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两百年海外作战238次 多为“不宣而战”
(博讯2005年11月04日)
据俄罗斯新闻网报道,翻阅美国战争史,就会惊讶地发现:其中只有5次战争是由国会“正式宣战”的,而其余的战争竟然都是总统指挥下的“不宣而战”!
(博讯 boxun.com)
1798年至2002年间,美国共在海外使用军事力量238次,其间美国国会曾7次讨论对外宣战的可能性:包括在1812年(针对英国)、在1846年(针对墨西哥)、在1898年(针对西班牙)、1917年(针对德国)、1941年(针对日本、德国和意大利)、1946年(针对越南)、1991年(针对伊拉克),其中美国国会共四次“正式宣战”,最近一次在1941年。
美国宪法负责协调美国总统在对外政策方面的权力,美国国会在决定使用军事力量同时也要履行战争规则和惯例。长期以来美国国内一直在就谁应该决定使用武力展开争论。
目前美国实行的是以下模式:美国总统有权独自下令使用军事力量,但他必须要在下达命令后48小时内向国会通报,如果军事行动将持续60天以上,总统可以获得美国国会继续采取行动的授权。
美国国会最近60多年没有正式向外宣战。但从第二次大战爆发后,美国总统曾多次在联合国和北约框架下得到美国会的授权对其它国家和国外军事领导人使用武力,其中包括参与朝鲜战争、1990-1991年波斯湾战争以及上世纪90年代在波斯尼亚和科索沃军事行动。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授权总统布什在必要时可以对那些策划、指挥、参与恐怖袭击以及向恐怖分子提供帮助和避难场所的国家、组织或者个人使用武力。
2002年,美国国会授权美国总统对伊拉克使用武力。美总统布什指出,在军事行动开始之前他将再次向国会通报。这次已是美国国会通过的第三个关于伊拉克的决议。1991年,美国国会批准使用武装力量来解放科威特,1998年美国国会授权美国总统,一旦总统得到伊拉克不放弃建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计划证据后可对其实施武力。
专家认为,有几方面的原因使美国会目前放弃正式宣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宣战文件是政治上非常落后的东西。现代军事冲突变化无常、突然性比较强,宣战起不了任何现实作用。此外,现代条件下敌人经常是无法预知的。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会立即批准对那些针对美国发动恐怖袭击的组织者使用武力,但当时组织者的名字还无法确定。
美国使用武力的几个原则包括:一是自卫,这一原则是由国际法确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允许成员国在受到外国侵略时可以自卫或集体防御;二是先发自卫权力,即可以实施先发制人打击,但前提条件是美国和它的盟国面临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攻击或者恐怖袭击,先发制人打击被认为是最有效的防御手段。
20世纪下半叶,美国至少实施了两次先发制人打击,一次是1983年针对格林纳达,第二次是1986年针对利比亚。第三个原则是美国政府确定威胁等级以及如何应对。这一权力是不可能移交给任何国际组织的,这其中也包括联合国,国际组织不可能投反对票来反对美国使用武力。第四个原则是作为美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的美国总统有权命令武装力量保障国家安全。
1973年,美国国会推翻了时任总统尼克松的否决,通过了对总统进行战争权力加以限制的《战争权力法案》。主要规定包括:只有在国会宣战、专门立法授权和美国本土、属地及美国武装力量遭到攻击的情况下,总统才可以把美国武装力量投入战斗;总统必须在把美国武装力量投入战斗48小时以内向国会提出报告,说明必须使用军队的理由,使用军队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估计冲突的范围和时间的长短;要求总统“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派军队到外国作战以前同国会协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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