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为人们构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自我表达的自由空间。然而,在享有越来越多网络自由的同时,也有人对网络管理提出质疑,认为自媒体上的言论不应受到管制,并称西方国家的网民在Facebook、Twitter等自媒体上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那样的“绝对自由”真真令人向往。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西方国家从未放松对本国自媒体的管制,所谓的“网络自由”只是对外输出的政治图谋
2010年1月14日,一些中国网民自发前往谷歌在北京的办公大楼,献上了白色的鲜花。这家著名的美国网络企业自称无法忍受中国政府的审查以及黑客的攻击,正在考虑退出中国。“谷歌是一家永不作恶的公司。”“对于我们来说,总是在讨论如何能够争取更多在网络上的公开和自由。”谷歌创始人之一的谢尔盖•布林的这番宣言,大义凛然,让不少网民感动万分。据说,那会儿还健在的乔布斯,对谷歌这番所谓“不作恶”言论的评价是:“完全扯淡”。其实网民们并不知道,当时谷歌已经参与“棱镜”近一年之久,帮助美国政府监控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的网民。这一情况直到很多年之后,因为斯诺登的爆料才为世人皆知。
长期以来,在西方话语霸权下,西方国家在互联网问题上奉行双重标准,在全球化的语境下有意引导人们忽略自媒体的公共属性,极力把中国在互联网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政策妖魔化。事实上,只要我们认真地审视和梳理一下西方国家的互联网政策,就可以发现,西方国家自身对包括自媒体在内的网络平台进行管制是一种普遍的做法,而且,西方各国对自媒体实行的管制远比中国严格、严密、严厉的多。
迄今为止,美国已通过包括《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在内的130多项法律法规,用以规制网络传播内容。德国不仅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互联网传播的法律《多媒体法》,而且于2007年通过新反恐法案以加强网络监管,允许警察使用“木马”病毒来监控嫌疑人。2014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了旨在加强网络监控的《紧急通讯与互联网数据保留法案》,该法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保存客户通讯数据的义务,并允许警察及安全部门通过网络搜集公民信息。
“911”事件后,美国通过的《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监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国家安全”的互联网内容,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调查机关要求下,有义务向美国政府提供用户的有关信息和背景,当局无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监视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上的其他相关信息。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国土安全部分布在各地的指挥中心开始执行“社交网络/媒体能力”项目,对网上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常规监控,Facebook、My space等知名社交平台以及众多热门博客平台均在监控名单之列。
西方互联网行业自律最著名的范例莫过于英国的“网络观察基金会”。为了鼓励从业者自律,该组织与由50余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组成的联盟组织、伦敦网协、英国城市警察署和内政部等共同签署了《“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协议》,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网络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等条例。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政府传播和媒体管理局签署谣言管制协议,保证不传播谣言和垃圾邮件。Facebook一直积极强制执行实名制政策。Facebook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认为拥有多个身份是“缺乏诚信”的表现。谷歌于2011年推出Google+,要求用户使用真实姓名。
通过法律约束、政府管控和行业自律,西方国家逐步引导公民理性对待网络自由,为自己在网上发表的言论负责。在西方,在自媒体上发表不负责言论的代价非常之高。哪怕是在“自己的地盘”说错了话,也有可能倾家荡产、丢官削职、甚至是锒铛入狱。2011年12月,美国俄勒冈州一位名叫克丽丝特尔•考克斯的女子因在其博客上声称一投资公司在处理破产案时存在税务欺诈等不当行为,被法院以诽谤罪判处250万美元的罚款。2012年4月,美国海军陆战队中士加里•斯坦因在Facebook上发表针对总统奥巴马的“轻蔑”言论而被开除出军队。2010年12月,宾夕法尼亚州男子伊隆尼斯因在Facebook发表威胁要杀害妻子的言论被当地法院判处44个月有期徒刑。
可见,西方国家非但没有对自媒体放任不管,而且比中国的管制要完备和严格得多。
二、事实证明,自媒体上的绝对自由危害极大
罗曼•罗兰曾经说过:“一个人的绝对自由是疯狂,一个国家的绝对自由是混乱。”当过度的自由危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公民正常生活,以及法律、道德等其他重要价值时,就有必要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向来崇尚“网络自由”的西方国家之所以会对自媒体进行严格管控,就是因为,自媒体本身所具有的零门槛、用户虚拟性、信息无限复制性、传播零成本、缺少纠错机制等诸种特征,很容易导致不负责任的信息发布和传播。如果不加以管控,就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对此,欧美国家本身也有过深刻的经验教训。
2013年9月10日,美国佛罗里达州12岁的初中女生丽贝卡•塞德威克登上学校附近一座废弃工厂的顶层纵身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名少女在生前长达一年的时间里遭受着“网络暴力”的折磨。“没人喜欢你”、“你应该喝漂白剂去死”、 “你应该自杀”……丽贝卡社交网站的个人页面上充斥着这样恶意攻击的留言,大多数留言来自她的同学。同年8月,英国《太阳报》也报道了一名叫汉娜•史密斯的14岁中学生因不堪数月的网络言论攻击在家上吊身亡的消息。据美国媒体报道称,在美国有超过1/4的未成年人曾遭受过类似的“网络暴力”。在一起类似事件发生后,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站Facebook的总裁扎克伯格表示,为了规范用户的网络行为,将大力推行实名制。
在2011年8月惊动全球的“伦敦骚乱”中,激进分子在Twitter、Facebook等自媒体平台上发布大量情绪性、煽动性的言论和图片,甚至发起和组织“打砸抢”及袭击警察的活动。骚乱发生后,英国警方对几大自媒体平台实施严密监控,以辨认煽动暴力的消息来源;英国首相卡梅伦则敦促Twitter和Facebook删除与骚乱相关的信息、照片和视频,并考虑在骚乱期间关闭社交网站,以阻止骚乱者利用它们串联。卡梅伦表示,当网络媒介为暴力所利用时,必须予以制止。无独有偶,同年9月,美国纽约爆发“占领华尔街”运动。活动者通过Twitter、Facebook组织游行和通报信息,这引起了美国国土安全部门的高度重视,美国国土安全部立即起草监控Twitter和Facebook等社交网站的政策。
上述种种事件表明,网络自由一旦被滥用,就会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造成伤害。我国自媒体上也发生过多起“网络暴力”、造谣传谣、网络泄密、丑化和污名化等恶性事件。2013年,花季少女琪琪不堪网络“人肉搜索”压力而自杀;日本福岛核泄漏后的“海盐污染”、“碘盐防辐射”等谣言引发全国“抢盐风波”;深圳“月光论坛”军事爱好者因标注地图造成国家军事和地理信息泄密,等等。这些事件反复向我们证明,缺乏监管的所谓网络自由危害极大。
三、互联网管理从来不是为了限制网络自由,而是为了保障网络自由
自媒体需不需要管理,这取决于自媒体到底姓“公”还是姓“自”。毫无疑问,博客、微博、微信不是个人的日记本,发布在这些地方的言论也不同于私人日记。虽说是个人平台,但其载体却是开放、公共的互联网。互联网的特性能让一条发在自媒体上的信息瞬间传遍全球。这些信息一经发出,就可能产生社会影响,因此自媒体上的言论绝非“一个人自己的事”。因此,当人们在微博、微信等地方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对他人的权利、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造成现实的危害时,必然要受到政府的管制和法律的制裁。
其实,政府管理网络言论,不是不让人们批评政府,而是保障社会的基本秩序。2013年5月,哈佛大学的一个研究团队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有关中国网络管理的论文。他们通过跟踪分析近1400个中国社交媒体和论坛中的1100万个帖子后指出,中国政府删帖的目的并不是阻止民众批评政府,而是为了遏制可能发生的集体行动。他们认为,中央政府并没有遏制批评信息的传播;只有当集体行动的隐患出现时,相关网络信息才真正被视为危险。这一研究在美国政治学协会年会成为一个焦点。尽管他们研究的样本有限,未必全面,但是大致反映了中国政府对待网络言论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是有着坚实的民意基础的。网络给中国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言论空间和诉求平台。但是网上言论,泥沙俱下,甚至出现暴力倾向,这成为社会的共同担忧。澳大利亚学者詹姆斯・雷柏德研究表明,在中国,84%的调查对象认为网络应该被管理,85%认为政府应该是网络的管理者。这些研究从一定程度上说明,面对网络这样一个新生的、充满不确定性的事物,人们更加希望政府有所作为,确立规范,促进网络健康发展。
自律越多,管制越少。网络自由的推进,需要网民自律意识的提高。自由的最高境界是自律的自由。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可以做到“有所不为”。沉迷于游戏的青少年看似享有不受约束的自由,实际为游戏所控制,这种随心所欲恰恰是最大的不自由。缺乏自律精神,像“网络水军”那样受利益集团驱使,或者像“脑残粉”一样非理性地参与“骂战”,人们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也会被绑架、被异化、被自己的不当行为所践踏。每个网民只有懂得网络自由的边界,即不违背国家利益、不违背法律和道德、不侵害他人权益,才能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才能真正理解和享有网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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