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6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李延明研究员在做题为《关于“民主”的思考》的讲座,下面是演讲稿。
关于“民主”的思考
李延明
今天我讲两个问题,一,什么是民主?二,为什么要民主?
“民主”这个概念已经出现和使用很久了。然而,时至今日,对它的解释和使用,仍然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地方,需要加以澄清。
首先需要确定“民”和“主”各自的涵义。
民的涵义,准确地说,有居民(住民)、公民(具有某国国籍,在宪法和法律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有的国家称国民)、选民三个层次。人们通常把这三个层次的民笼统地称作“人民”。而实际上,“人”与“民”是两个不同概念。在中国古代,“人民”是指不包括最高统治阶层的有地位的“人”和没有地位的“民”的集合体,并且是简单堆砌起来的集合体。在西方国家,人是与神、与物(含动物,以及GDP等)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用语言进行思维的高等动物。而民则是与君(国王、皇帝)、与官相对应的概念。民是被管理者,而君和官是管理者。“人”与“民”并不属于同一个范畴。与“人民”相对应的概念应是“神民”、“物(例如狗)民”。由于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神民”、“狗(物)民”,所以把“人”与“民”连缀到一起并不必要,当然,连缀到一起也是可以的。“民”除了上述涵义外,还有大家熟知的另一种涵义,即毛泽东给“人民”规定的涵义,这就是:站在我这一边的人属于人民,站在我的对立面的人属于人民的敌人。在这种场合,“人民”实际上成了一个政治统一战线的概念。毛泽东话语系统中的这个“人民”同与“君”相对应、与“官”相对应的“民”的概念虽有部分重合或者相近之处,但是并不一样。“人民”并不是指被管理者,“人民的敌人”也不是指管理者。
那么民主中的“主”指的是什么呢?
这个“主”指的是主权。
什么是主权?
我在《马克思恩格斯政治学说研究》一书中指出,权力是凭借物质力量在社会有序结构中运行的人对人的精神性强制支配力[1]。权力运行于其中的有序结构是一个系统,即权力系统。各种权力在系统中分层分类配置。在这种有方向的有序结构即有方向的系统中,必然会有一种权力处在起点的位置上。没有这种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力,整个系统便无所依归。这种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力,就是主权。“主权”是同“次权”相对应的。没有其他权力,主权也无从与之区别开来,从而也就没有意义。由于处在起点位置,所以主权最终产生并决定该系统内的其他一切权力,却不被其他权力所产生和决定。
一个权力系统只要是独立的,就会有一个主权。因此,每个独立的权力系统都有一个主权。
拥有主权的人是主权者。
主权具有以下性质:一、不受限制性,即不受其他任何权力限制,是最高的或最终的权力。二、不可分割性。三、唯一性即排他性。四、不可让与性。主权不因时间流逝或不行使而消亡。根据这些性质,人们把主权定义为国家权力系统中唯一的一个永久存在的、不可分割和让渡的本原的、最高的权力。
在任何国家中,主权都是随着整个权力系统,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这是毫无疑义的。在这个前提之下,主权在权力系统中处在什么位置,对于政治体制的类型具有根本性的决定作用。
根据人类社会已经出现过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我们可以把这些形式在不同的层次上加以分类。在最高的层次上,政权组织形式只有两大类,一类是君主制,一类是民主制。一个政权的组织形式究竟属于哪一类,是由主权在该权力系统中的位置决定的。在一个权力系统里,如果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那么这种体制就是君主制。在一个权力系统里,如果主权掌握在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手里,那么这种体制就是民主制。这里所说的“一个人”和“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是就最典型的形态极而言之的。在历史上,经常出现非典型形态。例如,清国咸丰皇帝去世到辛酉政变前,主权就实际掌握在顾命八大臣、两宫皇太后和同治小皇帝数个人手里,而不是掌握在一个人手里。民主制在历史上也有类似的不纯粹的情况。在这种基本划分的基础上,政权组织形式在次级上又划分为专制君主制、有限君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议会君主制、议会制、内阁制、总统制、总统议会制、委员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更多的形式。对政权组织形式的这种划分,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对于名义上是君主制而实质上是民主制的情况,或者名义上是民主制而实质上是君主制的情况,以及上述政权组织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种种具体变形,在抽象的过程中就舍弃掉了。
人民主权即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国家主权,也可以理解为人民掌握主权的政治制度。前面说过,“人民”这个概念并不严谨,所以我们在后面将逐步把“人民主权”这个概念精确化。
按照辞典和教科书的说法,主权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外方面的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不受其它国家或实体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2]。具体说来就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独立权和平等权(包含处理自身内部事务的自由在内),是说这两个权不因国力强弱而有大小的区别。我认为,独立权和平等权属于“利权”[3]范畴,而不是“权力”范畴。严格地说,对外方面的“主权”即独立权和平等权其实并不是主权,充其量只是自主权,即相对于其它主体而言,有对自身事务做决定的利权,其中包括自身同其它主体的交往及由此产生的相互关系。我认为,只有在同一个权力系统内,才会存在主权同次权的比较,因而也才会有主权存在。而不同的主体,特别是独立和平等的主体之间,只有利权关系,并不存在权力关系。独立权和平等权同主权概念实际上是不相容的。把这两个权即独立权和平等权称之为“主权”是不正确的。不同的主体彼此交往,发生关系时,不以其内部主权位置的不同而有什么不同。我们只要想一想人们平时所说的“拥有主权”的国家既可以是民主制的,也可以是君主制的,就可以明白作为对外方面的“主权”概念与政治体制即国家管理形式完全没有关系。因此,在辞典和教科书中所说的主权的对外方面并不存在,主权只有对内方面。
治权,即管理权,属于我们在前面说过的次权,是次权的一种。当主权掌握在君主或者寡头手里时,主权同治权是可以结合在一起的,主权者可以同时是最高行政管理者。当主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时,情况就不同了。除了小国寡民的场合以外,行政管理者只能是公民中的少数人,绝大多数公民只能是被管理者,而不能是管理者。因此,当主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时,主权同治权是分开的,全体公民掌握主权,而政府掌握治权。政府受主权者的委托,执行主权者的意志,只是主权者的代理人。由于主权者实质上是结成国家的全体公民,所以人民主权实质上是公民主权。
在人民主权制度中,因为全体公民只有集合在一起时才是主权者,所以公民只有全体集合时才能够行使主权,行使主权的途径只能是通过表决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在这个场合之外,公民只是被管理者,必须服从国家机关的管理。公民全体集合起来选举时,无疑让渡给了代表一定的权力。这就像主人让渡给管家或仆人一定的权力一样,全体公民所让渡出来的只是治权,而不是主权。
由此可见,我们平时所说的“民主”中的“主”指的仅仅是主权。除了与全体公民共同享有主权以外,公民个人没有任何政治权力。当某个公民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他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国家机关,即全体公民的公仆。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给民主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了,即民主是全体选民作为一个整体掌握国家主权并且仅仅掌握国家主权的政治制度。没有选举权的公民没有途径,因而没有资格充当主权者,他们并不是主权者的组成部分。全体公民行使主权,除了投票表决以外,别无它途。有人把民主说成“少数服从多数”,虽然不够全面和准确,但的确是抓住了要点。“少数服从多数”正是投票表决中的一种原则。
因此,民主制又被称为共和制,即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政治体制。民主制是从主权位置的角度对主权在民的国家管理形式的命名,而共和制则是从主权实现途径的角度对同一种国家管理形式的命名。在自下而上的逐级授权制中,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选举出来的。而在自上而下的逐级授权制中,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则是选拔出来的。一个是下面的人往上“举”,一个是上面的人向上“拔”,区别十分明显。在这种意义上,把共和制说成选举制,把君主制说成选拔制,也是过得去的。总之,民主制是从主权角度讲的,而共和制则是从方法角度讲的,它们是同一个事物。前些年中央电视台播出了一个长达60集的电视连续剧,叫做《走向共和》,走向共和就是走向民主,从君主制走向民主制。
民主与科学不是同一个范畴。就像君主个人的决定可能正确可能错误一样,多数人所做的决定也可能正确可能错误。民主制同君主制的区别不在这里,而在于主是由谁来做:在民主制中,多数人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而在君主制中,多数人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因此,尽管多数人也可能做出错误的决定,然而,从社会全体成员的角度来看,民主制仍然比独裁制对自己有利。何况,当多数人根据自己利益发现自己做出的决定有错误时,民主制可以使他们在相对较短的期限内由自己及时纠正错误。因此,尽管民主制也有不足之处,仍然是在社会权力体系中位于最下层的人们所愿意选择的制度。
人们常常把所谓的“民主作风”同“民主”相混淆。把“纳谏”、“兼听”、“群众路线”说成“民主”。纳谏、兼听、群众路线并不是民主,而是一些方法。它们在民主制中可以用,在君主制中也可以用,在主民时也可以用。
人们平时还有“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学术民主”,以及“社区民主”、“企业民主”、 “党内民主”等等提法。前一类是根据活动领域命名的,后一类是根据主体命名的。这些究竟是不是民主呢?我们只要用“主权”概念加以对照,或者“测试”,就可以迎刃而解,一目了然。所谓“经济民主”,不过是账目公开。所谓“军事民主”,不过是在军事问题上允许大家发表意见。这些都同“主权在民”没有关系,同主权在哪里没有关系,因此都不是民主。“学术民主”,不但于学术无益,而且于学术还有碍。因为真理并不以认识它的人数的多少为依归,众口一词可能是真理,也可能不是真理。在学术研究中,如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有可能扼杀真理。在学术研究中,只能实行学术自由,而不是学术民主。根据主体而命名的“民主”是不是真正的民主,要看组成主体的成员是否拥有原初的利权,看它是利权在先,还是契约在先。“社区民主”以及“乡村民主”、“城市民主”,主体即社区居民、村民、市民的利权是只要居住在该地就无条件享有的,不需要一个外在的另外的主体赋予他,其利权具有原初的性质,具有主权的性质,因而它们属于民主。而企业和政党的所谓“民主”,组成其主体的成员是经过契约获得利权的,这种利权是企业主和先行组党的人赋予的,内容不过是在一定限度内发表意见的利权,因而并不是民主。鉴于企业和政党的生长方式,“企业民主”和“党内民主”的概念实际上是不能成立的。
为民做主不同于由民做主。一些俄罗斯前共产党人现在对于“为民做主”与“由民做主”分得很清楚。可以说,这是他们在经历了党和国家的剧变以后认识上的一个重大收获。2000年,首都师范大学的房宁写了一篇文章,叫做《风雨凄迷十年路》[4],记述了他在匈牙利游历的观感。其中说到,共产党下台,右翼政党上台后,经济滑坡,人民生活下降,老百姓有很多怨言。然而,“经过了十年的社会转轨,十年的经济衰退,十年的社会分化,今天的匈牙利人共同的社会信仰、共同的政治理念恐怕所剩无几了。而对于民主,对十年来普选制、议会制、多党制的政治实践与在其中逐步形成的政治游戏规则,却没有多少异议。”这一点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为什么呢?因为哪个政党上台执政,是由选民投票决出的,也就是说由选民自己做主,自己选择的。即便选错了,也怨不得别人。而且只要坚持这种制度,便只需要等4年就会得到纠正的机会。
下面说一说为什么要民主?
这个问题其实是:谁要民主?不是任何人都需要民主的。要求不要求民主,取决于人们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一个人如果在政治体系中处于顶峰位置,或者靠近顶峰,处在上层,就不需要民主。不但不需要,而且还反对民主。皇帝要民主吗?独栽者要民主吗?显然不要。不但不要,还会千方百计扼杀民主。他们就像流行歌曲唱的“老和尚告诉小和尚:美女是老虎”一样,把民主说成洪水猛兽。只有占人口即人的大多数的处在下层的民才要民主。
在中国走向共和即走向民主的历程中,如果力主多党竞争议会制的宋教仁不被刺杀,中国可能早就走上民主的轨道了。根据中国的国情,孙中山提出军政、训政、宪政的演进路线。国民党直到蒋经国在台湾上台才走到宪政。实行宪政虽然使国民党后来失去执政地位,但是他们对这种新的游戏规则并不想否定,而是在这种新的规则的范围内努力争取重新执政。这表明民主思想确已深入人心。
这里还要指出,民主作为一种国家管理形式,本身并没有阶级性,任何阶级都可以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阶级性的只能是人,只能是主权者。
2006年4月16日
[1] 《马克思恩格斯政治学说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2]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609页、610页。
[3] 夏勇认为:“现代汉语里的‘权利’一词,依笔者之见,准确地讲,应该改写为‘利权’,即‘利之权’。”见《人权概念起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4] 见当代中国研究所办公室编《国史研究参阅资料》总第143期;《中国国情国力》2000年第12期;《天涯》2000年第5期。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