保护本国的产业而建立有关限制性措施,给跨国公司对其并购造成困难。
在德国,《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并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
在加拿大,目前,任何超过2亿美元的并购协议都必须经过加拿大政府批准方可生效。
此外,韩国已经出台帮助国内企业抵御外资恶意收购的新规则。这项在2005年3月份生效的新规则规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投资者,在公开控制公司经营权的意向后,5日内不得行使投票权且不得继续购入股票。韩国公司成为收购目标后,可以增发股票或发行债券以对抗恶意收购。如果投资者在柜台市场公开收购某公司5%以上股份,目标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以进行自我保护。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对于外资并购,我国有关部门在2003年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首次对并购导致过度集中的审查问题作出了规定,提出防止外资并购造成市场过度集中。但从已经实施的30多个审查案例来看,尚没有运用权力作出禁止合并的决定,而且审查制实际上成了备案制。虽然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了禁止外商设立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产业内容,但可操作性不高,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而是把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与其他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等同视之,对于哪些领域允许外资并购、哪些领域鼓励外资并购、哪些领域禁止外资并购,主要靠部门内部掌握,缺乏全国统一、透明、公开、操作性强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
“在欧洲、拉丁美洲等国家都有相应的限制性法律制止外资并购本国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市场开放条件下,面对外国公司的竞争压力,如果没有经营能力,企业自身无法生存下去的时候不得不开放股权。而在开放股权上,我国法律又没有明确条文禁止其接管。如果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定,外资肯定不会进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哪些产业要进行保护。
“这轮外资并购,中国不但不限制,而且还在鼓励,任何国家都在限制重要的工业、金融等不能随便允许外人随意并购。我真的为中国捏把汗。”高粱义正词严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外资经过前20年积累对中国投资环境认同后,试图在中国加入WTO之后瓜分掉中国的市场。如果这种瓜分真的得以实现,意味着中国民族工业的衰亡,“照此下去,我们到哪里去寻找中国民族工业的百年老店?”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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