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盛顿邮报》“首都商业”版刊文称,位于马里兰州一家名为“启蒙首都”(Enlightenment Capital)的公司,因其最近一些大额投资及与美国著名智库的“亲密”关系引起了媒体的注意。该公司初建时,注册资金只有8000万美元,但其仅在成立两年间已在网络安全、大数据、卫星等高科技领域进行了多项巨额投资。该公司创建者之一德温·塔尔伯特(Devin Talbott)是目前美国智库布鲁金斯学会主席斯特罗布·塔尔伯特(Strobe Talbott)之子,而另一位创建者曾任职于美国智库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而该公司的顾问名单更像是一家高级华盛顿智库的成员名单。
曾在法律中对腐败有严格规定
智库成员广泛涉足商业领域引起媒体注意,与“腐败问题”不无关联。谈到美国式腐败,最常见的形式莫过于政客与商人间互相勾结,政客保护商人利益,商人通过“游说公司”和“智库”等咨询机构影响政策。美国纽约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泽弗·迪巧(Zephyr Teachout)前不久在其新书《美国的腐败:从本杰明·富兰克林的鼻烟壶到“联合公民”》(Corruption in America: From Benjamin Franklin’s Snuff Box to Citizens United)中就提出,需要重新反思美国现存的腐败问题。
迪巧认为,高昂的选举成本在美国历史上并不是一直以来都有的传统。早在1785年,时任美国驻法大使本杰明·富兰克林即将离任,当时的法国国王赠与他一个昂贵的鼻烟壶作为临别礼。然而这件小礼物却引起了美国民众的担忧,担心富兰克林因“受贿”而转变对法国的态度。这种对政治贿赂的广泛认识,根植于当时美国民众的思想中,甚至将其注入到美国宪法中,即禁止国家公务人员在没有得到国会批准的情况下接受任何外国领导人任何形式的赠送。
法律为政治捐赠开绿灯
然而,两个世纪后,新的问题出现了。人们会质疑,如果半数立法人员都被贿赂,该项法案是否还应该通过?哪种游说活动被定义为贿赂,哪种属于合法?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把贿赂的定义变窄,一系列重大改变也随之引发:2010年,美国法院做出了在美国政治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一个决议,大公司能够合法地花费无上限的财力用以影响政治选举过程和结果。有人批评这是在美国《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大旗下,为富人直接干预竞选打开制度的大门,其直接结果就是富人对选举的赞助越来越多,选举成本越来越高。而美国最近举行的中期选举更是夸张地耗费了36亿美元。
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弗雷斯诺分校政治学教授托马斯·霍利奥克(Thomas Holyoke)就该问题对记者表示,在美国搞清楚腐败的分界线是不太容易的,相关法律非常模糊,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也是有利于那些大公司往政治选举中砸钱。他以用于国会的游说活动为例,说明用于政治游说的钱并非用于直接购买政客们的选票,而是试图营造出一种意识形态的氛围,让政客们相信自己所选的是正确的。换句话说,商业集团是花钱让政客制定、改变相关法律,从而更容易赚大钱。而这一切在美国法律范围内完全合法,因为最高法院早已裁决这些钱是“言论自由”的象征,并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同时他认为,用完全取缔游说的方式来杜绝腐败是不科学的,应当让游说处于监控之下,且不一定都代表大公司的利益,也可以代表民众的利益。
回归传统才能对抗“腐败合法化”
在美国政界,一个人自从政到保住其位置,都与财富有关。在可以无限制地给政党捐钱的法律保护下,政客们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拉赞助,商人们也为了获得利益“大方”赞助。而大公司和大资本家则会利用律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把政商勾结买卖做得滴水不漏,从而形成一张“腐败合法化”的网络。《华盛顿邮报》评论文章表示,迪巧新书的目的是提醒人们不仅要看到腐败问题,更要反思美国对腐败的定义本身是否存有缺陷。文章认为,不论美国人对政治的观点如何,个人主义的历史和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永远会影响追求公平的思想。即便如此,迪巧仍然呼吁要恢复关于腐败和贿赂的传统定义,以此展示如何建立和维持政府机构以使民众抵御最糟糕的逐利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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