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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无关吗

张宇 王婷 · 2014-07-21 ·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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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的性质不是抽象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必须依据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以及由此决定的国家的性质才能加以确定。

  【内容提要】国有经济具有公共性和阶级性二重属性。国有经济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国有经济为主导,体现了社会调节、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和剩余分享等新型的经济关系,而资本主义经济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国有经济只是私人资本的补充形式。深化国有经济改革的实质就是在实践中寻找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使国有经济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更好地发挥出它的制度优势。

  国有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一点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表述。宪法第六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指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的这一表述,不仅说明了国有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肯定了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对于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近年来有人提出了质疑,认为国有制不等于公有制,更不等于社会主义,因为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都存在国有经济,把国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一种传统的观点,应当加以摈弃。一些人进而以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无关为理由,为国有经济的私有化鸣锣开道,制造舆论。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真的无关吗?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是事关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国有经济的二重性

  从历史上看,国有经济确实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所独有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多种社会形态中,都存在过国有经济。比如,中国古代社会从西周到明清都存在过大量的国有土地、官营商业和手工业。在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存在更为普遍。因此,不能简单把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画上等号。

  那么,国有经济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它的性质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国有经济总是有其一般特点和共同属性的,这就是它们都代表了国家的利益,具有公共性,承担着某些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说过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国家的公共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中的一些内容,如举办公共工程、增加财政收入、控制关键性资源、调节生产关系等,都是私有制经济所不能承担的,因而需要建立国有经济。从这个方面看,国有经济是国家实现公共权力和社会职能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在不同社会形态中都是一样的。比如,在中国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经济资源,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高度重视对土地的调控,直接占有了大量土地资源,出现了如唐代的均田制、宋代的官田等多种土地国有制形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日益发展,国有经济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曾经经历了多次国有化浪潮,国有经济曾广泛存在于银行、宇航、石油、煤炭、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民航、飞机制造、造船业等各个部门,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经济的大发展是有必然性的。恩格斯指出:“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的这种反作用力,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在一定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对部分社会化的生产力实行国有化。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这种发展虽然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但是,却引起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部分质变,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扬弃,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体现了社会的利益,具有直接的社会性,从而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余地,为缓和资本主义的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创造了条件,也为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迈进创造了条件。

  但是,马克思主义同时认为,国家的公共性和社会职能只是一种表面化的东西,国家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公共性背后隐藏的是阶级性。从这个方面看,国有经济不过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性质的说明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他说:“现代国家也只是资产阶级社会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外部条件使之不受工人和个别资本家的侵犯而建立的组织。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国家将失去资本的属性,“无产阶级将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通过这个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使它们的社会性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实现”。正是因为以上的原因,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批评了那种将任何一种国有制都当作社会主义的错误观点。恩格斯指出:“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某些奴才气,无条件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显然,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涅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总之,国家具有二重性,它既是公共权力,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或社会性,又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历史性。正如马克思明确指出的那样,国家的职能“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理解了国家的二重性,才能准确把握国有经济的性质。国有经济的性质不是抽象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必须依据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以及由此决定的国家的性质才能加以确定。这是我们正确认识国有经济的出发点。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经济的性质和作用

  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都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发展给社会主义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生产力归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它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这一线索就是承认现代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调节社会生产。但是,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二者的共同性,更要看到它们的根本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建立国有经济是为了缓解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创造资本主义资本积累的条件,服务于资本增值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关系,而国有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我国目前虽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公有制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经济基础和基本制度,我国的国有经济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在现阶段,为什么公有制主要是以国有制而不是集体所有制或其他的形式表现出来呢?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要求全体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按照共同的利益对所属的生产资料进行统一的有计划的调节。为了使这种全社会的联合和占有不致流于形式,不致被局部利益的冲突所瓦解,不致成为一种理论上的虚构,就需要有客观的人格化的有形的组织来代表社会共同的利益。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国家就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公共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来加以代表。因此,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具有必然性。只要存在公有制,同时又存在着国家这种社会组织,国有制就不可避免。实际上,对于国家存在的条件下公有制必然采取国家所有的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有过明确的肯定。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写道:“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也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经济不仅包括了全民所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还包括了集体所有制经济。但是,我们不能忘记,集体经济之所以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首先是以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为前提的,否则集体经济不过是私有制的汪洋大海中的小舟,随时可能覆灭。其原因在于,集体经济是一种中间性的所有制形式,具有内公外私的二重性:对内它是公有制,集体成员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是平等的;对外它是私有制,它的所有权只属于企业内成员。因此,集体所有制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它不仅不能成为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相反,它的性质和地位取决于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的性质。马克思在说明资本主义社会中合作工厂的性质时曾经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与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从私人利益和集团利益出发从事经营活动的,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存在着矛盾,这就需要有国有经济进行协调、引导,以保证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统一的整体利益。对这一点,马克思当年已经有了认识。在谈到未来社会保留合作制的条件时,马克思曾经这样说:“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没有国有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国有经济密不可分。

  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作用存在重要区别。资本主义国有经济只是私人资本的一种补充形式,主要生产私人资本不愿意或无法生产的产品,为私人资本拾遗补阙,提供资本增值的一般条件,可有可无,可多可少。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资本主义以私有制为基础,即使不搞国有企业,也不会损害资本主义一根毫毛。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一些国有企业,这并不是属于构成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要素。而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而不像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那样,国有经济主要存在于私有企业不愿意或不能有效经营的领域。关于这一点,不仅在改革开放前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有关重要文献也曾作过多次表述。比如,中共十二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并且保障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十六大报告强调,“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上述这些论述,清楚地说明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社会上对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存在不少模糊、片面甚至混乱的认识,需要加以澄清。比如,有人把本来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说成是“官僚垄断资本”,而本来属于私有制范畴的民营经济却被当作“人民”的企业,将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正常的市场竞争说成是“与民争利”。有的人认为,国有企业只能存在于非竞争领域,不能参与市场竞争和追求更多利润,国有经济只能“退”不能“进”,否则就是改革的倒退。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只能提供公共物品或公益性服务,从事私有企业不愿意经营的部门。还有人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的观点,曲解为对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否定。上述这些看法的根本错误,就在于脱离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将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的国有经济混为一谈,把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混为一谈。这些观点不仅在理论上缺乏依据,在实践中更是贻害无穷。

  三、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以上的论述,从地位和作用的角度说明了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国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是有具体内容和要求的。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生产关系,一种经济过程,而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规定。马克思强调:“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同理,每个时代的国有经济也是以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国有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现形式,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的条件下,国有制才能与公有制画上等号。否则,公有制和国有制就会成为没有内容的空洞的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那么,国有经济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性质体现在什么方面呢?

  第一,社会调节。由全社会成员按照集体意志统一支配和调节社会所属的生产资料既是公有制的历史特点,又是公有制的必然结果。正像自发的秩序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典型状态一样,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要以有计划地满足社会的共同利益作为自己存在的历史根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也要追求自身的利益,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生产,但是,国有企业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满足社会的共同利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接受全体人民的代表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否则,国有经济就会成为单纯追求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的工具,蜕化为事实上的私有制,公有制就会被瓦解。

  第二,经济民主。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形成了平等的关系,在全社会范围内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国家就是这种共同利益的代表。这就首先需要一种民主化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共同利益的实现。没有这样一种民主的管理结构,就会滋生各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各级公有制经济的管理者(人民公仆)就会蜕化变质,公有制关系的要求就无法得到实现,公共利益就无法得到保证,社会主义制度就无法得到保障。正如毛泽东强调的那样,“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

  第三,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分配环节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不能直接计算,因而现实中的按劳分配只能是按经营收入的分配,而经营收入的大小则又受供求、竞争和价格波动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按劳分配的实现与理想中的状态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就国有经济来说,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必须坚持的,这就是:既反对剥削,又反对平均主义,只承认能力和贡献上的差别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而不承认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第四,剩余共享。对经济剩余的占有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基本职能,私有制与公有制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在私有制中,经济剩余归私人所有者占有,而在公有制经济中,经济剩余则归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具体来说,在国有经济中,企业上缴国家的收入包括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一般的税收.这是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都必须交纳的,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另一部分则是国有资本收益,这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企业获得的收益,是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这部分收入要用于满足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改善公共福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

  因此,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是有条件和有内容的,绝不仅仅是一个口号、一个概念。深化国有经济改革就是在实践中寻找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使国有经济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更好地发挥出它的制度优势。

  四、深化国有经济改革要更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国有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效益大幅提高,布局结构明显改善,管理体制日趋合理,总体上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同时,国有经济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如权力缺乏约束、管理者以权谋私、垄断企业收入过高、重大决策不够规范等,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勾勒了新时期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并对进一步深化国有经济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国有经济正在迎来新一轮改革热潮。在新的历史阶段深化国有经济改革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同时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一是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需要强调的是,深化公有制经济的改革绝不是要实行私有化,而是要形成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使其更好地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私有化不符合生产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不符合历史进步的潮流。如果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被破坏了,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就无法保证了。

  二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需要指出的是,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是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为前提的,不应当把国有经济实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理解为对国有经济进行私有化改造。

  三是完善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系。目前国有经济存在于不同的地区、产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分属于不同的机构管理,国资委管理的只是国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许多政策不统一、不规范,协调配合不够,对金融产业、文化产业等重要部门的国有资产目前还缺乏像工业部门中国资委那样明确的管理主体和完整的管理体系。因此,需要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统一的组织体系,负责对包括农业、工业、金融和文化等不同部门,竞争和垄断等不同类型,中央和地方等不同层次在内的全部国有资产从总体上进行统一规划和监管。

  四是要加强经济民主。从经济民主的内容来看,它既包括宏观方面的,也包括微观方面的。在宏观上,经济民主的实质是要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贯彻到国家经济管理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特别是要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贯彻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之中,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社会各界对国有资产改革和管理过程的监督,使各项经济决策体现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微观上,则要建立完善民主管理企业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其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五是要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目前,国有经济内部分配中按劳分配的原则还没有得到充分贯彻。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平均主义或“大锅饭”问题依然存在,多劳多得的原则没有充分体现:另一方面,对国有资源占有的不平等所造成的收入差距缺乏有效的调节,一些垄断性或特殊性行业的收入畸高问题有待解决。同时,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和资本分红制度不完善,如何使国有企业的利润更好地为全体人民共同分享的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六是要保障人民共同利益。在这方面,《决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些要求都充分体现了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总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既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又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要求,把社会主义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长处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超越和扬弃私有制的逻辑,发挥出国有经济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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