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光混淆了什么?
赵磊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家》编辑部,四川成都 610074)
刘国光《谈经济学教学和研究中的一些问题》的文章,在理论界引发了很大反响。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这并不出人意料。因为在一个早已把西方主流经济学奉为圣经,且老虎屁股摸不得的经济学界,对西方主流经济学说“不”无疑是需要勇气的。不论刘国光的意见是否打了乱了经济学界早已习惯的“尊卑秩序”和平静,是否令主流经济学的教头很生气,由此引发的学术讨论和批评无疑是颇有积极意义的事。因为这些讨论和批评不仅说明刘国光所提出的问题已不容回避,而且对于进一步澄清刘国光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十分必要的。杨宇立在《混淆目标与手段的做法不可取》一文中(见《社会科学报》2005年11月10日。以下简称杨文),对刘国光的看法提出了批评。杨文的批评坦率且尖锐,但我认为,杨文的以下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
第一,关于“自由选择”的问题。针对刘国光有关教学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被边缘化”的忧虑,杨文说:“关于教学,我想不出尊重大学生的选择权、给大学生更多选择余地有什么不好。大学生的选择权少,教师学术竞争的压力就小,枯燥乏味的授课几近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在这个问题上,自我批评有真正的用武之地。我不赞成好心的干涉、限制别人自主作决定的权利。”
杨先生倡导“自由选择权”,当然令人肃然起敬。但我认为,这个权利不能仅仅用来教训刘国光,作为一面镜子,它也应当用来照照奉主流经济学为圣经的新自由主义者。在今天的经济院校,大学生是否真的有杨文所谓的“选择权利”?到底是谁在“限制别人自主作决定的权利”?其实,在今天大学的讲台上,以宣传西方主流经济学为时尚,以谈马克思主义为耻辱,理论经济学的教学安排极力排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更何况应用经济学),这些难道不都是事实吗?在这样的“白色恐怖”下,大学教师一提马克思就腿脚发软底气不足,贼头贼脑一副地下工的接头形象;我们的学生更是青出于蓝,以为马克思只不过是一个连大二学生都蒙不住的可笑骗子。请问杨先生,在“西方主流经济学才是真理”的现实语境下,在主流经济学垄断了话语权的“选择范围”中,你让那些18岁左右、没有系统的经济学知识、尚无可靠的对经济学理论辨别能力的大学生们如何“自由选择”?说这样的“选择”是“自由的”,不过是自欺欺人,你杨先生信,我不信。
第二,关于“经济人”假设。针对刘国光对“经济人”假设的质疑,杨先生高呼:经济人假设“能减少一些道德上的虚伪”,“能证明非人格化自发秩序之存在”,具有“反神学的涵义”,“它强调‘自利’倾向的‘利他’和‘公益’后果”,等等。
我认为杨文的申辩误读了刘国光的质疑,显得既不宽容,又有点滑稽:(1)刘国光说:“经济人假设,认为自私自利是不变的人性。这个假设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马克思主义有‘社会人’和‘历史人’的人性理论,当然也不否定私有制下人有自私自利的一面”(刘国光:《经济学教学和研究中的一些问题》,《经济研究》2005年第10期)。请注意文中“不变的”三个字,刘国光所质疑的“经济人”假设,是针对那种把自私自利“永恒化”和“绝对化”的浅薄,并没有否认在市场经济下,自利作为人性抽象的现实性。(2)马克思主义把人性看作历史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此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杨先生唠唠叨叨的道德高低实在是扯不上边。因此,杨先生津津乐道的道德“高尚”呀、“虚伪”呀,只不过是在自说自话、自娱自乐。(3)在我看来,刘国光对“永恒化”人性的怀疑,恰恰具有“反神学”的意义——主流经济学将自私自利“永恒化”的经济人假设,难道不是已经成了包括杨先生在内的许多人的一种“神学”了吗?(4)如果说经济人假设“强调‘自利’倾向的‘利他’和‘公益’后果”,那么刘国光的质疑也不过是强调了一下自利倾向的“负面后果”。只准强调自私自利的“正面后果”,不准说自私自利的“负面后果”——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杨先生是不是有些太霸道了?有关“经济人”假设的问题,刘国光并未展开分析,我本应多说几句。对此我将另写专文讨论,这里不再展开。
第三,关于私有制的问题。针对刘国光对私有制的看法,杨文大谈私有制的伟大意义,并强调:“如果不能预期占有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人也就失去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如果一个人的劳动成果可以随便被他人占有,那么他距离被奴役的状态实际上没有超过一公尺”; “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人的生存权”;“人类找不出一种比确保私有财产权利更好的制度安排,来增强每个人基于自主意识的责任感”;云云。
在我看来,杨先生对刘国光的以上批评,显然是文不对题:(1)如果要为私有制辩护,我建议最好不要拿“劳动成果被他人占有”说事。杨文拿这一条为私有制辩护,实在有点提虚劲,甚至是在给私有制抹黑、帮倒忙。劳动阶级的劳动成果为什么能被他人占有?这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到底有何关系?为了节省编辑、读者以及我本人的“交易费用”,我就不再重复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了,建议杨先生好好读一下《资本论》。(2)公允地说,在现阶段生产力的水平下,我们的确还找不到比私有产权更好的制度安排。但不能由此断定私有制是人类社会永恒的制度安排(老实说,我从不相信有“永恒不变的”制度选择)。杨文断定人类永远找不出一种比“确保私有财产权利更好的制度安排”,如此“致命的自负”,如此非历史的鼠目寸光,难道是社会科学工应当具有的科学态度吗?其实,刘国光批评的正是这样的“致命的自负”,由此看来,杨先生对私有制的迷信,的确值得好好反省一下。(3)“私产入宪”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依据是市场经济生产方式展开的必然性,然而新自由主义却硬要把“私产入宪”的必要性与保护穷人的权利合二为一,殊不知“无产者没有什么自己的东西必须加以保护,他们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诚然,消灭私有制是未来社会的使命,保护和发展“合法的私有财产”是我们今天的任务。但是,杨先生实在没有必要用“保护人的生存权”来为私有制提供理论合法性。这种做法既不客观,也不科学。“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杨先生想从人权的境界为私有制增加道德上的海拔高度,其用心固然良苦,但恐怕只能是徒劳的。
最后我想请教一下杨先生:你对刘国光的批评以《混淆了目标与手段的做法不可取》为标题,可是拜读完你的大作后,我依然不知刘国光老师到底混淆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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