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何按语】
1914年日本乘世界大战之机占领中国山东,并对袁世凯提出灭华密约21条,袁世凯于1915年5月7日草签密约协议。1919年巴黎和会上日本再度要求中国承诺战后继续履行有关协议,引起国民愤怒爆发五四运动。此一“21条密约”,实际是1840年中英南京条约、1911年辛丑条约以后最重要的亡国条约,影响改变20世纪的中国现代历史。但对这一密约以及中国当日面临的危亡局面,健忘的国人多已无知。
【背景情况】
1914年8月,欧洲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分裂成为两个对立的营垒——以德、奥等国为一方的同盟国集团和以英、法、俄、日等国为一方的协约国集团。日本认为这是推行“大陆政策”,吞并中国的天佑良机。因此,大战刚爆发,日本就以“承担日英同盟的义务”为借口,向德国宣战。当时,德国在胶州湾租借地青岛驻有军队。8月27日,日军封锁胶州湾,以进攻青岛的名义出兵山东。日军两万多人从远离青岛240公里的龙口登陆,占领莱州半岛,接着沿胶济铁路西进,占领济南。11月7日,占领青岛,获取了胶济铁路全线及其附近的矿产。日军沿途驱逐中国军队,所到之处,奸淫烧杀,大肆掠夺,无所不为。整个山东凡日军占领之地,都实行军管,山东人成为亡国奴,苦不堪言。
乘兵威之势,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向袁世凯提出了旨在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要求的文件,并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长期以来,关于“二十一条”披露的详细过程还存在模糊甚至讹传之处。近年出版的《莫里循与清末民初的中国》(:窦坤,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一书中,根据当时曾任袁世凯政治顾问的澳大利亚人莫理循留下的文件资料(关于1915年日本提出的妄图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的备忘录、日记等)披露了部分有关史实。
【袁世凯的总统顾问、共济会员莫理循】
莫理循全名乔治·厄内斯特·莫理循(George Ernest Morrison,1862年2月4日-1920年5月30日),澳大利亚出生的苏格兰人,1887年毕业于爱丁堡大学医科,来华后长期任《泰晤士报》驻华首席记者(1897-1912)。袁世凯任大总统后任中华民国总统政治顾问(1912-1920)。是苏格兰礼共济会员。
袁世凯顾问莫理循
【莫理循日记披露亡华21条内容及国际曝光经过】
一、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把日本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面交袁世凯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由于欧洲列强陷于大战,无暇顾及东方,这为日本在中国进行大规模扩张提供了绝好的机会。日本一方面出兵占领中国山东,另一方面对中国袁世凯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签订日本全面渗透控制中国的新条约。
1914年末,日本外务大臣加藤指示外务部把包括军部及企业在内的各方面要求综合到一起,共归纳为5部21条。
1915年1月18日下午,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受命把日本对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亲自当面递交给大总统袁世凯,并要求对此事绝对保密。在日本压力下,袁世凯命内阁与日本进行秘密谈判。由于日本对中国提出武力恫吓,威胁下袁世凯政府不敢公开向外界泄露要求的内容。
据莫理循记录的文件:对于日本危害中国主权的苛刻条件,袁世凯对幕僚的反应是表示不能全部接受,“所要求多太无理,令人愤恨”。尤其是对第五部分的七条要求,他认为如果接受中国就成了第二个朝鲜,“各条约多干涉内政、侵犯主权之处,实难开议”。
二、1915年1月22日,日本《朝日新闻》刊布了日本对华四条要求
“二十一条”是对中国生死攸关的重大政治事件,但迫于日本的武力威胁,北洋袁世凯政府不得不严格对外保密,因而作为袁世凯顾问的莫理循一度也无从知晓内情。但他十分关心局势,迫切希望了解“二十一条”的实质内容。
1915年1月20日,他谒见袁世凯,询及此事,但袁世凯支吾其词。然而,莫理循得到一个印象:日本人已经使他十分忧伤。
1月22日,日本《朝日新闻》印发号外,刊载了日本对华交涉四要求:
一是关东租借期限和南满铁路期限均延至99年;
二是德国在山东省的全部利益悉让与日本;
三是开放中国最重要的一些地点作为商埠;
四是日本在华享有建筑铁路和内河航行之权利。
同日,中国《亚细亚日报》、英文《北京日报》均以《日本又向外交部提新要求》为题报道了中日之间的外交新动向。但当时并没有透露21条密约的具体内容。
这引起了国人的强烈愤慨,国内反日舆论声浪四起。上海、北京、天津、杭州等地商民、学生和海外华侨,一致抗议日本,要求政府拒绝日本的无理要求,希望政府公布交涉情形。
三、莫理循在1915年2月5日的备忘录中,记下了日本不对外公开的第五部分的七项内容,同时也对第一至第四部分内容也做了记录
到1月底,莫理循等仍然无法知道“二十一条”密约的全文内容。为此,莫理循向袁世凯建议,中国政府应向全世界公布真相,澄清人们的猜疑,从而达到遏止日本的目的。
1915年2月4日这天是莫理循53岁生日,袁世凯幕僚蔡廷干来见他表示祝贺,透露“二十一条”的部分内容。
2月5日下午,莫理循应邀谒见袁世凯。回家后莫理循整理了袁世凯与他的谈话内容的备忘录:
“日置益对总长、次长的态度傲慢。他坚持(中国政府)全盘接受(二十一条)。但总统向我保证,决不同意那些条款,即使日军打到新华门也不同意。
日本的要求:
中国中央政府应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
中日合办警察机关。
中国政府期望由日本保证中国的完整。
日本有权在中国任何地方布教。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及各岛屿,无论任何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日本将有权修造四条从南昌起始的铁路,即南昌至潮州、九江、武昌、杭州。(总统强调,这样建造的是日本人的铁路,而不是日本人为中国人建造的铁路)
南满洲和东部内蒙古:
(1)长春至吉林(即吉长铁路)的铁路期限展期至99年。
(2)安东—奉天铁路期限展期至99年。
(3)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展期至99年。
(4)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有经商、居住、耕作及其他权利。
(5)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中国不得允准他国人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建造铁路。
(6)日本国臣民在东部内蒙古具有开矿权。
长江流域:
日本国与中国合办汉冶萍公司。未经日本国允准,该公司铁矿、煤矿均不得开采。
(总统解释说,这意味着所有长江流域煤矿、铁矿的开采都受制于日本)
山东:
将德国在山东所有权益让与日本。龙口或烟台至潍县的铁路由日本建造。(总统认真地指出,这与外国在中国建造铁路的条件不符,而是在中国境内的一套日本铁路)
福建:
不经日本允准,不得在福建境内建造船厂、铁路或开采矿山。
中国所有军械均从日本购买,中国如设立军械厂,日本有权帮助中国建立。
在这个备忘录中,莫理循首先记下了日本不敢对外公开的第五号中的七项内容,对第一至第四号大部分内容也做了记录。这些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日本列强向中国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条”秘密要求的内容。
得知21条内幕后,2月9日,莫理循主动与《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端纳(后来曾经担任孙中山、蒋介石、宋美龄私人顾问)联络。
2月10日,端纳来到他的住所,当端纳见到莫理循时,莫理循站了起来说:“对不起,我得去趟图书馆。”端纳马上注意到莫理循整理了一下书桌上的一大堆文件,并故意在中间一摞文件上多按了一下。端纳心领神会,在莫理循走出房间后,迅速把被按的文件塞进大衣口袋。
莫理循在当天的日记中写道:“我尽可能地写好内容,以便透露给他将在《泰晤士报》上发表。”
端纳于2月11日发出了报道,《泰晤士报》于12日刊出。有关“二十一条”的新闻几乎占据了世界所有报纸的头条新闻。
四、日本为隐瞒“二十一条”内容真相,制造了两个文本;莫理循建议中国政府拍照复制“二十一条”全文备忘录,从而为揭露日本这种欺瞒世界的卑鄙行为提供了确凿的证据
消息公布后,美、俄、英三国乃电令各该国驻日公使向日本外务部要求,希望获知中日秘密谈判的内容,尤其是日方的条款。日本迫于国际压力,乃将其中较为普通的11款以正式文书通知各国,但仍然隐瞒第五部分内容。
由于日本向欧美列强公布的条款没有损害他们在华利益,因此,报刊舆论对欧美列强产生的影响没有达到袁世凯政府所希望的效果。于是,袁世凯与莫理循不得不采取新的方式,这就是将“二十一条”全部文本交与美、俄、英等各主要使馆,试图继续引起他们的重视。
2月15日,莫理循终于得到了“二十一条”全文英文译本,并积极努力地将日本灭亡中国的全部要求公布于世。“二十一条”要求曝光后,日本仍企图欺瞒欧美各国,同时,日本报纸对莫理循大加攻击。但是莫理循并未停止对日本侵略野心的揭露,他还积极地向中国政府提出可操作性建议,比如中国政府采纳了他提出的一份由官方拍照复制“二十一条”全部文本的备忘录,从而保留了日本妄图灭亡中国的确凿证据。
1915年5月7日,日本向袁世凯政府下达将武力解决的最后通牒。5月9日袁世凯政府表示被迫接受部分协议,5月25日正式签订了21条中前4部分的密约。
1915年5月中日密约签署
袁世凯政府并承诺,其余第5部分7条也将在适当时机继续签署。这就为1919年巴黎和会日本要求确定中日新约埋下伏笔。
袁政府接受最后通牒的消息一经传出,国内群情激愤,各城市爱国团体,纷纷集会,誓雪国耻。虽然由于国际压力迫使日本删去了对各国有威胁的内容,但是所签订的条款中都有严重侵犯中国利益和主权的内容。
毛泽东1915年5月7日手书四言诗,时年23岁
【附录】日本要求中国袁世凯政府签署的“中日1915年密约二十一条”:
1915年1月18日,日本递交给袁世凯妄图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山东问题四条:日本拟向德国协定取得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力利益;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中国从速自动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等。
第二部分关于日本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的七条: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99年;日本臣民可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地区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可获得该地区的开矿权等。
第三部分关于汉冶萍公司二条:俟将来机会相当,将该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所有属于该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部分一条: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部分共七条: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所有在中国内地设立的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须将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等。
由于中国民众的强烈愤慨和反抗,使“二十一条始终未能完全付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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