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何炳棣先生在哥伦比亚大学参加博士论文开题考试,何先生后来回忆说,这场考试,题目之深奥,诸位导师用心之幽远,令他“终身难忘”。毫不夸张地说,考试所涉及的内容,均成为他日后研究立身的契机和基础,故55年之后撰写的《读史阅世六十年》中,何先生把当年考试的内容都一一记录下来,以示后来。而作为后来者,读何先生的著作,看他当年的考题,再回想当年自己博士论文开题时之敷衍,又思当下博士考试制度之肤浅草率,不禁怆然。
例如,其中有一题是:法国的Parlement的性质是什么?
何答:Parlement很难译成英文,它绝不是英国式的议会。它是一种所谓的“主权法院”(sovereign court or council)。
导师问:何谓“主权法院”?
何答:“主权”是无可再上诉之意。
导师问:它的性质是纯司法的吗?
何答:不是。它的最重要的职责是接受国王的诏令而予以正式登记。登记之后须向全国宣布诏令的内容。既然有权同意和接受国王的诏令,就暗示有权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登记。例如亨利四世登基不久,急需增税扩军,巴黎的“主权法院”就有意拒绝接受诏令,使得他不得不亲自去百般解释劝诱,表面上却极力维持国王下令的尊严,最后诏令几经修改才得到登记。
上述这番问答,一举说出了西方“法制”的实质,也说出了“三权分立”的实质。
所谓“三权分立”,实质上就是贵族与国王之间的博弈。表现在形式上,就是国王的命令,必须经过贵族院(即主权法院)登记,然后再以“法令”的形式颁布,如此方才有效。而贵族院则有权驳回、修改乃至拒绝登记国王的命令,这就是所谓“法制”及其程序,这也就是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分立”的运作。
我们这些人不可能读过何先生那么多的书,见过他所见的世面,不过,倘当年我参加考试,或许会补充说明如下一点:实际上,这种“三权分立”之法制Parlement,就是中国唐代的“三省”制度——即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互相制衡的官僚制度。
其中,尚书省是行政中枢,中书省是司法机构,它负责把皇帝的诏令登记在案,然后起草为敕令,而门下省则是立法机构,负责对中书省的敕书、敕令加以修改、匡正,不能通过门下省者,则予以驳回,此谓之“涂归”。
唐代,实堪称人类历史上官制最为完备的时代,它既是前代官制的集大成者,又是后世官制的开启者,它不仅是日本、朝鲜等官制的蓝本,也是欧洲启蒙运动,特别是法国官僚制的样板。
我们今天讲“制度自信”,这不是空谈,当然也不应沦为空谈,而是需有历史事实为证。今天强调“读点历史”,就是为了避免空谈误国。
《资治通鉴·唐纪八》记曰:
上(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人心所见,互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炀帝之世,内外庶官,务相顺从,当是之时,皆自谓有智,祸不及身。及天下大乱,家国两亡,虽其间万一有得免者,亦为时论所贬,终古不磨。卿各曹各当徇公忘私,勿雷同也!”
这就是说:皇帝本人也必须受到制度的监督,李世民把这一点提到了家国兴亡的高度去认识,而且,他绝非仅是唱唱高调,而是身体力行。如下便是一例。
按唐府兵之制,18岁的“中男”有当兵之义务,封德彝建议说,由于贞观时代以来生活条件改善,青少年身体健壮者多,故中男身体壮大者,即使尚未年满18,也可以当兵。太宗接受了这个建议。但太宗的命令被中书省顶了回去,如此凡4次,其中带头的就是谏议大夫魏征。
《资治通鉴·唐纪八》记曰:
上遣使点兵,封德彝奏:“中男未满十八,其躯干壮大者,亦可并点。”上从之。敕出,魏征固执以为不可,不肯署敕,至于数四。上怒,召而让之曰:“中男壮大者,乃奸民诈妄以避征役,取之何害,而卿固执至此!”对曰:“夫兵在御之得道,不在众多,陛下取其健壮,以道御之,足以无敌于天下,何必多取细弱以增虚数乎!”
结果便是:太宗的命令根本就没能到达门下省,因为它在中书省就没通过,征兵法因此也就没有被修改。
柳宗元在《封建论》中说,治国依“制”不依“势”。制,就是指制度,这也就是指依法治国,而所谓“势”,是指人的意志,无论是少数人的意志还是多数人的意志,都可以称为“势”,但无论“来势”如何“汹汹”,都不能危害、破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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