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私有化概念的意义
─ 兼与冒天启、周叔莲和宫希魁教授商榷
何其多
( 云南财经大学 昆明 650221 15912104828 [email protected] )
[摘 要] 定义私有化概念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私有化概念的定义已经成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理论斗争、意识形态斗争和现实斗争的起点;其次,私有化概念的定义已经成为定义公有制企业改革方向的起点;最后,私有化概念定义是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权利的原则性问题。因此,对私有化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并给出一个科学的定义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正在进行的改革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概念] 私有化 社会主义 资本主义 公有制 私有制 新自由主义
SIGNIFICANCE OF THE DEFINITION OF PRIVATIZATION
He qiduo
(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Kunming 650221 15912104828 [email protected] )
[ABSTRACT] It’s importan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efine privatization concept. First,to define privatization has become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theory struggle, the ideological struggle and reality struggle between socialism and capitalism. Secondly, to define privatization has become the starting point of defining the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of publicly-owned enterprises. Finally, It relates to the socialism democracy and democratic rights to define the privatization concept. Therefore, It’s important for socialist countries ongoing reforms to further study privatization concept and give a scientific definition.
[KEY CONCEPTS] Privatization Socialism Capitalism Public ownership Private ownership Neo-liberalism
一、私有化概念的定义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斗争的起点
在中国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私有化过程中,政府决策层、公有企业内部的高管、广大人民群众(主要是公有企业中的工人)以及在私有化运动中持不同立场和观点的学术界形成了完全对立的社会主义保守派(新左派和社会主义者)与资本主义自由派(新右派和新自由主义者)之间的意识形态斗争。在这次对中国社会基本走向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左右两翼之间的斗争中,在中国一个多世纪以来逐步培养起来的民族虚无主义和崇洋主义意识形态和心理倾向的影响下,同时也在社会主义实践被新自由主义者攻击并歪曲性地宣告为“失败”的“社会主义失败论”及其反社会主义思潮的鼓动下,带着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利己主义的功利性的新自由主义者在“改革”旗帜下窃取并利用共产党的党权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权而使其成为反社会主义的政治力量、经济力量和意识形态力量。这样,社会主义保守派的保卫社会主义行动被压迫到了极点,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主义者对权力阶层的级级控制及其节节进攻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共财富在私有化运动中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事实表明,如何定义私有化概念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中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路线斗争的逻辑起点。坚持社会主义路线的人们认为,中国不能搞私有化;而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新自由主义者却认为,中国必须搞私有化。由于公有制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基础,而私有制则是实现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基础。因此,私有化本身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复辟。这就必然形成社会主义者与资本主义者之间在私有化概念上的理论斗争。由于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因此,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不可否定。正因为社会主义路线的不可否定性,资本主义者对私有化概念就只能采取回避其实质内容进行定义、甚至完全绕开私有化定义的方式来进行争取私有化得到有效实现的斗争。而社会主义者则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和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理直气壮地对私有化进行了毫不留情的、尖锐的批判。正因为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冒天启研究员就毫不隐讳地说,私有化“成了意识形态领域打人的棍子”①。我们发现,私有化的理论支持者不但不承认将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转变为私人财富的行为及其过
①、晓喻:《一书面世波涛起论战硝烟仍未熄》,《中国经济大论战》(第二辑),第331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程就是私有化,反而对直言私有化者和私有化的批判者倒打一耙式地反戈相击,攻击直言私有化者和私有化的批判者是用“私有化”“乱扣帽子”、“打人”,并将所有制问题贬义性地指责为“意识形态化”①─即将坚持公有制、反对私有制和反对私有化贬义地划为“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②。事实上,私有化概念本身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阵营斗争的焦点。私有化者瞒天过海式地将属于全体人民和属于劳动者集体的公共财富变为自己的私人财富。而资本主义者却实施着更加具有深远影响的和平演变战略:实施私有化却又对私有化概念避而不谈、甚至以“民有化”和“新公有化”这样具有欺骗性的概念来实施其犯罪目的─愚民策略可以避免因人民的觉悟被唤醒而无法实现剥夺属于全体人民的公共财富并在中国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阴谋。私有化者在将人民的财富化为已有并使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共产党变质的时候不但不允许社会主义者出来捍卫人民的利益和党的立场,反而利用其已经夺取的财产权、政治权和舆论权恶毒攻击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反击,甚至连私有化这样的概念也不允许提及。
按照冒天启研究员的解释,人们对私有化进行批判的原因是“私有化问题上的误解太多”③。那些批判私有化者是对私有化“望文生义,将私有化等同于私有制,认为中国不能稿私有制”,或“对股份制改造有意见”而打“国有资产调整”者的“意识形态棍子”④。确实,“私有化”不等同于“私有制”。但是,私有化的结果就是私有制。显然,冒天启研究员是在诡辩。在此,冒天启研究员还用“股份制改造”和“国有资产调整”来代替“私有化”概念,足见冒先生对私有化概念的理解是何等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实行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前提说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可改变的。并且,正如杨坚白教授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绝对不可能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⑤。因此,通过私有化来实现“补资本主义的课”其实质就是复辟资本主义。对此,社会主义者必须坚决反对私有化,保护公共财富,捍卫社会主义制度。
二、私有化概念的定义是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定义的起点
私有化概念的定义必须清楚地揭示私有化的性质即私有化是否会使社会主义质变为资本主义。从公有企业改革的性质上看,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决定了中国的公有企业改革必须在保证公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框架内进行。如果私有化不改变公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那么公有企业就可以朝着私有化的改革方向进行;如果私有化改变公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那么公有企业就不能朝着私有化的改革方向进行。然而,从实质定义上看,私有化概念定义的实质内容应该是“将全民或集体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企业或公有资产转变为个别的、具体的私人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因此,私有化的结果就是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转变为私有资源、私有组织或私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向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倒退。而从
①、实际上所有制问题不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也与意识形态的争论无关。
②、新自由主义者、私有化者、资本主义者和新右派对“意识形态”都暗含贬义但实际上却是一种资本专制主义意识形态。
③、晓喻:《一书面世波涛起论战硝烟仍未熄》,《中国经济大论战》(第二辑),第331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④、同上。
⑤、杨坚白:《应认真研究市场经济姓“资”、姓“社”问题》,《中国经济大论战》(第二辑),第15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公有制或私有制的性质上看,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这就意味着,如果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定义为私有化,那么必然会导致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倒退。按照私有化的改革方向,全民所有制企业就不再是全体人民的企业,而将变成个别私人的企业。人民也不再是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人翁”,而将分离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政治关系、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都将变成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关系和剥削关系。这样,整个社会就会彻底地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显然,这不符合“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的基本前提,是否定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违宪路线。
在中国,主张进行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一般都对“私有化”概念轻描淡写地以经济学的“科学化方式”(即去掉意识形态价值判断的经济学论述方式)而不是政治经济学方式进行定义,甚至根本就不给出严格的概念定义,以此回避私有化的资本主义化性质以及由私有化造成的两极分化和社会矛盾并排除私有化的实施阻力─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所有者─人民群众的反抗。
对于私有化的性质, 宫希魁 教授就提出,“‘私有化’属中性概念”①。显然,按照 宫 教授的理解,私有化并不涉及社会主义性质与资本主义性质的问题。进一步的潜台词就是,私有化不会导致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变,也不会导致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形成和对立。而按照这样的理解,从前苏联解体出来的俄罗斯的私有化运动并不会导致俄罗斯从社会主义倒向资本主义,也不会导致新生资产阶级和新生无产阶级的产生。然而,俄罗斯从前苏联社会主义社会倒退到现在的资本主义社会以及俄罗斯从私有化前没有阶级的社会倒退到现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从私有化运动中新生并对立的事实说明“私有化中性论”显然是违背事实的谬论。从阶级属性上看,私有化的结果是属于全体人民或全部集体的财富转变为个别私人的财富。财富公有意味着全社会并不存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划分(即可以认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平等地拥有生产资料但又不具体地占有生产资料的有产者),而私有化则意味着全社会的全部社会成员重新分化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私有化中得到了财产者成为资产阶级,而在私有化中失去了财产和主人地位的绝大多数人民则沦落为无产阶级②)两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完全对立甚至在生活方式上也完全不同的阶级,阶级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地由此形成。因此,“私有化概念中性观”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危险的─它会麻痹人们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意识和精神,动摇人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立场。
按照宫教授的“私有化概念中性观”,宫教授得出的结论是:“把部分国营经济转变为民营经济,缩小国有经济总份额,并不必然带来改变经济制度和社会性质的后果,只是意味着在特定社会制度基础上不同经济成分相对比例发生了变化,某些经济组织资本存量的运营方式发生了变化。”③。我们姑且不谈宫教授对“国营经济”、“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这些错误概念的混乱使用问题④,而来看看宫教授对私有化
①、宫希魁:《宫希魁称:与其偷偷摸摸、无规则的私有化,宁肯要公开有序的私有化》,《中国经济大论战》(第一辑),第91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②、在私有化中,极少数人获得了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而从普通人民中的一员摇身变为资产者组成的群体(资产阶级)强占了绝大多数人的财产,无产阶级在私有化中失去的财产正是资产阶级所获得的财产。
③、宫希魁:《宫希魁称:与其偷偷摸摸、无规则的私有化,宁肯要公开有序的私有化》,《中国经济大论战》(第一辑),第91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④、有关国有经济、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概念的辨析请参阅本书第二节“私有化的错误概念”。
结果的判断即可清楚其用意。按照宫教授的观点,全民所有制企业私有化后并不会导致企业性质的变化,而只是“不同经济成分相对比例发生了变化”。按照这样的判断,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私有化后企业性质并不会从社会主义企业(公有企业)变为资本主义企业(私有企业),而“只是经济成分发生了变化”。显然,这种判断是对私有化的事实视而不见地做出的不负责任的判断。因为,事实上,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私有化后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企业变成了由个别或部分私人具体所有的私有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向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转变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在私有化中,工人身份也由原来的主人翁(社会主义工人)变为无产者(资本主义工人)─这些都是性质上的变化即社会主义企业向资本主义企业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工人(公有企业中的工人)向资本主义工人(私有化后的私有企业的工人)的转变以及社会主义劳动者(在私有化中将公共财富居为私有财产的私有化者)向资产阶级的转变。显然,宫教授矢口否认私有化所导致的这种性质上的变化正是站在私有化者的立场上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为私有化者提供违背事实的、具有伪科学性质的“理论依据”。
宫 教授还进一步指出,把“某些国有资产向民有民营方向转变的过程作为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意义上的‘私有制’加以批判”,“其实质就是批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验。”①。显然, 宫 教授不但不认为“国有资产向民有民营方向转变的过程”是私有化,而且还认为对私有化的批判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批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验”─确实,按照 宫 教授的观点,将公共财富化为己有是应当得到支持的“改革探索和试验”。如果这也算是“改革”,那么“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这一大前提就是路线错误。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却正是社会主义改革的应有之义。事实上,私有化完全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意味着私有化完全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因此,将公有资源、公有企业或公有资产变为个别私人的私人财富的私有化不仅不是改革,而是对改革的反动,是对公共财富的剥夺和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对此,宫教授应当不会不知道。然而,更加险恶的是,宫教授在为私有化提供“理论依据”的时候也不忘记给私有化的批判者即公有制的维护者戴上一顶“反对改革的探索和试验”即“反对改革”的政治帽子。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周叔莲研究员虽然承认“私有化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②,但周研究员所谓的“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似在暗含着私有化本身不应该是政治概念之意,且意在所指站在对提这一政治概念并对私有化进行批判立场上的人是在维护公有制而反对私有制是有政治用意的。并且, 周 先生的观点显然是与此相反的,而且暗示着对公有制政治立场者的反对。对中国实际进行着的公有企业出售, 周 先生也有自己的看法。 周 先生认为,“不能把出卖一些国有企业笼统地称之为私有化”③。这样的判断在某种程度上说应该是对的。因为,出卖国有企业在性质上应该分为三种:一种是将国有企业出卖给国有企业,另一种是将国有企业出卖给集体企业,最后一种是将国有企业出售给私人或私有企业。第一种情况所有制形式并未发生变化,第二种情况是集体化(全民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第三种情况就是典型的
①、宫希魁:《宫希魁称:与其偷偷摸摸、无规则的私有化,宁肯要公开有序的私有化》,《中国经济大论战》(第一辑),第91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②、周叔莲:《周叔莲说:“私有化”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中国经济大论战》(第一辑),第94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③、同上。
私有化。但是,从中国社会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们所争论的所有权制度变迁的指向上看,出卖国有企业一般就是指将国有企业出卖给私人或私有企业,即出卖国有企业一般就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私有化。就此来看,周先生的判断显然是错误的。在此,周先生进一步指出,“更不能笼统地把国有企业搞股份制称之为私有化”④。显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性质还是上述三种类型。国有企业股份量化出售给国有企业法人其所有制性质仍然不变,国有企业股份量化出售给集体企业法人就是集体化,而只要是将国有企业股份量化出售给私人或私有企业就是私有化。事实上,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私有化。周先生反对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界定为私有化的意图当然在于支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运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冒天启研究员提出,“私有化一词,是80年代从西方传入中国的,指的是西方国家针对国有企业效益低,为摆脱财政困难而进行的一种改革。”①,“私有化实际上是指国有资产存量调整的一种措施,而不是所有制形态。”②。显然,冒研究员对私有化概念的“定义”严格地说不是一种定义而只是一种判断,而且只是对私有化形式上的判断,完全回避了私有化的本质定义。而以此就得出“搞清了私有化的含义”③的结论显然是不负责任的。在这样对私有化的形式判断的基础上就武断地做出结论说“搞清了私有化的含义,就应回到具体问题上,讨论:(1)哪些企业可以拍卖、破产;(2)哪些企业可以搞股份制改造;(3)如何评估资产存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如何防止少数干部谋取私利;等等)。”④。显然,冒研究员并不认为私有化的性质是重要的,也不在乎私有化是否会导致社会主义性质的改变以及私有化对人民生活的实际影响,而是要急于进行“拍卖”、“破产”和“股份制改造”─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私有化进行流氓逻辑论断和对私有化进行事实上的支持。按照冒研究员的行为逻辑,私有化应当实实在在地进行实施而不需要在理论上研究清楚后再进行,其理由是“在党的文件中已经明确,实践中已经搞起来的情况下,如果经济学家还在争谁在搞私有化,谁犯自由主义,就是脱离实际”⑤。这样的理由实在是太牵强附会。因为,无论是党的文件是否明确要进行私有化,还是实践上是否已经进行私有化,都不是停止正确地定义和正确地理解私有化概念以及是否应当私有化进行争论与批评的理由。以党的文件是否明确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应该私有化和谁在搞私有化是唯上和唯书,而以事实是否已经在进行私有化来判断是否应该私有化和谁在搞私有化则是以既成事实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应该私有化和谁在搞私有化是荒唐而违背常识的。这就象有人已经开始抢劫了,按照冒先生的逻辑,既然已经开始抢劫了,就没有必要争论抢劫是否是正义的以及是否应当抢劫,如果经济学家还在争论谁在抢劫,谁在犯自由主义(抢劫的自由),就是脱离实际。然而,从道理上看,就私有化本身而言,即使党的文件已经明确了私有化的改革方向,对私有化定义、性质及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改革原则也是非常必要的。何况党的文件并没有明确私有化的改革取向。退一万步讲,即使党的文件明确了私有化的改革取向,也可能存在党的文件中出现错误的情况,只有经过科学研究和广泛争鸣才可能发现党的文件是否真的存在错误并进行纠正─这正是共产党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体现及其实现途径。而对“实践中已经搞起来”的私
①、同前。
②、晓喻:《一书面世波涛起论战硝烟仍未熄》,《中国经济大论战》(第二辑),第331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③、同上。
④、同上。
⑤、同上。
有化,我们必须搞清楚谁给了搞私有化者搞私有化的权利?搞私有化者是否有搞私有化的自由?因为,全民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企业和公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只有全体人民才有权利决定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是否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则在于全部集体。任何个人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都是侵犯所有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私有化概念的定义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权利
在私有化概念的定义问题上,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谁有权决定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如果已经合法地决定了可以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有权实施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私有化?怎样实施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私有化?这就是私有化的合法性问题。如果私有化概念不能清楚地定义私有化的合法性,那么私有化从理论到实践就可能引起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权利的混乱,私有化可能就会发展成为一种侵权行为,使犯罪(抢劫公有资源、公有企业或公有资产)合法化。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或全体集体。从投资主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者是全体人民,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者是全体集体。公有资源和公有资产则天经地义地属于全体人民共有。因此,从合法性上看,有权对全民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人只能是全体人民,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人只能是全体集体。这就意味着,对全民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是否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策权、实施权和监督权均在全体人民,而对集体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是否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策权、实施权和监督权均在全体集体。一切违反这一原则由政府行政官员或公有组织高管决定和组织实施的私有化都是违宪和违法的,是对人民利益或集体利益的侵害,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权利的践踏,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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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小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均衡模型》,《经济研究》,2003年第9期。
[6].魏伯乐、奥兰·扬、马塞厄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中文版),王小卫、周缨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2006年版。
[7].左大培:《不许再卖—揭开企业“改制”的神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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