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事后的统计,参加雾社起义的原住民1236人中,战死或自杀者644人,被搜捕者514人,又因日本殖民者恶意挑唆与雾社原住民有仇隙的陶渣蕃发动突然劫杀,仅剩下298人,雾社原住民同胞几乎陷于灭绝。
对1930年的雾社起义,台湾总督府是这样解释的:因为“蕃人”没有储藏粮食,蕃刀也没有磨,妇女照常织布酿酒,儿童照常出入派出所,各家在邮局的存款没有取出。所以,这次事件只不过是“生蕃”突发性的出草(猎人头),而不是蓄意的反抗。事实表明,这是日本殖民者为推诿责任而撒下的弥天大谎。史料记载,起义前的一个星期,雾社原住民即准备刀械,购买食盐,准备干粮,以便战时携带。起义领导人摩那·罗达奥还与远近各社头目频繁往来,密商起义事宜。各社青年也以打猎为名,向警察驻在所借出枪支弹药。同时将起义时间定在10月27日日本人举办运动会的那一天,因为这天日本人均会到场观礼,警备松懈,就连每天早晨7点雾社分室与个派出所之间的例行电话联系也中止了。列席运动会的大部分警察也不带武器,机会绝佳。总之,一切都经过了周密的计划,而绝不仅仅是什么突发事件。
雾社原住民的反抗斗争是在与日本殖民主义在台湾山地开展资源掠夺及文化同化运动而带来的矛盾激化的必然结果。如前所述,日本殖民当局一方面颁布诸如《官有林野取缔规则》等法令,将山地收归官有,使得原住民失去了世代采集狩猎的场所。另一方面组织大规模的军事行动镇压原住民的反抗,采行警察为先导的“理蕃”措施强化在山地的统治,同时实施以学习日语和日本文化为主要特点的同化教育,台湾的原住民面临着生存的危机、文化传承的危机,雾社人民的起义斗争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爆发的。雾社人民原本就有反抗日本殖民者的传统,日人称:“雾社方面原住民各聚落,凭恃天险,夸耀其武”,“每有不遵奉官命之事”,“屡次侵越隘勇线”。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编《理蕃志稿》(宋建和译《日据时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下卷),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编印,南投,1999,第134页。1908、1910年先后与日本警察、讨伐队展开武装冲突,最后虽均归于失败,但他们反抗之志并未泯灭,“各社头目青年对日人抱恨颇深”。到1920年代,日本殖民者对台湾山地资源的掠夺日趋扩展,在雾社,原住民被强迫从事伐木、土木、运输等劳役,他们的工资只有其他地区的一半,且常常被警察克扣,史料称:“其对蕃人,强令修路,或为从事警察机关从事劳役,尤其狩猎时期,或耕耘时期,被强制劳役所受损失更大,日人对蕃人所给工资不足本人糊口,且强行扣除一部分义务储金,蕃人偶有违抗命令则肆行拷打处罚,要之使蕃人所受经济上之苦痛,有口难言。”此外,日本警察还不顾原住民的传统习俗,玩弄妇女,“利用职权与蕃妇发生关系,始乱终弃者有之,妨害家庭者有之”,摩那·罗达奥妹妹就是日警的受害者,这严重损害了原住民的人格尊严。温吉编译《台湾蕃政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北,1957,第873页。1930年,殖民当局开始实施5年蕃地开发调查,计划迁徙原住民,夺取其土地为日本资本服务,更使得雾社人民感到了莫大的生存威胁,与日本殖民者的矛盾日益激化,最终以摩那·罗达奥长子与日警互殴事件为导火索,起义终于爆发了。事实证明,这次起义集中针对日本殖民者,对汉族人民则采取了友好的态度,只有两名汉人因穿着日服而被误杀,这就充分凸显了起义的民族反抗色彩。
第六部分雾社起义(2)
雾社起义给予日本殖民者以沉重的打击,尤其是对于吹嘘其“理蕃”成绩的台湾总督府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绝大的讽刺。雾社原住民地区是总督府当局费尽心机企图树立的一个“蕃地”模范区,日本国内到台参观考察者也多安排到雾社迈勃等社,成为殖民当局对外宣传的花瓶。参加起义的花冈一郎和花冈二郎,原本是雾社原住民,日本殖民者给他们起了日本名字,主动撮和其婚事,将其作为“模范生”而大加宣传。起义领导者摩那·罗达奥则曾被邀请到日本国内参观,试图以日本的繁荣和强大来恫吓原住民。然而,雾社起义的爆发,宣告了日本殖民者理蕃政策的破产,同时也显示了台湾原住民在殖民者奴役面前永不屈服、宁死抗争的顽强精神。
雾社起义的爆发揭示了日本殖民者对台湾原住民政策的失败,其根本原因在于日本人作为统治民族对被统治民族——台湾原住民生存权利的剥夺和民族尊严的肆意践踏,在于殖民当局依凭警察专制高压而不顾及原住民的感受。《台湾新民报》就此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敢断定雾社之变,是十数年来治蕃政策之破绽,又是日本民族统治异民族的失败之一好实证了。若要追究其真因,近则由该地的警察酷吏虐待所激发的,远则因高压政策征服心理所酿成的,所以要严格的问责,实不仅止于该地直接关系的警察及上级监督高官,凡抱着高压政策征服观念的在台内地人(按指日本人——引者),皆要分担其几分的责任了。此何以言呢?请看该地蕃人归服了日本统治十数年,若是施以相当的仁政,他们设使不知感恩,也必不能出此最后的舍命报复。况且他们全不害台湾人而专敌视内地人,这是证明非似昔日的出草乱杀,实是一种有意识的对内地人报复了,关于此点,内地人如不能幡然自省其身,则必失了统治异民族的度量,如果这样,则虽得耀武扬威于一时,谁敢保证永久绝无第二第三的雾社出现呢?”《雾社事件清算》,《台湾新民报》昭和6年1月10日。 民族运动团体台湾民众党也就此通电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等,为台湾原住民的生存权益呐喊呼号:“我党认为雾社事件系向来肆意榨取及生活上之迫害与驻在警官不正、贪戾、残忍之处置所激发者。应从速将总督、警务局长、台中州知事以下责任者撤职,并立即保证蕃人之生活,承认其自由,不阻碍其民族发展之政策,尤其宜乘此机会,对向来为保持官吏威严,放任非违乱暴,警察万能之积弊,加以彻底的改革。”吴三连、蔡培火等:《台湾民族运动史》,自立晚报出版部,台北,1990,第431页。
在岛内外舆论和内部政治斗争的双重压力下,台湾总督石塚英藏被迫辞职。与此同时,日本殖民当局的“理蕃政策”也不得不做出大的调整。1931年12月28日,继任总督太田政弘发布新的“理蕃政策大纲”,要点如下:①“理蕃”以教化“蕃人”,安定其生活为目的;②理解“蕃人”,对“蕃人”之种族、社会组织、习惯、宗教等要有正确认识,以此为基础确立“理蕃”方策;③对“蕃人”须赏罚分明,俾知国家权力之所在,充实警察实力,使“蕃人”不生轻侮之心;④“蕃人”之教化应矫正其积弊,养成善良习俗,涵养国民思想,且授予日常生活简单知识;⑤奖励农耕和集团迁徙,改善经济状况;⑥慎选“理蕃”关系人员,以保“理蕃”效果;⑦改善交通,以利产业开发及教化事业;⑧讲究医药救济方法,减轻“蕃人”之身体痛苦;这一被后人称作“一个较符合人性的族群政策”瓦历斯·诺干、余光弘:《台湾原住民史——泰雅族篇》,“国史馆”台湾文献馆,南投,2002,第164页。,应当说是雾社原住民流血牺牲教训了日本殖民者后所带来的待遇改善,也是日人亡羊补牢之举。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殖民者特别强调了在原住民实施的教育“须致力涵养其日本国民精神”温吉编译《台湾蕃政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北,1957,第880页。,换句话说,殖民主义同化运动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
日据时期的台湾原住民,相对于清代而言,客观的说在生活水平、知识更新和习俗改良等方面均有所改善,出草猎人头的陋习基本消弭,初等教育普及率有了较大的提升,原始的生产方式发生了一定的变革。但是,相对于近代社会快速发展而言,原住民接受的仅仅是初等教育,且以普及日语为主;卫生条件的改善也相当有限,仍然处于落后的状态下;原住民被强制与汉族同胞相互隔离,甚至不知台湾割让后还有祖国的存在;温吉编译《台湾蕃政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北,1957,第891页。在法律上,原住民不适用在台湾普遍实施的民法和刑法,有所谓违法事件也不受法院的审理,只由驻在派出所的警察临机处分,“否定了蕃人的人格地位与权利”。 瓦历斯·诺干、余光弘:《台湾原住民史——泰雅族篇》,“国史馆”台湾文献馆,南投,2002,第150页。如果说,殖民地下的台湾,日本人作为统治民族压迫民族拥有至高权力是一等公民、受压迫的平地汉族为二等公民的话,那么,原住民就是生存在最底层的三等公民,这就是日本统治下台湾原住民的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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