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三权分立根本不可能
按:本文论述重点在三权分立与有形、无形的手,人治、德治与法治,算是炮打自由派特别是法律党的一张大字报。
短论一:真正的三权分立根本不可能
某领域如要实行有效的统一管理,就必须极权或集权,分权是不行的。如果分权,就是通常所谓“政出多门,互相掣肘”,无法有效统一管理。所以真正的三权分立是根本不可能的。国家政权为正常发挥其职能,就必须使政权的各个部门之间保持一种统一性。否则,搞所谓“三权分立”,让国家政权的不同部门之间互不统属、相互独立,只会造成“政出多门,互相掣肘”的局面,使国家政权无法正常发挥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要使国家政权的各个部门之间保持一种统一性,就必须在各个部门之上有一个最高权威的统治者或领导者。这个最高权威的统治者或领导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机构。在中国古代就是皇帝,在现代中国就是党中央。在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通过无产阶级政党对国家机器实行一元化领导,使国家机器的不同部门之间在党的领导下保持一种统一性,从而正常发挥其职能。在资本主义国家,表面上三权分立,但实际上处于国家机器各个部门之上的最高统治者是有的,那就是大资本家集团。大资本家或者说垄断资本集团拥有巨额财富,事实上可以操纵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国家机器也在其操纵之中。但他只是私人身份躲在幕后操纵,如慈禧太后垂帘听政。他具有的能操纵社会生活乃至国家机器的能力在表现形态上也只是一种私权力而非公权力,因此无须象公权力那样为整体利益承担责任和接受社会监督。这就是自由派市场派鼓吹的所谓“无形的手”。在资本主义国家,在大资本家集团的幕后统一操纵下,国家机器的各个部门之间也能保持一种统一性,从而正常发挥其保护资本家利益的职能。
所谓“有形的手”就是公权力的手,具体指制度设计上有一个明确的最高统治者或领导者,他掌握相应的权力和资源,为维护整体利益(为人民服务)而对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所谓“无形的手”是指作为私权力的豪强的手。自由竞争就是兼并,结果就是两极分化,社会财富和资源集中在少数豪强手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豪强就是大资本家大财阀。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豪强以私人身份掌握巨额财富资源,因而在事实上可以操纵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国家机器也在其操纵之中。但豪强只是私人身份,他所具有的可以操纵社会生活乃至国家机器的的权力作为“无形的手”在表现形态上只是一种私权力而非公权力,因此无须为整体利益承担责任和接受社会监督。有形的手作为公权力必须为整体利益承担责任(为人民服务)和接受社会监督,无形的手作为豪强势力的私权力则无须为整体利益承担责任和接受社会监督,但它在事实上又可以操纵社会生活乃至国家机器。这就是两者的区别。这个区别非常重要,要引起重视。
短论二:要君者无上
《孝经》上讲:“要君者无上,非孝者无亲,非圣人者无法”。儒家主张尊君,尊君的实质就是强调极权。强调极权的实质则是强调整体利益和为维护整体利益所必须的统一管理,价值观基础是集体主义——整体大于个体,个体不能脱离整体独立存在,整体利益优先。要有效地进行统一管理,就必须有个最高权威的统治者。这个最高权威的统治者在中国古代就是皇帝。因为皇帝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而按照集体主义价值观,整体大于个体,整体利益优先,所以任何人都不能要挟皇帝,都不能按商品交换原则与皇帝对等地讨价还价。否则就是“要君者无上”。在今天,党中央就是整体利益的代表。整体大于个体,所以任何人特别是资本家,都不允许按商品交换原则与党中央去讨价还价。如果党中央为了人民的公利,决定要对私营企业和门户网站实行国有或公有化改造,而有资本家抗拒,或要象做生意那样与中央讨价还价甚至要等价交换,那我们就给他扣顶帽子——“要君者无上”。
短论三:官僚民主优于资本民主
官僚操纵社会的能力是公权力,而公权力必须为整体利益承担责任和接受社会监督。所以官僚即使以权谋私,也不敢太放肆,也要受一定的约束,因为用公权力为个人谋私在制度设计上是不正当的,甚至就是腐败在法律上可以被追究。资本家操纵社会的能力在表现形态上只是一种私权力,因此无须象公权力那样为整体利益承担责任和接受社会监督。所以资本家为自己谋私并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是公开合法、肆无忌惮的。两相比较,对人民而言,公权力要优于资本家的私权力,有形的手优于无形的手。在官僚民主与资本民主的关系上,就是官僚民主优于资本民主。以苏联为例。苏联勃烈日涅夫时代,官僚特权现象虽然很严重,但劳动人民还是能享受到稳定的生活保障。而苏联解体资产阶级复辟后,人民的生活状态马上恶化。这就说明再坏的公权力也优于资本家的私权力,官僚民主优于资本家民主。当然,人民的民主要优于官僚民主。但如果只允许在官僚民主与资本家民主之间二选一的话,我还是选择官僚民主,只要这个官承认公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
短论四:人治与法治的哲学分歧
哲学上看,人治与法治的分歧就是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虚无主义)的分歧。理性主义承认真理的客观性,承认人有能力认识客观真理。在理性主义看来,一个好的领导者就必须才识超群,能认识客观真理,从而为民做主,也就是为人民指明方面、明辨是非。这就是人治。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所以要作为领导者领导人民去建设一个理想美好的社会。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确实应该讲人治。所谓“党的领导”就是标准的人治。反理性主义否认真理的客观性。既然客观真理不存在,那就别指望有个优秀的领导者认识到客观真理从而为民做主,只能是放任自流,让大家自由竞争。政治上的自由竞争就是宪政民主,经济上的自由竞争就是市场经济。要自由竞争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这就是所谓“程序合法”或“程序正义”。这个规则的制订也有它的思想基础,就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资产阶级抽象人性论。也就是说法治的本质不是要不要守法的问题,而是自由竞争,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资产阶级抽象人性论,哲学基础是反理性主义。用法治解决问题通常就是打官司。打官司不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种竞争吗?鼓吹法治的法律党片面强调“程序正义”,忽略“实质正义”,实质是否认真理的客观性,是反理性主义即虚无主义的表现。因为“实质正义”即客观真理不存在,所以不能指望有个好领导来为民做主,有问题只能靠自由竞争来解决。自由派鼓吹“程序正义”和“程序合法”的实质,是主张用自由竞争解决问题,哲学根源是反理性主义即虚无主义。真的讲法治,“党的领导”马上要否定。
短论五:德治与法治
儒家讲德治。德治实行的前提是价值一元,即是非善恶有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哲学前提是理性主义。作为反理性主义,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否认真理的客观性。既然客观真理不存在,只能放任自由,让大家自由竞争。法治的实质是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就是弱肉强食,谁的拳头大谁就有理。单纯的法律不过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监管手段。任何一个社会集团,只要有足够的实力强迫别人服从自己的意志,那他的意志都可以成为法律。主张法治,把法律作为治国的最高根本,实质就是谁的拳头大谁就有理,是霸道尚力,不是王道尚德。按理性主义哲学立场,人以德为本,是非善恶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对治理国家而言,道德是根本,法律是末节,只是技术工具。法律必须以道德为依据,必须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如果法律不以道德为依据,不能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没有正当性。德为本,法为末。是德比天大,不是法比天大。人治与德治的哲学前提都是理性主义,法治的哲学前提是反理性主义。社会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一种理性主义哲学。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明确讲人治与德治,不讲法治。
短论六:有治人无治法
人治与法治的分歧,从一个角度讲,就是人与法之间,到底谁是第一性?我认为人肯定是第一性,法只能是第二性。因为只要是人做的工作,这件工作做得好与不好,肯定是出在做这件工作的人的身上。法律的制订、实施和维护,当然是人的工作,要依赖于具体的人。所以法律制订得好不好,实施得好不好,维护得好不好,都出在相关的人的身上。人的素质有高有低。如果相关人员素质发生变动,那么相关的工作质量也会随之变动。是所谓“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人与法之间,人当然是第一性,法只能是第二性。法治的观点如要成立,逻辑上必须有个假定前提,那就是世界上有个东西叫做法律或者制度,它可以脱离具体的人自己制订自己,自己实施自己,自己维护自己。但问题是真的有那么个东西吗?自由派或所谓“法律党”阵营真的能找出这么个东西给我们看吗?
短论七:如何看待“清官意识”?
中国古代的“清官意识”是主张法治、反对人治的自由派法律党的一贯攻击对象。我认为对中国古代的“清官意识”不能全盘否定,要一分为二:有积极面和消极面。积极面是要求领导者要为民做主,即为人民主持公道、明辨是非。消极面是古代社会劳动人民没有政治权力,对清官只能被动地等。如果朝廷派个清官下来,那老百姓很幸运,但如果派的是庸官或昏官贪官,老百姓也没办法,只能默默忍受。我们现在对“清官意识”要肯定积极面,解决消极面。解决的办法就是落实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国家,领导者要接受人民有效的民主监督。如果你能力不行,不能胜任领导者的工作,群众可以用手中的民主权利让你下去,另选有能力的人上来。用社会主义民主解决“清官意识”的消极面。
短论八:法治成本高
在社会管理手段上,法治强调外在的强制监管手段。外在的强制监管手段是要花钱的,成本很高,穷人和穷国是玩不起的。中国就是一个穷国,绝大多数人都是穷人。所以在中国推行法治,完全脱离国情。毛主席讲人是要点精神的。实际就是在社会管理上强调人的道德自觉而非外在的强制监管手段。有良好的道德自觉或道德责任感做基础,再适当加一点外在的监管手段,这个管理效果可以很好。但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自觉做基础,就单凭外在的监管手段包括所谓“物质刺激”,这个管理不会好。“高薪养廉”的问题也一样。
短论九:“法无禁止即自由”的错误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行为要求,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要求。“法无禁止即自由”的错误就在于把最低限度的行为要求当成了最高限度的行为要求。单纯的法律不过只是一种外在的有形的强制监管手段。再完备的法律都是有漏洞可钻的。所以鼓吹“法无禁止即自由”,就是说只要没有外在的强制约束,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可以不择手段干尽一切坏事,是一种标准的偷奸耍滑钻空子的刁民心态。老实本分的人,有严格道德自律的人,决不会有这种念头。
短论十: 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
哲学上有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的区分。马克思主义属于理性主义,自由主义属于反理性主义即虚无主义。理性主义承认普遍性必然性。反理性主义否认普遍性必然性,只承认特殊性偶然性。反映在判断上,理性主义认为人可以对事物做全称判断,反理性主义认为人对事物只能做特称判断。但反理性主义的思想如果表述为一个判断的话,其实也是一个全称判断。这就是反理性主义的逻辑矛盾。当然,对蛮横无理的人来说,有逻辑矛盾是无所谓的。
短论十一:法治与官僚主义
法治的本质是自由竞争,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一种表现。人治与法治的哲学分歧是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的分歧。理性主义承认客观规律,反理性主义否认客观规律。按理性主义立场,任何工作的工作质量好坏都有客观的评判标准。因为评判标准是客观的,所以如果相关工的素质有变动,那么相关工作的质量也会随之变动。这就是“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按反理性主义立场,任何工作的工作质量好坏都无客观的评判标准。既然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那么这个工作的工作质量就不会随工素质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意味着这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质量可以与工的素质高低脱钩,真正做到摆脱“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局面。如果这样,岂不意味着任何人,包括傻瓜都能坐这个工作岗位?如果任何人,连傻瓜都能坐这个工作岗位,那这个工作岗位岂不是太舒服了?这难道不是相关工为自己推卸责任和偷懒的一种方法?自由主义主张对事物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既然放任自流,当然不要费心费力了。所以我认为,任何工作岗位上的人如果对自己的工作内容采取自由主义放任自流的态度,都是推卸工作责任和偷懒的表现。就社会管理而言,如果社会的管理者在社会管理上搞自由主义,即推行自由竞争的制度,让人们自由竞争,竞争中谁胜了你就承认谁,实际就是社会管理者自己在社会管理上推卸责任和偷懒的表现。干部推卸责任和偷懒就是官僚主义。官僚主义的一个特征就是形式主义——工作上只讲表面形式,不讲实际效果。只讲表面形式,不讲实际效果,不就相当于法治的只讲“程序正义”,忽略“实质正义”吗?所以我认为法治就是形式主义作风正当化,官僚主义的干部可能最喜欢。注意,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把工作中的问题都归结为制度问题,那具体的人就没责任了。如果我是官僚主义的干部,我很喜欢法治的理论。因为如果工作中出了事,我可以为自己推卸责任说:“那是体制的问题,不是我人的问题”。
短论十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下共产党干部扮演角色的不同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哲学区分就是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的区分。计划经济是人治,市场经济是法治。共产党干部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在计划经济包括农业集体化条件下,共产党干部扮演的角色是领导者,要亲手组织带领人民群众按集体主义原则团结合作搞建设。要很好承担领导者的责任,共产党干部就必须吃苦在先,享乐在后,深入群众,做调查研究,做组织动员,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工作量工作难度大。在市场经济和农业个体单干条件下,共产党干部不是领导者,变成统治者。让群众靠自己的力量到市场上个人奋斗自由竞争,干部退居二线,坐在衙门里收税,就象地主收租一样——工作量工作难度大幅度下降。把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些干部为自己推卸责任和偷懒,即降低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我有理由认为:主张市场经济和农业个体单干,反对计划经济和农业集体化的领导干部,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就是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干部:缺乏责任心,德才平庸,工作偷懒,在群众中没威信和号召力,不能胜任领导者的工作。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下,领导干部的工作内容有什么不同?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相应又有什么不同?作为反理性主义,自由主义主张政府不要管的放任自流态度与领导干部推卸责任和偷懒的官僚主义之间是什么关系?值得思考。
短论十三:人治、法治对领导者素质要求的不同
人治要求领导者必须为民做主。要胜任为民做主的工作,就必然要求领导者德才超群,能赢得群众对自己的信服。法治的本质是自由主义的自由竞争。让大家自由竞争,谁胜了你就承认谁。领导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就大大下降。我认为在对领导者素质的要求上,人治要大大高于法治。
举个例子。上海电影译制厂的老厂长陈叙一是个高水平的领导,在上译的老配音演员中很有威信。据老配音演员苏秀回忆,六十年代一次单位里讨论加工资,只有一个名额,在毕克和于鼎中二选一。于鼎在配戏上没毕克机灵,但他乐于助人,人缘特好。当时多数人支持于鼎,毕克就不高兴。如果领导在这件事上要省心省力,那最好是选用自由主义法治那套,让于鼎、毕克二人自由竞争。这样的话,很可能毕克落选。但陈叙一当时没搞法治自由竞争,而是搞人治为毕克做主,支持了毕克。他的支持也不是依仗领导地位以势压人,而是以理服人。他这样说:“毕克配戏比于鼎好,出戏比于鼎快对不对(大家都承认)?当然,于鼎的那些(指乐于助人)也是优点,但我们现在不是在选工会委员”。一言而定是非。这样的领导是真正高水平的领导,也是真正人治条件下称职的领导。
从上译厂老厂长陈叙一的例子可见,人治条件下领导者必须为民做主。为民做主是件“活”的工作,智慧含量高。法治条件下领导者只要维持一套既定规则,让大家自由竞争就可以了。这是件“死”的工作,智慧含量低。对领导者的素质要求,人治要远远高于法治。只有真正德才超群足以服众的领导者,才能胜任为民做主的工作。如果一个领导者德才平庸不足以服众,肯定无法胜任为民做主的工作。而这时如果这个德才平庸的领导者贪恋权位不肯让位,那对他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变自己的工作内容,把原先难度大的为民做主的工作改换成一个难度小的工作。这时,自由主义的主张,譬如政治上的法治和经济上的市场经济就是很理想的选择。现在怎么看,都觉得自由主义的主张最适合官僚主义干部为自己推卸责任和降低工作难度。批判自由主义的左派人士有没有同感呢?自由主义与官僚主义的关系,值得研究!
短论十四:领导者的领导方式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领导者在领导方式上应该是既有民主作风,能尊重群众,同时又有主见,能为民做主。不称职的领导者在领导方式上容易走两种极端。一种极端是家长作风缺乏民主,独断专行,下级和群众只能对领导盲目服从。如文革前某领导人鼓吹的“驯服工具论”就是这种极端。另一种极端是搞自由主义放任自流,还美其名曰“尊重群众自主权”,实际上就是领导者撒手不管放羊了。改革开放后某些领导人推行的市场经济个人承包之类就是这种极端。所谓“尊重群众自主权”也很有讽刺性。真的尊重群众自主权的话,市场经济之类的自由主义改革措施都应该由群众自己通过民主讨论来决定。但事实上这些改革措施都是某些领导人自己内部单方面决定,群众只是被动接受而已。这就是自由派改革者的“尊重群众自主权”!在领导方式上家长作风缺乏民主与自由主义放任自流,这两种极端表面上看正好相反,但本质上是同一回事——都是领导者领导水平低和无能的表现。根据本人的生活经验,一个领导者如果有上两种极端中的任一种,那在一定条件下他也会走另一种极端。真正优秀的领导者,应当是中庸之道不走极端。在领导方式上既有民主作风尊重群众,也能为民做主,替群众主持公道、指明方向。参考前面陈叙一的例子。
短论十五:为纳税人服务是腐败公开化合法化
共产党讲为人民服务,不讲为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服务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为纳税人服务就是为有钱人服务,谁有钱谁说了算,实质就是腐败即权钱交易的公开化合法化。关于封建时代的官场腐败,有句民间俗语叫:“堂堂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而这种“堂堂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腐败现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实际上是公开化合法化了。体现在哪里?就体现在这句“为纳税人服务”的口号上。资本主义制度是真正的体制性腐败。
短论十六: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孔子名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著名的“义利之辨”即起源于此。孔子这句名言的意义在哪里?就在于点明好人坏人的本质区分在哪里?好人当然做好事,而坏人有时也会做好事。那好人做好事与坏人做好事,两者的区分在哪里?就在于好人做好事是出于自觉,即“君子喻于义”,坏人做好事是出于自发,即“小人喻于利”。因为好人做好事是出于自觉,所以有必然性,而且无须外在强制,社会为他付出的代价和成本很低。坏人做好事只是出于自发,所以只是一种偶然性,没有必然性,并且需要外在强制,如高额的物质刺激,使社会为他付出很高的代价和成本。所以坏人做好事没什么好赞的。吃透孔子这句话,那凡是为资本家辩护的各种论调,你都可以轻而易举地驳倒。因为为资本家辩护,无非是说资本家在某些方面也有好的表现,如创业如何勤奋,如何为国家增加税收等等。但资本家的本性是个人主义自私自利,根据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精神,资本家即使某方面做好事也是为利而非为义,是自发而非自觉,只是偶然性不是必然性,需要外在强制即高额的物质刺激,会使社会为他付出很高的代价和成本,所以没什么好吹的!道德至上的儒家思想确实对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有强大压迫力。精通儒家道德学说,可以使你在批判资本主义时很方便地就占据道德制高点,有一种居高临下的道德优越感。请左派务必注意。
短论十七:中共中央全会应该怎么开?
许多左派人士谈论中共中央全会,重点往往放在全会的结果,而很少关注全会的开会方式。我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比什么都重要。在谈论中共中央全会上,全会的开会方式如何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如何体现权力在阳光下运做,如何使执政者真正接受人民有效监督——这些问题要比单纯的会议结果更重要。从落实社会主义民主,使党和国家管理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执政者接受人民有效监督的角度,我对中共中央全会的开会方式提三点要求:
开会前:
中共中央全会开会前必须将全会议题向全社会公布,让全体人民知晓并引起关注。要让人民能对全会议题充分有效地公开发表意见并交流讨论。在此期间,全体中央委员应到基层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并以群众一分子的身份参与群众讨论。
开会中:
在发扬人民民主让群众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召开中央全会。全会过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完全公开,让人民知道中央委员们是如何讨论国事的,便于人民对执政者的监督。
开会后:
中央全会的决议可以向全社会宣传,但不搞一边倒的宣传。因为执政者作为公仆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考验。因此如果执政者搞一边倒的宣传,即在公开发言平台如主流媒体上,只有执政者自己的声音,却听不到作为执政者服务对象的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独立真实的声音,特别是批评性意见,那执政者又怎么接受人民有效地监督和考验?所以中央全会的会议结果可以向社会宣传,但不一边倒。允许群众有不同意见可以公开发表。对不同意见,执政者不压制,用民主方式解决。只有这样,才真正体现执政者对人民的尊重,体现执政者愿意接受人民对自己的监督和考验,不把自己凌驾在人民之上,执政者的权威是自然形成而非人为树立。
社会主义民主比什么都重要。但许多左派人士对此似乎重视不够。比如对中央全会,议论的重点往往放在会议结果上,对具体开会的方式却很少关注。我认为中央全会的开会方式如何才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比单纯的会议结果更重要。象现在的开会方式——会前不发动群众广泛讨论,开会过程对外保密,会议结果搞一边倒的宣传——这样好不好?当然不好。这样做,实际是把人民排除在党和国家的管理决策过程之外,处在一个被动接受的位置上;社会主义民主不是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变成少数领导干部的民主;执政者也不接受人民有效的监督和考验,不是作为人民公仆在人民之中,而是人民老爷在人民之上。社会主义民主不能停留在抽象原则上,必须在操作上落实。从这点讲,中央全会的开会方式要比全会决议更值得我们关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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