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战争中使用生物及化学武器早已是国际公约所禁止的行为。日军在侵华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公约,开发研制并使用生化武器,导致大量无辜的中国人民被屠杀或残害。其中,臭名昭著的731部队进行人体实验的残暴罪行已多有揭露,而关于日军的化学战,特别是关东军516毒气部队的侵略罪行,人们知之较少。
通过对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考察,日本认识到化学战的特殊作用,开始秘密研制化学武器。1927年,日本陆军省在濑户内海的大久野岛上建立“东京兵工厂忠海制造所”,开始大规模生产毒气。随后在1933年4月建立了专门的陆军习志野学校,专门用于培养化学战人员。该学校以地为名,其目的是掩盖从事化学战教育的实质。由于此时的中国东北地区已被日军占领,习志野学校便在伪满洲国进行了多次毒气作战实验。1937年,日本扩大侵华战争期间,日军在黑龙江的齐齐哈尔建立了兵器研究和实验机构——关东军技术部,并于1939年5月改编为以化学战研究、实验为目的的关东军化学部,代号“516部队”。由此,日军在中国东北正式建立了以516部队为核心的化学战基地,进行大量的毒气野战实验,训练大批专业人员,为在全面侵华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提供了前提条件。可以说,设在齐齐哈尔的516部队,某种意义上是日本陆军科学研究所和习志野学校在中国东北地区的“分支机构”。它把在日本的化学武器的生产与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联系了起来,并在日军发动的化学战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937年7月2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仅20天,时任日本军参谋总长的闲院宫载仁亲王就向日军中国派遣军司令官香月清司下达了使用化学武器的命令。与此同时,日本陆军设立了第一批以实战为目的的化学战部队。侵华日军从1937年的淞沪作战就开始使用化学武器,1938年的武汉会战则是其第一次有计划、有准备地把毒气作为主要作战手段的战役。之后,化学战贯穿于侵华战争全过程,使用地点遍及中国19个省区,使用的毒剂包括芥子气、路易氏气、光气、氢氰酸、二苯氰胂、苯氯乙酮、氰溴甲苯等。在大规模的战役中,日军动辄使用数千枚乃至数万枚毒气炮弹和毒气筒,即使小规模战斗也有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据统计,日军在中国战场使用化学毒气作战的次数至少在2000次,而被毒气所伤害的人数据不完全统计在8万人以上。不仅如此,日军在战败之际还将大量未使用的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大部分集中在东北地区,给中国人民的人身安全带来巨大危害,并延续至今。1992年,中国政府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提出了这一问题。日本政府最初的反应是消极的,并拒绝向民间公布。后来,在中国的要求和国际舆论的压力下,日本政府派出官方调查团会同中国有关部门进行共同调查,开始有限度地承认遗弃化学武器的责任。1997年,新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进一步要求日本政府在规定的10年内全部销毁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但日方已经几次推延销毁期限,何时能够彻底销毁仍难以预期。
日本在战争中秘密研制、使用化学武器,战败之际销毁文件、掩埋罪证,因此战后的国际审判并没有追究这一罪行,日本政府也一直在回避使用化学武器的战争责任。而日本国内并没有认真反思其在二战中使用化学武器、进行化学战的历史事实,学界甚至存在着否认承担化学战责任的声音。他们先是否认日军进行过化学战,而面对大量确凿的事实,又狡辩称其化学武器是防御性的,这些武器以催泪性武器为主,是不致死的、很“文明”的。同时还在遗弃化学武器问题上大做文章。日本防卫大学一位教授曾撰文强调,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签定后,包括战争赔偿在内的“战后处理”就已全部解决了;日本外务省和一部分政治家是由于仍未摆脱战败的感觉,所以“屈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单方面的压力,承认中国大陆的化学炮弹为旧日本军的遗弃武器”。此外,该教授更是公然叫嚣“日军要是有这么多炮弹的话,就不会失败了”。字里行间无处不表露出日本军国主义的阴魂不散!
在20世纪末,遭受日本遗弃化武伤害的中国受害者曾向日本政府提起诉讼,要求道歉和赔偿,以及早日销毁在华化学武器。但日本政府一味推卸责任,几起诉讼都以中国原告败诉告终,难以看到其在化学战及遗弃化学武器问题上敢于、愿意承担责任的任何诚意。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的今年,日本政府只有正视侵略战争的历史责任,以积极的心态和行动,彻底解决战后遗留的诸多问题,才是根本改善国际关系的正确途径。
(系黑龙江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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