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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托、南共及为之奋斗的自治社会主义

佚名 · 2005-08-03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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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etuo
铁托,J.B.
Josip Broz Tito (1892~1980)
[]  南斯拉夫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活动家,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1969~1980),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总统(1953~1980),不结盟运动创始人之一。1892年5月7日出生于克罗地亚库姆罗维茨村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家境清贫,15岁离开家乡外出谋生开始在西萨克镇一家菜馆当学徒,后学锁匠手艺,18岁满师。1910年加入五金工人协会和克罗地亚社会民主党。1910~1913年先后在萨格勒布、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奥地利和德国做五金工人,参加过罢工斗争。1913年应征入伍,服役于奥匈帝国军队,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因发表反战言论被监禁。1915年,在喀尔巴阡山前线与俄国军队作战中负伤被俘,押解到俄国做工。1917年俄国二月革命后,逃出战俘营到彼得格勒,与布尔什维克有所接触,参加反对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七月示威游行。十月革命后在鄂木斯克参加国际赤卫队并加入布尔什维克党。
 1920年回到南斯拉夫,同年10月正式成为南斯拉夫共产党党员。1920~1927年,在萨格勒布等地当机械工人。1924年选入克里瓦茨和别洛瓦尔地区党的领导机构。1927年担任萨格勒布五金工会书记和萨格勒布共产党委员会委员。1927年 6月被警察逮捕,后逃出。1928年起成为党的活动积极分子,从事职业革命活动,建立地下党组织,推动工会工作和罢工斗争,担任克罗地亚五金工人工会书记和南共萨格勒布地方委员会书记。同年再次被捕,判处 5年徒刑。1934年出狱,担任南共克罗地亚省委委员,同年12月在南共第 4次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1935年初,去莫斯科任南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成员,并担任共产国际巴尔干地区书记处书记。1936年任南共中央组织书记,秘密回国恢复和建立党组织,组织志愿人员赴西班牙参加反对F.佛朗哥的斗争。1937年共产国际任命铁托为南共中央临时总书记,负责整顿党的组织。他提出把党中央领导机构从国外迁至国内、消除派系斗争、自筹党的活动经费等重要原则。
 1941年4月,德国、意大利法西斯侵占南斯拉夫。以铁托为首的南共中央领导了南斯拉夫人民解放战争,任南斯拉夫人民解放游击队总司令(见彩图[J.B.铁托(中)在反法西斯斗争中]J.B.铁托(中)在反法西斯斗争中)。1943年11月 29日在亚伊策第2次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上被授予元帅称号,当选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主席,兼国防委员1944年获人民英雄称号。1945年11月29日,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铁托任联邦政府主席、国防部长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并任南斯拉夫人民阵线主席。1948年南共第 5次代表大会至1964年南共联盟(1952年11月,南斯拉夫共产党易名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第 8次代表大会上,均当选为南共中央总书记。1966年起被选为南共联盟中央主席。
 铁托在南共历史上率先反对并消除党内长期存在的派别斗争,向共产国际表示反对解散南共,并组织南共新的领导,挽救了党。在反法西斯战争年代,领导南斯拉夫人民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艰苦奋战,依靠自身力量夺取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战后,通过对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实行工人自治,开创了独特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面对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的谴责和施加的巨大压力,他始终坚持反对外来干涉和大国主义,为争取维护各国共产党关系中的独立自主和平等原则而奋斗。在国际事务中,为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维护世界和平作了不懈努力。他坚决主张世界各国独立、主权、领土完整,支持和援助民族解放运动,反对由集团瓜分世界,对不结盟运动的产生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1946~1963年,铁托任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1953年起任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总统。1974年南共联盟第10次代表大会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议会上,根据全体共盟成员和劳动者的愿望,选举铁托为南共联盟终身主席和共和国终身总统。1980年5月4日病逝,终年88岁。
 参考书目
弗拉吉米尔·查吉耶尔著,叶国等译:《铁托传》,三联书店,北京,1977。(Vladimir Dedijer,Tito,Simonand Shuster,New York,1953.
菲利斯·奥蒂著,黑龙江大学英语系翻译组译:《铁托传》,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哈尔滨,1979。(PhyllisAuty,Tito, a Biography,Penguin Books, 1974.
                  

Kade'er
卡德尔,E.
Edvard Kardelj (1910~1979)

   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联盟领导人、国务活动家、理论家。1910年 1月27日生于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市一个工人家庭。1926年在师范学校读书时加入南斯拉夫共产主义青年团,1928年参加南斯拉夫共产党。1929年做教师,并任斯洛文尼亚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地委书记,组织和领导青年运动。1930年,因进行革命活动被捕,监禁两年。出狱后,在斯洛文尼亚从事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1934年被派往苏联列宁学校学习,并在苏联西方少数民族共产主义大学任讲师。参加南共和共产国际的一些活动,开始翻译..列宁'" class=link>..列宁著作。1937年回国,参加斯洛文尼亚共产党成立大会,被选为南共中央委员。次年,任J.B.铁托新组建的南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此后一直是南共领导核心成员,是铁托的亲密战友1941~1945年南斯拉夫人民解放战争期间任斯洛文尼亚解放阵线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南斯拉夫人民解放军和游击队最高司令部成员。曾任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主席团委员全国解放委员会副主席和临时政府副主席解放后,历任南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南共联盟中央执委会委员(1952~1974)和书记处书记(1952~1969)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1969~1979);外交部长(1948~1953)、联邦政府副主席(1945~1953)、联邦议会主席(1963~1967)、联邦主席团委员(1974~1979)等职。曾主持制定南共联盟纲领和南斯拉夫宪法以及其他法令。他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本国的具体情况,就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建设问题发表过大量理论著作。代表作有《社会主义自治政治制度的发展方向》和《不结盟的历史根源》。其讲话、演说和文章收录在 9卷本《战后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中,被认为奠定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基础。1979年2月10日逝世。

Nansilafu Lianbang Zhuxituan
南斯拉夫联邦主席团
Federal Presidium of Yugoslavia

   南斯拉夫联邦集体国家元首
 历史发展 在南斯拉夫联邦主席团成立之前,1946年南斯拉夫宪法规定,联邦国家元首的职权由联邦议会主席团行使。1953年宪法性法律撤销了联邦议会主席团,设共和国总统职位,总统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63年宪法设立副总统职位,副总统在总统缺位时行使总统职权,或受总统的委托代行某些职权。1967年宪法修正案撤销了副总统职位,总统缺位时由联邦议会主席代行职权。1971年宪法修正案设立联邦主席团,作为集体国家元首。
 组成和任期 197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主席团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主席、每个共和国的 2名代表和每个自治省的 1名代表组成,总统为联邦主席团主席。1974年宪法把联邦主席团的成员减为 9人,即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各选 1人,加上作为当然成员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1980年 5月J.B.铁托总统去世后,南斯拉夫不再选举总统。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仍是联邦主席团的当然成员,但不担任联邦主席团主席。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删除宪法中关于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是联邦主席团当然成员的条文。从1989年 5月15日起,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不再参加联邦主席团。
 联邦主席团每届任期 5年。主席团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联邦主席团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任期1 年,按预先排定的顺序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选派的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职权 联邦主席团在国内外代表南斯拉夫联邦,在战时与平时是领导和指挥南斯拉夫武装力量的最高机关。联邦主席团在本身职权范围内,为了确保各民族平等,根据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对联邦所负的责任,关心协调它们的共同利益。其主要职权是:颁布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批准书;建议南斯拉夫联邦议会修改宪法、制定对内对外政策、通过法律和临时措施;向联邦议会提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候选人,提出南斯拉夫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人选的建议;任免驻外全权代表和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任免和晋升三军将领;任免军事法院院长、法官、陪审法官以及军事检察长;颁发勋章、授予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在存在直接战争威胁时发布总动员令或局部动员令;在联邦议会不能开会时宣布战争状态,并在这种非常情况下有权就联邦议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选举和任免联邦机关领导人(事后须经联邦议会最近的一次会议批准)。联邦主席团根据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行使职权,并对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负责。
 联邦主席团应向联邦议会报告对内对外政策的状况和问题,并可建议联邦议会就某些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如果联邦议会有关的院不采纳联邦主席团的建议,双方应在 6个月内进行协商;如果到期未取得一致意见,则有争议的问题从联邦议会有关的院的议程上取消,但根据联邦主席团的要求或根据议会有关的院的决定,可将该问题重新列入议程,在 3个月内经过重新讨论如仍未取得一致意见,则联邦主席团和联邦议会有关的院都解散,重新举行选举。
 联邦主席团可以召集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会议,并把某些问题列入议程;有权要求联邦执行委员会为实施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而采取具体措施;有权决定暂缓实施联邦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政治意义的法规,并将问题提交联邦议会有关的院处理;有权向联邦议会提出对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信任问题。
 联邦主席团设有国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主席由联邦主席团主席担任。联邦主席团还设有组织问题委员会、提案和申诉委员会、特赦委员会和嘉奖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主席由联邦主席团委员轮流担任。
 20世纪80年代末,南斯拉夫国内局势发生剧变,由于民族矛盾尖锐,联邦主席团已难于履行原来的职权。1991年 6月以后,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等共和国相继宣布独立。1992年 4月,塞尔维亚共和国同黑山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至此,南斯拉夫联邦解体。
                 

Nansilafu Gongchanzhuyizhe Lianmeng
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
Savez Komunista Jugoslavije

   南斯拉夫执政党,简称南共联盟。1919年4月在贝尔格莱德举行的南斯拉夫各地社会民主党统一代表大会上,建立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工人党(共产主义者),F.菲利波维奇(1878~1938)当选总书记。该党同年加入第三国际。1920年 6月在伏科瓦尔召开的社会主义工人党第2次代表大会上,改名为南斯拉夫共产党,D.马尔科维奇、菲利波维奇当选为书记,通过了党纲和党章,主张用革命手段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在1952年11月召开的“六大”上,南共改名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
 1929年南斯拉夫王国政府宣布南共非法,党的领导人转移到国外,党内存在严重的宗派主义,对一系列革命策略和战略问题存在分歧。党曾面临被共产国际解散的危险。1937年,J.B.铁托担任南共总书记,将南共中央书记处从国外转入国内,并组成新的中央委员会,制止了党内的派别活动,加强了党的政治独立性。
 1940年10月,南共举行第 5次全国代表会议,揭露了王国政府的亲法西斯政策,主张同苏联建立友好关系,为发动人民参加反法西斯运动作了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1941年 4月,德意法西斯入侵南斯拉夫,王国崩溃。同年 7月,南共中央政治局号召全国举行武装起义,反对法西斯占领者和卖国贼。战争期间,党领导全国人民坚持武装战争,建立了人民军队和革命政权,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取得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
 战后,南共坚持独立自主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同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发生了冲突,南共不顾外来压力,捍卫了党和国家的独立。50年代南共联盟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提出用工人自治和社会自治来取代行政管理,以克服官僚主义,建设具有自己特色的自治社会主义。1974年举行南共联盟“十大”,铁托当选为党的终身主席。同年通过联邦新宪法,加强南共联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领导作用,使社会自治发展到自治的联合劳动阶段。1979年 4月召开的中央全会决定建立集体领导制,规定中央主席团委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主持日常工作,任期 1年。1980年5月4日铁托逝世。1982年 6月举行党的“十二大”,大会把稳定经济和发展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作为中心议题展开了讨论,并表示继续执行铁托制定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自治、民族团结和不结盟政策。80年代初,南共联盟已拥有 210多万盟员南共联盟的机关报是《共产主义者》周报;理论刊物是《社会主义》月刊。
                 

Nansilafu Lianbang Zhixing Weiyuanhui
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
Federal Executive Council of Yugoslavia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即南斯拉夫联邦政府。
 联邦执行委员会的前身是1943年11月29日在反法西斯战争中成立的南斯拉夫全国解放委员会。1945年 3月7 日改组为民主联邦南斯拉夫政府。同年11月29日,制宪议会宣布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成立,要求南斯拉夫政府继续留任。1946年 1月宪法通过后,成立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1953年 1月宪法性法律把它改名为联邦执行委员会。
 联邦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各联邦秘书(相当于部长),各联邦委员会主任组成。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人选由联邦主席团经 2/3多数通过后向联邦议会提名,由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联邦执行委员会委员、各联邦秘书和各联邦委员会主任,则根据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并依照联邦议会选举和任命委员会的意见,由联邦议会两院选举和任命,在确定人选时要贯彻各共和国均等地派代表和各自治省相应地派代表的原则。联邦议会代表当选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后,即失去原来的代表资格。联邦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 4年,198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不得连任(原来可连任 1次),委员可连任1次(原来在特殊情况下可连任2次)。
 联邦执行委员会在联邦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就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状况、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指导和协调各联邦管理机关工作的情况,对联邦议会负责。联邦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建议联邦议会制定对内对外政策,向联邦议会提出法律草案,有权对其他机关和团体提出的法律草案发表意见,有权建议联邦议会暂缓讨论某一法律草案;确定联邦社会计划、联邦预算和决算的草案;为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而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和通过行政决议;关注国防政策的实施和国防准备工作;批准不由联邦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协调、指导和监督联邦管理机关的工作,撤销它们发布的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文件;规定联邦管理机关内部组织的一般原则,设置各种专门机构,任免联邦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等。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执行领域不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联邦执行委员会可依据法律独立地制定行政法规。
 联邦执行委员会如果认为它无法保证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或无法保证联邦主席团建议的措施的执行,或联邦议会不通过它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措施就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可以提出集体辞职,或要求联邦议会就对它的信任问题进行表决。联邦议会联邦院根据10名以上代表的提议,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根据 1个代表团的提议,也可以讨论和表决对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信任问题。198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执行委员会任期满 2年后,须向联邦议会做全面的工作报告,联邦议会两院要对报告进行专门讨论,对其工作作出评价,并对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进行信任投票。
 为了保证联邦法律在全国的贯彻执行,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如果共和国和自治省管理机关不执行联邦法律和条例,经提醒后仍无改进,联邦执行委员会将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执行,同时建议联邦议会将这一情况通知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并要求它们追究该管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
 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后,联邦的权力不断下放,联邦管理机关大大精简。1989年 3月组成的联邦执行委员会设有外交,国防,内务,财政,对外经济关系,商业,能源和工业,交通和邮电,发展,农业,劳动、卫生、退伍军人和社会保障,司法和管理等12个秘书处(相当于部)。此外,联邦执行委员会还设有各种联邦管理局、联邦检查署、联邦专业局、联邦经理处以及若干工作机构和咨询机构。
 1991年 6月以后,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等共和国分别宣告独立。1992年 4月,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至此,南斯拉夫联邦解体。
              

 nansilafu shehuizhuyi lianbang gongheguo xianfa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1974)
Constitution of the Socialist Federal Republic of Yuoslavia (1974)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继1946、1963年之后制定的第 3部宪法。由共和国议会在各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的同意下于1974年 2月21日公布。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406条。
 序言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第1部分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联邦国家,是自愿联合的各民族和这些民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及社会主义自治省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共同体,是劳动者和公民及各平等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共同体。
 第2部分规定了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规定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行使权力并管理其他社会事务。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一部分还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宪制和法制,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国防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 3部分规定了联邦中的关系和联邦的权利和义务。
 第4部分规定,联邦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联邦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包括联邦院及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两院。联邦院由每个共和国各派30名和每个自治省各派20名自治组织和共同体以及社会政治组织的代表组成。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由每个共和国议会各派12名代表和每个自治省议会各派 8名代表组成。联邦主席团是国家的最高集体领导机构,由6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的议会各选出 1名成员和作为当然成员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组成。共和国总统为联邦主席团主席;在共和国总统停止履行职务时,联邦主席团行使其全部权利和义务,而主席团副主席则成为主席团主席,直至他当选为副主席的任期届满时为止。联邦执行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联邦执行委员会由联邦主席团提名,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南斯拉夫除了设立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之外,还设立宪法法院,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
 第5部分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第6部分为附则。
 1981年7月3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颁布了宪法修正案,共 8条,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规定:一切政权机关和自治机关实行集体工作、集体决定和集体负责制;如果宪法未另行规定,当选的和被任命的官员,其任期为4年以下,最多只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主席、副主席及两院主席的任期为1年;任何人不得连续两次当选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南斯拉夫宪法法院的院长依次每年从一个共和国或自治省在该法院的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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