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幼狂与精神污染
俞力工
近年来﹐英国与美国若干州决定公布性犯罪分子的名单﹐尤其是那些对儿童进行过性犯罪的罪犯名单。由于该名单的姓名﹑住址俱全﹐一时引起附近居民的强烈骚动。如果不是警察闻风赶到﹑加以阻止﹐若干名刑满出狱﹑隐姓埋名的前犯罪分子很可能会遭到凌迟处死的对待。
笔者不打算探讨﹐已受过刑罚的人士是否具有隐私权﹖刑事当局与媒体是否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犯罪记录公开后是否会对出狱后的新生活起反效果﹖而要强调的是﹐根据2000年前后的分析与若干国家妇女部发表的资料﹕1.在欧美洲﹐对孩童进行性骚扰并构成严重社会问题还是近35年内的事﹔2.西欧范围内﹐将近有25%的16岁以下的女孩﹐15%的16岁以下的男童曾受过性骚扰﹔3.对孩童进行性骚扰者约有80%是孩童家庭中的成员﹐其中又以父亲居多﹔4.据90年代末期的统计﹐单单德国每年就有40万多人前往第三世界国家进行性旅游﹐其中又有1万人以找雏妓为目的。如果将此数字扩大到所有欧美国家,情况之严重不言而喻。设想﹐当这批“恋幼狂”﹙pedophile﹚一旦养成习惯,性起时自然会在本国和自己的家里“就地取材”。
根据以上提供的资料﹐笔者也不打算深入讨论司法当局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感到多么的无助和棘手﹐譬如﹐就严重的性犯罪方面﹐许多陪审员在审查惨不忍睹的罪证﹙如罪犯亲自拍的涉及鸡奸不到3岁孩童的录像片﹚时﹐竟然自己得事先或事后接受心理治疗﹔遇有家庭内性骚扰事件﹐如果就此把父亲监禁起来﹐对孩童说来往往是个双重的伤害﹐对家庭说来也可能遽然失去经济来源。除此之外﹐只要社会上促成这种犯罪的因素不彻底消灭﹐单靠司法手段也完全无法解决问题。言及此﹐笔者必须提示﹐古今中外一向有所谓的“娈童癖”存在。然而此文所涉及的是“娈童癖”与“性暴力”﹑“商业化”互相结合的“新生事物”。因此﹐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近35年来形成此一风气﹐此一文化的根本原因。
六﹑七十年代之交﹐西方社会普遍掀起抗议运动高潮﹙又称学生运动﹚﹐凡传统的﹑正统的﹑官方的﹑自上而下的价值观﹑伦理观﹙如重男轻女﹚均受到严重挑战。此时﹐许多后现代文化商品﹙如电影﹑电视﹑小说﹑社会新闻等﹚巧妙地利用这股逆反情绪﹐刻意打破文化禁忌﹐塑造了无数的“反面英雄”﹑“反面偶像”。从此以后﹐江洋大盗﹑冷面杀手均成了歌颂对象﹐血腥的镜头越来越不堪入目﹐腰带下的皮肉也曝露地越来越多﹐迷恋对象的年龄也越来越小﹐色情动作也越来越明目张胆﹐刺激“感觉”﹑“情绪”﹑“器官”的后现代表现手法也层层加码。此后﹐无可避免﹐青少年犯罪人数越来越多﹐犯罪手段也越来越残酷﹐性犯罪的统计数字不断攀高﹐受害者的年龄也不断下降…最终﹐不但使“前往第三世界嫖雏妓”的活动转型为对本地的孩童染指﹐其腐朽文化商品也随着先进商品一道﹐扩充至全世界的各个角落并导致同样结果。经学术界研究证实﹐暴力行为与性犯罪行为多与家庭环境有关﹐早年接触越多﹐则越可能培养同样倾向﹔当前情况日益严重﹐则以后就更加束手无策。
自从世纪之交﹐欧洲连续发生几件对未成年孩童进行性犯罪﹐甚至导致多名女童的死亡后﹐西方国家一方面加强立法﹑执法﹐把前往落后地区嫖雏妓的行为视为必须进行法律追究的犯罪行为。收藏或散布涉及未成年孩童的淫秽资料均列为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还经常把教唆性犯罪的网站顾客名单或会员名单按其国籍分发至各国的刑警组织﹐并互相约定好﹐于某日进行同步扫荡。据报导﹐遭起诉的涉案分子里﹐既有法官﹐也有小学教员。某国教员的家里所搜获的黄色媒体数据﹙书报杂志﹐录像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等﹚﹐甚至需要一部小卡车运载。
据笔者观察﹐迄今不见任何西方当局在此方面与任何第三世界国家进行司法合作。换言之﹐当西方国家在积极对付此类犯罪行为﹑并显示其执法能力充分有效时﹐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群众和官员﹐或许还在尝试从这些来自主流国家的文化渣滓之中揣摩其间的“乐趣”。
最近几年在国内所揭露的性暴力犯罪﹐几无例外地涉及犯罪分子在犯案前接触大量网络黄色信息或黑市A片。或许﹐国家当局直到自己的子女某日成为性犯罪的牺牲品时﹐才会意识到原来精神污染还不只是涉及反政府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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