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第16次研讨会发言之五
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捍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①]
(谭芝灵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 210016)
[文章摘要] 意识形态安全的关键在于适时进行意识形态的合法性调整,即核心层具体经济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创新。当前,我们必须高屋建瓴地意识到新自由主义并未最后终结,在倡导渐进式经济体制转型的同时,应当深化更为核心的国有企业规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及与之相应的社会主义市场调节机制,确立劳动者所有权制度。
[关 键 词] 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意识形态
经济制度是如何引发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呢?在诺斯看来,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就无法说明资源的现代配置和历史变迁,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是使制度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在随后的理论发展中,诺斯等认为“意识形态与制度可以被看成是共同心智模型的类别”[1]意识形态与制度一起有助于经济行为主体处理复杂的决策,这两者通过心智模型而协调一致,共同演进。诺斯等人对制度与意识形态一致性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人们忽视这两者更为复杂的动态关系。相反,哈耶克对人类大量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意识形态的批判,则可以让我们或多或少地看到某些意识形态与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矛盾,[2]但是哈耶克并未着重沿着这一路径对意识形态与经济制度之间关系展开一般性讨论。
一、基本经济制度是意识形态的“硬核”
马克思对这一关系的论述是深邃且具有前瞻性的,他从二者关系的动态结构与二者作用的过程集合体的角度为我们打开了研究这一问题的门径。马克思指出:其一,生产关系与交往形式同走在最前面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愈大,那么当初与这种交往形式相适应的意识就愈不真实,这些东西被生活揭穿得愈多,它们对意识本身的作用就愈小;[3]其二,要扬弃私有财产的思想,有思想上的共产主义就完全够了。而要扬弃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我们在思想上已经认识到的那正在进行自我扬弃的运动,在现实中实际上将经历一个极其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把我们从一开始就意识到这一历史运动的局限性和目的,把意识到超越历史运动看作是现实的进步。[4]
也就是说,意识形态的冲突是否导致社会的剧烈震荡,关键要看冲突着的意识形态是中心的还是边缘的。核心层面,即意识形态与社会生产客观规律的契合程度。相契合就是稳定与安全的,即对于一个国家实施的经济制度而言,必定是建立在符合国家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基础之上的,并被社会公众广泛认可,则我们认为这种经济制度具有合法性,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是安全的。经济制度是意识形态的“硬核”,它保证了与其精神一致的一系列制度的合法性。与意识形态核心层相对应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合法性越是能够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在广泛的社会公众中获得认同,这项制度也就越具有核心的位置,而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的地位也就越安全。
上世纪,以新自由主义理念所主导的经济改革在俄罗斯、墨西哥和东欧国家掀起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浪潮,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迅速造就了一批暴富集团。美国学者迈克尔•赫德森在《私有化的神话和现实》中指出,“私有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与冷战中西方发达国家企图削弱、摧毁俄罗斯的工业和军事力量有关。作为一项国际政策,私有化主要是由美国政府的战略家推动的,目的是要瓦解俄罗斯军事力量——并以此消除潜在的军事竞争对手。作为华盛顿共识的重要内容,私有化成为冷战的终结者”。[5] 上世纪90年代后,西方反华势力,注意到我们己经警惕了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扩张,于是新自由主义有了发展形式,即“淡化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终结论”的观点成为新武器,进一步宣扬以“个人价值”为核心的所谓“自由主义宪政”“普世价值”等。其价值观仍然强调与劳动者利益相对立的资本利益,极力主张私有制,极力反对公有制。
尽管新自由主义的风险已经不断地被证实;尽管全球金融海啸再次验证了新自由主义的弊病,但西方发达国家及其所控制的国际经济组织却仍然坚持将其作为“发展模式”,并且通过各种手段、利用各种机会向发展中国家推销。西方国家的真实意图是鼓励发展中国家放弃国家所有制,放弃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使这些国家逐渐成为附属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外围资本主义国家,更好地满足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从这些国家“自由”获利的贪欲本性。
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得到人民的拥护,说明了党执政有着丰富的历史合法性。同时,党执政的合法性应当根据时代发展重新审视它的合法性基础。如果不能实现人民的利益要求,不能完善他们的基本权利诉求,历史的选择必然会受到现实与将来选择的挑战。因此,我们在倡导渐进式经济体制转型的同时,为了确保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必须适时地加速推动核心层具体经济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进步,不至于面对经济全球化与社会转型,使社会中的大部分成员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从而更加坚定我们的共产主义事业。
二、巩固并创新基本经济制度
目前国有经济对工业经济的主导作用,因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实收资本绝对数量甚至相对数量优势的逐步失去,和对重要行业控制力的逐渐减弱而并不稳固。[6]在新形势下,中国既要积极地融入全球化、参与国际合作,更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强调自力更生,加速完善与发展基本经济制度,使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牢契合,这正是夯实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应有之义。
1.深化国有企业规制改革
首先面对的,就是如何深化国有企业规制改革。如果此时改革总是停留在边缘性制度的微调上,而不去完善更为核心的制度,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危机就会彰显出来,进而形成意识形态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如果主流意识形态所涉及的合法性源泉受到质疑时,情况就更是如此。
国有企业规制改革的最初目的是提高效率,即经济效益。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有企业经济内在的社会效益诉求必将逐渐展开,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最终将演变为市场功能性企业和社会功能型企业,对于前者而言,效率无疑是第一位的,因此对其好坏的判断标准就是经济效益的高低;对于后一类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体现出较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或者生产公共产品,因此衡量这类国有企业的标准就不能是狭隘的效率,而是社会效益;因为其能够带来明显正外部性,所以对其评价就必须站在整体经济社会体系的高度来认识。
孤立地从静态角度来比较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效率高低是没有意义的,特别是在目前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期间,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的条件下更是如此。现阶段对国有企业的评价标准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即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的这种看法必须予以纠正。对于国有企业是否退出竞争性行业来讲,既然国有企业也是市场微观主体,参与竞争获取最大利润是非常正常的。国外的经验也表明国有企业没有必要退出竞争性行业,只要在制度上不断进行创新,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同样可以取得较好的市场效益。
2.规范政企权能,建立劳动者所有权制度
问题的关键在于宏观层面迫切需要建立起劳动者所有权制度。企业层面的产权结构需要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统一,而国家通过企业规制等手段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效率,进而巩固并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马克思强调,以主体划分的所有权,若没有“明确的经济界限”,不能取得一定的收益,就不能表明自身的性质,法律形式的所有权就毫无意义。马克思在讨论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时候,应该是首次使用“劳动者所有权”概念,“劳动同劳动相交换——这看起来是劳动者所有权的条件。”[7]根据马克思所有权思想与劳动主体性哲学思想,劳动者所有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对物的所有权,而是对自身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所有权属性必然超越自然经济“劳动者个体”,强调“劳动者集体”类的属性。国有企业所有权——劳动者所有权,即作为集体协作劳动一分子的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利益的所有权,它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劳动主体性的发挥与发展。政府要做的是如何在宏观层面确立劳动者所有权制度,保障并发展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权益利益;而企业要作的是如何提高劳动者所有权各项权能及其结构安排的效率。在这个意义上,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权益利益更应关注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保障企业劳动者劳动利益的实现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
只要是国家控股,政企分开就不可能,因此,国有企业规制改革对于“政企不分”的认识应该从要不要分的问题转变为如何规范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企不分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企合一,而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所有权权能结构的安排方面。
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功能,在划分社会功能型企业的劳动者所有权权能时,中央的权限可以多一些;在划分市场功能型企业的劳动者所有权权能时,企业自治的权能要占据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劳动者所有权属于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它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权,由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此外,国有企业并不是以单个企业为占有权单位,而是全国范围内所有劳动者为占有权单位。因此,国有企业劳动者所有权还属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劳动者,由其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权理应是通过民主政治机制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为此应设置其最重要的机构,即国有资产占有权执行委员会。
社会功能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社会性,在企业治理层面上以全体劳动者所有权为主导,董事会成员应以国有资产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代表为主,除了选聘经营者外,其最主要的职责应该是决策各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并据此确定企业的经营目标。
市场功能型企业由于其为数众多并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在企业治理层面上以本企业劳动者所有权为原则,即董事会成员在现阶段应以职工代表为主。职工代表直接参与董事会的决策,用“手”投票的方式约束经营管理者的行为,或重新选择经营者;职工代表也应进入监事会,行使对企业的专职监督权。由于职工代表在生产经营第一线,对企业经营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比较了解,因而能对企业董事、总经理和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了外部董事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监督困难,这使监事会的职权真正落到实处。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利益调整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调整的公平、效率、有序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计劳动利益主导的市场机制:彻底改变以行政命令建立工会的模式,代之以劳动者自愿组织工会,工会主席由劳动者选举产生。工会代表总体劳动利益,为改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劳动环境与企业(代表社会全体劳动者的国企或代表生产要素所有者即资本利益的私企)交涉,并且签订集体合同;另外,政府可以经过广泛的调查和严密的研究,论证社会主义市场工资指导标准,并根据社会发展逐渐调整完善,形成劳动利益主导机制,定期发布社会主义市场工资及工资率的信号。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劳动者的工资分配关系和供求关系,有利于企业理顺内部各类劳动者的工资关系,并激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应该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工资指导机制的核心是基于劳动者利益,尽量降低信息不对称障碍,制定出目前市场上流动频繁、企业招用较多的各种工种的工资指导标准。同时必须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指令”,以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利益。当然,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建立相应的反馈系统,运用劳动者工资信息反馈情况,对当前劳动者工资的运用进行评估、调整、补充和完善,保证劳动者工资尽可能反映劳动者所有权的实现。
利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劳动化的实现机制是完全必要的。事实上,无论是私有资本还是公有资本都有保值增殖的动机,都会受到利率机制的配置。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利率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劳动——资本利益的前提。
就目前我国经济所遇到的问题来讲,最主要的是资产值过高和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而使本来就不健全的货币金融体系难以运转,这必须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进行调节。全球化条件下,只有控制住利率,才能调节国际资本流动,才能保证汇率政策的实施。中央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对汇率和利率的绝对控制对于保证独立的货币政策是非常重要的。考虑目前的情况,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总资产(包括存款)的比重要超过50%,控制在50-60%之间为宜,以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在货币金融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进一步看,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需要大规模地实现经济货币化和引进外资,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保持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持相对独立的货币金融体系,以保证独立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是极端重要的。我们所需要的只是国外的直接投资,因为目前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中国具有最大的发展潜力和投资机会。
其实,无论是工资率还是利率都是价值规律的具体调节方式。市场配置本质上是对社会劳动的配置。土地从理论上说不属于社会劳动,不能由价值规律调节。但是不仅在社会表面上,而且在市场经济的调节过程中,土地作为资源的配置都是首要的问题。因此,马克思是通过地租的形式使社会劳动的调节具体化为资源的配置。地租既是商品价值相应部分的转化形式,又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资源需要合理地配置,有土地所有权存在,相应地也应有地租的提取。如果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曾运用过各种各样的经济杠杆,那么应当承认,唯独地租这一杠杆是被长期忽视的,根据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国有的性质,充分运用地租这一调节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尽可能地增加总体劳动利益。
4.引导私营企业规范分配,形成政府、工会与出资方三方参与的协调机制
在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是一个新生的社会群体。目前,关系到私营经济发展和私营企业主阶层根本利益的重大法律与政策问题已基本解决,私营企业的发展已无重大的体制性障碍。可以说,私营经济目前已经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期。
在劳动利益主导的市场机制下,政府有可能通过各种直接的、间接的方式介入并加以规范引导私营企业的分配,从而形成由政府、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及出资方三方参加的协调机制。实质上,这种机制的理论基础就在于出资者不再拥有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力占有权、支配权及使用权,他对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与限制,从而使劳动者有可能拥有部分剩余劳动的收益权。但资本本性使然,出资者必然主导劳动力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造成企业内部资本利益挤占劳动利益。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分配协调机制的基础上,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主体意识被激发形成劳动者利益群体同资本利益集团进行博弈,博弈的结果在现阶段只能是双方以社会主义市场的工资率、利率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用契约的形式形成对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即劳动者的工资有可能大于劳动力价值量,但肯定无法完全实现劳动者所有权量上的规定,否则无法实现资本利益。
对于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其工资合同可以在劳动市场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的基础上以工会与资方集体谈判的形式来体现劳动者所有权量上的倾向。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国有企业中趋于劳动者所有权量上的体现主要在于对企业剩余收益的索取权上。就非国有企业自身来说,从短期来看,这样做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长期激励的角度看,剩余索取权安排有可能把高素质劳动者与企业的长期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其持续进行劳动技能的提高并长期留在企业。从实践角度看,现阶段这一制度的实现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甚至需要法律的规制。国外的非国有企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劳动者参与剩余分享的制度越来越普遍,在这方面,日本企业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走在最前列。 在日本,劳动者参与剩余分配的主要途径是利润分享制,即剩余索取权在雇主和雇员中间分享。在工人和企业的契约方面满足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并让工人享有某些剩余控制权,即剩余控制权不全归雇主一方专有,它具有在从业人员当中广泛分散、分享的倾向。通过利润分享制,日本企业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了发挥工人在基层车间发现、解决和防止各种问题的意愿,积极性和能力。这一思路值得私营企业借鉴。
5.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地位,绝不能依赖西方经济学术理论
此外,针对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传入我国的两条主要路径,即作为学术思想通过经济学等学科进行的学术传播;通过大众传媒、文艺作品作为载体对我国社会价值观的渗透。一方面,我们应从马克思经济理论对政策解读与推动的角度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以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视角阐释清楚我国产权改革与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之间的区别;二是进一步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视角深化国有企业所有权具体权能安排的理论阐释。
应当说,目前,我国的理论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化、自由化资源配置理论之间的区别,以及阐释马克思主义全球化理论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理论的区别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更为核心的国有企业规制改革的理论做得还不够,提高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及多种形式的劳动者合作经济的市场竞争力的具体制度还有研究空间。将这些理论与具体的经济生活、政策主张结合,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完成。
值得关注的是,发达国家通过自己掌握的结构性权力——“知识权力”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理论和政策的渗透。这种“建构思想”的手段更加隐蔽,也更加有成效。由于新自由主义在西方经济学术理论界居于主流地位,很多著名大学都讲述新自由主义理论课程,因此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精英和政府官员在欧美国家留学时不自觉地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的“洗礼”,对其中的一些理念相信和推崇,这对他们回国后的执教或执政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刘国光教授五年前的“7.15讲话”指出在经济学教学和研究中出现的问题,正是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在知识领域我国存在新自由主义倾向的问题;先生提出的对策建议,正是推进我国经济学教学与研究实现科学发展的积极办法。先生谈话的主旨: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与发展,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地位,而绝不能依赖于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这反映了我国经济学教学与研究领域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方面需要我们深入领会。
6.给宣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批判错误思潮以更多的平台与话语权
新自由主义能在短时间内风靡一时,与其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密不可分。冯•哈耶克和米尔顿•弗里德曼等人都非常注重向公众传播新自由主义经济理念,经常针对公众进行理论宣传,出版了大量的通俗读物,使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与日俱增。在这方面,我们首先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通过宣传思想工作、大众传媒传播、社会制度建设等多种手段,真正做到马克思主义通俗化、大众化。
其次,必须积极开展与西方“和平演变”战略及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斗争,明确其本质,努力清除一切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消极影响。例如2007年“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的本质不过是全球垄断资本对劳动利益加剧侵蚀的新手段;2008年“08宪章”的本质不过是资本权力代表上演的一出篡权闹剧;2009年“普世价值”实则是资本价值观。批判与反批判从来就是追求科学真理的必由之路,各种思潮的和平共处并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要给宣传马克思主义、批判错误思想以更多的平台与话语权。
从长远来看,意识形态斗争的根本任务不仅仅是思想斗争,而主要是变革经济基础,其表现形式是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活方式变革。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就是要坚持并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当人们享受到公有制经济在实际生活中带来的好处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成为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履行者。停留在口头说教的马克思主义是没有生命力的。进一步努力把马克思主义转变为生产方式的一部分,而不仅仅停留在口头宣传,正是我们在捍卫意识形态安全时必须坚持的原则。
[1] Denzau,Arthur T.and North, Douglass C.,1994:Shared Mental Model:Idelogies and Institutions,Kykos,47(1):p.4
[2]冯·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31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7页。
[5]丁冰:《失灵的药方——看西方学者如何批评新自由主义》,引自《红旗文稿》2009年第3期。
[6] 赵华荃:《马克思主义研究》(京)2006年11期第29~31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511页-51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中文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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