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院长王伟光的一篇《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引起了各方面的深度关注。其中特别显眼的一段文字是:“今天,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处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判定的历史时代,即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个前途、两条道路、两种命运、两大力量生死博弈的时代,这个时代仍贯穿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阶级斗争的主线索,这就决定了国际领域内的阶级斗争是不可能熄灭的,国内的阶级斗争也是不可能熄灭的。在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下,人民民主专政是万万不可取消的,必须坚持,必须巩固,必须强大。否则,不足以抵制国外反动势力对我西化、分化、私有化、资本主义化的图谋,不足以压制国内敌对力量里应外合的破坏作用。”
就这很正常也很实在的几句话,却让某些人感到很不安起来,有的感觉到了它是一个值得警惕的新的理论动态,有的则大声疾呼“要法制,不要阶级斗争!”甚至提出“一个法治国家不应该有阶级斗争”等口号。
其实,王伟光的这些表述不是什么新的理论动态,而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客观现实。呼吁“要法制,不要阶级斗争”的人不知道法治本身就是阶级斗争一种形式的基本道理。马克思主义早就指出,法从本质而言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所谓法制,就是按统治阶级的意志来治理社会。所有的法律(包括最基本的宪法),都是按阶级斗争谁胜谁负的结果来制定和修改,并且为维护自己的统治服务的。无产阶级的法治如此,资产阶级的法治同样如此,从来就没有什么超越阶级的法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这些年来,中国的一些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创造了种种新理论,企图否定这个作为法的本质属性的阶级性,但是,在人类阶级斗争历史的进程中,无不显出它们的论据的苍白无力。
不过,他们的努力也还是颇有收效的,至少是起到了把水搅浑了,把原来曾在中国法学界毫无争议的问题弄出了争议,把人们的思想搞乱了。如果说王伟光的这篇文章有什么新涵义,其意义就在他在混乱之中,起到了一个还算及时的重申和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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