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代,“昭和经济大恐慌”带来了台湾制糖业的新一轮重组,各色较小型的制糖企业纷纷倒闭或被兼并,最终出现了所谓的3大财团10大会社,即台湾的制糖业操纵在了三井、三菱、藤山3大财团手中,形成台湾制糖、明治制糖、大日本制糖、新兴制糖、盐水港制糖、新高制糖、帝国制糖、昭和制糖、台东制糖、三五公司等10家新式制糖厂,台湾土著资本仅余陈中和的新兴制糖1家,且实际控制权亦归日人所有。台湾的最主要产业——制糖业,成了日本资本的囊中之物。杨彦骐:《台湾百年糖纪》,猫头鹰出版社,台北,2001,第68~69页。
台湾糖业发展的一个突出现象,还在于砂糖市场一边倒地面向日本,其变化过程可参看表2-7。
很明显,台湾砂糖产量的绝大部分均运出岛外,最高时竟达1039%,也就是说仅以当年的产量竟不敷对外输出的需要。输出对象则集中于日本国内,经常占砂糖输出总量的90%以上,换句话说,台湾成了日本的糖库。它不仅满足了日本市场对砂糖的需求(1911年台糖在日本市场占有量为81%),还为日本节省了大量的外汇,对日本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资料来源: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人间出版社,台北,1993,第64页。
说明: * 为1898~1899年平均。按移出指对日本国内,输出指对日本以外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总督府在台湾糖业发展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它不仅在政策上实施保护,并且在资金方面也给予糖业以积极的支持,用矢内原忠雄的话说就是:“如果没有总督府深厚的奖励、保护与指导,台湾糖业也不会有如今的基础。”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岩波书店,东京,昭和4,第284页。从总督府的直接奖励补助看,1900~1926年间,光现金补助便达12792944元,内容包括制糖会社及制糖所补助、制糖机械购入补助、改良糖廍取缔补助、原料糖制造补助、原料消费补助、冰糖制造补助、种苗补助、肥料补助、灌溉排水补助、开垦补助等等,除现金补助外,还有274936650余株蔗苗的无偿配给,9214甲土地的无偿贷予和7552甲土地业主权的转让,因此,总督府实际支付的补助资金远不止1279万元。
不过,我们必须更新一个观念,即总督府的糖业奖励只是针对(或者说主要针对)日本资本这一印象。事实上,糖业奖励的对象并没有资本所属系统的区分,总督府政策执行伊始只是想尽速振兴台湾糖业,而对台湾本地土著资本的压抑是在糖业复兴并有所发展之后的事情,故有必要分清糖业政策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不同内涵。
可见,对台湾土著资本的补助费占总督府糖业补助总额的579%,超过了对日本资本的补助,因此,初期的糖业补助少有民族的区分。另外,对日本资本的补助主要在利息和现物,而对台湾土著资本除资本的补助之外,相当一部分在于机械化补助。这表明,日本资本所需主要在于资金,而台湾土著资本则同时需要资金和技术,并且一开始就十分依靠日本殖民者的扶持,其依赖性和经济脆弱性相当大,这就给土著资本糖厂以后的发展道路留下了阴影,也给日本资本控制、并吞台湾土著资本带来了可乘之机。
工业与农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一般经济史家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工业工资比农业高,工业化有助于提高附近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陈翰笙:《帝国主义工业资本与中国农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英文版序。那么,台湾的情形又是如何的呢?制糖工业与蔗作农业间关系之紧密是不言而喻的,现在就来看看制糖工业的发展究竟给台湾蔗作农家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在台湾总督府所有的保护政策中,最核心也是最根本的是甘蔗原料采取区的设立,蔗作农家与制糖会社乃至殖民当局的矛盾,很多就是从这个核心问题中派生出来的。从这一政策的字面内容来看,蔗农必须将甘蔗交售给规定的制糖会社,制糖会社也必须包销蔗农的甘蔗,并且蔗农有选择种蔗与否的自由。我们知道,台湾农民的传统生产喜好中,对稻米的兴趣要大于甘蔗,据1904年的调查:“(台湾)农家以生产普通作物获得家计的经常费用,以特用作物获得临时费用。盖与普通的作物比较,特用作物经常较有利益,特别是甘蔗比其他如甘薯、豆类、落花生——等更具利益。农民对甘蔗的观念是第一不需费工,第二可一下子获得一笔现金——然而甘蔗的生长期间等于其他作物的二三倍——水田的米作在本岛则具有绝对的利益——有米谷的收入意味着恒产,富豪者必以租业而保有土地。而甘蔗虽能获得现金,若与水田比较,虽为前述之下等田,甘蔗也很难入侵。”黄绍恒:《试论初期原料采取区域制》,《第三届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1。因此,正常情况下制糖会社对台湾农民的控制力是相对有限的。
第三部分糖业帝国主义(3)
那么,在实施甘蔗原料采取区制后的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在表面上,甘蔗原料采取区域内双方地位平等,农民不受约束,可自由决定作物品种,但实际上,蔗农境况并没有如我们想像那么好,且情形似乎更糟。首先,蔗农的作物种植选择权并不自由。规则本身虽然没有明确限定,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农家耕地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事实上只能以种蔗为最佳选择,尤为重要的是,制糖会社对蔗作农家的耕作资金(常常还包括生活资金)的预贷,也束缚了蔗农的选择权;再者,制糖会社对民有地实施了水利建设,作为代价,要求蔗农必须种植甘蔗。对于种植甘蔗的农民制糖会社依据《蔗作奖励规定》予以各种奖励,这也吸引很多缺乏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的蔗农从事甘蔗的种植。据统计,1936~1937年度新式糖厂贷款金贷放情形为:耕作资金6735万元,肥料费9101万元,蔗苗费866万元,其他584万元,共计17286万元,平均每户蔗农所贷资金约150元。川野重任:《台湾米谷经济论》,台湾银行,台北,1969,第95~96页。
其次,甘蔗收买价格由制糖会社单方面决定,蔗农无权参与。一般地说,甘蔗收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竞争作物的市场价格,譬如以相同面积的双季水田、看单季田或旱田种植水稻、陆稻、甘蔗时所能收获的生产物总价格为标准,以决定每千斤甘蔗的单价。其中蔗价与米价的关系最为密切,如1938~1939年度帝国制糖会社甘蔗收买价格乃比照粳米稻谷价格而定,米价3元,甘蔗收买价(水田)亦3元,其3元以上的比价分别为325∶345、375∶395、450∶460、475∶490;川野重任:《台湾米谷经济论》,台湾银行,台北,1969,第95~96页。而这些价格都是由制糖会社单方面决定的,联系到蔗农只能将甘蔗售予区内制糖会社的规定,这无异于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收买。发布收买价格的日期通常在甘蔗种植前夕或当时,也有在甘蔗生长期间,甚至在制糖开始之后,农民实际上无法预先做出决断,以便拿定主意是不是还种甘蔗。由于制糖会社拥有原料价格决定权,它所制定的价格往往偏低,经常激起蔗农的抗议浪潮,如1923年林本源制糖会社与二林蔗农的纷争,即是蔗农要求提高甘蔗收买价格、降低肥料价格以及要求在甘蔗收割前公布收买价格而引起的。
第三,蔗农没有自主经营甘蔗耕作的自由。以当时的《甘蔗收买价格及栽培奖励规程》为例,其有关条文如下:“本公司依据耕之申请贷放甘蔗肥料。甘蔗肥料之种类、施用量、施用时期、施用方法等,无论肥料是否由耕自给,均应依据本公司直接指导。”“种植用蔗苗本公司指定之特设苗圃配给,或以本公司承认使用者为限。”“收获顺序、数量及其他作业均应依据公司之指定。”“合于下列情形者扣二成以内之原料费及特别补助费。一、各项收获标准作业实行不良者;二、收获前擅自切尾、除去青叶者。”“合于后列情形者扣五成以内之原料费及特别补助费:烧甘蔗、擅自收割原料、收割超出指定数量者。”显而易见,一旦与制糖会社订立甘蔗种植契约,蔗农的经营权基本丧失,从甘蔗苗种的选择、耕作的日期和方式、施肥的种类和方法、收获日期及数量,乃至甘蔗的处置,一律都受制糖会社的支配,农民不能依据自己的意志实施耕作,须接受糖业资本家的指挥和监督,蔗农的实际地位类似于糖业资本的契约隶农。制糖业资本家就是通过这种半封建的超经济强制手段来获取超额利润的,日本制糖株式会社在台湾成功的秘诀也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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