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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私有化的企业“改制”造成巨大损害的原因

左大培 · 2006-12-19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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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的企业“改制”造成巨大损害的原因

左大培(2006年11月18日)

       最近十年中国的所谓“企业改制”绝大多数都变成了不折不扣的私有化,而且是只让极少数人或资本巨头掌控企业的“权贵私有化”。我们的研究表明,这种私有化的“企业改制”给公有财产和职工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损害程度之大令人触目惊心。

       私有化的企业“改制”之所以造成这样大的损害,根源在于要对公有制企业系统地进行完全的私有化“改制”这个基本方针。这种系统、完全地私有化“改制”的方针实质上是一种“无论如何也要私有化”的绝对命令,它要求将处于任何情况下的任何公有制企业都变成由私人所有者控制。有些私有化“改制”的鼓吹者打着“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变为股份制企业”的旗号,但是实际上主张的仍然是将所有的公有企业都变为由私人股东控制。

在这种系统、完全地私有化“改制”的方针指导下,一种“不管怎样也得进行私有化改制”的情绪笼罩了所有的公有制企业。这种“无论如何必须改制为私营企业”的气氛本身就诱导出一系列行动,它们必然给公有财产和职工利益造成骇人听闻的损害:

       ——在这种气氛下,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不再想如何搞好公有制企业,而是想尽快使公有制企业消失,甚至千方百计地要消灭公有制企业。这必然使所有的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效益进一步下滑。在这种气氛下,公有制企业的领导不再关心企业的效率和效益,而是将考虑的重心转移到如何使自己个人在企业私有化之后的利益最大化上。这诱使公有制企业的所有领导者把全部注意力都放到挤进这场“最后的晚餐”上,力图以一切可能的手段通过企业“改制”将公有财产抢夺到自己手中,在“改制”中变为暴富的私人资本家。政府官员甚至政府机构则对“企业家”们的这些行径予以默认以至支持。

由此就鼓励了种种盗窃公有财产的行为进一步加剧和蔓延。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在“改制”的名义下发生的种种侵吞公有财产的行为,不过是这些盗窃公有财产的行为中我们能掌握确实证据的小小例子而已。

在私有化“改制”氛围造成的公有企业经营者抢夺“最后的晚餐”的心态下,连许多过去经营得非常成功的公有制企业领导层都出现了重大问题。最近几年,公有制企业经营成功的典型长虹、海尔、安彩等企业的领导层都受到了财务专家们的质疑;社会上流传着种种猜测,怀疑这些企业的领导层在以“转移资产”的方式侵吞企业财产,将公有财产据为己有。这就是“无论如何必须改制为私营企业”的方针和气氛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在这种气氛下,政府官员把完成私有化的程度当成了“政绩”,为完成改制任务而以一切不正常手段推动改制,各种损害人民财产和职工利益的做法因此产生。大连市竟然提出“跑步完成改制”的口号,堪与1958年头脑发热时提出的“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口号相媲美。为了“跑步完成改制”,大连市就将白云出租汽车公司价值两千万元的国有财产以只收一百万元的代价“卖给”(实际是送给)了该公司的经营者。

       正是这种政府官员急于完成私有化“改制”的心态,造成了顾雏军收购公有企业科龙电器控股权的金融奇观。顾雏军利用政府官员急于完成私有化“改制”的心态,不仅将收购科龙电器控股权的收购价压得惊人之低,而且运用种种违规甚至违法的手段,在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挪用它方资金收购了科龙电器,并且还进一步将科龙电器的资金挪用去并吞其它企业的公有股权。

在2004年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中,让国有企业原经营者成为“改制”企业私人所有者的所谓“MBO”做法受到了舆论的强烈谴责。在“原经营者持大股”的私有化方式遭到社会上的强烈抵制的环境下,各级的政府官员甚至一部分国有企业的领导就力图以将国有企业股权卖给外国私人资本的方式推行私有化“改制”。于是,最近几年出现了向外国资本大规模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狂潮,就连中国几个最大国有银行的大量股权都被“卖”给了所谓的“外国战略投资者”。

社会上有批评指出,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出售国有银行股份是在“贱卖国有财产”,而主持这种出售的有关方面则极力否认国有财产被“贱卖”了。而在实际上,对公有制企业系统地进行完全的私有化“改制”这个基本方针本身就必定导致公有财产的贱卖。集中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一方面由于时间仓促而必然造成操作上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由此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另一方面,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等于极大地增加了金融市场上的资产供给和资金需求,这本身就会极大地削弱资产出售方在交易中的议价力量,由此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平均售价。波兰经济学家卡齐米耶日·Z·波兹南斯基的著作《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估计,由于波兰系统地实行完全的私有化,私有化进程中出售国有财产所得的金额只为其实际价值的九分之一!

私有化的企业“改制”造成巨大损害的另一大原因是允许“经营者持大股”,允许原公有企业的领导购买其企业或该企业的控股权,让公有企业的现任领导成为企业的主要资本所有者。

       一般人都承认的一个事实是,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正因为如此,如果允许原经营者买断公有企业的所有权,那就不管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是好企业还是坏企业,原经营者都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迫使其他人包括国有企业的原主管部门降低对该企业的要价和竞价,最后以过低甚至是白送的“价格”“买”入本企业的所有权。重庆市的集体企业云阳曲轴厂本来有帐面实际净资产558.7万元,但该厂在“改制”前一年出现550万元的“亏损”,使实际净资产只剩下8.7万元。由于鼓励“经营者持大股”,该厂原厂长因此顺利地成为企业改制后的控股大股东。

       私有化的企业“改制”造成巨大损害的第三大原因是,在将企业私有化时官商勾结,私相授受,拒不对公有企业产权实行真正的拍卖。由于不对私有化的公有企业所有权实行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而任由少数官员与购买企业所有权的人私下商谈,就使政府官员们可以为个人获得蝇头小利而让公有财产在私有化过程中遭受重大的损失。重庆市竟然能将集体企业云阳曲轴厂的控股权转让给一年就使该厂亏损550万元的原厂长,靠的就是在私有化过程中拒不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

       由于允许“经营者持大股”又不实行公平拍卖的私有化改制必定会造成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社会上产生了“企业改制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强烈批评。企业“改制”的主持者们为了寻找借口以平息社会上的这一类批评,就强行规定了按评估的帐面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的私有化“改制”政策。

但恰恰是这种标准的官方的公有企业“改制”方案,是私有化的企业“改制”造成巨大损害的第四大原因,因为在中国的特殊环境下,按评估的帐面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会使购买原公有企业所有权的私人获得支配权的资产相对于其付出的代价多得不成比例,从而使他们能够为使自己暴富而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按评估的帐面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的具体改制程序是:从待改制公有企业的评估总资产中减去其负债得出其净资产,再减去按人均标准支付的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扣除资产损失、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保费用、内退人员费用,剩下的才是拟出售的企业公有财产。这样估算出来的企业公有财产就是该企业公有的“评估的净资产”。企业“改制”中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时,就是按这种“评估的净资产”来确定公有企业的出让价的。

       这样按“评估的净资产”来确定公有企业的出让价,表面上似乎很公平: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偿付了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全部价值,因而已经没有任何公有财产流失。但是实际上,这样按“评估的净资产”来出售公有企业,却使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可以用极低的出让价获得对许多倍资产的支配权。在进行改制时,中国国有企业账面负债平均达到其资产的70-80%,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平均也占其资产的20%。在这种情况下按真正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就意味着平均来说应当以零价格向购买者白送公有企业所有权,至多也只收相当于其总资产10%的售价!这样一来,“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就成了全国企业“改制”的平均情况。

       而这样按“评估的净资产”来出售公有企业,首先是侵犯了公有企业广义的债权人的权益。

我国原来的公有制企业有广义的债权人,其中不仅包括账面上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而且特别包括了公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公有企业的员工。特别是中国的国有企业,还有一笔政府承认的“隐性债务”,它是国有企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债务,其中除了包括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之外,还要为解雇的员工支付一笔“买断工龄”的钱。这笔“买断工龄”的钱,包括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这一类“买断工龄”的费用实质上是一种赎买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权的赎金。

在按评估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时,各级政府机构一方面使自己处于只对企业负有限责任的地位,另一方面却又不经公有企业的上述两类债权人同意而出售企业的所有权,这本身就侵犯了企业两类债权人的权益。这样侵犯债权人权益的公有企业所有权出售,使企业的购买者以等于企业评估的公有净资产的金额买下的不仅是其公有净资产,而且是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平均是其评估的净资产的10倍。而企业的这些购买者凭借其掌握的企业所有权,通过由此而获得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就可以掠夺企业的债权人以暴富。其原因为:

       ——企业的购买者可以运用合法的权利(不是违法违规的!)来转移企业资产,向自己个人的财产中输送资金。可以这样作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是,另外开设一个企业并让它与“改制”的原公有企业实施完全正常的营业往来。山东将集体企业即墨市水泥厂的主要资产转移到少数人所有的私营股份企业“双春水泥有限公司”作“脱壳经营”,更是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类似的资产转移;

       ——即使企业正常经营,新的私营企业主买入原公有企业的投资正常平均的年回报率可以达到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的好多倍。这样高的暴利首先来自于“合法地”侵吞企业欠其职工的那笔“隐性债务”的利息收入,其次来自平均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距,但这是在企业债务相对于资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条件下才能出现的暴利。

       ——这种买得10倍资产的“产权交易”必然造成严重的风险不对称:企业状况好时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会全部化为该企业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额利润,而当企业亏损较大时,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会有很大部分由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变为债权人无法得到的利息甚至亏空的本金,造成典型的“负赢不负亏”。上市公司“草原兴发”的国有股被以接近净资产额的低价卖给了私人大股东,这样虽然表面上收回了“草原兴发”中的国有财产,后来“草原兴发”的经营失败却使投资于其股票的中小股民和向其贷款的银行损失了23亿元人民币。

       此外,改制企业对其职工的“隐性债务”并不是企业必须支付的真正债务。特别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与企业未来可解雇的员工数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当企业解雇了其所有的原有员工时,它才需要全部支付这笔补偿金。对该企业不需要解雇的员工,它不需要真正支付的“隐性债务”就变成了新的私营企业主的私人财产。

       在列出对原有职工的“隐性债务”以“理顺劳动关系”之后,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就被取消了。这立刻改变了企业内部劳动报酬谈判中的力量对比。私有化了的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可以解雇多余员工,而且也可以以解雇相威胁将未解雇员工的劳动报酬压低到一般农民工的水平。新的私营企业主可以通过解雇员工、压低职工工资来降低成本,靠牺牲员工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润。由于解雇员工和降低职工工资,私营化了的“改制”企业的帐面利润因而增加。

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润中至少有极大部分来自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降低,而这些增加的利润并没有变为国有财产的增值(国有财产在这种企业“改制”中反而大大减少),却变为购买该企业所有权的私人高得惊人的年回报的一部分!利益分配格局的这种大变化在使少数人(新的私营企业主)状况大大变好的同时,却使多得多的人状况变坏。这是少数人对公有企业职工的掠夺。

在这样按评估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的基础上,私有化的企业“改制”造成巨大损害的第五大原因是,根本无视将企业本身的积累都算作原企业所有者财产的产权惯例,只将国有企业初建时政府的原始投入算作“国有财产”,而将此后多年中国有企业本身的积累算作“企业集体所有”(即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再对这些“企业集体所有的财产”实行“分股量化到职工个人”,在这个过程中让“经营者持大股”。这种作法至少在长沙和大连都实行过,这样作的典型是所谓企业改制的“长沙案例”。

       在按评估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的基础上,私有化的企业“改制”造成巨大损害的第六大原因是,对企业原来的经营者购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规定了种种优惠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经营者交现金购买就可以在买价上优惠”,其优惠程度可以达到所购买企业定价的30%。这一类的优惠政策还有其它一些。这种“优惠”的典型例子是,在大连白云出租汽车公司的私有化“改制”中,市场价值20万元一个的出租汽车营运号牌被规定以2万元的低价转让给新的私营企业;这本来已经把国有财产价格压低到了市场价值的十分之一,却还规定“如果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金,每个营运号牌有偿使用金优惠为1万元”。

       私有化的企业“改制”造成巨大损害的第七大原因是,有些时候由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给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以购买其企业的股权;在许多情况下,这种贷款采取的形式是允许将借给原公有企业的贷款转用于经营者“购买”该企业。这种贷款突破了经营者“购买”公有企业时所面临的流动性限制,使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能够利用一切可以增加自己财富而损害公有财产和职工利益的机会。

       私有化的企业“改制”造成巨大损害的第八大原因是,个别情况下有处置权的人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某些个人(通常是其现任的经营者)私人所有。不过,由于中国在企业改制的年代中还一直有一定的依法规办事的社会环境,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私人很难行得通,有处置权的人通常也不敢直接这样作。因此这种白送通常都发生在一些相当特殊的环境下,并且是在暗地里悄悄进行的。这种可以在暗地里悄悄地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私人的特殊环境,最多地发生在政府机构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时。在中央政府下令党政机关与其所兴办的企业“脱钩”时,或者当中央下令军队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时,往往会在暗地里出现这种行为,有处置权的人悄悄地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某些个人(通常是其现任的经营者)私人所有。对此我们听到过某些具体的事例。

       私有化的企业“改制”造成巨大损害的第九大原因,也是私有化“改制”中的一种最恶劣的做法,就是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假报帐目、隐瞒资产到转移企业财产甚至贪污受贿。“成都国腾”的“国资民变”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悄悄私有化”“改制”的典型,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国有股权所作及收购之后所作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更是靠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私有化的突出事例。其它如政府官员冒充“港商”对郑州C厂所作的“改制”、“草原兴发”国有股权的出售等“改制”案例中,都有大量违法违规行为。

       最近几年违法违规进行私有化“改制”的行为已经上升到了“判决私有化”的层次。所谓“判决私有化”,就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将公有财产私有化。这种“判决私有化”往往打着“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招牌,曲解法律,作出偏袒图谋侵占公有财产为己有者的判决,将本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或企业判归极少数人所有。这种曲解法律的判决本身就违法,因而是一种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海百事和江西新大地的“判决私有化”案例,就是这种私有化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

就其直接作用来说,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是私有化的企业“改制”造成巨大损害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私有化的企业“改制”造成巨大损害的第十大原因是,将原公有企业使用的土地以过低的代价转让给“改制”后的私营企业主,使“改制”后的私营企业主靠使用甚至倒卖原公有企业使用的土地而致富。

       由于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前些年“改制”的公有企业大多已处于当地城市的中心地带,其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与一般的农村土地相比有着高得不可比的市场价值,这种土地的市场价值归根结底来源于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许多“民营企业家”甚至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购买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其实是为了“买入”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将这些地块资本化的高额级差地租据为己有。

而在前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既没有由政府征收足够高的土地税和房地产税,又不在转让城市土地使用权时实行公开拍卖,“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时又往往联带出售了该企业土地的使用权;就是按评估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时也极大地低估甚至根本就没有评估企业使用的土地的价值。这一切混乱的政策结合在一起,就使“购买”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往往成了以极低代价获得高价城市土地的良机。

这样通过“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而以极低代价获得高价城市土地,不仅使公有财产和政府财政收入受到极大损失,而且是私营房地产商能够制造房地产泡沫以掠夺人民财产的重要途径之一。在郑州C厂的私有化“改制”案例中,冒充“港商”的上级政府官员将该厂“改制”的本意就是“把该厂所处的市区地皮卖掉”,“以‘收购’为名炒卖地皮牟利”。

更详细的论证参见左大培:《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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