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评《物权法(草案)》 吴玉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心地善良的公民大多是从它的好的和积极的方面去理解,大多是从与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比如住房、交通、承包土地、相邻关系等等方面,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应该承担什么义务的角度来理解的,这是正常的、合乎情理的;但是,仅仅关注的这些,毕竟是细节和枝节,如果忘记了根本的方向和道路的大问题,那就再糟糕不过了。
我本人认为,包含有如此严重违宪内容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布,绝不是一件简单的和一般的法律草案讨论的问题,而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中发生的一起严重事件!它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公然否定,是对于中国共产党根本宗旨的背离,是对于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战略实施的干预,是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直接破坏,是对于实施科学发展观的反动。
对于《物权法(草案)》所体现出来的主张和思潮,如果不加以坚决彻底的否定和全面科学的批判,必将导致严重的政治和社会后果,必将祸国殃民,贻害无穷。从现在开始,本人将陆续揭露《物权法(草案)》所体现的错误主张和观点,戳穿其违背全国人民意愿,背离社会主义制度,违犯宪法,开历史倒车的反动本质。
一、制定《物权法》是手段,篡改我国宪法是目的!
一个非常普通而又简单的道理,所谓立法,首先就是立法的根据或依据问题。立法的根(依)据,非常重要,因为它规范着所立之法的内容,直接决定所立之法的目的和精神。任何立法都要有根(依)据。回顾自1982年以来的我国立法,凡是属于基本法律的,第一条都是明明白白写着依据宪法制定的。可是偏偏这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竟然没有立法的根据!
难道是《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者们一时的疏忽吗?非也。在《物权法(草案)》起草者中,有的是我国立法的高手,是精通立法技术的行家;有的曾经是和仍旧是法学界大名鼎鼎的学者和法学院和大学的名声显赫的领导,有的过去还参与过多部法律的起草。一个人、两个人可能是疏忽,难道他们全体都疏忽了?是否有这种可能:起草者中的学者们主张写上立法的依据,但是被参与立法的权力机关的领导人给否定了。我不否定有这种情况。但是,《物权法(草案)》公布已经这么久了,为什么对没有规定立法依据之事,没有从起草者们那里听到不同的声音呢?这个问题为什么是那么的一致呢?假如有分歧的话,为什么没有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呢?显然,这绝不是一时的疏忽,而是千真万确的故意!
不依据宪法立法,就可以背离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立法,就可以离开原来治理国家的总章程而改弦更张,另起炉灶,就可以大胆地废除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涉及社会根本经济制度的核心条款。整个法律就可以浸透“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和精神!《物权法(草案)》一旦被通过,既成事实,即使违宪,也是什么“良性违宪”,那么下一步修改宪法就是理直气壮的了!2004年不是有人叫嚷要废除他们看着很不顺眼的宪法中那个“神圣”条款吗?这下他们的目的不就顺理成章地达到了吗?看来,制定《物权法》是手段,篡改宪法才是真实目的!
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请问,他们为什么不首先出台《民法总则》?这可是规范整个民法典体系中的各个法律的总原则的。有人不是老在讲宪政吗?可是作为宪政的前提条件的宪法为什么在制定它的下位法的时候就不见踪影了呢?
二、进一步私有化的宣言书和已经非法取得的私有产权的合法证书!
只要还是一个中国人,包括了解我国情况的外国比较客观的人士,对于当前我国所遇到的和存在的一些非常棘手的各种社会问题原因的分析中,很少有不认为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我国改革开放造成的误导和影响带来的;而所谓1990年“华盛顿共识”,在经济领域“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和反对国家干预,是十多年以来西方帝国主义国家演变社会主义国家的手段和策略。苏联和东欧的演变过程,特别是东欧国家连民族资本都被剥夺的悲剧,使越来越多的人们看清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真实面目。
早在1993年3月29日我亲自聆听过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我国西方经济学的开山祖、北京大学陈岱孙教授在国家教委社科中心的讲话,他说:“对于西方经济学,我们一度进行过盲目的批判;现在又存在着一种危险,即盲目的推崇。盲目推崇会带来很大的问题。”后来,1995年9月1日,他在给丁冰教授主编的《现代西方经济学说》亲笔写的序言中说:“我们面临的危险有两个方面,一是西方经济学对青年学生和青年知识分子心灵的毒害,二是西方经济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方向的误导。弄得不好,西方经济学这两个方面的影响都可能产生悲剧性的后果。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比苏联东欧落后得多,人口又多得多,剧变的后果的严重性十倍百倍于前苏联东欧国家。这种历史结局是西方帝国主义势力所梦寐以求的。”十年过去了,情况又如何呢?大家有目共睹。最近宣布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基本不成功的!那么,请问我国什么改革没有大的问题呢?有的领导人讲,改革要解决深层次问题,可是所谓的“深层次”问题到底是指什么呢?
多年前,我们的党报不是曾经发表过一篇标题异常醒目的权威文章,题目叫“改革深处是产权”吗?深层次的问题,我认为,就是产权问题,归根结底,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还是实行私有化的问题。请问,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更深层次的问题呢?
《物权法(草案)》第55条规定:“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这还不是继续私有化的宣言书吗!以后什么都可以成为私人的了!因为,只有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的,才属于国家,根据逻辑,法律也可以规定任何物权客体都不是国家的!这条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上简直连资本主义都不如了!在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国家财产的出让是要必须经过特别程序的!因为资本主义的国家虽然实质上是少数垄断资本家的国家,但是在法律上或名义上,国家的财产还是属于全体公民的!哪里有像我国国有企业的某些领导人,拿着国家的,即全民的财产当做自己的财产处置的?假如《物权法(草案)》得到通过,那种已经类似“左手倒右手,公有变私有的”的化公为私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合法化!那些利用各种名目非法大量侵吞国家财产的暴发户的财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属于“私人产权”的客体了!
请注意:《物权法(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如果法律明天规定为公民私人所有,那么依法就属于私人所有了!别忘记公共设施前边的“等”字,如果我国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着法律规定属于私人了,请问,还有什么东西不属于私人所有?!整个《物权法(草案)》才有268条,竟然有101个“等”字!什么都可以“等”,等可是无限的呀!
我认定,《物权法(草案)》是进一步私有化的宣言书,是对于我国巨额公共财产已经非法私有化颁发的合法证书和公共财产将要私有化所颁发的合法出生证书!
三、私有化鼓吹者的白日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有化的鼓吹者们,一方面把建国以来为国民经济奠定基础,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立下不可磨灭功勋的国有企业说得一无是处,所有的脏水都往国有企业泼,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呀,什么养懒汉呀等;他们是睁眼瞎,既看不到我国国有企业曾经有过的辉煌,也始终看不到我们直到现在一直搞得很好的那些国有企业。他们有的把我国亿万农民组织起来的包括人民公社在内的生产合作组织,说成十恶不赦,什么坏事都可以往集体经济组织身上栽,说什么在农村集体组织中,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啦;他们无视农业生产的特点和规律,肆意污蔑那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战争期间艰苦奋斗过,后来又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伟大贡献的农民,说什么他们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出工不出力等;他们是聋子,即听不到我国农业曾经的辉煌,更听不到现在农村中那些不信邪,稍微还有点良心的人都称赞的、那些还在顽强走集体化道路从而取得辉煌业绩的集体经济组织;他们绞尽脑汁地诅咒公有制,千方百计论证所谓的“人间正道私有化”,他们梦寐以求地正是把 宪法中“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废除掉,想方设法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塞进宪法。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学者发表文章,大谈孟子的所谓:“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按照他们的意思,就意味着,只有私有化,让每个公民有自己的私产,那么他们就有了恒心,社会就稳定了;而公有制的公民是无恒产的,那就没有恒心,社会就不稳定。
在我国两千三、四百年前孟子生活的时代,是一个社会变革和急剧动荡的时期,孟子面对当时社会秩序状况,设想恢复井田制度,以作为实施仁政的基础。可是这个设想,不但在当时就是行不通的,而且后来也没有行得通过。实际上,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兼并就一直没有真正停止过,大小数百次的农民起义就表明了这点。所以所谓的“恒产”对于广大农民来说,终究是一个实现不了的梦想。须知,私有化的鼓吹者们是提倡自由化和市场化的,而所谓的恒产,一旦自由进入市场,那么就必然遵循着“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规律!还有什么恒产可言?假如说孟子当时的思想虽然是幻想,但毕竟还有点点为社会着想的主观愿望,可是在21世纪的今天,还有这种思想,就简直是痴人说梦了。
建国之初,我国农村实行打地主分田地,农民平均分配土地,叫“土地还家”,农村原来无地和缺地的绝大多数农民,通过土地制度的改革,真是所谓有了“恒产”,在最初几年时间里,也确实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分散的小农无力抵御天灾和人祸,土地买卖现象大量出现,农村开始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有的把刚刚分到的土地只好卖掉,有的通过买地而成了新的富农,剥削现象重新发生,旧社会受剥削受压迫的境遇,可能又要恢复。这时候,毛泽东和党中央发现问题后,根据马列主义关于农业集体化的理论,非常及时地号召广大农民组织起来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摆脱了农村两极分化的资本主义道路,才真正使亿万农民有了“恒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有制。
在21世纪的今天,包括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在内的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就是全国每个公民的最大的、最重要的“恒产”!巩固和发展全国人民的“恒产”,是每个共产党员和公民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同时也是维持我国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而那些出卖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的败家子们,才是使全国人民失去“恒心”和导致社会不稳定的祸害!
有人讲述着一个故事。传说十八世纪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曾经说过的话,什么“穷人的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并说什么,正是有了国王也不敢侵犯的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才有了英国等西方世界的兴起。果真是如此吗?!西方世界的兴起,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新兴资产阶级和广大人民一道革命,把封建主义的国家政权变成资产阶级国家政权,把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变革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结果,绝不是什么国王不敢侵犯财产权的制度安排的结果!须知,资产阶级是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为其出生开辟道路并以此为其历史使命的!在英国和其他国家的农村,它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把农民变成雇佣工人;在城市,它侵犯了大批小手工业者们的所有权;他们通过竞争,把绝大多数小私有者变成除双手以外别无它物的穷光蛋,没有这种种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血泪史,如何形成一个资产阶级呢?
真是荒唐之极的白日梦!私有化的鼓吹者们,国王不能进穷人的房子这倒是个事实。但是,一个封建时代的国王,他为什么不能进?我想,绝对不是不能进,而是他不愿意进!进穷人的房子到底干什么呢?参观?访贫问苦?都不可能!我认为,穷人请还请不到呢,假如来了不能进,那么这个所谓的“穷人”百分之一百是个不可救药的精神病患者!说这种话,除了美化封建国王之外,对于私有化的论证一点用处都没有,真没有!请问,我们不是经常在讲,封建时代,“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吗?可是历史上有哪个王子犯法是与民同罪的?不要把人民的美好的愿望当成历史的真实。这些编造的故事除了美化最高封建统治者以外,还有什么意义呢?反倒是中国共产党建国前后似乎真正实行过高级干部及其子女犯罪与普通公民犯罪平等对待,实行过同罪同罚的,所以那时社会风气很好,而邓小平在自己的《文选》中也多次提及,很是怀念不已。
说《物权法(草案)》谬误,在于它妄图通过立法篡改宪法,鼓吹私有化和资本主义;说荒唐,在于立法无依据,把传言当真理。我们说它无依据,是不以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为依据,而是以他们心目中的资本主义宪法为依据;传言是拿来骗人的,他们自己倒不见得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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